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协会行业合规建设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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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律师协会行业合规建设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律师协会
•【公布日期】2022.04.13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4.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深圳市律师协会行业合规建设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2年4月1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五次视频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深圳市律师事务所的合规管理,提升深圳市律师事务所依法合规执业管理水平,引导全体律师合规执业,保障律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深圳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师协会”)设行业合规建设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合规委员会”), 作为推动深圳市律师行业合规建设和律师协会行业合规监管的专门机构。

行业合规委员会由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领导,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行业合规委员会应当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律师事务所的业
务规范行为作为对象,开展包括律师事务所合规制度制定、合规风险识别、合规风险审查、合规风险应对、合规评价、合规培训等管理活动。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
第四条行业合规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律师协会个人会员,选任时其所在的执业机构最近一年无不良执业记录;
(二)作风严谨,品行端正,具有较高的执业操守和威信;
(三)在深圳连续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三年以上,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热心律师协会工作,具有奉献精神。

第五条行业合规委员会由不超过五十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三名。

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委员中设主任助理一至三名,秘书长与秘书各一名,并可对外聘请相关领域专家担任顾问。

第六条行业合规委员会的主任人选由会长提名,经会长会审议后,提交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主任原则上由当届理事担任。

副主任人选由主任报分管副会长同意后,由分管副会长提名,经会长会审议后,提交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人选由注册个人会员报名,由主任、副主任提名后提交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主任助理、秘书长、顾问的人选由主任提名提交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七条行业合规委员会每届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

任期届满后,新一届委员会产生前,当届委员会应当继续履行工作职责,直至新一届委员会产生。

第三章职责
第八条行业合规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深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合规指引,构建行业合规体系;
(二)引导律师事务所加强合规管理,建立律师事务所合规责任制;
(三)加强合规宣传,开展合规培训,向存在合规风险的律师事务所发出执业风险警示;
(四)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自律条例、深圳市律师执业合规指引等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合规评价,依据评价结果申请律师协会颁发年度合规建设证书;
(五)协同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委员会完成违规行为的整改、处分和处理;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行业合规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律师协会秘书处维权纪律部(以下简称“纪律部”)。

第十条行业合规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本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
(二)享有本委员会的表决权;
(三)按时完成本委员会分派的工作任务;
(四)勤勉、公正、廉洁,维护本委员会的声誉和权威,保守工作秘密;
(五)向本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六)独立开展合规评价工作,不受其他任何组织及个人的干涉;
(七)正常履职的行为不能成为被投诉的对象;
(八)理事赋予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行业合规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主持本委员会的工作,召集本委员会各种会议,签发本委员会相关文件;
(二)主持制定本委员会的工作计划,代表本委员会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主持律师事务所合规评价的讨论;
(四)督促、指导副主任、主任助理及其他委员履行职责;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行业合规委员会副主任职责:
(一)协助主任完成本委员会的工作;
(二)经主任授权,代为履行其职责;
(三)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理事会可授权一名副主任暂时代为履行主任职责。

第十三条行业合规委员会主任助理、秘书长、秘书协助主任完成本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四条行业合规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一)参与研究、讨论本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
(二)参与相应的律师事务所合规评价工作;
(三)完成主任委托交办的其他相关任务。

第十五条行业合规委员会委员未通过律师年度执业注册或考核,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参加本委员会的全体委员会议,或无正当理由两次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十六条行业合规委员会的委员被取消委员资格,或自动放弃(辞去)委员资格,可从志愿团成员中进行增补,无人员可增补时,向理事会报请补选委员。

第十七条行业合规委员会每半年举行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必要时主任可召集临时全体委员会议。

全体委员会议决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表决通过。

全体委员会议召开时,律师协会分管行业合规委员会的会长或副会长以及监事会代表列席,并邀请主管司
法行政机关派员参加。

第十八条行业合规委员会内设若干评审组,负责对律师事务所合规管理作出评价。

各评审组由五至七名委员或外聘专家组成,并设组长一名,评审组成员均由主任指定人选。

第四章回避
第十九条在律师事务所合规评价过程中,行业合规委员会委员和纪律部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被评价律师事务所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相关人员或其近亲属在被评价律师事务所执业或工作的;
(二)相关人员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正在担任被评价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辩护人、法律顾问或存在其他法律服务关系的;
(三)相关人员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与被评价律师事务所正在合作办案的;
(四)相关人员或其近亲属与合规评价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合规评价公正、公平开展合规评价的。

第二十条对委员会委员、纪律部工作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得知相关人员姓名后七日内提出。

在合规评价过程中发现存在回避情形的,应当中止评价行为,待回避情形消除后恢复评价行为。

第二十一条对提出回避的申请,应当及时审查,及时作出是否准予回避的决定,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律师协会分管会长或副会长决定;委员的回避,由委员会的主任决定;对纪律部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委员会主任决定;对合
规评审人员的回避,由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五章合规监管
第二十三条组织律师事务所进行合规评选,评价标准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自律条例及本规则等规定执行。

委员会申请律师协会为通过评选的律师事务所颁发年度合规建设证书。

第二十四条行业合规委员会可根据律师事务所提出的申请,审查律师事务所是否符合合规评价标准。

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申请合规评价,应当填写合规评价申请表,由行业合规委员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行业合规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被投诉律师事务所符合合规评价受理的条件的,应当交由评审组对其进行合规评价。

第二十七条合规评审组应当要求被投诉律师事务所提交专项或者多项合规计划,并明确合规计划的承诺完成时限。

被投诉律师事务所的合规计划,主要围绕内部治理规范、业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规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律师事务所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规情况。

第二十八条合规评审组应当对被投诉律师事务所合规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与全面性进行审查,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规考察期限。

在合规考察期内,合规评审组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被投诉律师事务所合规计划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可以要求其定期书面报告合规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合规评审组在合规考察期届满后,应当对被投诉律师事务所的
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和考核,并制作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报送行业合规委员会。

第三十条律师事务所在合规评价中,所获得的年度合规建设证书、合规考察书面报告、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整改报告等合规材料,将作为违规处分或处理的参考依据。

合规评价达标的律师事务所出现首次轻微违规行为的,可视情节给予减轻或免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由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律师协会理事会对本规则作出的解释,与本规则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自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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