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经济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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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中间层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职能,可作应有职能、得有职能和实有职能之区分,以 及共有职能和各自特有职能之区分。其应有和共有职能中主要包括三项职能:一是辅助职能。 二是干预与制约职能。三是协调职能。
二、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法律地位
经济法应当从社会中间层主体所参加的多维度的经济关系中,多方位把握其地位。其中,在 以下三种关系中的定位尤为重要: 社会中间层主体与政府主体的关系 社会中间层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 社会中间层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经济法主体
第七章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 第三节 市 场 主 体 第四节 社会中间层主体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一、 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二、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三、 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一、 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据经济法享 有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人。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划分关系 (四) 地方经济行政系统的框架设计
我国地方经济行政系统的传统框架 重构地方经济管理系统的框架
第三节 市 场 主 体
一、 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 二、 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配置 三、 市场主体分类的原则 四、 投资者 五、 经营者 六、 劳动者 七、 消费者
一、 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
“主从—分开”模式 “并重—合一”模式 “并重—分开”模式 (二) 双重身份分开的方式 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实践中,公共管理者与所有者的分开有机关分开和规则分开两种思路。
四、 经济管理主体的层级框架
(一) 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内涵 (二) 中央—地方政府关系的改革 (三) 地方政府的地位
中央政府集权应该建立在地方政府分权的基础之上,无论是中央政府集权还是地方政府 分权都是有限的。
第四节 社会中间层主体
一、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特征和职能 二、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法律地位 三、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类型
一、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特征和职能
社会中间层主体,也被称为非政府公共组织或者机构、准公权力主体。其主要特征有四:一 是中介性。二是公共性。三是民间性。当然,其民间性并不排斥其受政府委托而承担某些带 有经济社会管理特征的职能。四是专业性。
Fra Baidu bibliotek 二、 经济管理主体的资格
经济管理机关既可以成为行政法主体,也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可否认为,行政法主体资格 是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基础。
关于经济管理主体资格的立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职权法定。 第二,权限适当。 第三,权责对称。
三、 经济管理主体的双重身份
(一) 双重身份的界定和存在模式 现代各国的经济管理主体,都兼有公共管理者与国有资产所有者(简称所有者)双重身份。 两种身份的存在有多种模式:
经济法主体较之民法、行政法的主体,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主体外延的广泛性。 第二,主体资格的重叠性。 第三,主体形态的多样性。 第四,主体能力的差异性。
二、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依存和受制于所在的经济体制,以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为基础,表明各种 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组合关系,综合展示各种经济法主体的法律地位。
六、 劳动者
劳动者,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 劳动者的权利以劳动力所有权为核心,是劳动力所有权的具体展开。 劳动者法律地位的确立,应当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劳动者是劳动力资源的载体。二是劳动者
是弱者。
七、 消费者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 “消费者是弱者”与“消费者主权”的理念 消费者权利的制度设计
关于经济法主体体系的基本框架,有两种模式值得介绍: (一) “政府—市场”框架 (二) “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
三、 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经济法主体资格,又称经济法人格,即一定社会实体依法能够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资
格。
对不同的社会实体或经济法主体而言,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方式不尽相同。
依据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主要有:
五、 经营者
经营者,是指依法获准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但它不同于企业法中的“经营者”(实际上是指 “经营管理者”)。
我国作为经营者的社会实体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以及从事营利 性活动的事业单位。
经营者的资格一般有意志能力、经营范围、财产能力、技术能力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 市场主体的部门法属性 经济法中的市场主体制度,是实施不同市场主体差别待遇的制度。经济法所确立的各种 市场主体的地位都具有特殊性,并且各自只适用于特定范围内的社会实体。
(二) 市场主体的资格 一般市场主体资格 特殊市场主体资格
二、 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配置
(一) 市场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配置
一、 经济管理主体的界定
经济管理主体是指具有经济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具有经
济职能的部门或机构。
经济管理主体具有下述主要特征:
1. 一是经济性与管理性相结合。
2. 二是统一性与个别性相结合。
3. 它既是一个整体性的、抽象性的主体,即政府;又是一个在系统内部分工框架中的个 别的、具体的经济管理机关。
1.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根据有关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和特别授权而取得。
2. 经审批(特许)和登记注册而取得。
3. 经登记注册而取得。
4. 经法律、法规认可而取得。
5. 经章程、合同认可而取得。
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
一、 经济管理主体的界定 二、 经济管理主体的资格 三、 经济管理主体的双重身份 四、 经济管理主体的层级框架
(二) 市场主体与政府主体和社会中间层主 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
三、 市场主体分类的原则
(一) 市场主体类型法定原则 (二) 符合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目的原则 (三) 多标准并存原则
四、 投资者
(一) 投资者的界定 投资者一般是指将其拥有的货币、实物或无形财产投入企业,取得出资者所有权,以追求保
值增值目标并承担一定风险的市场主体。 (二) 投资者的资格 (三) 投资者的类型 法人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 国有投资者与非国有投资者 内资投资者与外资投资者
二、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法律地位
经济法应当从社会中间层主体所参加的多维度的经济关系中,多方位把握其地位。其中,在 以下三种关系中的定位尤为重要: 社会中间层主体与政府主体的关系 社会中间层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 社会中间层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经济法主体
第七章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 第三节 市 场 主 体 第四节 社会中间层主体
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概述
一、 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二、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三、 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一、 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据经济法享 有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人。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划分关系 (四) 地方经济行政系统的框架设计
我国地方经济行政系统的传统框架 重构地方经济管理系统的框架
第三节 市 场 主 体
一、 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 二、 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配置 三、 市场主体分类的原则 四、 投资者 五、 经营者 六、 劳动者 七、 消费者
一、 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
“主从—分开”模式 “并重—合一”模式 “并重—分开”模式 (二) 双重身份分开的方式 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实践中,公共管理者与所有者的分开有机关分开和规则分开两种思路。
四、 经济管理主体的层级框架
(一) 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内涵 (二) 中央—地方政府关系的改革 (三) 地方政府的地位
中央政府集权应该建立在地方政府分权的基础之上,无论是中央政府集权还是地方政府 分权都是有限的。
第四节 社会中间层主体
一、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特征和职能 二、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法律地位 三、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类型
一、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特征和职能
社会中间层主体,也被称为非政府公共组织或者机构、准公权力主体。其主要特征有四:一 是中介性。二是公共性。三是民间性。当然,其民间性并不排斥其受政府委托而承担某些带 有经济社会管理特征的职能。四是专业性。
Fra Baidu bibliotek 二、 经济管理主体的资格
经济管理机关既可以成为行政法主体,也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可否认为,行政法主体资格 是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基础。
关于经济管理主体资格的立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职权法定。 第二,权限适当。 第三,权责对称。
三、 经济管理主体的双重身份
(一) 双重身份的界定和存在模式 现代各国的经济管理主体,都兼有公共管理者与国有资产所有者(简称所有者)双重身份。 两种身份的存在有多种模式:
经济法主体较之民法、行政法的主体,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主体外延的广泛性。 第二,主体资格的重叠性。 第三,主体形态的多样性。 第四,主体能力的差异性。
二、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经济法主体的体系,依存和受制于所在的经济体制,以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为基础,表明各种 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组合关系,综合展示各种经济法主体的法律地位。
六、 劳动者
劳动者,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 劳动者的权利以劳动力所有权为核心,是劳动力所有权的具体展开。 劳动者法律地位的确立,应当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劳动者是劳动力资源的载体。二是劳动者
是弱者。
七、 消费者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 “消费者是弱者”与“消费者主权”的理念 消费者权利的制度设计
关于经济法主体体系的基本框架,有两种模式值得介绍: (一) “政府—市场”框架 (二) “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
三、 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经济法主体资格,又称经济法人格,即一定社会实体依法能够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资
格。
对不同的社会实体或经济法主体而言,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方式不尽相同。
依据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主要有:
五、 经营者
经营者,是指依法获准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但它不同于企业法中的“经营者”(实际上是指 “经营管理者”)。
我国作为经营者的社会实体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以及从事营利 性活动的事业单位。
经营者的资格一般有意志能力、经营范围、财产能力、技术能力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 市场主体的部门法属性 经济法中的市场主体制度,是实施不同市场主体差别待遇的制度。经济法所确立的各种 市场主体的地位都具有特殊性,并且各自只适用于特定范围内的社会实体。
(二) 市场主体的资格 一般市场主体资格 特殊市场主体资格
二、 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配置
(一) 市场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配置
一、 经济管理主体的界定
经济管理主体是指具有经济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具有经
济职能的部门或机构。
经济管理主体具有下述主要特征:
1. 一是经济性与管理性相结合。
2. 二是统一性与个别性相结合。
3. 它既是一个整体性的、抽象性的主体,即政府;又是一个在系统内部分工框架中的个 别的、具体的经济管理机关。
1.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根据有关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和特别授权而取得。
2. 经审批(特许)和登记注册而取得。
3. 经登记注册而取得。
4. 经法律、法规认可而取得。
5. 经章程、合同认可而取得。
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
一、 经济管理主体的界定 二、 经济管理主体的资格 三、 经济管理主体的双重身份 四、 经济管理主体的层级框架
(二) 市场主体与政府主体和社会中间层主 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
三、 市场主体分类的原则
(一) 市场主体类型法定原则 (二) 符合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目的原则 (三) 多标准并存原则
四、 投资者
(一) 投资者的界定 投资者一般是指将其拥有的货币、实物或无形财产投入企业,取得出资者所有权,以追求保
值增值目标并承担一定风险的市场主体。 (二) 投资者的资格 (三) 投资者的类型 法人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 国有投资者与非国有投资者 内资投资者与外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