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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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
施区域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18]7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1.17
【实施日期】2018.0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
通知
(市政办发〔201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7日
西安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
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切实推进我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加强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重建,推进生态补偿和环境综合治理,按照“谁受益、谁补偿,谁受损、谁受偿”的原则,结合我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在全市辖区内适用。
本办法发布后,输出生活垃圾进入新建的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的区县、开发区为生态补偿区,新建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所在区县、开发区为受偿区,补(受)偿均以区县、开发区为对象。机关、学校、企业等单位自运进入终端处理设施的生活垃圾,按属地管理原则计入各区县生活垃圾总量。
焚烧厂的飞灰、灰渣;市政污水处理厂的应急污泥;政府部门应急的专项处理物品等特殊垃圾不纳入生态补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