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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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部技术服务合同范本5篇

国家科技部技术服务合同范本5篇

国家科技部技术服务合同范本5篇篇1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委托单位):[甲方名称]地址:[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法人姓名]乙方(服务单位):[乙方名称]地址:[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法人姓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科技部关于技术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提供技术服务事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服务内容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以下技术服务:1. 技术研发支持;2. 技术成果转化;3. 技术培训与指导;4. 技术信息咨询与更新;5. 其他:[具体服务内容]。

二、服务期限本合同的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三、双方责任与义务甲方责任与义务: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详细的技术需求说明及背景资料;2. 甲方应按时支付乙方服务费用;3. 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乙方责任与义务: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向甲方提供服务;2. 乙方应确保提供的服务质量,及时完成服务任务;3. 乙方应保证服务的合法性和安全性;4. 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服务费用。

四、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本次服务费用总额为人民币[金额]元。

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XX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服务费用的XX%作为预付款;服务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XX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款项。

五、保密条款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及相关技术资料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六、违约责任如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七、争议解决方式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事项[其他具体约定事项]九、附则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甲方法人手写签名]日期:XXXX年XX月XX日乙方(盖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乙方法人手写签名]日期:XXXX年XX月XX日---END---篇2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委托单位):[甲方名称]地址:[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法人姓名]项目联系人:[甲方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甲方联系方式]乙方(服务单位):[乙方名称]地址:[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法人姓名]项目联系人:[乙方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乙方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科技部关于技术服务合同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同意,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技术服务事项订立以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保障技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技术市场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

但是,当事人一方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合同除外。

第三条订立技术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第四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技术合同的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单位有权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单位应当根据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的成果的个人,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权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就职务技术成果或者非职务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和被授予专利权的,依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本系统或者管辖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具有重大意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有权决定在指定的单位中推广使用。

使用单位对该项技术成果负有保密责任。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双方协议支付使用费;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确定合理的使用费。

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的非专利技术成果,对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使用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参照上款规定办理。

第八条技术合同的管理机关由国务院规定。

技术服务合同管理制度

技术服务合同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技术服务合同的管理,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与客户之间签订的所有技术服务合同。

第三条我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加强技术服务合同的管理,确保合同履行顺利。

二、合同签订第四条合同签订前,业务部门应充分了解客户需求,确保技术服务项目符合客户实际需求。

第五条业务部门应与客户就技术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保密条款等事项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第六条业务部门在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时,应确保合同条款合法、合规,内容明确、具体。

第七条合同签订后,业务部门应将合同文本报送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三、合同履行第八条合同履行期间,业务部门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技术服务义务。

第九条业务部门应确保技术服务质量,按时完成技术服务任务。

第十条业务部门应定期向客户汇报技术服务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客户提出的问题。

第十一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导致合同无法按期履行,业务部门应及时与客户沟通,协商解决方案。

第十二条合同履行完毕后,业务部门应向客户提交技术服务报告,并办理合同终止手续。

四、合同变更与解除第十三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协议。

第十四条合同变更或解除协议应明确变更或解除的原因、内容、生效日期等事项。

第十五条合同变更或解除协议签订后,业务部门应将协议文本报送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五、合同终止第十六条合同履行完毕,双方无异议的,合同终止。

第十七条合同终止后,业务部门应向客户提交技术服务总结报告,并办理合同终止手续。

六、合同档案管理第十八条合同管理部门应建立技术服务合同档案,对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环节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九条合同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文本及附件;(二)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的相关文件;(三)技术服务报告;(四)其他与合同相关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合同范本专家。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合同范本。

合同范本。

甲方,(委托方名称)。

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乙方,(受托方名称)。

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技术合同的签订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

甲方委托乙方开展(具体技术开发、转让、咨询等)业务,双方共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合同内容。

1. 技术合作内容,(具体描述委托的技术合作内容)。

2. 技术要求,(对技术合作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3. 合作期限,(技术合作的具体期限)。

4. 技术费用,(技术合作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5. 保密条款,(对技术合作涉及的保密内容进行规定)。

三、合同履行。

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技术费用,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委托的技术合作,并保证技术的质量和安全。

四、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五、争议解决。

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解决。

六、其他条款。

(根据具体情况添加其他约定条款)。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约定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以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合同范本,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联系,我将竭诚为您提供帮助。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推动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

第三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贯彻依法认定、客观准确、高效服务、严格管理的工作原则,提高认定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自然人(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的规定,就下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技术合同:(一)技术开发合同1.委托开发技术合同2.合作开发技术合同(二)技术转让合同1.专利权转让合同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三)技术咨询合同(四)技术服务合同1.技术服务合同2.技术培训合同3.技术中介合同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部分所列的其他合同,不得按技术合同登记。

但其合同标的中明显含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内容,其技术交易部分能独立成立并且合同当事人单独订立合同的,可以就其单独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

第六条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以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合同,可根据承包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技术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并予以认定登记。

第七条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合同的书面文本。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一并出具与该合同有关的证明文件。

5类技术合同

5类技术合同

5类技术合同技术合同协议范本(包含五类技术合同)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五类技术合同的签订及履行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技术开发合同第一条双方就共同进行技术项目开发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开发内容、目标、方式、进度安排等具体条款明确。

二、技术转让合同第二条甲方将某项技术或专利转让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内容、使用权、转让期限等。

甲方对技术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乙方需支付相应的技术转让费用。

三、技术咨询合同第三条甲方就乙方特定的技术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包括技术咨询内容、方式、成果交付等。

甲方对咨询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乙方需支付咨询费用。

四、技术服务合同第四条甲方为乙方的技术项目提供技术服务,包括服务内容、方式、标准、期限等。

甲方需确保服务的质量,乙方需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五、技术培训合同第五条甲方对乙方进行某项技术的培训,包括培训内容、方式、师资、时间等。

甲方需确保培训质量,乙方需支付培训费用。

培训结束后,乙方应达到的技术水平及考核标准明确。

以上五类技术合同的共同条款:一、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二、知识产权条款:双方对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属进行明确约定,保护双方的权益。

三、保密条款:双方对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进行保护约定,禁止泄露。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条件:明确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五、违约责任:双方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及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包括违约金、赔偿等。

六、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等。

七、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如合同的生效条件、有效期等。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年。

八、合同的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技术合同解释全文

技术合同解释全文

技术合同解释全文技术合同司法解释为了正确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解释。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第二条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包括:(一)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二)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约定确认。

第三条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器材、原材料、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

第四条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职工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还包括该技术成果实质性内容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的情形。

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对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用费的;(二)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的。

第五条个人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执行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又主要利用了现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应当按照该自然人原所在和现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达成的协议确认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技术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明确技术合同的法律关系,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技术合同是指出让方将其拥有的技术成果提供给受让方使用,或者双方就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事项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技术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高社会生产力。

第五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尊重科学、尊重人才、尊重知识,保护知识产权,鼓励技术创新。

第六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技术合同自合同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技术合同的种类和内容(一)技术转让合同;(二)技术开发合同;(三)技术咨询合同;(四)技术服务合同;(五)技术培训合同。

第九条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出让方将其拥有的技术成果提供给受让方使用,受让方支付价款或者使用费的合同。

第十条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双方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开发订立的合同。

第十一条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受托方为委托方提供科学技术方面的咨询服务,委托方支付咨询费的合同。

第十二条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受托方为委托方提供科学技术方面的服务,委托方支付服务费的合同。

第十三条技术培训合同是指受托方为委托方提供科学技术方面的培训服务,委托方支付培训费的合同。

第三章技术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十四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三)合同标的明确,技术成果权属清晰;(四)合同价款或者使用费确定;(五)合同当事人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十五条订立技术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成果;(二)保证技术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者使用费;(四)保守合同秘密;(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失效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987年6月23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87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第三章技术开发合同第四章技术转让合同第五章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六章技术合同争议的仲裁和诉讼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保障技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技术市场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

但是,当事人一方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合同除外。

第三条订立技术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第四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技术合同的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单位有权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单位应当根据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权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就职务技术成果或者非职务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和被授予专利权的,依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本系统或者管辖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具有重大意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有权决定在指定的单位中推广使用。

技术开发(合作)合同样本_(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技术开发(合作)合同样本_(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技术开发(合作)合同样本_(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第一篇:技术开发(合作)合同样本_(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技术开发(合作)合同合同编号:项目名称:甲方:乙方: 丙方: 签订时间:签订地点:有效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合同编号:技术开发(合作)合同(示范文本)项目名称:研究开发方:1.2.3.4.签订时间:签订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填写说明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开发(合作)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或者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签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三、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

技术开发(合作)合同项目名称:研究开发方甲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1.法定代表人: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乙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项目联系人:住所地: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丙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2.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3.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4.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本合同合作各方就共同参与研究开发项目约定项目的共同研究与开发事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合作各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鉴于合作各方具备相应的科研开发能力和条件,确定共同参与研究开发项目,并依本合同享有相关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条:本合同合作项目研究开发项目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如下:1.技术目标:。

2.技术内容:。

3.技术方法和路线:。

第三条:双方确定,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技术背景资料:;2.可行性论证报告:;3.技术评价报告:; 4.技术标准和规范:; 5.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6.其他:。

民法中的技术合同6篇

民法中的技术合同6篇

民法中的技术合同6篇篇1技术合同甲方(技术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技术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技术成果的转让事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技术标的与内容甲方将其拥有的__________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乙方。

该技术的主要内容包括: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该技术后,有权将技术进行商业应用和开发。

二、技术转让的范围与方式1. 技术转让范围:本次转让仅限于__________地区,乙方不得将技术向第三方转让或许可。

2. 技术转让方式:甲方通过提供技术资料、技术指导和必要的技术支持,确保乙方能够掌握并应用该技术。

三、技术资料与知识产权归属1. 甲方应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艺流程、操作手册、技术报告等。

2. 技术转让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除另有约定外,甲方保留技术的专利申请权,乙方享有技术的使用权。

四、技术转让费用及支付方式1. 技术转让费用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______元整)。

2. 支付方式: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内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元整;技术资料交付后______日内支付剩余款项人民币______元整。

五、技术保密与保密责任1. 双方应严格履行技术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技术的核心内容。

2. 若因一方泄露技术秘密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技术实施与后续改进1.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技术要求实施技术,确保技术的正常应用。

2. 双方对技术的后续改进享有共同的权益,改进技术的权益分配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七、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或技术支持,导致乙方无法应用技术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是为了规范技术合作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本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技术合同活动。

第二条技术合同是以标的物为技术成果的合同。

第三条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和保护。

第五条技术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技术合同应当明确标的物、技术要求、合同期限、报酬、保密事项等内容。

第七条技术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解决合同争议。

第八条未经许可,不得转让技术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技术合同的订立第九条技术合同的订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条技术引进合同应当由技术引进方向合同提供方提交技术申请。

第十一条技术引进合同的签订应当依法申报,经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技术开发合同的签订应当协议开发计划和费用。

第十三条技术服务合同的签订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方式和期限。

第三章技术合同的履行第十四条技术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第十五条技术提供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期限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技术著作权归属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第十七条技术转让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完成技术转让。

第十八条技术合同的履行应当保证技术的安全和保密性。

第十九条技术合同涉及的发明创造,根据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技术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第二十条技术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技术合同可以协商一致解除,也可以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解除。

第二十二条技术合同的解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技术合同解除后,应当返还已经支付的报酬。

第二十四条技术合同的违约责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技术合同的争议,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或者仲裁解决。

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贯彻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认定登记。

第三条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加强对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市场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五条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给予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应当申请对相关的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奖金和报酬。

第六条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

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第九条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

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

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

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的目的为了规范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保护技术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技术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活动。

第二章技术合同的订立第三条技术合同的内容技术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技术项目的目标、范围和要求;(二)技术成果的权益分配;(三)技术开发、转让、许可的方式和条件;(四)技术开发的进度、期限和验收标准;(五)技术成果的验收和鉴定;(六)技术保密义务;(七)技术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八)技术成果的使用、处分和收益分配;(九)违约责任;(十)争议解决方式。

第四条技术合同的订立程序技术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技术合同的订立,应当经过要约、承诺和签订书面合同三个阶段。

第五条技术合同的要约技术合同的要约应当明确、具体,包括技术项目的目标、范围、要求、技术成果的权益分配等主要内容。

第六条技术合同的承诺技术合同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履行技术合同的能力、技术成果的权益分配等主要内容。

第七条技术合同的签订技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三章技术合同的履行第八条技术合同的履行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技术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九条技术成果的权益分配技术成果的权益分配应当按照技术合同的约定执行。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第十条技术开发的进度和期限技术开发应当按照技术合同的约定的进度和期限进行。

如果需要延期,各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

第四章技术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一条技术合同的变更技术合同的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第十二条技术合同的解除技术合同的解除应当遵循合同法的规定,并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第十三条技术合同的终止技术合同的终止应当遵循合同法的规定,并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技术服务合同结算模板

技术服务合同结算模板

技术服务合同结算模板甲方(委托方):乙方(服务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技术服务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1.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提供如下技术服务:(1)技术咨询: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关于【技术领域】的专业咨询服务,解答甲方在【技术领域】遇到的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

(2)技术培训: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培训课程名称】的培训服务,培训内容包括【具体培训内容】。

(3)技术开发:乙方负责开发【项目名称】,满足甲方的技术需求。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服务,并保证服务的质量。

3.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乙方服务费用。

二、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1. 甲方应提供乙方进行技术服务所需的工作场地、设施和必要的工作便利。

2. 甲方应按照乙方提供技术服务的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3.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和资料。

三、报酬及其支付方式:1. 乙方向甲方提供技术服务的报酬为人民币【金额】。

2. 甲方应按照以下方式支付乙方服务费用:(1)合同签订后【天数】内,甲方支付乙方服务费用的【百分比】作为预付款。

(2)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后,甲方应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天数】内支付乙方服务费用的剩余部分。

3. 甲方支付乙方服务费用时,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具正规发票。

四、声明及保证:1. 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 乙方具备提供本合同项下技术服务的资质和能力,并保证提供的技术服务符合甲方的要求。

五、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 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完成技术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六、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技术咨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技术咨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技术咨询合同合同编号:___甲方(委托方):___(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咨询方):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提供有关技术咨询服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___。

2.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要求乙方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服务,乙方应积极配合。

第二条服务费用1.甲方应按照协商一致的费用标准支付服务费用。

具体费用为___。

2.服务费用支付方式为___。

3.服务费用支付期限为___。

第三条服务期限1.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服务期限为___。

2.若需延长服务期限,须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第四条保密条款1.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信息和业务秘密等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2.保密期限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___年。

第五条违约责任1.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免除违约责任。

第六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本合同涉及的法律问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仲裁机构仲裁。

第七条其他条款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2.本合同一式_份,甲乙双方各持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委托方)签署: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乙方(咨询方)签署: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987年6月23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87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第三章技术开发合同第四章技术转让合同第五章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六章技术合同争议的仲裁和诉讼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保障技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技术市场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

但是,当事人一方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合同除外。

第三条订立技术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第四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技术合同的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单位有权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单位应当根据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权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就职务技术成果或者非职务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和被授予专利权的,依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本系统或者管辖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具有重大意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有权决定在指定的单位中推广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987年6月23日第六届全国人平易近代表大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经由过程1987年6月23日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颁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偶合同的订立、实施、变革和解除第三章技巧开创合同第四章技巧让渡合同第五章技巧咨询合同和技巧办事合同第六章技偶合同争议的仲裁和诉讼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科学技巧的成长,促进科学技巧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扶植办事,保证技偶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爱护技巧市场秩序,制订本法。

第二条本法有用于法人之间、法人和公平易近之间、公平易近之间就技巧开创、技巧转让、技巧咨询和技巧办事所订立切实事实上立平易近事权力与义务关系的合同。

然则,当事人一方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小我的合同除外。

第三条订立技偶合同,必须遵守司法、律例,有利于科学技巧的进步,加快科学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第四条订立技偶合同,应当遵守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技偶合同的内容涉及国度安稳或者重大年夜好处须要保密的,按照国度有关规定解决。

第六条履行本单位的义务或者主假如应用本单位的物质技巧前提所完成的技巧成果,是职务技巧成果。

职务技巧成果的应用权、让渡权属于单位,单位有权就该项职务技巧成果订立技偶合同。

单位应当依照顾用和让渡该项职务技巧成果所取得的收益,对完成该项职务技巧成果的小我赐与嘉奖。

非职务技巧成果的应用权、让渡权属于完成技巧成果的小我,完成技巧成果的小我有权就该项非职务技巧成果订立技偶合同。

就职务技巧成果或者非职务技巧成果申请专利和被授予专利权的,按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解决。

完成技巧成果的小我有在有关技巧成果文件上写明本身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力和取得荣誉证书、嘉奖的权力。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当局,依照国度好处或者社会公共好处的须要,对本体系或者管辖范畴内的全平易近所有制单位的具有重大年夜意义的非专利技巧成果,有权决定在指定的单位中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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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6月23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87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保障技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技术市场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

但是,当事人一方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合同除外。

第三条订立技术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第四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技术合同的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单位有权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单位应当根据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权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就职务技术成果或者非职务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和被授予专利权的,依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本系统或者管辖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具有重大意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有权决定在指定的单位中推广使用。

使用单位对该项技术成果负有保密责任。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双方协议支付使用费;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确定合理的使用费。

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的非专利技术成果,对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使用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参照上款规定办理。

第八条技术合同的管理机关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第九条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条技术合同自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成立;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的,自批准时起成立。

第十一条当事人可以约定技术合同的担保。

由第三者作保证人的合同,自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成立。

第十二条技术合同中的价款或者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第十三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技术合同。

委托人应当向代理人出具委托书。

代理人应当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第十四条为订立技术合同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可以收取合理的费用。

第十五条技术合同的条款由当事人约定。

一般应当包括:㈠项目名称;㈡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㈢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㈣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㈤风险责任的承担;㈥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㈦验收标准和方法;㈧价款或者报酬及其支付方式;㈨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㈩争议的解决办法;(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图纸、表格、数据和照片等,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议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技术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技术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十八条当事人都违反技术合同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技术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第二十条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技术合同的,免除其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下列技术合同无效: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㈡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㈢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㈣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

无效的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二条订立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技术合同可以变更或经过有关机关批准的合同,其变更或者解除应当征得原批准机关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致使技术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的,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㈠另一方违反合同;㈡发生不可抗力;㈢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

第二十五条技术合同的变更、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在技术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将其权利和义务的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第三方。

第三章技术开发合同第二十七条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第二十八条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并完成协作事项;㈢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研究开发方的主要义务是:㈠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㈡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㈢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方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第二十九条委托方违反合同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研究开发方违反合同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除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外,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应当返还全部或者部分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是:㈠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㈡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㈢与其他各方协作配合。

第三十一条合作开发各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分享原则是:㈠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方。

研究开发方取得专利权的,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

研究开发方就其发明创造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

㈡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各方共有。

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

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以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

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㈢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所完成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

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方不得在向委托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在履行技术开发合同的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其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没有约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所列可能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当事人一方没有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四章技术转让合同第三十四条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的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第三十五条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转让方和受让方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的范围。

但是,不得以合同条款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三十六条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应当遵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㈠许可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㈡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㈠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并不得许可合同约定以外的第三方实施该专利;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

第三十八条技术转让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项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

在专利权有效期限终止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以后,专利权人不得就该项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三十九条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㈠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㈡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㈢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转让方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㈠未按照合同约定转让技术的,除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外,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㈡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的,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非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㈢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四十一条受让方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㈠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用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必须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交还技术资料,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㈡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转让方同意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非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㈢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四十二条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专利、使用非专利技术引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转让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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