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处罚主体的认定(新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由该如何确定_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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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损害于消费者的行为,就都属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由,此时,可以请求判处行政处罚的责任主体,可以按照既定的程序的规定,向相关机关提出救济请求。
但是并非是所有类型的请求,都是会被受理的,需要提供对方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证据。
在实施了行政侵权行为之后,一般都是会受到行政处罚的。
商业生产部门在成立之后,需要履行以最有益于消费者的原则,生产产品,否则需要按照既定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由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判处行政相对人承担相应的处罚。
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由该如何确定?对于违反了安全生产办法的行为,都是案由。
二、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行政处罚种类,是指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
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
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
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
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
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5篇)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规范佩戴安全帽。
有下列违规行为的,罚款____元/人.次。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不系下颌带(或下颌带过松)的;2、坐在安全帽上休息,或将安全帽提在手中、放在一边的;3、不按规定颜色佩戴安全帽,或用油漆涂刷安全帽的;4、戴有缺陷或不合格安全帽的。
第二条上班时间必须穿工作服,佩带胸卡,严禁穿短裤、裙子、凉鞋、拖鞋及高跟鞋或赤膊、赤脚,违者,将责令立即离开施工现场,并视情节罚款____元/人.次。
第三条严禁在施工现场睡觉,违者罚款____元/人.次。
第四条各岗位(含设备操作司机)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凡有串岗、溜岗、脱岗及违反规程者,罚款____元/人.次,造成事故者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五条严禁酒后上班和上班时间内喝酒(含啤酒)。
违者罚款____元/人.次。
第六条禁止到池塘、河流、航道中游泳、洗澡,违者,给予罚款____元/人.次,并作退场违纪处理。
第七条禁止从设有禁行标志的便道、边坡、管道等危险处通行,违者罚款____元/人.次。
第八条任何人员都必须服从现场管理,禁止强行进入禁止施工控制区。
违者,视情节给予罚款100~____元/人.次。
第九条禁止将自己的工作交给别人或操作别人的机械设备,违者,将视情节给予罚款100~____元/人.次。
第二章高处作业第十条下列情况均属于高处作业范围,必须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设施,施工人员佩挂、使用防坠落防护用品:1、坠落高度在两米和两米以上的;2、临边部位无防护栏,或防护栏低于80cm的;3、坡度大于____度、滚落高度大于____米的。
第十一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违章人员处以警告、教育,或____元罚款。
高危作业不系安全带、安全绳或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带、安全绳,罚款____元/人.次。
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规范佩挂安全带(安全绳);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项目部领导已要求张挂水平、垂直安全网,必须规范张挂。
安全生产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处罚办法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与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以规范和管理生产活动中的安全问题。
其中,“安全生产处罚办法”是一项重要的法规,下面将对其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安全生产处罚办法》是我国政府依法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一项基础性法规。
该办法共由六章五十条组成,主要包括了被处罚的主体范围、行为违法性质、处罚力度、处罚程序等内容。
首先,该办法规定了被处罚的主体范围。
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和行政执法部门、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这样的规定确保了在生产活动中,所有相关主体都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其次,该办法明确了行为违法性质。
对于违法行为的种类和性质有了详细的划分,如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利用伪造材料、违规改变生产工艺等。
这样的规定为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的认定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减少了主观因素的干扰。
再次,该办法对处罚力度进行了规定。
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造成的后果以及违法者是否有悔改等因素,规定了相应的罚款数额和责任追究方式,如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等。
这样的规定既保证了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也对不同违法行为给予了相应的惩罚。
最后,该办法还详细规定了处罚的程序。
包括了违法行为的发现和取证、处罚事先听证、处罚决定书的发布等程序。
这样的规定保证了执法的公开透明,确保了违法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安全生产处罚办法》是一项重要的法规,有效地规范了安全生产行为,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该办法,加强执法力度和监督管理,以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三篇)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是指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的法律制裁措施。
安全生产违章处罚的目的是维护安全生产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一、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原则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的行为。
对于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予以认定和处罚:1.原则上对所有安全生产违章行为都要进行认定和处罚,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章行为。
2.依法认定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根据情节轻重合理确定处罚。
3.注重预防和惩处相结合,注重预防和效果相结合,通过处罚来起到威慑和震慑作用。
4.违章责任主体负有主要责任,相关部门和个人承担相应的协助职责和配合义务。
二、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分类和处罚措施按照违章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可以分为轻微违章行为、一般违章行为和重大违章行为。
对于不同性质和严重程度的违章行为,应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
1.轻微违章行为: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但是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影响较小,一般情况下不会直接导致事故发生。
对于轻微违章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警告处罚:对轻微违章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警告,并进行相应的监督和检查。
(2)经济处罚:对轻微违章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一定金额的罚款。
2.一般违章行为: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有一定影响,可能导致事故发生。
对于一般违章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罚款处罚:对一般违章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一定金额的罚款或者处以罚款。
(2)责令整改:责令一般违章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立即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3.重大违章行为: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严重行为,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有严重影响,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
对于重大违章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罚款处罚:对重大违章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巨额罚款。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4篇)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的具体细则。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处罚主体:违法单位和个人;2. 处罚类型:包括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经济处罚等;3. 处罚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处罚,明确违法行为和相应的法律条文;4. 处罚幅度: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社会危害程度和责任程度等因素,确定处罚的力度;5. 处罚程序:明确了处罚的程序和流程,包括立案、调查、听证、决定、申诉等环节;6. 处罚方式:根据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确定处罚方式,如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等。
这些细则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同时,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促使其改正错误,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安全生产管理的效果。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2)一、施工现场与高空作业1、严禁不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违者责令离开施工现场,并每次罚款____元,工班长每次____元。
2、严禁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违者立即停止工作,每次罚款____元。
3、严禁穿硬底易滑鞋从事架上作业,违者罚款____元。
4、严禁打架、斗殴,违者双方当事人各罚款____元。
5、严禁高空作业向下抛扔任何物品,违者罚款____元,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负。
6、严禁酒后高空作业,违者罚款____元并停止作业。
7、高空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带,拴好安全绳,违者罚款____元。
8、严禁上料盘,自主升降平台乘人,违者每次罚机械操作人员____元,搭乘人员____元。
9、严禁擅自拆取施工现场建筑设施及机械设备零部件,违者罚款____元,严重者按偷盗论处。
10、现场不听从安检人员指正,违者罚款____元。
11、扣压、拒收或拖延执行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罚当事人____元,罚施工单位____元。
12、对安全检查中查出的安全问题,未在限期内整改的,罚施工单位有关领导____元,罚施工单位____元。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安全生产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保障安全生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如果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管理部门将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本文将围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展开讨论。
一、行政处罚的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措施。
责令改正是对当事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警告是向当事人告诫和批评,罚款是强制性处罚形式,没收违法所得是对违法所得进行没收。
行政处罚措施的选择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二、行政处罚的对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对象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承担着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责任。
单位负责人是对生产经营单位负有直接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相关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员和间接责任人员。
行政处罚的对象将依据责任划分进行具体界定。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一般包括立案审查、调查取证、听证审理、裁量处罚等程序。
立案审查是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第一步,是依法对案件进行受理和核查。
调查取证是对案件进行认真的调查和取证工作,听证审理是在法定程序下对案件进行听证和审理,裁量处罚是对案件进行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程序必须依法进行,确保公正严谨。
四、行政处罚的原则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原则主要包括法定程序原则、公正公平原则、合法正当原则、适用从宽原则等。
法定程序原则是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依法进行,确保符合法定流程。
公正公平原则是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实施要求公平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法正当原则是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具有合法性,适用从宽原则是在适用法律时,对处罚对象有一定宽容度。
五、完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体系为了更好地保障安全生产,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法规的执行力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推动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安全生产违法处罚主体是
安全生产违法处罚主体是
安全生产违法处罚主体是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负有监管职责的主体单位,包括政府监管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和事故调查机构等。
安全生产违法处罚主体的职责是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查处和惩罚,以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1. 政府监管部门:政府监管部门是安全生产违法处罚的主要主体,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的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监督企业和个人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的执法检查和监督工作。
政府监管部门可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 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机构是政府监管部门的具体执法执行机构,负责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保障安全生产的有序进行。
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向违法行为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文书,并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
3. 事故调查机构:事故调查机构是负责对重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的机构,负责找出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事故调查机构依照事故调查程序,进行材料收集、现场勘查、证据鉴定、事故原因分析等工作,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结论,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安全生产违法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处罚主体在执行处罚时,要严格依法办事,保障被处罚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还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惩治力度,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人民
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总之,安全生产违法处罚主体是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查处和惩罚的机构,是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力量。
只有加强安全生产违法处罚主体的监管职责,才能有效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的安宁和人民的福祉。
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和能力。
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 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民事责任是指企业或个人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给受害者造成损害而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 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企业或个人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存在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 果关系
违法者主观上有过错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原则
停止侵害:立即 停止正在进行的 违反安全生产法 律的行为
刑事责任
定义:对违反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的行 为,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责任主体:企业负 责人、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等
刑事处罚措施:拘 留、有期徒刑、罚 金等
适用范围:涉及重 大安全事故、危害 公共安全等行为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认定机构与程序
认定机构:安 全生产监督管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能够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促进安全生产文化的建设,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安全 生产工作的良好氛围。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意义:确保企 业遵守安全法规,保护员工生命安 全。
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实施:通过执 法和监管,促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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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程序:立案、调查取 证、审查、决定、执行等环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免责事由
受害人故意:如果事故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责任人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由该如何确定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由该如何确定一:案由的确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案由应该经过以下步骤来确定:1. 案情举报公众可以通过举报方式、举报信件等形式向相关部门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部门接到举报后会进行初步核实,确定是否属实。
2. 现场勘查如果举报属实,相关部门会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查,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损失等情况,以及涉及的人员和责任单位。
3. 调查取证根据现场勘查的情况,相关部门会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收集和固定现场痕迹、掌握证据材料,例如安全监控录像、相关文件等。
4. 事故责任认定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相关部门会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工作,确定事故发生的责任主体,包括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5. 法律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事实和证据,相关部门会确定适用的法律依据,例如《安全生产法》第XX条、第XX条等。
6. 处罚决定综合考虑事故的性质、后果、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情况,相关部门会依法作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二: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有:现场勘查记录、调查取证材料清单、事故责任认定书、处罚决定书等。
三: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安全生产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法规中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
2. 罚款:指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要求被处罚单位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
3. 责令停产整顿:指相关部门要求被处罚单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整顿和改正违法行为,并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一:案由的确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案由一般经过以下步骤:1. 事故调查、勘验相关部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会派遣人员进行现场勘查,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损失等情况,以及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情况。
2. 案情审核、核实根据勘验所得的情况,相关部门会对事故情况进行审核和核实,判断事故是否属实,以及是否构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分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分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分析》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生产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未经许可擅自开工、违反安全生产规程、未经安全评估擅自进行施工等。
这些违法行为可能会给员工和社会造成严重的伤害和损失,因此必须严厉追究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将面临不同的法律责任。
首先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如果因违法行为造成事故,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是相关责任部门和个人,如果监管不力、不履行监管职责,在事故发生后也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再次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如果未经许可擅自施工、违规设计、监理不力等行为,将同样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在法律责任方面,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需要承担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包括罚款、拘役、有期徒刑等,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责令停工整顿等,民事责任包括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此外,责任人员还可能面临行政限制、企业或部门可能面临停产整顿、吊销执照等严厉的处罚措施。
总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是非常严肃的,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同时,
监管部门也要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处罚力度,才能有效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三篇)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是指国家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并维护社会稳定,制定的对安全生产事故中涉及的责任人进行追究的规定。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责任主体:在安全生产事故中,涉及的责任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者、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等。
2.事故责任的划分:根据事故责任的不同程度,将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监管责任等不同形式的责任。
3.责任追究的流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流程一般包括事故调查、责任确认、责任追究、处罚等环节。
4.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经济赔偿、刑事处罚等。
5.法律赔偿责任:对于因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损害,责任人应承担法律赔偿责任。
总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通过对责任人的追究和处罚,可以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二)是指对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法律追究的规定。
根据中国法律相关规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 刑事责任追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如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责任人、部门主管等)进行刑事追究,可能面临刑罚。
2. 行政责任追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警告、责令停产整顿等。
3. 民事责任追究:对于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责任方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4. 责任认定和监管审核: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会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责任认定和监管审核,明确事故责任,提出整改建议,确保安全问题得到解决。
此外,对于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相关部门还会组织事故调查,追究行政、刑事责任,并对相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问责,以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严肃和稳定。
安全生产法辅导: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辅导: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五、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规定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下列7种:(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6)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揽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
《安全生产法》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为实施降职、撤职、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追究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主要是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安全生产法》对该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是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所从事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危害社会和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是导致生产事故多发和人员伤亡的直接原因。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行为。
作为是指责任主体从事了法律禁止的活动而触犯法律;不作为是指责任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触犯法律。
新版《安全生产法》及《刑法》违法处罚条款解读
新版《安全生产法》及《刑法》违法处罚条款解读新版及违法处罚条款解读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石,也是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对于安全生产的要求也日益严格。
新版和中的相关违法处罚条款,进一步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为维护安全生产秩序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首先,我们来看看新版中的违法处罚条款。
这部法律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对于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设定了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比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如果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仅要面临罚款,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以往,一些企业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心存侥幸,认为出了事大不了交点罚款了事。
但新版法律让这种想法成为了过去式,罚款的金额大幅提高,同时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面临刑事处罚。
这就迫使企业负责人必须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首位,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再比如,对于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单位,也将受到严厉处罚。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防线,如果这道防线缺失或者薄弱,那么企业的安全生产就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新版法律通过加大处罚力度,督促企业重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配备,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专人负责,有专业的管理。
此外,新版还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条款。
比如,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相应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更高额度的罚款。
这就要求企业必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让每一位员工都了解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接下来,我们再看看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违法处罚条款。
中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安全生产犯罪的打击力度,让那些严重危害安全生产的行为受到应有的刑事制裁。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试题附答案(完整版)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试题附答案(完整版)单位:_______ 姓名:_______ 时间:_______ 分数:____ 满分:100一、单选题(30题每题1分,共30分)1.对违反消防法规定行为的处罚,由()裁决。
A.公安机关B.司法机关C.公安消防机构D.派出所2.事故恢复工作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进行,首先使事故恢复到相对安全的基本状态,然后逐步恢复到正常状态;()。
A.发生区域B.影响点C.影响区域D.发生点3.安全带的正确挂扣应该是( )。
A.同一水平B.低挂高用C.高挂低用4.依据《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主体,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责任主体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包括其他主体B.责任主体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合伙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C.责任主体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不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D.责任主体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5.一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器配置数量不宜多于()具。
A.2B.3C.56.公共娱乐场所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 )。
A.自由开启B.向外开启C.向内开启7.( )弧焊电源最容易由自身磁场引起磁偏吹现象。
A.交流B.直流C.脉冲D.高频8.生产中无安全措施或未经安全交底就进行生产作业而发生事故,()负主要责任。
A.生产负责人B.技术负责人C.安监负责人9.工作台,机床上使用的局部照明灯,电压不得超过( )。
A.48伏B.110伏C.36伏10.《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除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经营单位外,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 )A.配备专职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视其单位性质来确定是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C.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D.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1.在空气不流通的狭小地方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可能造成的危险是(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解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解读(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作者:市安全监管局综合处杨屹洲来源:舟山安监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7年11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2月11日以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办法》共68个条文,相比原办法也就是1号令共78个条文减少10个,但新办法从执法实践出发,对1号令作出了较大幅度的修订,无论在处罚种类还是在遵循的程序、执法的可操作性方面都作了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全文新增及修改条文大大小小有50处之多。
对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明确规定,不需要进一步量化、细化的条文进行了删简,共删简20个条文(比如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领域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作出的处罚规定(如国务院第493号令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作出了衔接性规定,质量高出1号令。
现将新修订的《办法》具体介绍如下:一.增加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九种行政处罚,主要依据来自《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新增加的第(四)项"没收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出自《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六)项"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出自《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五)项,对暂扣许可证处罚的期限,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执行中不好掌握。
为此,《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增加了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为发证机关,此外,还在该款中增加了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的内容。
《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增加了"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的规定,这主要是鉴于在目前安全生产领域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上述三种行政行为既有规定为行政处罚的,又有规定为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法》中出现的“现场处理措施”并非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术语),两种规定极易混淆,以前我们也向省局提出过,我们市局在实践操作上已经将两者予以区分,只是在法律条文的适用上处于模糊状态,这次《办法》的出台使这个问题变得清晰。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三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谁
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三种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三种:
1.民事责任,因违法生产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未按照安全生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生产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安全主管部门将会对单位及主管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因违规生产造成重大事故的,将会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谁
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包括:
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九条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质作出了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管理者,保障安全生产是他们义务不辞的责任。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哪些内容
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安全教育、计划制定、原则、形式与内容。
安全教育是指企业的培训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和生产安全区别:含义不同、强调因素不同、目的不同。
安全生产是国家的一项长期基本国策;而生产安全一般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计划制定是指安全生产管理部根据企业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负责制定半年度、季度、月度培训计划;各车间、班组根据企业培训计划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
法律快车提醒您,形式和内容指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操作技能、事故案例分析等。
《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国家管理社会事务所采用的强制当事人依法办事的法律措施。
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各类安全生产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保障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的执法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法律制裁.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形式有3种,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在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安全生产法》采用的法律责任形式最全,设定的处罚种类最多,实施处罚的力度最大.《安全生产法》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共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等11种,这在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处罚和种类中是最多的。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众多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中首先设定民事责任的法律。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了制裁那些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安全生产法》设定了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责任主体主要包括4种。
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亦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法律,法规授权履行法律实施职权和负责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界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界定界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实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过程中亟待明确的问题。
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确保安全生产,必须明确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了解哪些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知法才能守法。
《安全生产法》虽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了原则的界定,但不可能包括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界定。
由于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较多,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诸多法律规定的制定背景和规定各不相同,未对主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概括性的规定,在实施中缺乏明确的法律界限。
有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明确哪些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难以准确地规范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以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屡禁不绝,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二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难以掌握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不能正确地实施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监管执法的力度。
(安全管理交流)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于2003年7月1日施行。
这是十届全国人大批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改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以后发布的第一个与《安全生产法》配套的部门规章。
依照《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作出了概括性的界定。
它不仅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和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也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法定界限。
适用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涵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与标准的规定,实施了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公民财产的安全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安全生产事故中的
02
企业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与执行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培训 制度等。
企业应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对违反制度的行为应进行严肃处理。
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更新,以适应法律法规的变化和生产环境的 变化。
企业应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形成全员参与安全生 产的良好氛围。
安全生产事故中的 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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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目录
政府监管部门 社会监督与参与
企业主体责任 责任追究与处罚
01
政府监管部门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与执行
监督企业遵守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提高企业和员工的安全意识
制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明 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管理。
社会组织参与
行业协会:制定安全生产规范, 监督企业安全生产
新闻媒体:曝光安全生产事故, 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社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 教育活动,推动社会共治
志愿者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监 督检查,协助企业提高安全管 理水平
公众监督与参与
公众监督:通过媒体、网络等途径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舆论监督,促进事故调查和责任追 究。
媒体监督是社 会监督的重要 组成部分,通 过报道和舆论 压力对安全生 产事故中的责 任主体进行监
督。
媒体监督具有 及时性、广泛 性和深入性的 特点,能够迅 速传递信息并 引起公众关注。
媒体监督在曝 光安全生产事 故、推动事故 调查处理进程、 促进责任主体 整改落实等方 面发挥了重要
作用。
媒体监督也存 在一些问题, 如信息真实性 难以保证、舆 论导向容易受 到干扰等,需 要加强规范和
安监执法中如何界定生产经营单位和被处罚人的探讨
安监执法中如何界定生产经营单位和被处罚人的探讨
采小峰
【期刊名称】《江苏安全生产》
【年(卷),期】2010(000)011
【摘要】@@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主要表现为企业法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然人四大类.在安监行政执法特别是行政处罚中,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其他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行政处罚权,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罚时,需要准确把握生产经营单位的类别,从而确定被处罚人.准确把握生产经营单位的类别,是规范执法监察特别是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重要环节.
【总页数】2页(P51-52)
【作者】采小峰
【作者单位】淮安市安监局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安监执法中如何处理“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 [J], 徐江;采小峰
2.安监部门能否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期进行防雷检测进行处罚问题的探讨 [J], 王鑫
3.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
[J],
4.国家安监总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培训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J],
5.安监总局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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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处罚
主体的认定(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浅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处罚主体的认定
(新版)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行政处罚权。
随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组织日趋多元化,使行政处罚违法主体的认定变得越来越复杂,给正确认定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主体带来一定的困难,而准确认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处罚主体(以下简称“被处罚主体”),又是安监执法特别是行政处罚程序中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决定着行政处罚程序能否顺利地开展,决定着安监执法监察的效果和目的能否顺利的实现,决定着安监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能否得到维护,对安监执法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被处罚主体的概念
在我国,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被处罚主体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相对人。
从理论上讲,被处罚主体就是实施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安全生产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也就是说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的对象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被处罚主体共有三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可以说,在程序法角度上,“其他组织”是与公民、法人地位相当的责任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的。
可以看出,被处罚主体与生产经营单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在执法实践中,我们都是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不同类别,来确定具体的被处罚主体。
可见,认定被处罚主体应该以生产经营单位的具体类别
为基础。
二、被处罚主体的认定
营业执照既是工商资格证明,又是民事主体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单位的成立必须经过工商、民政等相关部门的登记,而在司法及执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生产经营组织没有经过工商、民政等相关部门的登记,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属于哪一种形式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时,又如何认定被处罚主体呢?这些问题,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是从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经过登记为标准,来确定适格的原告,即能独立提起行政诉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相对人。
据此,笔者也以“是否经过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以下简称“登记”)为标准来讨论被处罚主体的认定问题。
(一)生产经营单位未经登记情况下被处罚主体的认定
没有经过登记的生产经营单位,属于哪一类的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行政法均无明确的规定。
根据司法实践,在行政法律规范未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依照行政法参照民
事法的习惯来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9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也就是说,在安全生产执法中,对没有经过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的生产经营单位,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被处罚主体即是直接责任人。
(二)生产经营单位登记情况下被处罚主体的认定
经过工商、民政等相关部门登记的生产经营单位,才能有效成立,这种情况下,界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类别就比较容易了,以工商执照或民政部门颁发的证照上确定的类别为准,在这种情况下,被处罚主体如何认定呢?笔者重点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形式,来分析被处罚主体的认定。
1.法人单位。
根据民事法律理论,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对外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从事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规定,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行
政法的责任和主张所相享有陈述、申辩、听证、复议以及诉讼等权利。
因此,在对法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时,以法人为被处罚人进行处罚。
2.合伙组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这里又出现了两种情况:
一是经核准登记有字号的合伙企业。
安监部门对其进行处罚时,应以合伙企业为被处罚人进行处罚。
二是其他合伙组织,即合伙企业以外的合伙形式。
以个人合伙为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规定了,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依据该条规定,合伙人在实施行政违法行为时,应当将所有合伙人一并列为被处罚主体,并且合伙人负连带责任。
因此,安监部门对其进行处罚时,应
以全体合伙人而不能以合伙组织作为被处罚人进行处罚。
3.个体工商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5条之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因此,安监部门对个体工商户进行行政处罚时,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被处罚人或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被罚人进行处罚,而不能以其字号为被处罚人。
(三)“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及被处罚主体的认定
相关民事、行政法律都将其作为民事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可见“其他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各类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安全生产法律却忽视这一重要的法律关系主
体,未将其列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种类,有失法律规范的严
谨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就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9种组织形式。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其他组织”是与公民、法人并列为行政处罚的三大被处罚主体,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这些“其他组织”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将其为作为被处罚主体。
三、认定被处罚主体的证据要求
被处罚主体的认定是每一起安全生产处罚案件都面临的问题,为避免对被处罚主体定性不清,安监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该首先就被处罚主体的身份或资格进行取证,应附有生产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法人代表情况等;被处罚主体是主要负责人或者自然人的,应注意行为人的责任年龄、责任能力,并附有其身份证明。
每一起安全生产处罚案件都应该有这些证据,这样有利于
准确认定被处罚主体,确保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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