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协会行业合规建设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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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协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具体要求

深圳律协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具体要求

深圳市律师协会于近期发布《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对律师行业突出问题进行了具体要求,以进一步规范律师从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提升律师服务水平。

本文就深圳律协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具体要求进行分析和总结,以期更好地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一、原因分析律师行业突出问题的存在主要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律师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违规收费、擅自变更委托、泄露客户隐私、徇私舞弊等行为。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律师行业的形象和信誉,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亟需采取专项治理措施予以解决。

二、具体要求1. 强化律师职业道德教育深圳市律师协会要求各律师事务所加强对律师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提高律师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律师事务所应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完善律师培训体系,加强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方面的培训,提升律师综合素质,增强律师的诚信意识和服务意识。

2. 严格规范律师收费行为律师收费是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的重要内容之一。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律师的收费行为进行严格规范,确保合法合规。

律师应当公开、合理、合法地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不得违规变相收费或者损害当事人利益。

3. 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监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管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

律师事务所还应当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典型案例分析和警示教育,提高律师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

4. 严格保护客户隐私深圳市律师协会要求各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保密承诺,切实保护客户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和案件相关资料,确保客户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5. 提升律师服务质量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高效处理客户投诉,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律师应当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忠实履行委托义务,提供合法、公正、高效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对深圳律协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意义和影响深圳律协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具体要求,对于规范律师行业秩序,提高律师服务水平,增强律师职业道德,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律师协会章程

律师协会章程

律师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行业的自律管理,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法律事务的规范运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协会是一个依法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宗旨是团结、引导和监督全国各级律师,推动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协会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参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四条本协会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业委员会等机构。

理事会是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会员组成。

常务理事会是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决策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第五条专业委员会根据不同领域划分,并由行业内专业人士组成。

专业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制定相关领域的政策、准则和标准,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六条本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包括会员管理、会务组织、信息发布等。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荣誉会员。

普通会员是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并经理事会审批的律师。

高级会员是在普通会员基础上,具备一定资历和业绩的律师。

荣誉会员是对律师行业有杰出贡献者的表彰。

第八条普通会员享有参加协会活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权益。

高级会员享有更多的荣誉和特权,如参与重要决策、担任重要职务等。

第九条协会对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的律师将进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罚款、暂停资格或取消资格等。

第四章职责与义务第十条本协会的职责是推动律师行业规范化发展,加强自身建设,提供服务和保障全体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本协会应积极组织开展培训活动,提高会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推动律师队伍的整体能力提升。

第十二条本协会应建立信息交流平台,促进会员之间的沟通和合作,推动律师事务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本协会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推动法治文化的普及和法律意识的提高。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本协会依法自主开展经济活动,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务管理权。

第十五条本协会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明确收支情况,并进行定期审计。

财务报表应向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公开。

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附件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07年11月6日第七届律师协会会长会议第六十六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1日第八届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三次会议第—次修订,2015年9月8日第十届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促进和标准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北京律师在社会及各个法律专业领域中的作用,依照《X律师法》及《律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本会依据律师业务领域开展对北京律师效劳业的需求和法律学科门类标准等情况,设置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旨在增强律师专业业务水平,提升律师的业务素养,拓展律师的执业领域,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推进律师为国家和社会建设发挥作用。

第二章专业委员会的设置第四条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一部以上生效法律为依托或某一法律效劳领域的律师业务已开展到肯定规模;〔二〕能与法律实务部门相对应、衔接;〔三〕符合法律学科分类的根本标准;〔四〕该专业委员会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到达十五人以上。

因公益性及特别目的设立的专业委员会,考虑国家和社会对律师业的需求,可以适当放宽上述设立条件。

第五条专业委员会的调整,包含增加、撤销、合并、分立及变更等,应当依据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条件及工作情况,适时进行。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调整,由本会相应的特意工作委员会会同协会秘书处提出方案,经会长会议审议后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每个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六十人。

业务领域较宽的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人数最多不超过一百人。

第七条每个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假设干名,均在委员中选举产生。

依据工作需要,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聘任委员担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开展工作。

第八条本会相关人员依据需要,可以推举在相关专业领域内享有盛名、专业研究水平精深的本市律师担任专业委员会名誉主任或特邀委员,经会长会议同意后,予以聘任。

深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深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深圳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03年10月1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9 月27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10年4月12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顺利开展深圳市律师(下称“律协”)协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范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发挥律师在各专业领域中的作用,依据《律师法》、《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协理事会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研究、探索及拓展需求,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并且可以根据律师工作的发展状况对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进行调整。

第三条律协各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组织会员进行学习和交流,指导律师开展业务活动。

第四条律协理事会委托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专门委员会(下称“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负责管理、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律协秘书处业务部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律协成立的专业委员会,应报上级律协备案。

第二章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第六条设立专业委员会旨在发动会员积极参与研究律师执业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或疑难法律理论与实践问题,提高律师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增强深圳律师的整体实力,同时,要积极拓展律师业务领域,推进律师业务创新,推动深圳律师行业的整体优化。

第七条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一)开展业务理论研讨工作,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二)开展业务工作调研,组织经验交流活动,拓展律师业务范围;(三)就国家和地方的立法、司法活动以及政策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制定律师从事相关业务操作指引、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五)协调律师业务活动,建立与律师业务活动相关的社会支持网络,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六)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发放,编辑出版专业文集;(七)在律协的指导与监督下,与境外和港澳台律师开展交流与合作,并就出国人员考察、培训事项向律协提供推荐意见;(八)就疑难案件和社会热点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九)就律师表彰、惩戒、专业资格考核、专业职称评定等事项向律协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十)完成律协及上级律协指派的其他工作。

深圳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履职动态5月1日5月31日

深圳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履职动态5月1日5月31日
2.5月16日下午,我委主任高文杰、委员李同明随市律协副会长曾迈、与公共关系委员会主任丁超群赴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与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会长郭小慧、秘书长范煜等进行了亲切地座谈交流。高文杰主任作了我委具体工作的介绍,与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深入探讨,就下一步可以展开的合作形式、合作内容达成了初步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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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关系
工作委员会
丁超群
曾迈
1.5月15日,与消委会签订合作协议;
2.5月16日,走访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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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工作
委员会
陈伟
杨逍
1.5月6日至5月12日,受深圳律协指派,颜宇丹、赵波在贵州大学参加深圳司法系统新闻发言人培训学习;
2.5月17日,陈伟、杨银笛、王宁参加了广东省律协、广州市律协的走访活动;
5.5月21日,维权委谢东斌副主任到梅林海关就石干章律师申请维权个案进行沟通协调,该案得到妥善解决;
6.5月25日,维权委副主任谢东斌到福田公安分局莲花派出所沟通了解北京市律协委托查询的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毛xx律师涉嫌非法集资被捕案;
7.5月25日上午,维权委主任方壮毅、副主任李鲲、贺鹏、王盼等在市律师协会第二会议室开会讨论由李鲲副主任负责起草的《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工作规则》,对该规则进行修改完善;
11.办理《关于推荐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中表现突出单位》一文,发函至市公检法推选单位并将推荐名单报省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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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委员会
孙程旭
蔡华
1.5月4日下午,公益委委员徐妍在福田区梅丽小学,以“宠物禁止入内”、“图书馆狮子”为课件进行校园普法;
2.5月8日上午,公益委委员晏新荣在福田区南华小学,以“宠物禁止入内”为课件进行校园普法;

深圳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处分细则

深圳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处分细则

深圳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处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律师协会(下称“律师协会”)行业管理职能,规范律师协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下称“会员”)的执业活动,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律师行业的职业声誉,履行律师协会的职责,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和《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管理规定以及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应受律师协会处分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会员作出非律师职务的不当行为,除直接损害律师行业的行为外,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处分的总类和适用第四条根据会员违纪的性质和情节,纪律委员会对会员的处分分为:(一)训诫;(二)通报批评;(三)公开谴责;(四)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受上述处分的,可限期改正或责令其参加律师岗前培训教育。

第五条个人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律委员会给予训诫处分:(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二)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代理活动的;(四)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或者宣称与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有特殊关系的;(五)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虚假宣传的; 通过户外灯箱、户外拉挂横幅或在移动交通工具进行推广宣传的;在公众聚集场合派发宣传单、册招揽业务、在餐饮、娱乐等不适合的场所设置广告标牌的。

在名片上做虚假夸大宣传的。

(六)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以明显低于收费标准低价竞争的;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七)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八)明示或者暗示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仲裁等法律服务业务的;(九)承办案件期间,为了不正当目的,在非工作期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

深圳律协: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文书内核操作指引(2022年)

深圳律协: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文书内核操作指引(2022年)

深圳律协: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文书内核操作指引(2022年)第一条为了防范和控制深圳市辖区各律师事务所(简称“律师事务所”)及执业的律师(简称“律师”)对外出具法律文书的执业风险,为委托人(当事人)提供高品质的法律服务,推动深圳律师业务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对外出具法律文书应当适用本指引,对法律文书进行内部审核(简称“内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法律文书是指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为委托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依据法律规定和服务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当事人)、办案机关、客户交易对手、社会公众、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出示或提交的陈述法律事实、发表法律意见的书面材料。

第四条法律文书内核的基本原则(一)全面性原则法律文书内核机构应对内核的法律文书作全面审核,包括形式审核、实质审核及文字校对。

(二)及时性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在法律文书出具前,及时完成法律文书内部审核。

(三)独立性原则法律文书内核机构独立履行法律文书内部审核职责,独立审慎发表审核意见。

(四)责任制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建立法律文书内部审核机制,责任到人,确保内核工作常态化。

(五)分类分级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多层级的内核体系,不同类别法律文书进行不同层级内核。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主任是律师事务所法律文书内核工作第一责任人。

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组织、统筹律师事务所法律文书内核工作。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设立法律文书内核机构,负责实施法律文书内核工作。

第七条法律文书内核机构由执业三年以上且熟练掌握内核工作的专职律师组成,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原有的内核委员会、合规委员会、业务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等内设机构行使法律文书内核机构的职权。

第八条法律文书内核机构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法律文书内核机构对法律文书进行形式审核、实质审核及文字校对,减少和避免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风险。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团队内部或律师之间交叉审核机制。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2010年9月18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宗旨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深圳市律师参政、议政行为,促进深圳律师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机构性质第二条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是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架构下负责研究、拟定与律师行业或本地区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议案、规则,部署建言献策、参政议政、社会监督,并开展相关活动的工作机构,对协会理事会负责。

第三章职责范围及其设立第三条本工作委员会的机构设置由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本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委员若干名。

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由理事会决定;委员由现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的律师根据自愿原则组成,同时吸纳愿为广大律师服务的历任律师界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参加。

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任期与当届理事会同期,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本工作委员会的职责:(一)组织律师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提出涉及律师制度建设和本地区社会生活等诸多方面的立法和法律、法规修改意见及建议,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各部门规章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做好立法调研及咨询工作,组织律师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对建议、议案和提案进行研讨,着力提高建议、议案和提案质量;(三)协调议案和提案的会签;(四)建立建议、议案和提案资料库,为律师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服务;(五)在民主监督和维护律师权益和利益方面,充分发挥律师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作用;(六)根据理事会的授权,代表协会对外开展工作;(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委员职责及权利义务第六条本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一)召集本工作委员会会议,制定本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年度工作计划;(二)执行本工作委员会的决定,向委员布置工作;(三)组织本工作委员会委员集体考察、调研等各项活动;(四)管理本工作委员会活动经费,及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五)根据理事会授权代表协会或以本工作委员会名义对立法、司法、行政等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参加相关社会活动;(六)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规则(1)

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规则(1)

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2009年6月6日深圳市第六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为有效履行监督、制约、制衡职能,保障和规范监事会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依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条监事会依据本会章程和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及本工作规则开展监督工作。

监事会及其组成人员接受律师和律师代表监督。

第四条监事会实行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相结合、一般事务监督与专项事务监督、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及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监事会组成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热爱律师事业,廉洁自律。

第六条监事会的工作经费在本会收取的会费中列支。

第二章监事会的职责第七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理事会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二)监督理事会遵守本会章程和律协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三)监督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履行职责的情况;(四)对会费或其他费用收入与支出的合法、合规和合理性予以检查监督;(五)组织和实施对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离任审计;(六)根据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律师协会实施专项审计;(七)提议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八)全体理事及正副会长辞职后,代行其职责,组织选举新的理事会及正、副会长;(九)派员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会议;(十)选举或罢免监事长;(十一)向理事会提出监督意见;(十二)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监事的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规则开展工作;(二)根据监事会内部分工,完成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三)根据监事会的指派或监事长的委托,列席监督范围内的各类会议,并发表监督意见;(四)根据监事会的指派或监事长的委托,完成各项临时工作;(五)参加监事会工作会议,依据本规则行使表决权;(六)根据本会章程规定行使其他监督职权。

第九条监事长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外代表监事会;(二)列席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会议;(三)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四)签署监事会决议和其他监事会文件;(五)安排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委派监事代表监事会行使职权或负责临时性的具体工作;(六)督促、检查监事工作;(七)代表监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八)根据本会章程规定行使监事长的其他职权。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施行日期】202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2007年10月1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7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8年7月24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2年5月24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六次现场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规范深圳市律师权益保障工作,维护深圳市律师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规则(试行)》、《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及《深圳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工作关系】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维权委”)在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师协会”)理事会领导下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受监事会监督。

维权委的工作接受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监督。

第三条【工作宗旨】对深圳执业律师在依法执行职务活动中,被有关机关、组织或个人侵犯执业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的普遍问题和个案进行调查、反映和协调,以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四条【职责范围】(一)研究起草维护律师执业权益的制度和建议;(二)支持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对影响或可能危及律师行业权益的重大事件,以及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具体解决措施;(三)呼吁、协调、配合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公正处理涉及律师权益的相关案件;(四)调查研究律师执业环境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年度报告;(五)接受维权申请,为执业权益受到侵犯的会员提供法律帮助及其他帮助;(六)经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咨询顾问团,对律师权益保障工作提出指导意见;(七)经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个人会员组成深圳律师维权志愿团,并开展工作;(八)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向律师协会、有关机关反映情况;(九)定期召开维权委专门会议,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对具有典型意义的、普遍意义的案件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表彰为维权工作作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深圳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履职动态(3月1日-3月31日)

深圳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履职动态(3月1日-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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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与福利
工作委员会
任杰
Hale Waihona Puke 江定航参加十届十四次理事会工作会议及专门委员会主任述职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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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与律师代表工作委员会
潘翔
蔡华
1.参加理事会述职会议,汇报本届会员委2018年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和2019年工作计划;
2.草拟《关于减低3类律师会员个人会费的议案》;
3.审核参加2019年3月30日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名单;
5.培训委落实4月中旬举办“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及“法律应用规则”两场专题讲座事宜。
三、巡回培训
6.3月10日,培训委与律师学院联合举办法律技能巡回讲座之“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技能”(第三轮▪南山站)事宜;
7.3月16日,培训委与律师学院联合举办法律技能巡回讲座之“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技能”(第三轮▪福田站)事宜;
2.3月5日上午,冯育红、戴维、杜芹等约10位女工委成员参加了律师公益巾帼行动—迎“三八,深圳女律师志愿团授牌成立仪式”;
3.3月5日下午,女工委冯育红、戴维、杜芹等8位女律师参加市妇联三八维权周表彰活动;
4.3月8日,律协公众号开展“三月女神节,亮出妳的风采”个人照片和执业感言活动;
5.3月8日,冯育红、杜芹参加“三八节关爱女律师活动”暨追思王艺桦律师;
6.3月26日下午,受省律协委托,维权委到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宝安区镇南派出所送达感谢信,并进行座谈交流;
7.3月26日,就一律师申请维权事宜,致函九江市律师协会并沟通有关情况;
8.3月27日下午,受省律协委托,维权委到福田区看守所、福田区莲花派出所送达感谢信,并进行座谈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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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委员会
孙程旭
蔡华
6.3月15日,参加律协理事述职(对女工委本届工作重点2018年度)作述职报告;

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我省律师协会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我省律师协会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我省律师协会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7.07.12•【字号】粤司规〔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我省律师协会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司规〔2017〕6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我省律师协会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司法厅2017年7月12日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我省律师协会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司发通〔2016〕115号)精神,加强我省律师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协会职能作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性和工作目标(一)重要性。

律师协会是法定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是承担特殊职能的行业协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律师的桥梁纽带。

加强律师协会建设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协会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为加强律师协会建设指明了方向。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各律师协会紧紧围绕保障律师执业权益、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抓好工作落实,组织引导全省广大律师积极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与全面依法治国的形势和要求相比,当前我省律师协会建设还存在组织机构不够健全、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够完善、自律管理能力需进一步提升、工作平台需进一步搭建、职能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部门职责定位不够清晰等短板。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各律师协会,要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律师协会工作,促进律师工作改革发展。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与律师代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公告(2014修改)-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与律师代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公告(2014修改)-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与律师代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公告(2014修改)正文:----------------------------------------------------------------------------------------------------------------------------------------------------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与律师代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公告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与律师代表委员会工作规则》(修改稿)已经2014年1月17日市律协第八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深圳市律师协会二○一四年二月十二日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与律师代表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顺利开展深圳市律师协会(下称“市律协”)会员与律师代表委员会的工作,促进深圳律师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深圳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职能】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与律师代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是市律协协调处理律师会员、律师代表自治及自律行为的工作机构,专门负责与律师会员、律师代表的日常联络、沟通和协调服务。

本工作委员会在市律协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宗旨】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依法保障律师会员、律师代表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律师会员、律师代表之间的沟通交流,进行监督和自我监督,提升深圳律师的行业自治及自律水平。

第四条【监督】本工作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接受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市律协理事会、监事会、律师代表和全体律师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工作职责】本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为:(一)协助办理律师代表大会的会务工作;(二)协调督查律师代表提案的办理;(三)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与律师会员、律师代表的沟通与联络,随时听取和收集律师会员、律师代表对律协工作的意见、批评和建议;(四)贯彻落实理事或/和专门委员会分片区挂点律师事务所工作制度;(五)协助市律协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女律师协会、律师工会开展工作;(六)协助区律师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和开展工作;(七)市律协会长会、理事会交办或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律师协会章程

律师协会章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协会章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职能,保障律师合法权益,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会中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会;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缩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会(以下称本会)是________________省律师的自律组织,依据法律和本章程对全省律师提供行业服务,实施行业管理,是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忠于律师事业,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反映律师诉求,维护律师合法权益;提升律师综合素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而奋斗。

第五条本会及本会会员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称全国律协)会员,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接受全国律协的指导。

第六条全省各设区的市应当设立律师协会。

本会和各市律师协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分会。

本会对全省各市律师协会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本会接受________________省司法厅和________________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广东省律师协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行业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广东省律师协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行业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广东省律师协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行业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律师协会
•【公布日期】2018.02.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广东省律师协会工作委员会工作
规则》等行业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律师协会各委员会:
《广东省律师协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广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广东省律师协会委员会量化考核计分规则(试行)》《广东省律师协会委员会及其主任述职与评优办法(试行)》《广东省律师协会委员会委员评优办法》《广东省律师协会外出考察交流工作规定》(试行)已经2018年2月8日省律协第十一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讨论通过,《广东省律师协会委员会月度工作动态发布指引》《广东省律师协会委员会工作职责规定》已经2018年2月7日省律协第十一届会长办公会第十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律师协会2018年2月27日。

深圳律协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具体要求

深圳律协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具体要求

深圳律协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具体要求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律师行业作为执业法律人员的重要群体,在社会中承担着重要的法律服务和维权职责。

然而,在律师行业的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影响了行业的正常运行和律师职业的形象。

为了加强律师行业的自律和规范,深圳律协提出了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具体要求,以促进行业发展和社会公正。

要求一:加强党的领导,提高律师行业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律师行业作为一项特殊职业,其执业活动对社会稳定与公正至关重要。

深圳律协要求律师行业党支部加强党的领导,深入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引导律师行业广大党员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和世界观,提高律师行业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要求二:加强律师行业的自律和监督机制,构建起有效的管理体系。

律师行业作为一种特殊行业,必须具备自律和监督机制,以确保律师的执业行为合规且符合职业道德标准。

深圳律协要求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要加强律师行业的自我约束机制,组织律师行业的行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行业标准、专业规范和业务指导提供科学的监督和指导。

此外,深圳律协还将引导律师事务所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建立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积极互动,提高行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要求三:加强律师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的培养,提高律师服务质量。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提供者,其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深圳律协要求律师事务所加强对律师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律师的法律素养、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培养律师的独立思考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律师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要求四:加强律师行业的社会责任和公益事业,推动法治文化建设。

作为法律服务的从业者,律师行业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关注社会公益事业,推动法治文化建设。

深圳律协要求律师事务所加入和发起公益项目,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和解决纠纷服务。

合规委员会职责

合规委员会职责

合规委员会职责
合规委员会职责是指由一组专业人士组成的团队,旨在确保企业的业
务活动符合内部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标准。

委员会的职责包括识别、评估和管理企业风险,保证企业的决策过程合法合规,维护企业声誉
和可持续发展。

首先,合规委员会的工作重点是识别和评估企业面临的风险。

具体而言,委员会需要对公司所有业务活动进行彻底的审查,包括销售、采购、人力资源和财务等方面。

委员会还需要考虑其它风险因素,如政
治和经济因素、行业趋势和可持续性问题等。

这一工作有助于提前发
现潜在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以保障企业的稳定运营。

其次,合规委员会需要制定政策和程序来确保企业运营合法合规。


些政策和程序旨在维护企业公正透明的决策过程,保护客户和股东的
利益,有效管理公司资产。

政策的内容包括法律法规遵从、公司治理、反腐败、信息安全等多个方面。

委员会还需要监督各部门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不当行为。

最后,合规委员会还需要维护企业声誉和可持续发展。

委员会需要与
企业的各个利益相关者合作,包括客户、员工、政府和社区成员等。

委员会需要确保企业的业务运作在各方利益范围内,同时也需要确保
企业对社会负责,并采取行动应对社会责任问题,以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合规委员会是企业内部非常重要的一个机构,其职责是保障企业业务活动的合法合规,减少因错误决策而导致的风险,同时保护企业声誉和可持续发展。

职责的履行需要委员会成员拥有广泛的知识和专业经验,以处理风险和决策问题,同时积极参与企业治理和发展计划的制定。

深圳市律师协会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控人业务操作指引

深圳市律师协会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控人业务操作指引

深圳市律师协会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控人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三方监控人接受合规委托⊙第三章第三方监控人开展合规考察⊙第四章第三方监控人开展合规验收⊙第五章第三方监控人参与合规听证⊙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国资委、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工商联、中国国家贸易促进委员会深圳市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及第三方监控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深圳律师办理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控人业务操作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旨在为深圳律师担任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第三方监控人,从事相关调查、考察、监督、指导、评估工作时,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的工作内容、工作模式、工作流程,建立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第三方监督评估业务过程和成果的质量标准、评估标准,以提高深圳律师从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的业务能力,促进深圳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业务的发展壮大。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涉案企业或相关人员因经营活动违法犯罪受到刑事追诉,应人民检察院要求,进行合规整改,相关部门同时依据前述文件规定,通过深圳市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选任第三方监控人参与监督、评估的刑事案件。

第四条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涉企刑事犯罪案件时,对于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选任组成第三方监控评估组织(简称第三方监控人),对于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合规计划、合规效果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检查,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依据的制度体系。

合规委员会章程

合规委员会章程

合规委员会章程合规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组织内部合规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合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合规委员会是公司内设的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并监督公司的合规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

第三条合规委员会的任务是依法保证公司的经营活动合规,促进公司的良好运营,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利益,并定期向公司高层汇报合规工作及风险情况。

第四条合规委员会下设主席和成员,由公司高层任命并组成合规工作组,共同履行合规职责。

第五条合规委员会成员应具备合规管理经验和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业务,并定期参加培训,提升合规水平。

第六条合规委员会应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职责,开展合规工作。

第二章职责和权益第七条合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完善公司的合规制度和流程,并监督其执行情况;(二)维护公司内部合规规定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三)加强合规文化建设,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和素质;(四)审查重大业务决策及合规风险的报告,并提出合规建议;(五)制定公司的合规培训计划,并监督培训实施;(六)组织并参与公司内部调查,处理涉及合规问题的投诉和举报;(七)定期向公司高层汇报合规工作进展和风险情况;(八)对合规违反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纠正和处理建议。

第八条合规委员会有权:(一)向公司全体员工发出合规通知和告示;(二)要求相关部门提供合规相关信息和报告;(三)邀请公司内部或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合规工作。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九条合规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会议由主席主持,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合规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议程,记录会议内容和决议,并将决议公布于公司内部。

第十一条合规委员会应当建立合规档案,存档合规相关文件和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十二条合规委员会应当定期与公司其他部门进行合作和沟通,获取合规相关信息和反馈。

第四章解释和修订第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合规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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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律师协会行业合规建设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律师协会
•【公布日期】2022.04.13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4.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深圳市律师协会行业合规建设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2年4月1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五次视频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深圳市律师事务所的合规管理,提升深圳市律师事务所依法合规执业管理水平,引导全体律师合规执业,保障律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深圳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师协会”)设行业合规建设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合规委员会”), 作为推动深圳市律师行业合规建设和律师协会行业合规监管的专门机构。

行业合规委员会由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领导,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行业合规委员会应当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律师事务所的业
务规范行为作为对象,开展包括律师事务所合规制度制定、合规风险识别、合规风险审查、合规风险应对、合规评价、合规培训等管理活动。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
第四条行业合规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律师协会个人会员,选任时其所在的执业机构最近一年无不良执业记录;
(二)作风严谨,品行端正,具有较高的执业操守和威信;
(三)在深圳连续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三年以上,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热心律师协会工作,具有奉献精神。

第五条行业合规委员会由不超过五十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三名。

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委员中设主任助理一至三名,秘书长与秘书各一名,并可对外聘请相关领域专家担任顾问。

第六条行业合规委员会的主任人选由会长提名,经会长会审议后,提交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主任原则上由当届理事担任。

副主任人选由主任报分管副会长同意后,由分管副会长提名,经会长会审议后,提交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人选由注册个人会员报名,由主任、副主任提名后提交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主任助理、秘书长、顾问的人选由主任提名提交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七条行业合规委员会每届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

任期届满后,新一届委员会产生前,当届委员会应当继续履行工作职责,直至新一届委员会产生。

第三章职责
第八条行业合规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深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合规指引,构建行业合规体系;
(二)引导律师事务所加强合规管理,建立律师事务所合规责任制;
(三)加强合规宣传,开展合规培训,向存在合规风险的律师事务所发出执业风险警示;
(四)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自律条例、深圳市律师执业合规指引等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合规评价,依据评价结果申请律师协会颁发年度合规建设证书;
(五)协同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委员会完成违规行为的整改、处分和处理;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行业合规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律师协会秘书处维权纪律部(以下简称“纪律部”)。

第十条行业合规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本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
(二)享有本委员会的表决权;
(三)按时完成本委员会分派的工作任务;
(四)勤勉、公正、廉洁,维护本委员会的声誉和权威,保守工作秘密;
(五)向本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六)独立开展合规评价工作,不受其他任何组织及个人的干涉;
(七)正常履职的行为不能成为被投诉的对象;
(八)理事赋予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行业合规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主持本委员会的工作,召集本委员会各种会议,签发本委员会相关文件;
(二)主持制定本委员会的工作计划,代表本委员会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主持律师事务所合规评价的讨论;
(四)督促、指导副主任、主任助理及其他委员履行职责;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行业合规委员会副主任职责:
(一)协助主任完成本委员会的工作;
(二)经主任授权,代为履行其职责;
(三)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理事会可授权一名副主任暂时代为履行主任职责。

第十三条行业合规委员会主任助理、秘书长、秘书协助主任完成本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四条行业合规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一)参与研究、讨论本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
(二)参与相应的律师事务所合规评价工作;
(三)完成主任委托交办的其他相关任务。

第十五条行业合规委员会委员未通过律师年度执业注册或考核,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参加本委员会的全体委员会议,或无正当理由两次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十六条行业合规委员会的委员被取消委员资格,或自动放弃(辞去)委员资格,可从志愿团成员中进行增补,无人员可增补时,向理事会报请补选委员。

第十七条行业合规委员会每半年举行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必要时主任可召集临时全体委员会议。

全体委员会议决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表决通过。

全体委员会议召开时,律师协会分管行业合规委员会的会长或副会长以及监事会代表列席,并邀请主管司
法行政机关派员参加。

第十八条行业合规委员会内设若干评审组,负责对律师事务所合规管理作出评价。

各评审组由五至七名委员或外聘专家组成,并设组长一名,评审组成员均由主任指定人选。

第四章回避
第十九条在律师事务所合规评价过程中,行业合规委员会委员和纪律部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被评价律师事务所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相关人员或其近亲属在被评价律师事务所执业或工作的;
(二)相关人员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正在担任被评价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辩护人、法律顾问或存在其他法律服务关系的;
(三)相关人员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与被评价律师事务所正在合作办案的;
(四)相关人员或其近亲属与合规评价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合规评价公正、公平开展合规评价的。

第二十条对委员会委员、纪律部工作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得知相关人员姓名后七日内提出。

在合规评价过程中发现存在回避情形的,应当中止评价行为,待回避情形消除后恢复评价行为。

第二十一条对提出回避的申请,应当及时审查,及时作出是否准予回避的决定,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律师协会分管会长或副会长决定;委员的回避,由委员会的主任决定;对纪律部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委员会主任决定;对合
规评审人员的回避,由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五章合规监管
第二十三条组织律师事务所进行合规评选,评价标准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自律条例及本规则等规定执行。

委员会申请律师协会为通过评选的律师事务所颁发年度合规建设证书。

第二十四条行业合规委员会可根据律师事务所提出的申请,审查律师事务所是否符合合规评价标准。

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申请合规评价,应当填写合规评价申请表,由行业合规委员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行业合规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被投诉律师事务所符合合规评价受理的条件的,应当交由评审组对其进行合规评价。

第二十七条合规评审组应当要求被投诉律师事务所提交专项或者多项合规计划,并明确合规计划的承诺完成时限。

被投诉律师事务所的合规计划,主要围绕内部治理规范、业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规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律师事务所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规情况。

第二十八条合规评审组应当对被投诉律师事务所合规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与全面性进行审查,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规考察期限。

在合规考察期内,合规评审组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被投诉律师事务所合规计划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可以要求其定期书面报告合规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合规评审组在合规考察期届满后,应当对被投诉律师事务所的
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和考核,并制作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报送行业合规委员会。

第三十条律师事务所在合规评价中,所获得的年度合规建设证书、合规考察书面报告、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整改报告等合规材料,将作为违规处分或处理的参考依据。

合规评价达标的律师事务所出现首次轻微违规行为的,可视情节给予减轻或免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由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律师协会理事会对本规则作出的解释,与本规则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自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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