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燃气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深圳燃气行业协会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深市监规〔2023〕7号•【施行日期】202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标准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深圳标准专家技术支持和智力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广东省标准化条例》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等相关规定,我局修订完善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入库第三章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专家库使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标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深圳标准专家技术支持和智力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广东省标准化条例》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库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从事标准制订、实施、监督等工作,具有较强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标准化专业人才。
第三条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指由市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管理的专家人才库。
第四条专家库按照科学管理、广泛参加、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二章申请和入库第五条聘任并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严谨的科学素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心,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能够客观地履行职责;(二)热爱标准化事业,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愿意从事并能够胜任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三)具备较强理论水平或丰富实践经验,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技术知识、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四)熟悉掌握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有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有较强的标准制订、修订、评审、标准化科研、标准化项目组织管理等工作能力;(五)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六)无违法和违反本办法等记录。
【精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文件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规范招标评审行为,提高招标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对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的使用及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公司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招标评审活动的人员。
招标评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资格预审、招标文件评审、评标、异议与投诉处理等。
本办法所称招标评审专家库是指由集团公司统一建设、为招标评审活动提供专家支持的信息系统。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招标评审专家实行总部和所属企业两级管理、统一建库、随机抽取、动态维护,实现资源共享。
第五条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负责归口管理集团公司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具体工作由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承担,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法律法规;(二)组织制定集团公司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组织招标评审专家库建设和维护工作;(四)组织总部管理招标评审专家入库审核、培训等工作;(五)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企业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和专业分公司负责管理权限和业务范围内总部管理招标评审专家的推荐、审核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招标中心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集团公司招标评审专家库建设、运行和维护;(二)负责总部管理招标评审专家的入库和信息维护;(三)负责招标评审专家库使用的技术支持工作;(四)承担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所属企业招标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规章制度;(二)负责本单位管理的招标评审专家的审核、入库、培训、信息维护等工作;(三)负责总部管理招标评审专家的推荐;(四)协调解决本单位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使用中的有关问题。
燃气安全协会管理制度
燃气安全协会管理制度燃气安全协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燃气安全协会的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燃气安全协会是负责燃气安全管理、维护行业秩序的社会组织,其管理工作由协会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加入燃气安全协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燃气安全协会的工作宗旨是: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提高行业自律能力,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燃气安全协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燃气安全管理规范、开展燃气安全培训、推广燃气安全知识、加强燃气安全监管等。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六条燃气安全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所有加入燃气安全协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燃气安全协会的章程和管理规定。
第八条会员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燃气安全管理能力和条件,需提供相关的经营许可证明和燃气安全管理规划等材料。
第九条会员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需提供相关的培训证明和从业经历等材料。
第十条会员单位和个人享有参与燃气安全培训、知识推广和技术交流的权益,并应积极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章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第十一条燃气安全协会负责制定燃气安全管理规范,包括燃气设施安全、燃气使用安全、燃气事故应急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二条会员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燃气安全管理规范执行,保证燃气设施和使用过程的安全。
第十三条燃气安全协会将对会员单位和个人的燃气设施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会员单位和个人必须妥善保管燃气设施和使用记录,并根据规定进行备案和报告。
第四章燃气安全培训第十五条燃气安全协会将定期开展燃气安全培训,提高会员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燃气安全培训内容包括燃气设施的安装、维护和检修,燃气使用的常识和安全操作等。
第十七条会员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燃气安全培训,并通过培训考核合格方可获得培训证书。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2.28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天然气
正文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根据市人大2020年立法工作安排,市城市管理委起草了《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现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2月28日至3月28日。
在此期间,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
请将意见以电子邮件的方式于2020年3月28日前反馈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68513265
电子邮箱:********************
附件:
1、关于《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2、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0年2月28日。
燃气协会有哪些规章制度
燃气协会有哪些规章制度一、会员资格1. 会员资格的设立对于申请成为燃气协会会员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相关资质证书;(2)合法经营,没有违法违规记录;(3)认同燃气协会的宗旨和章程;(4)有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
2. 会员权利和义务会员单位有权利参与燃气协会的各项活动和决策,并享有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和资源。
同时,会员单位也有义务遵守协会的章程和规定,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工作活动,共同推动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二、行为规范1. 诚信经营燃气协会要求会员单位要诚信经营,遵守市场规则,不得从事价格欺诈、偷漏税等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燃气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2. 安全生产会员单位在燃气生产和运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设备检修和维护,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确保燃气生产和供应的安全可靠。
3. 环境保护燃气协会要求会员单位要重视环境保护,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对污染排放的监控和治理,注重资源循环利用,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4. 质量管理会员单位在燃气生产和供应过程中,必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消费者满意度。
三、监督管理1. 监督机制燃气协会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会员单位的行为和运营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违法行为,保障行业的正常秩序和市场竞争的公平。
2. 惩戒机制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会员单位,燃气协会将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包括扣减信用等级、暂停会员资格、公告警示等,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
四、服务保障1. 培训指导燃气协会将定期组织燃气相关技术和管理培训,为会员单位提供专业指导和帮助,提高员工技能和水平,推动燃气行业的发展和提升。
2. 资讯服务燃气协会将定期发布行业动态和政策法规,为会员单位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咨询和服务,帮助企业了解市场动态和行业趋势,做出正确的决策和经营策略。
中燃协标委会关于发布第一批标准审查专家名单的通知
DOMESTIC DEVELOPMENTS中燃协标委会关于发布第一批标准审查专家名单的通知中燃协标〔2018〕18号各会员单位:为有效整合燃气行业内部专业技术力量,全面提升中燃协专业技术及管理水平,搭建良好的专业技术管理平台,按照中燃协标〔2018〕8号文件《关于推荐标委会标准审查专家库专家人选的通知》要求,经过各委员单位、分支机构提报推荐;标委会秘书处资格初选;按照《标委会专家库管理细则(试行)》打分评议、审核;下发征求意见函、收集相关意见反馈。
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确定中燃协标委会第一批标准审查专家库,名单如下:序号姓名单位名称性别专业1杨永慧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女工程类2李美竹北京市燃气集团研究院女工程类3赵玉落武汉市燃气热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男工程类4徐静北京市公用工程设计监理有限公司女工程类5王智学昆仑燃气技术研究院男工程类6王玲港华投资有限公司女工程类7林雅蓉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网分公司女工程类8张万杰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男工程类9肖建林长春燃气热力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男工程类10贺国防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男工程类11肖启强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燃气分公司男管理类12王连信港华投资有限公司男管理类13福鹏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男管理类14杨光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男管理类15张红琴无锡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女管理类16迟国敬中国城市燃气协会男管理类17李长缨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女管理类18邹巧梅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标准化研究所女管理类19田贯三山东建筑大学热能工程学院男产品类20张宏伟中燃协标委会男产品类21冯立德昆仑能源有限公司男产品类22王志伟亚大集团上海乔治亚大管件公司男产品类46城市燃气2018/11总第525期序号姓名单位名称性别专业23耿同敏郑州华润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女产品类24潘良上海飞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男产品类25田志霞开封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女产品类26刘晨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女产品类27傅华成都共同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男产品类28施纪卫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女产品类29殷兴景浙江苍南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男产品类30廖维红哈尔滨市燃气工程设计研究院北京分院女产品类31刘玉新考思莫施电子(上海)有限公司男产品类32孙志强宁波恒元精工管阀科技有限公司男产品类33广宏贵州省燃气协会男生产运营类34于燕平北京市燃气集团研究院女生产运营类35王同有昆仑能源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男生产运营类36陈敏北京优奈特燃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女生产运营类37刘薇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女生产运营类38于京春中交煤气热力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女生产运营类39赵喜存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男生产运营类40颜丹平北京市公用事业科学研究所/北京北燃环能科技有限公司男生产运营类41刘新领淄博绿博燃气有限公司男生产运营类42俞善东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男生产运营类43马长城中国城市燃气协会男生产运营类44张明上海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女生产运营类45邵山华润燃气设计研究中心男生产运营类46刘金岚中燃协标委会女电子信息类47史健君辽宁思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女电子信息类48徐永太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男电子信息类49张洪济南市长清计算机应用公司女电子信息类50赵勇成都千嘉科技有限公司男电子信息类城市燃气2018/11总第525期47。
深圳燃气行业协会章程
深圳燃气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深圳燃气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深圳市从事燃气经营、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燃气设备生产、销售、维修,燃气科研、教学等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燃气行业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深圳市相关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一)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燃气行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
(二)开展燃气行业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燃气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四)组织开展燃气行业的技术交流、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行业技术水平。
(五)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参与燃气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组织开展燃气行业的质量监督和认证工作。
(六)开展燃气行业的信息交流和统计工作,编辑出版行业刊物和资料,建立行业信息网络。
(七)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用户之间、会员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第六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燃气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燃气行业专家库成员基本情况
燃气行业专家库成员基本情况燃气行业专家库是由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组成的,以行业内的专家学者为主,以服务燃气行业发展、提高技术水平和标准化水平为目的的专家库。
下面将介绍燃气行业专家库成员的基本情况。
1. 总体情况燃气行业专家库成员来自全国各地,包括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设计院、规划院、勘察院、咨询公司等。
燃气行业专家库共拥有成员XXX人,覆盖燃气行业的各个领域及相关产业,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
2. 成员分布情况燃气行业专家库成员主要分布在10个行业,分别为:•燃气生产企业•燃气储运企业•燃气应用企业•燃气设备企业•燃气工程设计单位•燃气工程建设单位•燃气工程施工单位•燃气科研机构•燃气检测检验机构•燃气集团公司其中,燃气生产企业和燃气储运企业是成员最多的两个行业,分别占总体成员数的XX%和XX%。
3. 成员专业领域情况燃气行业专家库成员的专业领域涵盖了燃气生产、储运、应用、工程设计、工程建设等领域。
其中,成员的专业方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燃气生产和储运技术方向•燃气运营管理方向•燃气应用技术和市场方向•燃气建设、设计和规划方向•燃气环保技术和标准方向成员的细分专业领域较为广泛,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技术经验。
4. 成员经历和荣誉情况燃气行业专家库成员对燃气行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成员中的大部分人曾在行业从事多年的技术工作或管理工作,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
成员中有一部分人还是行业内知名的专家学者和领军人物,其中有多名成员曾被授予国家级科技奖励,如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
5. 燃气行业专家库的服务内容燃气行业专家库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为行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标准的制定•为行业进行技术研究和制定技术路线图•为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技术咨询和项目评估•为行业内的企业和机构提供专家库咨询和定制燃气行业专家库是服务燃气行业的权威机构之一,为行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智力支持和技术保障。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建城[2014]16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上海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19日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燃气专人管理制度范文
燃气专人管理制度范文燃气专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专人管理工作,提高燃气专人管理水平,确保燃气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燃气设备和燃气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工厂、房地产开发公司、住宅小区、学校、商场等。
第三条燃气专人管理是指由具有燃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对燃气设备和燃气系统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工作。
第四条燃气专人管理工作应该坚持法律、科学、合理、安全、节能的原则。
第五条燃气专人管理工作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严格按照制定的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燃气专人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力度,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七条本制度由燃气专人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和监督执行。
第二章燃气专人管理的岗位和职责第八条燃气专人管理分为燃气管理工程师、燃气管理技术员和燃气管理员三个岗位。
第九条燃气管理工程师负责制定燃气专人管理的总体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燃气管理技术员负责对燃气设备和燃气系统的日常运行进行监控和维护,并及时解决问题。
第十一条燃气管理员负责燃气设备和燃气系统的巡检工作,保障燃气的安全使用。
第十二条燃气专人管理岗位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培训证书。
第三章燃气专人管理的职责和要求第十三条燃气专人管理人员应了解燃气设备的基本原理和使用方法,掌握相关的安全知识,熟悉燃气管理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燃气专人管理人员应对燃气设备和燃气系统进行定期的巡检和维护,对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燃气专人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试,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第十六条燃气专人管理人员应配备相应的工具和设备,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燃气专人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不得随意更改燃气设备的设置和参数。
第十八条燃气专人管理人员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四章燃气专人管理的工作流程第十九条燃气专人管理工作分为日常管理、定期巡检、应急维修三个阶段。
深圳市燃气行业培训管理办法
附件5:深圳市燃气行业培训管理办法为使深圳市燃气行业培训工作与行业发展需求紧密结合,实现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深圳市燃气行业协会(简称协会)、深圳市燃气行业培训中心(简称培训中心)开展的培训项目。
二、办学性质:为行业安全管理奠定基础,行业培训是最经济、合理、有效的安全投入。
三、办学目标:配合行业管理要求,满足企业发展需求,开展行业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及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意识。
四、培训对象:一类是燃气行业从业人员,包括燃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各基层岗位从业人员;二类是燃气用户,包括工商业燃气用户管理和使用燃气设施的人员及居民燃气用户。
五、培训教师:在全行业内聘用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热爱教学的人员做兼职教师,对兼职教师实行聘用管理,聘期四年,与协会理事会届期一致,一届一聘。
聘期内兼职教师如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将解除聘用关系,并在协会网站公示。
六、培训组织和管理(一)培训计划。
根据行业管理要求及会员培训需求拟定培训计划,每年12月拟定次年度培训工作计划,年初在协会网站上公布,开班频次可根据企业报名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二)培训信息收集1.帐户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协会网站培训管理系统,并对填报、审核人分两级管理,如填报人为培训专员,审核人为企业培训负责人,若上述人员有变更时须及时向协会提交变更函。
2.信息录入:企业培训专员、个人根据需要在协会网站培训管理系统填报信息,企业培训负责人审核本单位填报信息,审核内容包括:人员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信息审核:协会培训专员确认企业填报信息,财务部门确认培训收费,培训专员通知参培单位/个人具体开班信息(时间、地点)。
(三)培训项目实施。
(附件1《深圳市燃气行业培训项目实施流程图》)1.培训开班前准备事项。
协会培训专员根据《培训项目实施作业单》(附件2)落实每一项内容。
市燃气行业专家库管理细则【模板】
XX市燃气行业专家库管理细则为加强XX市燃气行业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确保持续、稳定、高效地开展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专家库的管理1.XX市燃气行业专家库在市建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市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和联络工作。
为保证专家库能够持续、稳定履行职责,专家库成员每3年调整一次;2.专家在从事技术咨询、评审、决策和燃气事故的分析、判断处理等业务工作时,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适当的报酬,但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收受或索要其它费用;3.专家在参加技术评审、论证、咨询及燃气事故调查等活动中,本着“一事一议”的原则,以专家组为单位,实行组长负责制,每次工作专家组成人员不少于3人。
个人发表的意见,需经集体讨论形成书面报告后,方可作为专家组意见,专家组在完成任务后,要及时向市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工作情况;4.专家要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利用所知所学,在自己专业范围内,做出科学的判断,得出公正的结论。
严禁专家超越自己专业范围工作。
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专家要亲力亲为,不得敷衍。
5.专家以个人名义参加的相关技术评审、论证、咨询活动所发表的意见,不代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库的意见。
6.专家要能够按时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执法监督检查、燃气事故或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等工作,要随叫随到,善始善终。
市建委将对专家的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定期对专家进行考评。
7.在参与涉密的技术活动和评标等技术活动中,专家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二、顾问专家的工作任务1.对事关全市燃气行业的发展战略、重大项目的策划及政府投资燃气行业的重大项目提供研究、评估、决策,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信息和建议;2.参与较大事故的的处理并提出意见;3. 带领并指导专家进行工作。
三、专家工作任务1.对事关全市燃气行业的发展战略、重大项目的策划及政府投资燃气行业的重大项目提供研究、评估、决策,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翔实的信息和建议;2.参与我市燃气发展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重大燃气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论证工作;3.参加我市各燃气厂、站安全检查指导工作;4.参与我市燃气工程招投标的评审工作;5.应建设单位邀请,参与对各类燃气工程、设施建设的方案审查和验收工作;6.参与燃气行业新技术、新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工作,参与燃气事故的调查工作,参与燃气行业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工作;7.承担市建委委托的专项工作。
深圳燃气行业协会章程
深圳市燃气行业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深圳市燃气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Shenzhen gas association”,缩写为“SGA”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深圳市从事燃气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企业,规范协调会员企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燃气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深圳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深圳市。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坳一路268号深燃大厦B座13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会员培训,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提供会员咨讯服务;(二)协助会员制定、实施企业标准,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三)组织会员间的交流活动;(四)开展市场评估,收集、发布行业信息,推广行业产品或者服务;(五)组织行业会展、招商,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六)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七)沟通本协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协调本协会与其他协会或者组织的关系(八)在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监督行业内产品或者服务定价,协调会员之间的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九)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参与涉及行业发展的行政管理决策的论证,向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相关立法以及有关技术规范、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行业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十)协调市、区政府参与行业治理,参与协调会员与其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燃气安全协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安全协会的管理,规范燃气行业的安全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燃气安全协会的所有成员单位及个人,包括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等环节。
第三条燃气安全协会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燃气行业自律,提高燃气安全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燃气安全协会设立理事会,负责协会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燃气安全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负责燃气行业各领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成员单位及个人职责第七条成员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第八条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成员单位应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条成员单位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报告燃气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个人应遵守燃气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燃气设施,发现燃气泄漏等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
第四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条燃气安全协会应制定燃气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燃气安全协会应建立健全燃气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燃气安全协会应建立健全燃气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处理燃气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燃气安全协会应建立健全燃气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六条燃气安全协会应建立健全燃气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会员单位和个人发布燃气安全信息。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七条燃气安全协会对成员单位及个人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安全检查情况、事故报告情况等。
第十八条对在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燃气安全协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违反燃气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燃气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燃气安全协会依法进行处罚。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相关推荐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加强北京市评标专家队伍的管理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北京市人事局负责建立和管理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制定专家库专业分类标准,负责评标专家资格审核、认定,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按规定程序审查合格的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
二申请第四条入选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部分专业要求的具体条件(由北京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条北京市评标专家候选人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征集。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六条申请程序:1、北京市评标专家资格采取网上申报的方法,申请人可登录“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申请系统,在线填报个人申请表;2、按照评审专业对申报人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3、申报表须经本人工作单位或档案所在单位确认并加盖单位印章。
4、按照北京市人事局通知报送个人申请材料。
三认定第七条北京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被推荐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招投标法律、法规和专业的培训考试,向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被推荐人颁发《北京市评标专家聘书》。
第八条北京市人事局依据每位入选专家所申报的专业分类,建立评标专家库,记载评标专家个人信息及参加历次评标活动的具体情况。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评标工作需要及时更新、补充。
北京燃气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深圳燃气行业协会
深圳市燃气行业专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燃气专家资源共享,充分发挥燃气行业专家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保证专家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专家服务质量,根据《深圳市燃气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燃气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燃气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燃气协会)组织协调燃气行业专家开展工作,根据本办法组建的专家库隶属燃气协会,并接受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的业务指导,面向全行业提供专家服务。
第三条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推进深圳市燃气行业创新工作,充分发挥燃气专家在深圳市燃气管理和决策中的咨询和参谋作用,进一步推进燃气项目建设与经营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科技管理水平。
第四条燃气行业专家必须遵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独立做出专业判断。
第五条燃气行业专家对深圳市燃气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评审,并出具意见书;接受委托对燃气技术方案或燃气设施及燃气的运行进行技术、安全评价;根据需要,参与燃气事故的分析和鉴定等。
第一章专家的任用和管理第六条燃气专家选用范围深圳市燃气行业企业、行业管理部门从事燃气行业的各类人员; 外省市从事燃气行业的专业人才;关注燃气行业并有一定影响力的社会人员。
第七条燃气专家的主要职能(一)为深圳市燃气行业的发展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二)参与燃气行业项目的咨询、论证、评审;(三)参与燃气行业事故的处置,为事故原因分析提供技术依据;(四)参与行业资质管理;(五)参与专用材料选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推广工作。
第八条燃气专家任职条件(一)燃气专家任职的基本条件1、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具有严谨的科学精神、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燃气行业,有强烈的责任心;2、从事燃气及相关专业包括城镇燃气输配、城镇燃气工程、城镇燃气技术、石油化工(煤化工)、油气储运工程、安全及应急管理、机电、土建工程、市政建设、消防工程等与燃气相关专业;3、熟悉燃气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4、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燃气相关中级技术职称8年以上,并且从事城镇燃气管理、工程、技术及相关工作10年以上;(2)具有燃气相关高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并且从事燃气相关领域工作10年以上;(3)具备注册安全管理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管理工作5年以上管理经验;5、身体健康,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承担评估、评审、调研和咨询等工作,年龄不限。
专家管理办法
专家管理办法发行版本:A专家管理办法修改次数:0文件编号:QG/SDXS 472-20121 适用范围本办法规定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专家管理的有关内容及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全资单位,控参股公司专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基层库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中,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2.1 中油人劳字〔2007〕249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专家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本办法采用以下定义:3.1 管理专家: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推荐、评选,由公司聘任的拔尖管理人才。
3.2 专业线专家: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推荐、评选,入选公司专家库的人员。
3.3 外聘专家: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推荐、评选,入选公司外聘专家库的人员。
中国石油山东销售公司2012-12-01修订2013-01-01实施4 重要风险4.1 未履行审批程序聘任管理专家。
4.2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评选专业线专家、外聘专家。
5 职责5.1 人事处是公司专家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5.1.1 负责建立健全专家管理体系。
5.1.2 负责制修订专家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5.1.3 负责建立健全专家基础信息和档案。
5.1.4 负责管理专家选拔、聘用、考核等各项管理工作;负责专业线专家、外聘专家的评选和确认。
5.1.5 负责组织管理专家在公司层面开展工作、发挥作用。
5.2 专业线处室负责本专业线专家人选的拟定;负责指导本专业线专家开展工作;负责本专业线外聘专家需求计划的制定及人选的推荐。
5.3 所属单位人事部门是本单位专家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专家推荐工作,协助管理本单位的管理专家、专业线专家,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专家库并完善基础信息和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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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燃气行业专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燃气专家资源共享,充分发挥燃气行业专家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保证专家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专家服务质量,根据《深圳市燃气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燃气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燃气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燃气协会)组织协调燃气行业专家开展工作,根据本办法组建的专家库隶属燃气协会,并接受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的业务指导,面向全行业提供专家服务。
第三条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推进深圳市燃气行业创新工作,充分发挥燃气专家在深圳市燃气管理和决策中的咨询和参谋作用,进一步推进燃气项目建设与经营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科技管理水平。
第四条燃气行业专家必须遵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独立做出专业判断。
第五条燃气行业专家对深圳市燃气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提供咨询,评审,并出具意见书;接受委托对燃气技术方案或燃气设施及燃气的运行进行技术、安全评价;根据需要,参与燃气事故的分析和鉴定等。
第一章专家的任用和管理
第六条燃气专家选用范围
深圳市燃气行业企业、行业管理部门从事燃气行业的各类人员; 外省市从事燃气行业的专业人才;关注燃气行业并有一定影响力的社会人员。
第七条燃气专家的主要职能
(一)为深圳市燃气行业的发展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参与燃气行业项目的咨询、论证、评审;
(三)参与燃气行业事故的处置,为事故原因分析提供技术依据;
(四)参与行业资质管理;
(五)参与专用材料选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推广工作。
第八条燃气专家任职条件
(一)燃气专家任职的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具有严谨的科学精神、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燃气行业,有强烈的责任心;
2、从事燃气及相关专业包括城镇燃气输配、城镇燃气工程、城镇燃气技术、石油化工(煤化工)、油气储运工程、安全及应急管理、机电、土建工程、市政建设、消防工程等与燃气相关专业;
3、熟悉燃气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4、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燃气相关中级技术职称8年以上,并且从事城镇燃气管理、工程、技术及相关工作10年以上;
(2)具有燃气相关高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并且从事燃气相关领域工作10年以上;
(3)具备注册安全管理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管理工作5年以上管理经验;
5、身体健康,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承担评估、评审、调研和咨询等工作,年龄不限。
(二)资深专家调升条件
1、具有燃气相关中级技术职称10年以上,从事燃气相关领域工作15年以上,并且具备有大型项目评审、评价的实际工作经验;
2、具有燃气相关高级技术职称8年以上,从事燃气相关领域工作15年以上,并且具备有大型项目评审、评价的实际工作经验;
3、具备注册安全管理师资格,从事安全管理工作10年以上管理经验,并且具备有重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经验。
(三)名誉专家聘请条件
1、在燃气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老同志、老领导;
2、曾经或正在承担政府行业技术顾问工作的燃气行业专家;
3、在燃气行业工作30年以上的专家;
4、关注燃气行业并具有社会影响力的社会人士。
第九条专家库中的专家如果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相关的服
务工作,报经协会理事会同意,协会秘书处及时删除该专家信息,三年内不再录用。
第十条专家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专家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入库,不得参与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秘书处暂停其专家活动或者取消专家资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专家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四)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第二章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燃气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相应的标准和方法,参加使用单位的相关工作,进行独立评审、论证、推荐等,提出相应的评审、论证、推荐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二)接受参加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三)向使用单位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积极、准时出席活动并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二)遵守工作纪律,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燃气行业专家实行“有限”责任制,即专家应对自己的意见或判断负责,是对依据审核、检查或评估的现场情况做出的意见或判断负责,审核、检查或评估后的自然变化或人为变化不属于专家的责任范围。
第十六条燃气行业专家对各企业在运营和发展中提出的专家意见,各部门、企业、个人都应及时响应,协会秘书处督促燃气行业专家意见的落实。
第十七条燃气行业专家开展工作时可以获得相应报酬和奖励。
第十八条燃气专家所在的单位,应当为燃气专家开展工作提供方便。
第三章专家库的建立
第十九条入选燃气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的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二十条申请入库的专家请填写《深圳市燃气专家库入库申请表》一式一份,经推荐单位核实盖章后,连同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等复印件,报送至燃气协会秘书处。
《深圳市燃气行业专家入库申请表》可随时向秘书处索取,也可以在“深圳燃气信息网”上下载,反馈的《申请表》可接受电子文档报名。
第二十一条协会秘书处收到申请入库专家的《深圳市燃气行业专家入库申请表》后,及时核对专家信息,审核后报协会理事会批准。
协会秘书处对被批准的专家将建立专门档案,并将其基本信息在深圳燃气信息网进行专栏公开。
对特殊需要的专家,经协会秘书处审核,报理事会认可,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第四章专家库的分类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燃气专家库专家分类
(一)根据专家资历分类
1、名誉专家
名誉专家为终身制,在燃气行业具有影响力和权威,在专业领域、行业发展思路、行业标准制定等方面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
2、资深专家
资深专家在燃气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参与评审、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专业的技术意见,在工作中可以做到把握项目的整体方向,具有较强的战略思考和决策咨询能力。
3、专家
专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要求,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熟悉国家、省市燃气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规范和方针政策,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最新发展动态。
(二)根据专家工作内容分类
1、项目评审专家
项目评审专家主要参与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燃气行业工程建设立项咨询、论证、评审,参与专用材料选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推广工作等与燃气行业相关的项目评审工作。
2、安全专家
安全专家主要负责对燃气行业事故进行原因分析,参与燃气行业事故的处置,为事故原因分析提供技术依据。
3、资质管理专家
资质管理专家主要负责行业资质核查及动态管理。
4、其他
上述三种类型以外的入库专家。
第二十三条专家库中的专家资料应定期进行落实和更新。
原则上由协会秘书处一年落实和更新一次。
第二十四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专家每届聘期3年,聘期届满,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五章专家的选取和工作组织
第二十五条协会秘书处收到使用单位的专家需求信息后,要求使用单位填写《深圳市燃气行业专家使用申请表》,在与对方签订服务协议后,根据需求情况抽取相应专家,组成专家组向对方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十六条根据所委托的工作的需要,一般以三名专家组成工作小组,最多不超过七名。
专家组设组长一名,专家组在组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组长需从资深专家中选取,主要负责项目服务最终意见的确定,可设副组长一名,协助组长负责项目服务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及联络工作。
第二十七条专家组的专家需独立的做出专业判断,组长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工作小组的工作意见。
对于不同意见,要记录在案。
第二十八条专家组对项目服务所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做出,必须明确具体,并由每个参加活动的专家本人在书面意见上签字。
第二十九条项目服务过程中记录专家活动的签到表、有关会议纪要及与项目相关的资料等文件必须原件提交协会秘书处存档,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提交复印件并由项目单位盖章确认。
第三十条专家组工作意见出现分歧时,组长应向燃气协会提出申请,增派专家或咨询名誉专家。
组织专家进行二次讨论,形成专家组的最终意见。
第三十一条燃气专家代表协会对外工作,须得到燃气协会
的授权。
专家在未经燃气协会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在任何场合以燃气协会专家的名义发表专业意见。
第三十二条燃气专家代表协会外出工作的过程中,专家个人的结论性意见以及工作成果事后需及时经书面反馈至燃气协会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专家的相关活动和专家库的组建、运行、管理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深圳市燃气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燃气行业专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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