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及其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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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及其界限

摘要:近些日来,陈永洲恶意虚假诽谤中联重科一案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随着长沙警方跨省抓人的发生,《新快报》的”请放人”事件更是将陈永洲案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笔者欲以陈永洲案为线索,对比各国关于言论自由之规定,深入探讨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及其界限,并说明其利弊以及怎样做到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之平衡。

关键词:言论自由新闻自由舆论监督宪法权利限制

一、陈永洲事件的始末以及相关评论

《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曾于2012年9月26日至2013年6月1日发表十余篇有关中联重科“利润虚增”、“畸形营销”、“利益输送”及涉嫌造假等一系列批评性报道。2013年10月23日,《新快报》以标题为“请放人——敝报虽小,穷骨头,还是有那么两根的”的头版新闻向跨省抓人的长沙警方示威。直至2013年10月30日,长沙市岳麓区检察院以陈永洲收人钱财,虚假诽谤中联重科的证据,以及造成的中联重科股票狂跌,亏损巨大并严重损害广大股民利益的严重社会后果对其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逮捕。对于此次陈永洲事件,社会评论各异。《人民日报》对陈永洲的行为做出了眼里批评,称“当许多记者怀着理想和道义,追问事实与真相的同时,也有一些害群之马,打着舆论监督的旗号,吃拿卡要、敲诈勒索,把本是服务大众的媒体,当成谋取个人、小团体利益的私器。这种行为,让公众厌恶,令同行不齿6ygb ,也使新闻媒体的公信力受到损害。坚决反对新闻敲诈,是维护法纪的需要,也是行业整风的需要”。中国记协也对此持同样的态度;而有关专家学者却不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刘兵教授认为该案只是名誉侵权的民事纠纷,并指出损害商业信誉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有并且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目的,因此,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可见,在刘教授看来此事的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并没有如事实所定性的触犯刑法之严重程度。笔者认为,无论陈永洲行为的恶劣性严重与否,要以民还是刑对其定性及处罚,他都严重触犯了我国根本大法——宪法之规定。

二、各国关于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之规定

很明显,陈永洲一案涉及到了宪法赋予人们基本权利——“言论自由”的行使。纵观各国立法,关于言论自由、表达自由及限制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况:美国立法赋予公民神圣不可侵犯的言论自由权利,但是其联邦最高法院又过“纽约时代周刊诉沙利”案确立了处理诽谤性言论应遵循“真实恶意”原则;英国在表达自由是否构成诽谤的问题上给与了十分宽松的条件(原告只需证明名誉侵权的言论、提及被害者、公布即可,而无需证明被告企图破坏原告名誉,或伤害原告),这就使得表达者必须特别谨慎,但是并不意味这对此束手无策。因为英国的法律给与了媒体一定的绝对和有限的特许权,与公众利益和对公众有兴趣的表达不受诽谤指控;德国基本法规定:“每个人都有权在言论、文字和图像中自由表达和传播其见解……必须受保障,并禁止审查。”根据此规定德国法律不能进行事前

预防但是事后加以惩罚也具有威慑力。联邦宪法法院遵循“利益权衡”原则来解决有关问题,即对相互冲突的权利必须根据它们在社会领域中值得保护的程度受到不断的相互平衡;我国宪法中没有“新闻自由”这个概念,但是学理上默认其内含与宪法关于言论自由之规定。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关于新闻自由之限制则是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给出相应规定,具体体现在一些法律允许和禁止公开审理的规定上。“对符合公开审理条件的报道要严格依法进行,公布的材料只能是从法院方面获得的,最好写清新闻来源,报道内容不能超越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各国法律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在保障基本权利的同时对其进行了适当合理的限制。就陈永洲的行为来说,他作为公民确实享有神圣不可侵犯的言论自由、表达自由的权利,但是像他这样收取他人钱财,恶意虚假诽谤中联重科商业信誉的行为显然已经超出言论自由的界限。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他要承担滥用权利的严重后果。

三、新闻自由的利弊与权衡

新闻自由较言论自由而言,其周延相对较小,它是法律赋予新闻、媒体等特殊人群的一种权利。在一个现代民主宪政国家,新闻媒体的作用越来越不容忽视。新闻自由是民主的一种重要表现,它对民主的促进左右主要表现在教化功能、舆论监督和民主参与、参政议政。

1.教化功能。“大众传播把文化传递给下一代,并不断教育离开了学校的成年人,使社会成员享有同一价值观、社会规范和社会文化遗产。”新闻将一些文化、思想等通过广播、电视、录音等媒介转播给广大公民,并通过有形的载体加以记录留存,从而流传给下一代。它的这种可传载性和可存性,给人民持久的教育和熏陶,起到了教化人类的作用。

2.舆论监督功能。通过新闻媒体的作用,将公民对一些事件的感悟、心声公之于众,既能使广大公民产生共鸣,也能逐渐形成一种社会公众正能量,对政务、司法部门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以提高办事效率与质量,从而真正实现为人民谋利益、谋幸福。

3.民主参与、参政议政功能。公民通过新闻媒体对国家的政策和社会问题发表意见,直接或间接地实现民主参与、参政议政。

尽管新闻自由对民主的发展有着诸多作用,但是新闻自由的滥用也会带来许多危害。拿陈永洲案件来说,陈永洲私受他人钱财,在没有经过调查与采访核实的情况下,对中联重科进行诽谤性言论,导致公司股票下跌,损害广大股民和公司利益,造成社会的恐慌。新闻自由的滥用使虚假信息造成听者的恐慌和盲目信奉,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同时,它严重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混淆视听,使真实信息得不到传播,公民参政议政、民主参与的权利得不到落实,有碍民主政治的发展。更甚,有些情况下。新闻自由会被某些机构、政党或者团体操纵,造成社会混乱、政治专政的严重后果。因此如何权衡新闻自由的利弊,做到利益均衡是

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权衡新闻自由利弊必须要立足中国的实际国情。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其政治制度有别于资本主义国家;同时我国属于大陆法系,法律制度也有别于英美法系国家。因此,在权衡新闻自由利弊的问题上应该充分考虑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的特殊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另外,借鉴国外经验也是有必要的。例如美国的“真正利益”和德国的”利益权衡”原则有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科学性,是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的。

参考文献:

[1]http:///link?url=xhvI_vi6H-9JCFa7_fhzS4r7-kJ_9TYV0De6WYzEkpoMaI31NHzbS_um_cY0cp LuphiZQcsm3ceI9ADPEZt1xa

[2][英]戴雨果:《变化中的新闻文化:当代英国媒体法规概览》,曹青译,载《新闻与传播研究》2000年第一期。

[3]参阅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17页。

[4]转引自彭金冶等:“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及其法律限制”,载《哈尔滨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第20页

[5]何香莲主编:《传播学——以人为主体的图像世界之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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