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1)分为四类:第一,决策主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设机关、社会经济组织或其他组织的决策机构或董事会。
第二,管理主体,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下设的管理部门,以及管理部门所属的职能机构,社会经济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及其所属的职能机构。
第三,实施主体,指直接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职工个人、个体户、专业户、重点户、作业组。
①2)两类:(1)经济管理主体, 如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它负有管理经济的职能,享有一定的权限,并按照这个权限进行管理。
(2)经济活动的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经济组织、个体户、农民。
②3)经济法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
但在特定条件下,公民个人或社会组织内部单位,也可以作为经济法主体,它们被称为经济法的特殊主体。
③4)三类:第一,经济行政机关,或称经济管理机关,是运行国家行政权力组织和管理国民经济的专门机关。
我国的经济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所属的经济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经济行政机关等。
第二,经济组织。
第三,公民。
公民大致分为三类:其一,作为消费者的公民,其二,作为生产者的公民,主要指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专门户;其三,与其他经济行政管理活动相联系的公民。
第四,其他主体,可以担任经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还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国家机关以及在中国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④5)由于经济法可依调整对象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类,因此经济法的主体便可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的主体。
宏观调控法的主体可分为两类:即代表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主体和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承受国家的宏观调控的主体。
前者可简称为调控主体,后者可简称为承受或受控主体。
市场规制法的主体也分两类:即代表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管理或规制的主体和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接受国家的市场规制的主体。
前者可简称为规制或管理主体,后者可简称为受制或市场主体。
⑤6)根据经济法主体所处的地位和形式的权能不同,可把它划分为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
第04章 经济法的主体和行为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分为两类: 一类是宏观调控机构和市场规制机构所实施的宏观调控行
为和市场规制行为,可合称为“调制行为”。 一类是受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直接影响的经营者所从事的
市场行为。 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具有主导地位。
(一)宏观调控行为 1、宏观调控行为以市场经济的存在为前提
第一节 经济法的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二、经济法主体的类型 三、经济法主体的差异性
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定义: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和 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和 个体。
二、经济法主体的类型
(一)宏观调控机构 (二)市场规制机构
(一)宏观调控机构
1、宏观调控机构主要是国家机构 2、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统一性 3、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权威性 4、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专业性 5、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民主性 6、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相对独立性
3.两者的职责和手段(工具)不同 宏观调控机构职责是调控宏观市场秩序,主要是规划科学
、财政公平、金融稳定、产业合理等,其所采取的调控手段是 发展规划、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等。
市场规制机构的职责是维护微观市场秩序,主要是维护正 当的竞争秩序、自由的竞争秩序、公平的交易秩序等,所以市 场规制机构所采取的规制手段是规制具体的市场行为,如规制 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等。
2、宏观调控行为是宏观领域的调控行为
• 宏观领域不是私人领域,而是公共领域 • 宏观领域是私人力量所不及的领域 • 宏观领域是市场机制力所不及的领域 • 宏观领域是关系国计民生、影响国泰民安的领域
3、宏观调控行为是有限调控行为
4、宏观调控行为需要发扬民主
5、宏观调控行为主要是法律调控行为
经济法主体制度(教育知识)
• 乡镇
立法、审查、批准、 决定、监督
•
2、中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管理部门 教书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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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特殊企业(相对于普通企业形态)
•
•
传统典型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公司企业
合作社
• 企业
传统非典型企业 国有企业
普通企业法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
(各类企业核心法 +相关配套性法规)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的概念与构成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的经济职权、经济职责、
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 第三节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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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又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 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是经济法律 关系的参加者,依法在经济管理、竞争、组织管 理性的流转和协作等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的 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成为纳税人;
•
公民个人:税收法律关系、工商管理法律
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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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济职权与经济职责 • 二、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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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济职权的概念
•
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经济法主体依法所享有
的,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对市场秩序进行
管理规制的资格。
•
经济管理职权
•
(主以体国家强制力目为的保障,不强得制随性意放弃)
• 2、不以给违法行为人民带事来责任经济上的不利后果 为唯一结果(经济法责行任政责≠任经济责任);
• 3、经济法责任具有综刑合事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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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统的责任理论
•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简述经济法主体种类
简述经济法主体种类
经济法的主体种类繁多,反映出国家经济的发展水平,以及法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相关实施条例,经济法的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公民和法人。
一、公民
公民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法》规定的18岁以上
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
根据该法律,公民具有采取法律行为能力,即具有合法的民事行为能力,其行为能够形成法律效力,具有完全民事权利和义务。
公民可以单独和其他公民共同结成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可以担任与民事诉讼有关的当事人。
例如,公民可以自行组建公司,或者以自然人的身份充任公司的股东或职员;公民也可以自行将财产出售、购买、租赁等,以及其他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此外,公民还可以以公民身份订立合同,即使没有法人法律行为能力的公民,也可以担任合同的当事人。
二、法人
法人是指依法受法律保护的经济组织,包括企业、团体、机构等。
根据《公司法》规定,法人可以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具有独立法人财产,其行为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在民事活动中受法律保护。
法人主体可以分为自然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法人财产独立,其行为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其所
拥有的民事权利、义务由其相应的股东或参与者来承担。
法人可以依法独立签订合同、以法人身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参与民事诉讼等。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主体种类包括公民、法人等。
在民事活动中,双方必须根据其身份和法律规定进行正确的行为,以避免经济纠纷的发生,维护民事诉讼的正当性和效力。
经济法的知识点
经济法的知识点经济法是指国家为调整和规范经济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是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经济法的知识点主要包括市场经济制度、经济法律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规制度等方面。
一、市场经济制度市场经济制度是指在一定的法律框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经济主体依法独立自主经营的经济体制。
市场经济制度的特征包括自由竞争、商品经济、价值规律、市场规律等。
经济法在市场经济制度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经济法通过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防止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
2. 促进经济发展:经济法为市场经济提供了有序的法律环境,保护投资者权益,鼓励创新创业,推动经济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
3. 调整资源配置:经济法通过税收、财产权保护等手段,引导资源合理配置,实现供求平衡,促进社会资源的高效利用。
二、经济法律主体经济法律主体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具有法律地位和权力义务的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
主要包括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伙企业、投资者、消费者等。
经济法律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经济主体的权利保护:经济法律主体享有合法权益,如财产权、知识产权等,经济法通过保护这些权益,维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2. 经济主体的义务规范:经济法规范了经济主体的行为规则,要求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经济活动,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3. 经济主体的责任追究:经济法规定了经济主体违法行为的责任和处罚,对经济主体进行法律监管和追责,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三、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活动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特点包括平等自愿、有偿交易、合同约束、法律保护等。
经济法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的约束力:经济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规则,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稳定和约束力。
经济法主体的观点
二十几年来各种专著、教材、文章提出的经济法主体概念很多,这里我们选取一些典型提法列举如下。
1)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既是经济权利的参与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
经济法主体是社会实体的一部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对确定经济法主体的范畴有着直接意义。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实体能够成为经济法的主体。
公民也可成为经济法主体。
②2)经济法主体是指参加社会经济活动,依法承担责任、拥有权利、享受利益的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部分分支机构,以及公民个人。
③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进行经济活动的自然人和社会经济组织,经由法律设定后成为具有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规定的那种实体。
多层次、多种类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总体特征。
多层次是指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主体都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多种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营规模、活动范围极不统一,是多种类的群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相互之间的不平等性。
最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能进行的活动只能是经济活动,这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特征。
①4)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②5)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之一。
所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它们既是经济权利的享有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活跃最积极的因素。
③6)经济法是调整政府在实现国家经济职能的活动中形成的纵向的管理关系的法律,因经济法律关系实际上就是纵向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由法律确认的拥有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就是经济法的主体。
因此,经济法主体就分为管理主体与管理受体。
管理受体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他主体和自主体。
④7)必须从事意志经济活动是经济法律关系的首要特征。
意志经济活动是指以国家意志为主导的经济活动。
地位高低不等、规模大小不同、经济成分各异的主体均可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这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多样性特征,由于在意志经济活动中,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不同,形成了在纵向经济法律关系中,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等特征。
第三章 经济法主体
二、市场主体分类的原则 (一)市场主体类型法定原则 为了规范市场主体,首先要固定市场主体类型,将市 场主体类型法定化的含义包括(1)名称固定化。如 经营者与消费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 者。(2)内涵特定化。应将不同名称所表示的市场 主体的法律特征固定化。 (二)符合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目的原则 任何一种市场主体类型的确立,都反映了国家对这种 市场主体进行干预的特定目的,往往基于某种特定 目的而肯定某种新的市场主体类型。如基于反垄断、 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扩大就业等目的,确立了中小 企业;基于发展高新技术目的,确立了高新技术企 业。
二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一)政府—市场框架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可以说是规范政府 与市场互动之法。 因此,经济法主体体系可设计为 政府—市场框架。 理论基础:经济学领域,基于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 政治学和社会学领域,私人欲望与公共欲望相联系; 法学领域,私益与公益,私法与公法划分。 现实基础:许多制度设计都是以政府与市场两个层次 展开的。如政府与企业由合一走向分开,一直是经 济立法关注的主题。
(二)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 在政府—市场框架互动过程中,派生出具有相对独立地 位的社会中间层,非政府公共组织大量出现,既履 行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某些职能,也替代了原来由 市场主体享有的某些职能。如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和股民 两层框架有局限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已出现政 府与市场之间不足以互补的现象,政府不足以弥补 市场的不足,市场不足以弥补政府的缺陷。 三层框架的理想模式:社会中间层有相对独立的地位, 政府通过社会中间层协调市场的力度与市场通过社 会中间层制约政府的力度均衡。
第三节 市场主体
一 、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 市场主体是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 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几乎不存在市场主体,市场 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是培育市场主体。 国务院法制局办公室所编的《有关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法规和政策》(1992-1996)就“市场主 体”单列一编,这表明“市场主体”一词已由学 术术语演变为具有特定内涵的法律概念。
经济法名词解释完整版
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但主要是组织法。
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
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
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管辖全部公司组织的总机构是总公司。
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分公司。
前者具有法人资格,后者不具有法人资格。
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体现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
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即国有工业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
《经济法》经济法主体
五、国家经济监督主体
按职能和法律地位划分,主要有: 权力监督主体:人大 行政监督主体: (一)一般行政监督主体: (二)专门行政监督主体:监察部、审计署
六、行为
宏观调控行为 微观规制行为 国有参与行为 涉外管制行为 市场监管行为
第三节 市场主业性与非行业性
根据是否有成员的行业或职业集体性
意义:明确其在中介组织体系中的特殊地 位;明晰与其他中介组织在性质和职能上 的区别;
3、评价性与非评价性
根据所提供的服务是否属于评价性服务
法律意义:明确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确 定共同的行为准则
4、专业服务性与佣金服务性
根据提供服务时是否直接以专业技术服务 为标的
第二节 企业法
一、企业法的概念
企业法是调整企业在设立、存续和终止过 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企业法的调整对象
企业以及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经济关系
企业在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 经济管理关系 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关系
三、企业法律体系
关于公司的规范性文件 关于合伙企业 关于独资企业的 关于国有企业的
第三节 专业服务中介组织
一、概念
专业服务中介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由一 定专业资格的人员组成,并以提供专业技 术性中间服务为经营手段的中介组织。 特征:专业法定性、社会评价性、企业经 营性
种类:合格评定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与保 险公估机构、专业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公 证与仲裁服务机构
二、组织形式与法律地位
二、经济管理主体的职权
经济法主体名词解释
经济法主体名词解释
经济法是以规范经济活动为主要内容,调整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国家和社会的经济利益的一门法律学科。
它主要涉及到以下主体名词的解释和运用:
企业:在经济法中,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设立、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企业是经济生产的主体,也是市场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
企业应该在遵守法律、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推动经济发展。
消费者:消费者是指为自己或者家庭、个体经营者消费商品、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经济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国家应该通过立法和监管,保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的合法权益。
竞争者:竞争者是指在同一市场条件下提供具有可替代性的商品或者服务,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市场竞争的市场主体。
竞争是市场经济中的核心要素,保护竞争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是经济法的重要任务之一。
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是指具有相关批准文件、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并从事金融业务的法人机构。
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它们应该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经济法》 经济法主体
第十八页,编辑于星期三:一点 三十八分。
七、 消费者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 或接受服务的居民。
“消费者是弱者”与“消费者主权”的理念 消费者权利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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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页,编辑于星期三:一点 三十八分。
第四节 社会中间层主体
一、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特征和职能 二、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法律地位 三、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类型
依据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 得方式主要有:
1.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根据有关国家机关的决定、 命令和特别授权而取得。
2. 经审批(特许)和登记注册而取得。
3. 经登记注册而取得。 4. 经法律、法规认可而取得。 5. 经章程、合同认可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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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页,编辑于星期三:一点 三十八分。
经济职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经济职权为国家机构独有,是一种专属的职务权限。 经济职权是以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为中心内容
的。 经济职权的行使受到法律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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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页,编辑于星期三:一点 三十八分。
二、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经济职权的内容
(一)宏观调控权
宏观决策的执行权 经济调节权 (二)市场管理权 它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行使管理国民经济职能时,对某些
第一,主体外延的广泛性。 第二,主体资格的重叠性。
第三,主体形态的多样性。 第四,主体能力的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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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页,编辑于星期三:一点 三十八分。
二、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依存和受制于所在的经 济体制,以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为基础,表明 各种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组合关系,综合展示 各种经济法主体的法律地位。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一、 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二、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三、 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经济法概论第四章(法律类)
调制受体,主要包括了市场主体的企业和居民等。 第三部门? 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或又称为志愿部门 (Voluntary sector),是一社会学与经济学名词, 意指在第一部门(Public sector,或称为公部门) 与第二部门(Private Sector,或称为私部门)之 外,既非政府单位、又非一般民营企业的事业单位 之总称。虽然各国对于第三部门的定义各自不同, 但一般来说第三部门单位大都是由政府编列预算或 私人企业出资,独立维持经营的事业体。一般常见 的社团法人、财团法人、基金会、非政府组织(NGO) 或非营利组织(NPO)通常都属于第三部门的范畴。 虽然每个第三部门单位成立的背景与营运方式都有 不同,但普遍来说第三部门单位通常具有像是以社 会公益为目的、不用缴税等特质。
(四)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主客二元结构” 一般认为,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目的是主观因素;行 为手段和结果是客体因素。 经济法主体行为主、客观要素,构成了行为内在的 “主客二元结构”,为深入、具体地研究各类经济 法主体的行为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框架,从而有助于 丰富经济法上的行为理论。这种“主客二元结构” 强调,经济法主体基于一定的认知能力,为实现一 定的目的,而采取一定的手段,会在客观上形成一 定的结果。这些主、客观要素,对于分析经济法主 体的行为,特别是分析和评价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 性,都是很重要的。
(二)主体组合中的主体差异 在经济法的主体组合中,还存在着主体的差 异性,这是经济法特殊性的一种表现。 这是因为每个经济法上的主体,都有自己的 追求目标。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经济环 境等市场失灵因素的存在,每个经济法上的 主体的认知能力、信息能力都是存在差异的。
四、主体资格取得的多维性和特殊性 (一)主体资格取得的多维性或多源性
经济法
名词解释1.经济法的基本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单的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法的特征就是经济法区别与其他部门法的特有征象,是表征经济法本质特点的概括性标志,经济法作为调整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其调整的调整关系式其他部门法都不调整的,这是经济法最突出的特点。
经济法的特征可以概括为现代性,经济性和规制性。
3.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的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或个体。
这里的组织体,可能是立法机关或执法机关,也可能是各类企业或非营利组织等;这里的个体,及法律上的非组织体,如本国公民,外国人等等。
4.权义结构:所谓权义结构,是指各类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与组合。
它是各类法律研究中都不能回避的核心问题。
5.财政法:财政法是调整在国家为了满足公共欲望、实现国家职能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6.预算:预算,或称国家预算,是指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计算,预算是政府的财政收支计划,由于会计年度通常为一年,因而预算的收入和支出也称为岁入和岁出。
简答题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类型?从调整范围上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宏观调控关系,另一个是市场规制关系,可以分别简称为调控关系和规制关系,或者合称为“调制关系”。
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最简单地说,就是调制关系。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基本类型,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可以分为财税关系、金融关系、计划关系,他们同各国在宏观调控方面通常采行的财税,金融,计划三大手段是一致的;市场规制关系也可以分为反垄断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消费者保护关系。
2.经济法宗旨中的目标(1)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目标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目标涉及经济法的二元目标或称双重目标;即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但首先是经济目标,同时,又与社会目标密切相关。
经济法的主体范围
经济法的主体范围
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包括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制度,旨在保护市场经济、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
经济法的主体范围涉及国家、企业、个人等多个方面。
首先,国家是经济法的主体之一。
国家通过制定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文件,对经济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国家的经济法规范了国家与市场的关系,确定了国家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和职责,包括国家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外贸出口等。
其次,企业也是经济法的主体之一。
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经济法为企业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经济法规范了企业的组织形式、经营行为、合同关系、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规范了企业的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此外,个人在经济法中也有其地位和作用。
个人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享有一定的经济权益和自由,但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经济法规范了个人在经济活动中的行为,包括个人的消费行为、劳动就业、合同订立等方面,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和秩序。
需要注意的是,经济法的主体范围是动态变化的,随着经济发展和社
会变革,新的主体可能会涌现出来,原有主体的地位和作用也可能会发生变化。
因此,经济法的制定和修订应该与时俱进,根据实际情况来调整主体范围和相关法律规定,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经济法主体制度详解
经济法主体制度详解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基础。
主体制度是指在经济法中,对于参与经济活动的各个主体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和保护的制度。
本文将从法人主体、自然人主体和特殊主体三个方面详细解析经济法主体制度。
一、法人主体法人主体是指拥有独立法律地位,能够独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或单位。
法人主体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
企业法人指的是以盈利为目的,依法成立的经济组织,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
事业单位法人指的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设立的非盈利组织,如学校、医院等。
其他组织法人包括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等。
法人主体享有与其法律地位相适应的权利,包括经济活动自由、财产权利、合同权利等。
同时,法人主体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如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在法人主体中,企业法人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组织形式,对于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自然人主体自然人主体是指自然人在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自然人主体的权利包括私有财产权、享有劳动收入权、知识产权等。
自然人主体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如纳税义务、遵守市场秩序等。
自然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可以自由选择职业、经营或参与生产经营等。
自然人作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不仅承担了经济风险,也享有相应的收益。
三、特殊主体特殊主体是指在一些特殊经济活动中拥有特殊地位和权力的主体。
特殊主体主要包括政府和国际组织。
政府是最具权力和责任的特殊主体,其在经济领域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宏观调控、组织市场竞争、制定经济政策等方面。
政府在经济活动中既是管理者,也是参与者,既要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又要保障公共利益。
国际组织是跨国性的特殊主体,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
国际组织通过制定国际经济规则、促进贸易自由化等方式,对全球经济秩序产生重要影响。
经济法主体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各种经济主体的参与经济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和规范。
经济法和民商法区别
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差异:1.调整对象不一样,公共经济关系和微观经济关系2.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法不一样3.法律价值,法律本位不一样4.在市场经济法制系统中间的地位和作用不一样联系 :民法是基本法,反应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地位经济法表现了政府体制,保证正常,自由的竞争环境。
经济法主体:1.国家经济管理主体2.经济活动主体3.自然人(花费者)4.社会中间层主体经济法的产生:1.市场经济内在,矛盾的必定产物2.国家职能发展的必经阶段3.法的自己发展的必定结果。
经济法主体系统:1.国家经济管理主体(权益机关和行政机关)2.经济活动主体3.社会中间层主体入侵商业奥密的种类:1.以偷窃,利诱,威迫或许其余不正当手段获取权益人的商业奥密2.表露,使用或许同意别人使用从前手段获取的权益人的商业奥密3.违犯商定或许违犯权益人有关守旧商业奥密的要求,表露,使用或许同意别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奥密4.第三人明知或许应知前款所列违纪行为获取使用或许表露别人的商业奥密,视为入侵商业奥密民事责任:1.停止伤害2.补偿损失 (1,依据专利侵权的补偿损失方式计算, 2 因侵权行为致使商业奥密已为民众所知悉的,应该依据该项商业奥密的商业价值确立伤害补偿额)横向垄断协议的种类:1.固定或许更改商品价钱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目或许销售数目3.切割销售市场或许原资料采买市场4.限制购置新技术新设施或许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结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设定的其余垄断协议垄断宽免的情况:1.为了改良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升产质量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一致产品规格,标准或许推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升中小经营着经营效率,加强中小经营着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俭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援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量严重降落或许生产显然剩余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余情况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1.以不公正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许以不公正廉价购置商品2.没有正当原因,以低于成本的价钱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原因,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原因,限制交易相对人只好与其进行交易或许只好与其指定的经营着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原因兜销产品,或许在交易是附带其余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原因,对条件同样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钱等交易条件上推行差异待遇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余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经营者集中的情况:1.经营者售并2.经营者经过获得股权或许财富的方式获得其余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经过合同样方式获得对其余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许可以对其余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反垄断法合用除外与宽免的差异:1.合用除外是指不合用反垄断法的决定,而宽免是在广泛合用法律规范的状况下的免去责任2.合用除外是在立法上的清除,宽免是在执法上的排出3.合用除外针对整个行业或许领域,宽免针对的是个案详细问题详细剖析4.合用除外拥有合法性,宽免考虑其合理性,利大于弊而被免去责任5.反垄断法的宽免一般要求经营者肩负证明其属于宽免情况的法律责任产质量量瑕疵责任定义:产质量量的合同责任,也称瑕疵责任或瑕疵担保责任,它是指产品不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不切合明示采纳的质量标准,或不切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示的质量状况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责任主体为销售者价钱法的订价形式:政府订价政府指导价经营者订价政府订价的范围:1.与公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要的很少量商品价钱2.资源稀缺的少量商品价钱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钱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钱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钱价风格控举措:限制差价或收益率,规定限价,推行抬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存案制度等干涉措施财政法系统:1.财政管理系统法2.估算法3.财政收入法4.财政支出法不正当竞争行为:1.引人误会的虚假宣传行为2.不妥廉价销售及其法律规制3.兜销或附带其余不合理的调价4. 不妥有奖销售行为及其法律规制(a;采纳谎称有奖成心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诈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经济法主体名词解释
经济法主体名词解释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市场经济中,参与经济活动、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责任的各种组织和个人。
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等。
下面对这些经济法主体进行详细解释。
一、国家:国家是指一个具有统一权力和制定、实施、执行法律的主权组织。
在经济法中,国家是经济法主体的最高权力机构。
国家在经济领域的作用主要包括制定和发布经济法规、维护经济秩序、管理国家经济命脉等。
二、法人:法人是指依法成立、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等。
法人作为经济法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享有的经济权利,在市场经济中能够进行各种经济活动。
三、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具有独立经济组织形态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单位等。
非法人组织同样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责任,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经济作用。
四、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
自然人作为个体经济行为主体,在经济领域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行使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
自然人在市场经济中通过劳动、经营、投资等方式参与经济活动,并享有相应的收益和义务。
经济法主体的主要特点包括法律地位、经济权利和经济责任。
作为经济法主体,其行为受到法律的制约和保护,有权享受经济利益,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经济法主体通过合法行为实现自身的经济目标,促进经济的发展与繁荣。
总之,经济法主体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参与者,包括国家、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它们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作用,通过合法的经济行为推动经济的发展,并在法律框架下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济法主体的规范和保护是经济法的核心内容,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的繁荣与社会的进步。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体系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体系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体系是指在经济活动中,经济法赋予各个主体的权利。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权利:企业作为经济法主体享有自主经营权、自由选择经营活动的权利,有权依法开展市场竞争活动,并享有经营自有财产的权利等。
2. 个体工商户权利:个体工商户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法主体,享有合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有权依法使用自有资产、享有劳动成果等权利。
3. 消费者权利:消费者作为经济活动中的弱势群体,享有合法消费权、公平交易权、信息权等。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并享有退换货的权利。
4. 劳动者权利:劳动者享有合法劳动的权利,包括根据合同约定获得工资报酬的权利,享有休假、休息的权利,有权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权利。
5. 投资者权利:投资者享有依法进行投资的权利,包括自由选择投资项目的权利、依法取得投资回报的权利、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等。
6. 债权人权利:债权人享有获得债权证明、收取应收账款的权利,并依法享有拍卖、变卖抵偿债务的权利等。
7. 土地所有权人权利: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合法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的权利,有权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收取土地租金等。
以上权利体系构成了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基础,促进了经济主体间的平等交易和公平竞争。
经济法的主体名词解释
经济法的主体名词解释导言: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对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参与经济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经济法中,主体是指通过其行为能够产生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经济法,我们需要对其中涉及的主体名词进行解释和理解。
一、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在经济法中,自然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具有承担权益和义务的能力。
自然人在经济活动中可以作为经济主体参与合同的订立、经营管理、投资交易等行为。
同时,自然人也有相应的权利被保护,如财产权、人身权等。
二、法人法人是指在法律上独立存在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在经济法中,法人作为一个集体主体,具有与自然人相似的权益和义务。
法人可以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和义务,并且可以通过自身的行为参与各种经济活动,如开展经营活动、签署合同、承担责任等。
法人的存在为经济活动提供了较为稳定的法律主体,同时也为企业和社会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三、其他组织除了自然人和法人外,经济法中还存在着一些其他组织作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
这些组织包括合伙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
这些组织在经济法中也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并拥有一定的权益和义务。
合伙企业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组织形式,在经济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机关和事业单位作为特定的组织形式,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也需要受到一定的法律规范和保护。
结语:经济法的主体名词对于我们理解和应用经济法具有重要意义。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在经济法中承担着不同的权益和义务。
了解和理解这些主体名词的含义和作用,是我们正确应用经济法、保护自身权益的基础。
在实践中,我们应建立正确的经济法意识,依法经营、合规经营,共同构建和谐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通过对经济法主体名词的解释,我们加深了对经济法的理解,并意识到经济主体的重要性。
在未来的法律实践中,我们应该加强对经济法的学习,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促进经济活动的合规性和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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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经济行政系统的传统框架 重构地方经济管理系统的框架
第三节 市 场 主 体
一、 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 二、 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配置 三、 市场主体分类的原则 四、 投资者 五、 经营者 六、 劳动者 七、 消费者
一、 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
1.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根据有关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和特别授权而取得。
2. 经审批(特许)和登记注册而取得。
3. 经登记注册而取得。
4. 经法律、法规认可而取得。
5. 经章程、合同认可而取得。
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
一、 经济管理主体的界定 二、 经济管理主体的资格 三、 经济管理主体的双重身份 四、 经济管理主体的层级框架
(一) 市场主体的部门法属性 经济法中的市场主体制度,是实施不同市场主体差别待遇的制度。经济法所确立的各种 市场主体的地位都具有特殊性,并且各自只适用于特定范围内的社会实体。
(二) 市场主体的资格 一般市场主体资格 特殊市场主体资格
二、 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配置
(一) 市场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配置
经济法主体较之民法、行政法的主体,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主体外延的广泛性。 第二,主体资格的重叠性。 第三,主体形态的多样性。 第四,主体能力的差异性。
二、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依存和受制于所在的经济体制,以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为基础,表明各种 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组合关系,综合展示各种经济法主体的法律地位。
(二) 市场主体与政府主体和社会中间层主 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
三、 市场主体分类的原则
(一) 市场主体类型法定原则 (二) 符合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目的原则 (三) 多标准并存原则
四、 投资者
(一) 投资者的界定 投资者一般是指将其拥有的货币、实物或无形财产投入企业,取得出资者所有权,以追求保
值增值目标并承担一定风险的市场主体。 (二) 投资者的资格 (三) 投资者的类型 法人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 国有投资者与非国有投资者 内资投资者与外资投资者
一、 经济管理主体的界定
经济管理主体是指具有经济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具有经
济职能的部门或机构。
经济管理主体具有下述主
2. 二是统一性与个别性相结合。
3. 它既是一个整体性的、抽象性的主体,即政府;又是一个在系统内部分工框架中的个 别的、具体的经济管理机关。
六、 劳动者
劳动者,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 劳动者的权利以劳动力所有权为核心,是劳动力所有权的具体展开。 劳动者法律地位的确立,应当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劳动者是劳动力资源的载体。二是劳动者
是弱者。
七、 消费者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 “消费者是弱者”与“消费者主权”的理念 消费者权利的制度设计
经济法经济法主体
第七章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 第三节 市 场 主 体 第四节 社会中间层主体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一、 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二、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三、 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一、 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据经济法享 有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人。
五、 经营者
经营者,是指依法获准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但它不同于企业法中的“经营者”(实际上是指 “经营管理者”)。
我国作为经营者的社会实体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以及从事营利 性活动的事业单位。
经营者的资格一般有意志能力、经营范围、财产能力、技术能力几个方面的内容。
二、 经济管理主体的资格
经济管理机关既可以成为行政法主体,也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可否认为,行政法主体资格 是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基础。
关于经济管理主体资格的立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职权法定。 第二,权限适当。 第三,权责对称。
三、 经济管理主体的双重身份
(一) 双重身份的界定和存在模式 现代各国的经济管理主体,都兼有公共管理者与国有资产所有者(简称所有者)双重身份。 两种身份的存在有多种模式:
“主从—分开”模式 “并重—合一”模式 “并重—分开”模式 (二) 双重身份分开的方式 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实践中,公共管理者与所有者的分开有机关分开和规则分开两种思路。
四、 经济管理主体的层级框架
(一) 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内涵 (二) 中央—地方政府关系的改革 (三) 地方政府的地位
中央政府集权应该建立在地方政府分权的基础之上,无论是中央政府集权还是地方政府 分权都是有限的。
社会中间层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职能,可作应有职能、得有职能和实有职能之区分,以 及共有职能和各自特有职能之区分。其应有和共有职能中主要包括三项职能:一是辅助职能。 二是干预与制约职能。三是协调职能。
二、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法律地位
经济法应当从社会中间层主体所参加的多维度的经济关系中,多方位把握其地位。其中,在 以下三种关系中的定位尤为重要: 社会中间层主体与政府主体的关系 社会中间层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 社会中间层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
第四节 社会中间层主体
一、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特征和职能 二、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法律地位 三、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类型
一、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特征和职能
社会中间层主体,也被称为非政府公共组织或者机构、准公权力主体。其主要特征有四:一 是中介性。二是公共性。三是民间性。当然,其民间性并不排斥其受政府委托而承担某些带 有经济社会管理特征的职能。四是专业性。
关于经济法主体体系的基本框架,有两种模式值得介绍: (一) “政府—市场”框架 (二) “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
三、 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经济法主体资格,又称经济法人格,即一定社会实体依法能够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资
格。
对不同的社会实体或经济法主体而言,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方式不尽相同。
依据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