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市一卡沉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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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市一卡通沉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术语定义

除另有说明外,本办法以下术语具有指定的含义:

1、公司:如无特别说明,均指天津城市一卡通有限公

司。

2、市建设交通委:指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3、特许经营协议:指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建

设交通委与公司签定的《天津城市一卡通系统特许经营协

议》

4、城市一卡通系统:是指公司根据《特许经营协议》

所规定的条件建设并负责运营的,能够在市政公用服务领域

通过IC卡实现跨行业消费的制卡、发(售)卡、充值、缴

费、清算的服务系统,包括系统的全部附属设备、设施、技

术及服务等。

5、城市卡:由公司发行的,应用于天津城市一卡通系

统领域内,由持卡人使用的,可以反复充值、刷卡消费的非

接触式智能IC卡。

6、用户:是指持有城市卡的相关主体。

7、售卡充值:售卡是指向用户提供城市卡并收取城市卡内押金及余额款的收款操作;充值是指通过充值设备向城市卡写入用户可消费金额,并向用户收取相应现金的收款操作。

8、清算:是指将城市卡充值、消费的交易数据上传到一卡通清算中心进行交易处理,通过交易调整、对帐等程序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

9、交易额:指用户持城市卡消费金额。

10、代理单位:是指与公司签订代理协议,公司允许其进行城市卡售卡充值代理业务的相关单位。

11、应用单位:是指与公司达成城市一卡通系统应用协议,允许公司在其经营领域使用城市一卡通系统办理结算业务的运营单位。

12、收款专用账户:指公司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收取代理单位售卡充值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

13、沉淀资金专用账户:指公司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的,

专项用于沉淀资金收付管理的专用银行账户。

14、结算:是将双方确认的结算周期内的清算交易款在双方约定的划款日足额划入应收方指定账户。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沉淀资金的管理,保障用户、应用单位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一卡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天津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天津城市一卡通系统特许经营协议》以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沉淀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差别管理、定向使用;加强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沉淀资金是城市一卡通业务产生的代收代付结算资金,主要包括与公司拥有所有权的卡片相对应的卡押金、充值资金,属于公司应付款项。

第四条沉淀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代理单位必须将售卡充值资金从收款专用账户中全额转入公司指定的沉淀资金专用账户;消费交易款等支出均由公司从沉淀资金专用账户中对外支付。代理单位不得将代理服务费从售卡充值资金中坐支,公司亦不得将消费结算服务费从消费交易款

中坐支。

第五条收款专用账户只能用于收取售卡充值资金和向沉淀资金专户划款。公司可以根据一卡通业务的具体情况,针对不同的代理单位分别开立收款专用账户。收款专用账户可以在不同的代理结算银行开立。

第六条退换卡客服网点根据用户退换卡业务需要设立的客服备用金,应从沉淀资金专用账户中支付。由公司安排专人定期与客服网点对帐,并及时补足核销的客服备用金。

第七条沉淀资金中卡押金部分可用于支付用户退卡押金和用户刷卡交易透支垫款,充值资金部分可用于支付消费交易款。

第八条沉淀资金中卡押金部分,由公司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及归还方案并报市建设交通委同意后,可做为周转资金用于卡片的采购支出。

系统升级改造、应用推广及售卡充值网点等一卡通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资金不足,由公司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及归还

方案并报市建设交通委同意后,可利用沉淀资金进行周转。

第九条沉淀资金用于投资增值的部分不得超过沉淀资金总额的40%。只能用于购买国家债券、重点企业债券,或者用于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

沉淀资金用于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应由董事会参照银行贷款利率范围确定投资回报率,经市建设交通委批准,定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方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股权、资产抵押手续。

沉淀资金的增值部分作为公司的收入,用于城市卡折旧、弥补运营收入缺口,支付运营成本。

第十条公司、代理单位和应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沉淀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报市建设交通委备案。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一卡通系统业务结算制度,与售卡充值代理单位、应用单位签订协议,约定各方权利及义务,确保结算的及时、正确。

第十二条公司负责沉淀资金的安全,对沉淀资金会计

工作、会计资料和有关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沉淀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负责沉淀资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市建设交通委具有监督管理职责。公司应接受市建设交通委定期或不定期对沉淀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四条公司应将以下事项在签署的文件生效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向市建设交通委备案:

1、沉淀资金专用账户的变更(含开立或注销);

2、沉淀资金日常支付审批制度;

3、每月度沉淀资金运行情况报告;

4、按照本办法应当报市建设交通委备案的事宜。

第十五条市建设交通委、沉淀资金结算银行应与公司签订沉淀资金监管三方协议,由市建设交通委委托结算银行按照本办法对沉淀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和管理沉淀资金,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沉淀资金,造成损失的,将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后果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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