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20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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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交通运输依法行政暨法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交通运输依法行政暨法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交通运输依法行政暨法治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合交政法〔2024〕74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交通运输依法行政暨法治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2024年全市交通运输依法行政暨法治工作要点》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2024年4月3日2024年全市交通运输依法行政暨法治工作要点2024年,全市交通运输依法行政暨法治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以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为主线,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有关法治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法治交通部门建设,为加快推进我市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一)常学常新习近平法治思想1.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列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支部党员学习的必学内容,全年集中学习不少于2次、专题研讨不少于1次。

牵头单位:局政策法规处、局机关党委协同单位:局属各单位、各县(市)交通运输局2.充分采用专题讲座、网络培训、执法人员轮训等方式开展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全战线、全覆盖培训轮训。

牵头单位:局政策法规处协同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县(市)交通运输局3.综合使用传统方式和新媒体手段广泛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入脑入心、见行见效。

牵头单位:局政策法规处协同单位:局属各单位、各县(市)交通运输局(二)深入推进法治政府部门建设4.印发年度法治工作要点、出台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实施方案、部署实施依法行政能力提升行动,全面抓好合肥市“一规划两方案”和《合肥市贯彻落实安徽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任务分工方案》、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一规划两纲要”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实施意见》等任务落实、见效争先。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21.08.18•【字号】•【施行日期】2021.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抽查事项清单管理第三章“两库”管理第四章年度抽查计划、比例和频次第五章实施抽查第六章检查结果后续处理及应用第七章其他市交通运输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市“放管服”改革部署和“一次办好”改革要求,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以公平公正公开监管为遵循,以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守法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为目标,推进交通运输系统改革落实,根据《山东省交通运输系统实施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和《威海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实施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以下简称“随机抽查”),是指根据威海市交通运输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由市局主管业务科室、执法机构单独或联合实施,以及与其他部门联合实施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组织开展行政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

第三条随机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协同推进、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依法实施,是指所有的随机抽查事项均应于法有据,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不得在清单之外设立或实施随机抽查检查事项。

协同推进,是指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推行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权责明确,是指参加检查的单位对具体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公示结果应分别依法负责;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18.09.29•【字号】威交发〔2018〕122号•【施行日期】2018.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市交通运输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威政办字〔2018〕6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通知如下:一、围绕重大部署着力推进公开(一)及时公开交通运输行业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有关工作政策措施、相关规划政策落实情况、新旧动能转换成效进展情况等信息。

(局规划基建科牵头,各科室和各单位配合)(二)聚焦“三大攻坚任务”做好公开。

围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推进公开,公开并解读交通运输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措施。

(局安全监督科牵头,各单位配合)(三)聚焦“放管服”改革做好公开1.做好权责清单调整与公开。

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优化,做好权责清单调整和公开工作,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动依法全面规范履职。

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削减权力事项等情况,继续精简行政权力事项,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并公开。

积极探索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

(局政策法规科牵头,各相关科室和单位配合)2.推进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公开。

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多渠道全方位及时公开综合监管和检查执法信息。

持续深化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提高监管效能和公正性,增强监管威慑力和公信力。

对在企业设立、项目建设、许可经营等领域采取承诺制审批的企业承诺,全部上网进行公示,对未能达到承诺要求的,依法停止事项办理并予以处罚。

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涉企检查报告等制度,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交办办〔2017〕181号部内各司局: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新修订的《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7年12月5日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17年12月第一部分概述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交办办〔2016〕189号)二、目录数据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该公开以下内容:1.名称。

发布信息的具体名称,一般为政府信息文件名称全称。

2.文号。

发布信息的文件编号,如无正式文件编号可略去。

3.发布机构。

信息制作、持有或发布机构名称。

4.发文日期。

信息发布的日期。

5.索引号。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索取政府公开信息的一组代码。

索引号的生成规则为:日期+发布顺序号。

索引号在发布信息时由内容发布系统自动生成。

6.主题分类。

按照主题分类目录(见第二部分(一)主题分类目录)对信息进行分类,该信息所属的主题类目名称。

7.行业分类。

按照行业分类目录(见第二部分(二)行业分类目录)对信息进行分类,该信息所属的行业类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9.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8月29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9月4日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和支持质量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烟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三张任务清单”推进工作落实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三张任务清单”推进工作落实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三张任务清单”推进工作落实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字号】烟政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三张任务清单”推进工作落实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政发〔2017〕4号今年是新一届政府的开局之年,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在新起点上实现新发展,市政府决定建立“三张任务清单”,推动各项工作落小落细落地落实,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把握总体要求“三张任务清单”是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作落实的实施意见》(烟政发〔2016〕7号),对新一届政府抓落实工作的深化、细化、具体化。

战略性工作清单体现“重中之重”,是本届政府聚焦重大项目、重大载体、重要产业、重大工程、重大事项和重大政策,中长期需要接续抓好的战略重点;突破性工作清单体现“争先创优”,是部门、单位以及县市区实现“跳跳脚、够得着”目标,年内要着力突破的工作亮点;职能性工作清单体现“分内之责”,是部门、单位根据职责要求,年内必须完成的底线任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落实“三张任务清单”作为重要抓手,列入“一把手”工程,确保所有工作达到进度、见到成效。

二、明确责任分工战略性工作清单由各副市长牵头负责抓落实;突破性工作清单由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和县市区负责抓落实,涉及多个部门、单位和县市区的由牵头部门、单位统筹推进;职能性工作清单由职能部门、单位负责抓落实,有共同责任单位的,由牵头部门、单位协调共同责任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协作推进。

各责任主体对每项工作都要提出抓落实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明确时间进度和责任人,使各项工作具体到单位、实化到项目、量化到指标,建立“事有专管之人、人有明确之责、责有限定之期”的工作体系。

三、强化工作调度战略性工作由各副市长每半年调度一次推进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

突破性工作、职能性工作由牵头部门、单位每季度调度汇总一次进展情况,并向分管副市长报告。

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17
17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采取短 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18
18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19
19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20
20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24
24
对货运源头单位未按规定装载、配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车辆;为没有号牌或者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 辆装载、配载货物;为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为未出示驾驶证、 从业资格证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证明的处罚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120
120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建立学员档案、培训记录或者伪造、篡改培训记录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使用 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以及设施、设备或者改装培训车辆车载计时终端进行培训活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采取 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培训,或者委托其他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培训,或者以报名点、 招生处、分校等形式开展培训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35
35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单位罚款
36
36
对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37
37
对经营者停业期间营运的处罚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项目法人和现场执行机构管理职责(试行)的通知-邯交字(2016)14号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项目法人和现场执行机构管理职责(试行)的通知-邯交字(2016)14号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项目法人和现场执行机构管理职责(试行)的通知正文:----------------------------------------------------------------------------------------------------------------------------------------------------邯郸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项目法人和现场执行机构管理职责(试行)的通知邯交字(2016)14号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直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落实交通运输部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实施意见》(冀交基〔2012〕75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明确我市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建设中市局项目法人和各县(市、区)现场执行机构的管理职责,建立权责明晰、配合密切、运行高效的项目管理模式,特通知如下:一、设计阶段(一)初步设计(如有)由项目法人报市局基建管理处初审后,报省厅基建处审批;(二)施工图设计由项目法人报市局基建管理处初审后,报省厅公路局审批。

二、招标阶段(一)项目法人负责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和双院制审查单位;负责勘察设计和监理的招标工作;负责施工招标上限的编制及施工招标文件的审查及上报工作;负责项目招标过程中各有关投标人提出异议的受理工作;应全程参加施工招标的开标、评标工作。

(二)现场执行机构负责施工招标工作,并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负责指定评标委员会的业主代表。

三、建设阶段(一)开工前准备1.现场执行机构资格核备文件由现场执行机构按交通运输部和省厅有关要求编制,经项目法人审核后,向市局基建管理处申请办理。

2.监督申请和施工许可由项目法人负责办理,现场执行机构负责提供有关资料。

3.项目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和现场执行机构审核后,由项目法人审批。

4.施工单位项目部驻地、料场及拌合站建设经现场执行机构初验后,由项目法人组织验收。

xx县交通运输局领导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

xx县交通运输局领导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

检查分管部门安全工作 1 次以上。
3.分管领域发生较大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恶性群死群伤
安全事故及重大涉险事故,在接报后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协助组织事故抢险救
援工作。
4.指导和督促分管、联系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协调重大隐患整治工作。
1.主持县运管所全面工作。分工负责交运系统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工作。分管运输管
分工,对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2.在研究、部署、检查相关工作时,对安全生产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检
查;督促、检查、指导分管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责,每季度带队
检查分管部门安全工作 1 次以上。
3.分管领域发生较大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恶性群死群伤
安全事故及重大涉险事故,在接报后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协助组织事故抢险救
安全事故及重大涉险事故,在接报后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协助组织事故抢险救
援工作。
4.指导和督促分管、联系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协调重大隐患整治工作。
1.主持交通战备工作。分工负责交运系统综合规划、重点工程、通村及扶贫公路建
设,牵头做好县乡道、农环线及断头路等建设工作,协助做好综合规划及资金争取
工作。分管局建设管理股、综合规划股、农建办、县工程管理服务中心。按照工作
援工作。
4.指导和督促分管、联系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协调重大隐患整治工作。
5.倡导良好用人导向,把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纳入干部工作考核,领导班子综合
研判和干部考察的重要内容。负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宣传舆论的正确引导。
6.组织联系新闻媒体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工作措施、典型经验和
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州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州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州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31•【字号】黔东南府办发〔2017〕69号•【施行日期】2017.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州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7〕6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行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党办发〔2015〕12号)的要求,经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州发改委等40家部门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一表两单)向社会公布。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明确由县(市)行使的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5〕17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布州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280号)同时废止。

权责清单具有刚性约束力,各部门不得擅自变更行政职权,不得继续或变相行使已取消、下放的行政职权。

要严格执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按照行使职权所要承担的责任,落实责任主体,严格责任追究,防止权力行使中的越位、缺位、错位行为,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权责清单公布后,各部门要按照清单管理的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和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以及部门职责调整和权力事项的增减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完善,并将动态调整情况由权力行使部门书面报州编委办(州审改办)备案。

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6.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级实施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4号)第四条、第六条
2016年11月7日修正)第七十条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9年1月22日通过,2017年5月24日修改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
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分级实施
船舶、浮动设施、船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国务院令第355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九条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管机构)分级实施
道路运输企业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6年9月29日通过,2015年9月23日修正)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55号)第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办法》(交运发〔2014〕267号)第九条第十二条
第十六条
15
对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公路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行为的检查
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公路法》规定的行为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分级实施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7.05.23
•【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7号
•【施行日期】2017.05.23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交通运输部令
2017年第17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已于2017年5月17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李小鹏
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
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2006年第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中的“《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修改为“《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二、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高速客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进出港口手续。

国内航行的高速客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

国际航行的高速客船
可申请不超过7天的定期进出口岸许可证。


三、将第二十八条中的“交通部”修改为“交通运输部”。

四、删去第三十四条。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7年5月23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
的通知
正文:
---------------------------------------------------------------------------------------------------------------------------------------------------- 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广德、宿松县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建立安全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是压实监管主体责任、理顺监管权责界限的有效途径,是推进依法行政、提升治理水平的重要抓手。

根据《安徽省省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省厅制订了《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12月26日
——结束——。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文号】交办xx[2017]59号【发布日期】2017-04-26【生效日期】2017-06-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导则》的通知交办xx[2017]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导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7年4月26日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科学准确界定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履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明确了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制定的原则、方法和要求等。

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公路、水路领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的编制工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管理机构包括公路、运政、港政、海事、航道(含船闸)、质监、交通公安、综合执法机构等。

第四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要求,明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依据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部门“三定”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以上依据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效力优先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明确、权责一致、边界清晰”的要求,对本单位和内部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和履职行为进行明确和规范,可根据实际细化到工作岗位。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总表(2021年版)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总表(2021年版)
23
12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24
13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中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行为的行政处罚
25
14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中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行为的行政处罚
26
15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85
74
对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理机构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87
76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行政处罚
88
77
15
4
对泄露应当保密的与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6
5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介机构与他人串通行为的行政处罚
17
6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的行政处罚
18
7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或者泄露标底行为的行政处罚
68
57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69
58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70
59
对交通运输领域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管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权责清单

道路运输管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权责清单

一、背景介绍道路运输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国家经济运行、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保障道路运输的安全生产,维护公共利益,加强对道路运输的监管是十分必要的。

建立道路运输管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权责清单,明确相关部门和机构的职责,有利于加强对道路运输的监管,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二、道路运输管理权责清单1. 国家发改委(1)负责起草和修订道路运输产业政策;(2)组织起草和修订道路运输发展规划;(3)协调解决道路运输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4)负责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制度的管理;(5)负责道路运输政策法规制度的监督和检查;(6)负责对道路运输市场的宏观调控。

2. 交通运输部(1)提出道路运输政策建议;(2)负责道路运输的监管和管理;(3)建立道路运输监管信息系统;(4)负责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的审核和管理;(5)对道路运输市场进行调查和研究。

3. 公安部(1)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2)监督和检查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3)对道路运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4)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4. 国家质检总局(1)负责道路运输车辆质量监督管理;(2)负责出台道路运输车辆标准;(3)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验检测。

5.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1)制定道路运输相关标准;(2)负责对道路运输企业进行标准化管理。

6.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负责监督和检查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2)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3)参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制度的研究和制定。

7.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1)负责本地区的道路运输管理;(2)负责本地区的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3)负责本地区的道路运输市场监管。

三、道路运输管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权责清单的重要性1. 明确责任,加强管理。

2. 促进安全生产,保障公共安全。

3. 便于监管和评估。

四、结语建立道路运输管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权责清单是当前道路运输管理的一个迫切需求,它不仅可以明确相关部门和机构的职责,加强对道路运输的监管,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也为公众提供了更为安全、便利的道路运输服务。

龙岩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权责清单公示

龙岩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权责清单公示

龙岩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权责清单公示
【实用版】
目录
一、龙岩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的概况
二、龙岩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的权责清单公示
三、公示权责清单的意义和作用
四、结语
正文
一、龙岩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的概况
龙岩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是福建省龙岩市交通运输局下属的公路管理事业单位,负责全市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和发展等工作。

中心下设新罗、永定、上杭、武平、长汀、漳平等 6 个公路中心,共同推动龙岩市公路事业的繁荣发展。

二、龙岩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的权责清单公示
为了加强对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工作透明度,龙岩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对权责清单进行了公示。

权责清单明确了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的主要职责、权限、工作流程和责任追究等事项,对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都具有重要意义。

公示权责清单的意义和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
1.提高工作透明度:公示权责清单可以让人民群众更加清楚地了解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的职责和权限,提高工作透明度,便于人民群众监督。

2.规范工作流程:权责清单明确了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的工作流程,有利于工作人员遵循规定,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

3.加强内部管理:公示权责清单有助于加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内部管
理,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促进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和沟通。

4.强化责任追究:权责清单明确了责任追究事项,有利于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追溯和问责,促使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

三、结语
总之,龙岩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权责清单公示对于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透明度和促进责任追究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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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2017版)
序号
职权类 型
职权名称
项目
子项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1
行政许 道路货物运输 可 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 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正) 第二十五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 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 料: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交通运输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2016年4月7日修正) 第二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 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 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 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 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 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运输条例》、《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 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 第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 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 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 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 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 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备案。
交通运输 局
1.受理责任:(1)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 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2) 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申请人不能当场补全或 者更正的,实施机关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 运输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 正的全部内容;(3)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 关受理,出具《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对申请材料的实 质内容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1)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作出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2)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 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 定,并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实施机 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交通运 输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1)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 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2) 实施机关作出准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 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 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 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 局
1.受理责任:(1)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 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2) 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申请人不能当场补全或 者更正的,实施机关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 运输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 正的全部内容;(3)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 关受理,出具《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对申请材料的实 质内容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1)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作出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2)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 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 定,并出具《客运车辆租赁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实施机 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交通运 输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1)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客运车辆租赁经营行政许 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2) 实施机关作出准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 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市交通运输局是我市客运车辆租赁行业的 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客运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本 规定具体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 做好客运车辆租赁的管理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号
职权类 型
职权名称
项目
子项
2
行政许 客车租赁经营 可 许可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地方性法规】《沈阳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2012年 5月22日修正)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 公交联营客车、长途客车、出租汽车、租赁客车、旅游客车 和专项包车等道路客运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道路客 运管理人员,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十二条 开办道路客运经营业务应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须持有关证明,报请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到 公安、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办理有关证照;(三)取得上 述证照后,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客运准运证》 、《客运准驾证》。第13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 后6个月仍未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 经营许可证》。第14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停业或歇业的,应 当在停业前7日内或歇业前30日内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 门申报,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停业时间超过 6个月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 【规章】《沈阳市客运车辆租赁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 府令2005第46号,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企业从事客运车辆租赁须履行下列审批程序:(一) 持有关证明、资料及书面申请书,到市客运交通运输管理部 门进行资审; (二)资审合格后,到工商、税务、车辆定编 和公安部门办理有关证照和手续;(三)取得上述证照后,由 市客运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客运租赁车辆准运证》及营 运票据,准予营运。 第八条 租赁经营者停业、更新或转卖车辆的应于7日前, 歇业的应于30日前向市客运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报,按照规 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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