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识标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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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米) mm2(平方毫米) 或者 cm2(平方厘米) d㎡(平方分米)
㎡(平方米)
15
b 标注字符高度
标注净含量(Qn ) Qn≤50g Qn≤50mL
50g <Qn≤200g 50mL<Qn≤ 200mL 200g<Qn≤1000g 200mL<Qn≤Fra Baidu bibliotek000mL
Qn>1kg Qn>1L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
标注净含量(Qn)的量限
Qn<1000克 Qn≥1000克 Qn <1000毫升 Qn≥1000毫升 Qn <100厘米 Qn≥100厘米
Qn <100平方厘米
1平方分米≤Qn <100平方分米 Qn≥1平方米
计量单位
g(克) kg(千克) mL (ml)(毫升) L (l)(升) ㎜(毫米)或者㎝(厘米)
中华人民共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2009年10月1日
2 检疫总局 第100号令《化妆品 2007-07-24 起各级质量技术
标识管理规定》
监督部门予以查
处)
3
GB 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 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2008-06-17
2009-10-01
4
《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 命名指南》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商标名 通用 属性 名名
阿芙 保湿 乳液
哎呀呀 护手 霜 贞采源 定型 水
8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可以是注册商标,也允许使用非注册商标;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 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
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 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化妆品标识标注规定
1
主要内容
一、化妆品定义 二、化妆品标签标识涉及主要法规 三、化妆品标识标注规定解析 四、化妆品标识常见问题
2
一、化妆品定义
以涂抹、洒、喷或其它类似方式,施于人体
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
等),以达到清洁、芳香、改变外观、修正 人体气味、保养、保持良好状态目的的产品。
9
卫生许可证编号、特殊用途 化妆品批准文号等
可视面
10 安全警告用语
可视面
11
宜标注内容:使用指南、储 存条件
可视面
6
展示面:化妆品在陈列时,除底部外能被消费 者看到的任何面。
可视面:化妆品在不破坏包装的情况下,消费 者能够看到的任何面。
7
(1)产品名称
应反映化妆品的真实属 性,由商标法、通用名 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
17
(4)全成分标注
依据: GB 5296.3-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18
化妆品成分表
本条款是对化妆品成分表的标注要求。 本 条款是对在产品标签上标注配料时加入的成 分以及标注方法的具体要求。其目的是为了 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消费者的健康, 便于政府的监管。 化妆品成分标注时,如 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文字应以中文标 签为准。
2)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 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三个部分组成。
3)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 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 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 表示的计数单位)。
14
a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
质量 体积 长度
面积
标签上的成分表应冠以“成分:”,
可视面
3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 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可视面,生产批号除外
4 净含量
展示面,如因包装原因无法标注时 也可标注在可视面上。
5 化妆品成分表
可视面,如无法按要求标注时可参 照本条指南的相关内容。
5
序 号
标识内容
6 产品标准号
标识位置 可视面或说明书上
7 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
可视面
8 卫生许可证证编号及标志 可视面
分类方式:使用目的(清洁、基础护肤、美 容类等);剂型(液体、乳液、膏霜、块状、 粉类等);年龄和性别分类(男士化妆品, 婴儿化妆品等)
3
二 化妆品标签标识涉及主要法规
序 号
标准(规定)名称
公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75号令
2005-5-30
2006-6-1
2008-09-01
11
委托加工或分装的化妆品标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
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 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 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 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 称。
字符的最小高度(mm) 2 3 4 6 2
16
1)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 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 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2)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 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 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 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2010-02-05
2010-02-05
4
三、化妆品标识标注规定解析 --化妆品标识强制标注内容及具体标识位置
序号
标识内容
标识位置
展示面的显著位置。如因包装原因
1
产品名称
无法标注时,也可以标注在可视面 上。系列产品的序号或色标号允许
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2
化妆品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实际生产加工地
9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 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 以相同字号标注产品名称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 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10
(2)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承 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生产 者可以直接从事产品的制造行为,也可以不直 接从事产品的制造行为的合法经营企业。
12
2)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 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3)净含量
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 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13
1)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 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 商品的净含量。
㎡(平方米)
15
b 标注字符高度
标注净含量(Qn ) Qn≤50g Qn≤50mL
50g <Qn≤200g 50mL<Qn≤ 200mL 200g<Qn≤1000g 200mL<Qn≤Fra Baidu bibliotek000mL
Qn>1kg Qn>1L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
标注净含量(Qn)的量限
Qn<1000克 Qn≥1000克 Qn <1000毫升 Qn≥1000毫升 Qn <100厘米 Qn≥100厘米
Qn <100平方厘米
1平方分米≤Qn <100平方分米 Qn≥1平方米
计量单位
g(克) kg(千克) mL (ml)(毫升) L (l)(升) ㎜(毫米)或者㎝(厘米)
中华人民共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2009年10月1日
2 检疫总局 第100号令《化妆品 2007-07-24 起各级质量技术
标识管理规定》
监督部门予以查
处)
3
GB 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 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2008-06-17
2009-10-01
4
《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 命名指南》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商标名 通用 属性 名名
阿芙 保湿 乳液
哎呀呀 护手 霜 贞采源 定型 水
8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可以是注册商标,也允许使用非注册商标;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 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
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 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化妆品标识标注规定
1
主要内容
一、化妆品定义 二、化妆品标签标识涉及主要法规 三、化妆品标识标注规定解析 四、化妆品标识常见问题
2
一、化妆品定义
以涂抹、洒、喷或其它类似方式,施于人体
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
等),以达到清洁、芳香、改变外观、修正 人体气味、保养、保持良好状态目的的产品。
9
卫生许可证编号、特殊用途 化妆品批准文号等
可视面
10 安全警告用语
可视面
11
宜标注内容:使用指南、储 存条件
可视面
6
展示面:化妆品在陈列时,除底部外能被消费 者看到的任何面。
可视面:化妆品在不破坏包装的情况下,消费 者能够看到的任何面。
7
(1)产品名称
应反映化妆品的真实属 性,由商标法、通用名 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
17
(4)全成分标注
依据: GB 5296.3-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18
化妆品成分表
本条款是对化妆品成分表的标注要求。 本 条款是对在产品标签上标注配料时加入的成 分以及标注方法的具体要求。其目的是为了 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消费者的健康, 便于政府的监管。 化妆品成分标注时,如 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文字应以中文标 签为准。
2)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 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三个部分组成。
3)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 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 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 表示的计数单位)。
14
a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
质量 体积 长度
面积
标签上的成分表应冠以“成分:”,
可视面
3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 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可视面,生产批号除外
4 净含量
展示面,如因包装原因无法标注时 也可标注在可视面上。
5 化妆品成分表
可视面,如无法按要求标注时可参 照本条指南的相关内容。
5
序 号
标识内容
6 产品标准号
标识位置 可视面或说明书上
7 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
可视面
8 卫生许可证证编号及标志 可视面
分类方式:使用目的(清洁、基础护肤、美 容类等);剂型(液体、乳液、膏霜、块状、 粉类等);年龄和性别分类(男士化妆品, 婴儿化妆品等)
3
二 化妆品标签标识涉及主要法规
序 号
标准(规定)名称
公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75号令
2005-5-30
2006-6-1
2008-09-01
11
委托加工或分装的化妆品标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
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 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 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 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 称。
字符的最小高度(mm) 2 3 4 6 2
16
1)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 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 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2)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 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 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 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2010-02-05
2010-02-05
4
三、化妆品标识标注规定解析 --化妆品标识强制标注内容及具体标识位置
序号
标识内容
标识位置
展示面的显著位置。如因包装原因
1
产品名称
无法标注时,也可以标注在可视面 上。系列产品的序号或色标号允许
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2
化妆品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实际生产加工地
9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 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 以相同字号标注产品名称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 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10
(2)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承 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生产 者可以直接从事产品的制造行为,也可以不直 接从事产品的制造行为的合法经营企业。
12
2)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 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3)净含量
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 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13
1)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 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 商品的净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