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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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集团公司保密管理,保障秘密安全,维护国家、集团公司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保密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秘密,包括国家秘密、集团公司秘密。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限制知悉人员范围的信息。

集团公司秘密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在日常工作中产生的,涉及改革发展、生产经营、市场竞争、利益和信誉等,根据管理需要,在一定时间内限制知悉人员范围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保密管理,包括定密、保密、监督等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集团公司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各负其责的体制。

第五条集团公司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管理原则,既确保秘密安全,又有利于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六条所有员工都有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得泄露所知悉的秘密。

第二章保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保密工作在集团公司党委和集团公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建立和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审定集团公司保密工作部署和年度工作安排;

(三)审定集团公司产生的秘密信息密级、保密期限及知悉范围;

(四)研究解决保密工作有关问题,保障保密技术装备资金和保密工作经费;

(五)协调处理集团公司保密工作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党委办公室,承担集团公司保密管理日常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集团公司保密工作规章制度;

(二)组织编制、调整集团公司产生的秘密信息密级、保密期限及知悉范围;

(三)负责集团公司保密备案管理和保密事项审查、审批;

(四)指导、参与重要涉密会议、活动保密方案的制订及涉密文件资料管理;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集团公司各部门、所属企业保密工作,组织学习保密法规和保密知识技能,开展各种形式的保密宣传教育活动;

(六)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集团公司各部门、所属企业失、泄密事件,提出处置方案;

(七)负责与南宁市保密局联络工作,承办上级及集团公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保密管理工作。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九条集团公司各部门、所属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注重开展保密宣传教育,落实员工保密责任,完善各项保密措施,防止失、泄密。

第十条集团公司实行领导干部保密责任制。各级主要领导为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第一责任;分管领导对所分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所属各企业应建立或指定保密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密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建立员工保密合同制度。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应与涉密岗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涉密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实行脱密期管理。

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临时或短期聘用人员,其工作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集团公司秘密,特殊情形确需涉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并控制其知悉范围。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实行保密要害部门、岗位制度。保密要害部门、岗位由保密管理机构拟定,所属各企业拟定的保密要害部门、岗位需报集团公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保密要害部门、岗位应全员逐级签订《保密责任书》,涉密人员聘用应进行资格审查,录用后报本级保密管理机构备案。

保密要害部门、岗位应配备使用保密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实行统一定密制度。集团公司各部门、所属各企业应严格按集团公司的统一规定,确定秘密范围及密级,不得漏定、错定,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秘密范围、提高或降低密级。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建立保密工作介入制度。集团公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所属各企业保密管理机构应提前介入重要涉密项目、会议和活动,主动与主办部门研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并监督落实。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应经常性开展保密专业培训,并纳入年度培训计划。涉密人员应经保密知识技能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实行保密事项报告制度。员工发现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企业应立即处理并向同级或集团公司保密管理机构报告。

所属各企业对重大涉密会议、涉密活动及重大保密工作事项,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对失、泄密事件实行年度汇总报告,没有发生失、泄密的,进行“零”报告。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应保障保密设备配备及工作开展等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并列入年度财务预算。

第四章定密

第一节范围与密级

第十九条国家秘密范围与密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的密级按重要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分为绝密、机密、秘密。

(一)绝密:上级划定的绝密事项及对集团公司整体利益、运营安全产生严重影响的核心秘密,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公司发展战略、重大经营管理决策、重大项目等事项的相关信息。

(二)机密:上级划定的机密事项及对集团公司整体利益、运营安全产生一定影响的秘密,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公司重要技术、重要经营管理、重要项目规划方案、招投标事项、财务档案及统计材料等事项的相关信息。

(三)秘密:上级划定的秘密事项及对集团公司局部利益、运营安全产生影响的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一般的技术和经营,人事档案,员工工资性收入,尚未公开的人事任免、职工违纪违法处理材料等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产生秘密的部门和所属各企业,由承办人员依据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编制本部门、企业《分级保护目录》,及时确定秘密信息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等事项,并报集团公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秘密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被确定为国家秘密、集团公司秘密的,相关部门或企业应报集团公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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