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识标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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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标注有哪些要求?

化妆品标签标注有哪些要求?

化妆品标签标注有哪些要求?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化妆品标签标注的内容主要要求有:一、化妆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注册人或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化妆品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八)使用方法;(九)安全警示用语;(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具有包装盒的产品,还应当同时在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至少标注第(一)(七)项内容。

二、化妆品产品名称标注要求产品中文名称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显著位置连续标注,且至少有一处以引导语形式引出。

化妆品中文名称不得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进行命名,注册商标、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或其他必须使用字母、符号的除外。

产品中文名称中的注册商标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在产品标签中对其含义予以解释说明。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应当是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注册证编号,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进行标注。

三、化妆品标签文字要求化妆品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使用其他文字或符号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上使用规范汉字予以相应的解释说明,网址、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及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除外。

四、化妆品全成分标注要求化妆品标签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并以“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并按照配方含量的降序列出。

化妆品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超过0.1%(w/w)的成分的,所有不超过0.1%(w/w)的成分应当以“其他微量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另行进行标注,可不按照配方含量的降序列出。

化妆品成分应当使用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进行标注。

以复配或混合原料形式进行配方填报的,应当以其中每个成分在配方中的含量作为判别是否为微量成分的依据。

化妆品管理标识规定(3篇)

化妆品管理标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化妆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对化妆品实行标识管理制度,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第四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三)生产许可证编号;(四)生产日期和批号;(五)净含量;(六)成分表;(七)适用人群;(八)使用方法;(九)注意事项;(十)生产标准;(十一)其他依法应当标注的内容。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字体、字号应当清晰易读;(二)颜色应当醒目,与背景形成对比;(三)标识内容应当与产品实际相符;(四)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绝对化等误导性语言;(五)不得使用与产品无关的图案、标识;(六)不得擅自更改、覆盖、涂抹标识。

第七条化妆品标识的标注位置应当合理,便于消费者识别。

第三章化妆品标识的具体规定第八条化妆品产品名称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不得使用夸大、虚假的宣传用语。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当标注真实、准确,与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和地址一致。

第十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应当标注在产品标识的显著位置,格式为“国妆生产许字第XXXX号”。

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日期和批号应当标注在产品标识的显著位置,格式为“生产日期:XXXX年XX月XX日,批号:XXXX”。

第十二条化妆品净含量应当标注在产品标识的显著位置,单位为克(g)或者毫升(ml)。

第十三条化妆品成分表应当标注在产品标识的显著位置,按照国家规定的顺序和方式列出成分名称。

化妆品标识标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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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 志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39号) 2010年第39号
关于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新 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 例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 现将有关的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使用事宜公告如 下: 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产品生产企业自行加印 (贴)。企业使用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时,可根 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自2010年6月1日起,之前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 企业在2010年6月1日起18个月内可以继续使用原已 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包装物。
7
(1)产品名称 应反映化妆品的真实属 性,由商标法、通用名 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商标名 通用 属性 名 名 阿芙 保湿 乳液 哎呀呀 护手 霜 贞采源 定型 水
8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可以是注册商标,也允许使用非注册商标;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 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 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 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1
产品名称
2 3 4
化妆品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可视面 实际生产加工地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 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净含量 可视面,生产批号除外 展示面,如因包装原因无法标注时 也可标注在可视面上。 可视面,如无法按要求标注时可参 照本条指南的相关内容。
5
5
化妆品成分表
序 标识内容 号
标识位置
6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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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标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规定化妆品标签是指化妆品包装上的文字、图案、符号等标识物,用于提示消费者有关该化妆品的信息和使用要求。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使用化妆品,国家对化妆品标签做出了一些规定。

1. 产品名称:化妆品标签上应明确标注产品的通用名称或主要成分,并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

产品名称应真实、准确地反映化妆品的特性。

2. 生产厂商信息:包括生产厂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时进行咨询或投诉。

3. 净含量:明确标注产品容量或重量,有时也要注明净含量单位,如毫升、克等,以便消费者能够正确购买和使用。

4. 保质期:标注化妆品的保质期或有效期限,以确保消费者在使用时符合产品要求。

一般采用“生产日期/保质期”或“有效期至”的形式表述。

5. 产品功效:化妆品标签上可以宣传产品的功效与特点,但宣传内容不能夸大、虚假或误导消费者,也不能违背国家有关规定。

6. 使用方法:说明如何正确使用该化妆品,包括使用部位、使用方法、使用频率等。

特别是对于含有特殊功效或使用方法的化妆品,标签上应明确指导。

7. 警示语:对于一些存在风险的化妆品,如具有刺激性、敏感性或可能引起过敏反应的化妆品,需要在标签上进行警示说明,以提醒消费者注意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8. 成分表:在化妆品标签上应当附上化妆品的成分表,明确标示各种成分的名称及含量。

这样能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成分,判断是否符合个人的需求和过敏反应。

9. 批准文号:国家对涉及特定功能或具有特殊药理作用的化妆品,要求在标签上标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其他相关机构颁发的批准文号。

以上是化妆品标签标识的一些基本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的规范,有关部门还在制定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确保化妆品标签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同时,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化妆品时,也应仔细阅读标签上的信息,选择符合自己需求的产品,并按照使用说明正确使用。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化妆品产品的使用、销售和监管等方面的规定,旨在确保化妆品产品的安全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以下是通常的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的内容:
1. 标签规定:化妆品产品的标签应包含以下内容: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使用方法、成分表、净含量、批号等信息。

标签应以中文显示,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

2. 标签内容真实性:化妆品标签上的内容应准确、真实,不得误导消费者。

禁止使用虚假宣传、夸大功效、隐瞒风险等不良行为。

3. 标签语言:化妆品标签应以国家通用语言为主,如中文。

可以在国内市场需求的基础上,同时使用其他语言。

4. 标识要求:化妆品产品标识必须清晰、易识别,不能模糊、模仿其他产品或混淆消费者的判断。

5. 标识可追溯性:化妆品产品的标签应包含批号等信息,以便追溯质量问题和召回等相关事宜。

6. 标签更新:当化妆品产品发生规格、成分、安全性等方面的变更时,应及时更新标签。

7. 标识法规遵守:化妆品标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企业应确保生产的化妆品产品的标签符合相关要求,且不得随意更改、撕掉或篡改标签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可能因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的标签要求和管理规定应根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来确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一、前言化妆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产品之一,为了保证消费者的利益和安全,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二、标识内容1. 产品名称化妆品标识上应明确标注产品的名称,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辨认。

产品名称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2. 成分表化妆品的成分表是消费者了解产品成分的重要途径,标识上应当明确列出产品的成分和含量。

成分表的百分比应当准确无误,不得隐瞒或伪装成分信息。

3. 用途和功能标识上应明确标注化妆品的用途和功能,以便消费者能够选择适合自己需要的产品。

用途和功能的描述应当真实可信,不得夸大或虚假宣传。

4. 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化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使用过期化妆品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伤害。

因此,标识上应明确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确保消费者能够及时识别过期产品。

5. 生产厂商和联系方式化妆品标识上应明确标注产品的生产厂商和联系方式,以方便消费者进行咨询、投诉或反馈。

生产厂商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应准确无误,不得虚假宣传或隐藏真实信息。

6. 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化妆品标识上应明确标注产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以帮助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避免不必要的伤害或风险发生。

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明确简明,不得含糊不清或宽泛解释。

三、标识形式1. 标签或包装盒化妆品标识可以采用标签或包装盒的形式进行,标签或包装盒应当有足够的空间来容纳标识内容。

标签或包装盒的材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影响。

2. 字体和字号化妆品标识上的字体应当清晰可辨,字号应当适当,以保证消费者能够方便地阅读。

字体和字号的选择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影响标识内容的准确传达。

3. 语言和表述化妆品标识上的语言应当通俗易懂,表述应当准确简洁,以便消费者能够快速理解和识别。

如果化妆品销售国际化,标识上的语言应根据销售地区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化妆品产品标识规范

化妆品产品标识规范

化妆品产品标识规范引言:化妆品的产品标识是消费者了解和选择产品的重要依据,它不仅涵盖了产品的基本信息,还关系到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直观认识。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规范化妆品产品标识已成为各行业的共识。

本文将从化妆品产品标识的内容要求、法律法规等多方面展开论述。

一、标识要求1.1 产品名称标识产品名称标识是化妆品的核心标识信息。

应准确显示产品名称,并采用与产品类型相符的字体、字号、颜色等,确保清晰易辨,便于消费者理解。

1.2 成分标识成分标识是化妆品标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准确、详尽地列示产品的主要成分。

其中,涉及可能引起过敏反应的成分,应以加粗、加大字号等方式进行标注,以提醒消费者。

1.3 净含量标识净含量标识是反映化妆品包装容量大小的标识,应采用明确的表示单位(如毫升、克)进行标注。

标识位置宜设置在使用便利的地方,字体宜选择与其他标识信息不同的颜色、大小,使其一目了然。

1.4 保质期标识化妆品保质期标识是消费者购买化妆品时重要的参考信息之一。

应以“保质期”等词汇标注,并标明具体的期限,如年月日形式。

标识位置应易于辨认,可以采用文字、图示或二维码等形式呈现。

1.5 生产日期标识生产日期标识是消费者判断化妆品是否过期的重要依据。

应明确标注“生产日期”等词汇,并标明具体的日期,如年月日形式。

标识位置应明显易懂,避免模糊或隐蔽,同时遵循可读性和耐久性原则。

二、法律法规规范2.1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是化妆品标识的法律依据,其中明确了化妆品标识的内容要求、字体大小等规定。

生产企业应遵守该规范,确保标识信息的真实、准确、明确。

2.2 食品药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化妆品作为特殊商品,在标签和包装上的要求同样受到食品药品监管的法律法规的约束。

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这些规定对化妆品的标识、声明、广告等内容都有相应规范。

三、行业自律规范3.1 化妆品行业协会标准化妆品行业协会经常发布标准、规范等文件,旨在引导企业规范产品标识。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本(3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本(3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本一、标识内容1. 化妆品名称化妆品名称应明确、准确,符合化妆品名称命名规定。

2. 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应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的名称一致,不得出现虚假、夸大宣传等情况。

3. 商品批号商品批号应按照国家标准编制,清晰、准确。

4. 可使用日期可使用日期应明确标注,清晰、易于阅读。

若化妆品在特定温度下有更短的使用期限,应在标识上额外标注。

5. 使用方法使用方法应简明扼要、准确,防止误导和错误使用。

6. 质量保证期限质量保证期限应明确标注,清晰、易于阅读。

如化妆品在特定温度下有更短的质量保证期限,应在标识上额外标注。

7. 净含量净含量应准确标注,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8. 成分表成分表应列明化妆品中的主要成分、添加剂和浓度等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了解产品的成分和成分含量,以便做出明智选择。

9. 储存条件若化妆品需特殊储存条件,如低温、避光等,应在标识上清晰标注。

10. 使用注意事项使用注意事项应简明扼要、准确,提醒消费者阅读并遵守。

二、标识形式1. 字体标识文字应使用清晰易读的字体,字体大小不得小于规定的最小字号。

2. 颜色标识文字应使用明亮、清晰、易于辨别的颜色,不得采用虚假、夸张的颜色。

3. 版面标识版面应布局合理、清晰易读,文字、图形应相互配合。

4. 图形图形应准确、清晰,不得虚假宣传或与实际情况不符。

5. 语言文字标识上的语言文字应准确、规范,不得存在错误、夸大虚假等情况。

三、标识制作与印刷1. 材质标识材质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标识质量和耐久性。

2. 打印方式标识应采用合适的打印方式,确保标识清晰、易读。

3. 印刷质量标识印刷质量应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确保标识的可辨识性和质量。

四、标识审核与审批1. 标识审核化妆品标识应经过相关部门审核,确保标识内容、形式和制作符合要求。

2. 标识审批标识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出具审批证明文件。

五、标识监督与管理1. 监督机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与管理,严禁虚假、夸大宣传等违法行为。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3篇)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标签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进口的化妆品及其标签。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化妆品的质量、成分、功能、用途、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信息等内容。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标签内容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应与产品实物相符,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语言。

(二)净含量:以克(g)或毫升(mL)为单位,标明产品总量。

(三)成分表: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按照一定顺序列出化妆品中的成分,包括成分名称、含量等信息。

(四)生产日期:标注生产日期,以年、月、日或年、月表示。

(五)保质期:标注产品保质期,以月、年表示。

(六)使用方法:根据产品特性,提供正确的使用方法。

(七)注意事项:标注产品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如过敏测试、避免接触眼睛等。

(八)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标注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九)生产许可证号:标注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

(十)执行标准: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

(十一)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如产品认证标志、环保标志等。

第六条特殊化妆品标签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号。

(二)特殊化妆品注册日期。

(三)特殊化妆品功效。

(四)特殊化妆品适用人群。

(五)特殊化妆品禁忌人群。

第三章标签格式第七条化妆品标签的格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标签尺寸:根据产品包装和形状,合理确定标签尺寸。

(二)字体:使用易于辨认的字体,如宋体、黑体等。

(三)颜色:使用清晰、醒目的颜色,避免使用容易产生误导的颜色。

(四)布局:合理布局标签内容,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阅读。

(五)图片:如使用图片,应与产品实物相符,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图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规范化妆品标识的使用,准确传达化妆品信息,确保化妆品市场的正常运行。

以下是化妆品标识管理的相关规定:一、化妆品标识的要求:1. 标识应清晰、易识别、易阅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并与产品包装相一致。

2. 化妆品标识应用中文标注,特定产品可在中文标注的基础上,加注本国常用文字。

3. 化妆品标识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夸大或误导消费者。

4. 化妆品的标签应明确标示产品的品牌、型号、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5. 化妆品的标签应明确标示生产厂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同时还应指明经销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6. 化妆品标识中不得使用与该产品性能、性质和功能无关的信息,并且不得包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内容。

二、特定化妆品标识的要求:1. 防晒类化妆品标识中,应明确标示SPF值、PA值,以及相关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2. 美白类化妆品标识中,应明确标示功效成分的名称和含量限度,并注明相关注意事项。

3. 抗皱类化妆品标识中,应明确标示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和含量限度,并注明相关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4. 特殊用途化妆品标识中,应明确标示特殊用途、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如眼部特殊用途化妆品、婴幼儿专用化妆品等。

三、化妆品标识的核查和监督:1.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对标识内容进行核查,确保标识内容的真实、准确。

2. 市场监管部门有权对化妆品标识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对标识存在问题的化妆品进行处罚,包括责令停产、通报批评、罚款等。

3. 消费者有权对化妆品标识内容进行投诉举报,并有权要求生产企业提供标识相关的证据材料。

以上是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通过规范化妆品标识的使用,可以提高消费者对化妆品信息的认知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化妆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加强对标识内容的核查和管理,确保标识内容的真实、准确,提高消费者对化妆品标识的信任度。

化妆品标识标注规定-PPT

化妆品标识标注规定-PPT
委托加工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得,应当标注委托 企业得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得名称,或者仅 标注委托企业得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不具有其 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得,应当标注委托企 业得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得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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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得名称 和分装者得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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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 志得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39号) 2010年第39号
关于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得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新 修订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 例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现将 有关得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使用事宜公告如下:
九大类特殊用途化妆品
育发 染发 烫发 脱毛 美乳 健美 除臭 防晒 祛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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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化妆品标签常见质量问题
使用医疗术语或绝对用语 特殊化妆品无批准文号 外文无中文 品名无属性名 执行标准错误 字体高度不够 漏标部分强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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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g <Qn≤200g 50mL<Qn≤ 200mL 200g<Qn≤1000g 200mL<Qn≤1000mL
Qn>1kg Qn>1L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
字符得最小高度(mm) 2 3 4 6 2
17
1)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得,应 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得净含量和总件数,或 者标注总净含量。
9
卫生许可证编号、特殊用途 化妆品批准文号等
可视面
10 安全警告用语
可视面
宜标注内容:使用指南、储 11 存条件
可视面
6
展示面:化妆品在陈列时,除底部外能被消费者看 到得任何面。
可视面:化妆品在不破坏包装得情况下,消费者能 够看到得任何面。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标签和标识内容规定:标签和标识上应包含产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有效期、主要成分、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信息,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明确标注。

2. 标签和标识设计规定:标签和标识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相关规定,不得使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同时,标签和标识应清晰易懂、字体规范、不得使用过度修饰或违法违规图案。

3. 标签和标识语言规定:标签和标识上的文字应使用国家推行的官方语言,并严禁使用侮辱性、歧视性、低俗的词语,保证产品宣传的合法合规性。

4. 标签和标识的真实性:标签和标识上的信息应真实准确,不得包含虚假宣传或夸大成分功效的信息。

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应准确无误,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

5. 标签和标识审核和验收: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对标签和标识进行严格的审核和验收,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并正确无误。

相关监管部门也会进行定期抽查和监督,对违规的标签和标识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和加强监管而制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这些规定进行标签和标识的设计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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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需要标注的内容

化妆品标签需要标注的内容

化妆品通用标签规定必须标注的十大内容:
一、名称:需符合国家、行业、企业产品标准或反映化妆品真实性,要简明、易懂。

在使
用新创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化妆品分类规定的名称,反映产品真实性。

产品名称也
必须标注在主视面。

二、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应标明产品制造、分装者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
化妆品也要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指香港、澳门、台湾)、制造者的名称地址或经
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华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三、内装物量:要标明产品净含量。

四、日期标注:日期标注包括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用日期,且除生产批号外都要标在产品包装的可视面。

五、全成分标注:在产品包装可视面按加入量降序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

六、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执行标准号。

七、进口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

八、特殊用途化妆品还须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

九、必要时标明产品的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

十、必要时要注明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本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本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标识的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化妆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化妆品标识的活动。

第三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清晰,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明确标示相关的功能、成分、使用方法、保质期以及生产企业等信息。

第二章标识要求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悬挂于化妆品包装上,字迹清晰可辨,不能脱落、模糊或被遮挡。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使用标准汉字书写,字体大小不得小于2毫米,涉及特殊行业术语时应使用相应术语。

第七条化妆品标识应使用精神风貌良好的语言文字,不得含有低俗、侮辱性的词语或图案。

第八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产品批准文号、净含量、保质期等必要信息。

第九条化妆品标识的标示内容应符合国家公认的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反道德伦理,不得涉及不健康、不正当的宣传行为。

第十条化妆品标识应当设有中文和英文标示,标示位置应清晰明确。

第三章标识审核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前应进行标识审核,确保化妆品标识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可以委托经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标识审核。

第十三条标识审核机构审核应综合考虑化妆品标识的合规性、合理性和符合性。

第十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妥善保存标识审核相关文件,以备日后需要。

第四章标识违规处理第十五条对于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化妆品标识,相关主管部门有权责令生产企业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对于多次违反本规定要求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相关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暂停生产、撤销许可证等措施。

第十七条对于因违规标识导致的消费者投诉,生产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向消费者赔偿损失。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化妆品标识管理部门应建立相关的标识管理制度、监督机制、投诉处理机构等。

第十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按照标识管理部门的要求,在指定平台上提交标识审核申请。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范本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范本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范本一、标签内容要求1. 产品名称:标签上应明确标示产品的名称,确保准确无误。

2. 成分:标签上应列明产品的主要成分,以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成分组成。

3. 净含量:标签上应明确标示产品的净含量,以确保消费者能够正确了解产品的规格。

4. 使用方法:标签上应简明扼要地列出产品的使用方法,帮助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

5. 保存方法:标签上应明确标示产品的保存方法和期限,以确保产品在有效期内得到妥善保存。

6. 厂家信息:标签上应明确标示产品的厂家信息,包括厂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7. 生产日期和批号:标签上应明确标示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批号,以便追溯产品的生产过程和质量。

8. 警示语:标签上应有适当的警示语,以提醒消费者使用产品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二、标签设计要求1. 字体:标签上的字体应清晰易读,字号适中,以确保消费者能够轻松阅读标签上的内容。

2. 颜色:标签上的文字和图案颜色应鲜明清晰,以便消费者能够清楚地辨认。

3. 图案和图片:标签上的图案和图片应与产品特性相关,并清晰易识,避免出现模糊、失真的情况。

4. 语言:标签上的语言应使用本地常用语言,以确保消费者能够理解标签上的内容。

5. 布局:标签的布局应合理,内容排列清晰有序,不拥挤,以便消费者能够轻松找到所需信息。

三、标签标识管理要求1. 真实合法:标签上的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涉及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信息。

2. 安全合规:标签上的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不得含有禁用或限用的成分。

3. 标识醒目:标签上的内容应明确醒目,字体大小适中,不得使用过小或模糊的字体。

4. 信息完整:标签上的内容应完整,不得漏掉重要信息或删减与消费者权益相关的内容。

5. 标识一致:同一款化妆品的不同包装上的标签内容应一致,不得存在差异。

6. 标签更换:标签上的内容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换标签,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取最新的产品信息。

四、标签标识管理流程1. 设计阶段:在产品设计阶段,应将标签设计纳入考虑,确保标签能够清晰、准确地传达产品信息。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模版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模版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模版一、概述化妆品标识是化妆品生产企业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和保障产品质量的重要方式之一。

为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管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提高化妆品市场的信任度和质量水平,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标识内容1. 产品名称:化妆品产品名称应真实、明确地表达产品的性质和用途,不得夸大或误导消费者。

2. 生产企业名称: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在标识上标明企业名称,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生产来源。

3. 产品批号:化妆品应按批号进行管理,标识上应标明产品的生产批号,以便追溯产品的生产和质量状况。

4. 产品规格:化妆品标识上应标明产品的规格,包括净含量和包装规格等,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使用寿命和使用方法。

5. 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化妆品标识上应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使用期限。

6. 使用注意事项:化妆品标识上应标明产品的使用注意事项,包括适用人群、使用方法、储存条件等,以便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

7. 成分表:化妆品标识上应标明产品的主要成分,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成分组成和可能引发的过敏反应。

8. 产品说明书:化妆品标识上应标明是否附有产品说明书,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详细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9.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化妆品标识上应标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以便消费者查证产品是否合法生产。

10. 质量标志:化妆品标识上应标明产品的质量标志,包括国家标准标志、质量认证标志等,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质量水平。

三、标识形式化妆品标识可以采用标签、包装、说明书等形式进行,标识内容应真实、准确、清晰可辨。

四、标识位置1. 包装箱:化妆品标识应标在包装箱的显著位置,以便消费者在购买时能够清楚地看到。

2. 包装盒:化妆品标识应标在包装盒的显著位置,以便消费者在打开包装时能够清楚地看到。

3. 瓶盖:化妆品标识应标在瓶盖的显著位置,以便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能够清晰地看到。

五、标识要求1. 标识应使用标准化的字体和字号,保证清晰可辨。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前言化妆品标识是化妆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重要部分,它为消费者提供了产品的基本信息和使用说明,是消费者选择和使用化妆品的重要依据。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被制定,对化妆品标识的内容、格式、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使得化妆品标识呈现出统一规范的标准。

化妆品标识要求1.标识的名称:化妆品标识的名称一般应为“化妆品标识”、“产品标识”、“使用说明”等,标识名称应该简洁明了。

2.标识的位置:化妆品标识应置于包装的外包装上,标识应当清晰易懂,不得脱落或变形。

3.标识的内容:化妆品标识应包括下列内容:•化妆品名称:应明确标示化妆品的产品名称,不得模糊、混淆。

•化妆品成分:化妆品标识应详细列出化妆品的成分,尤其是适用于不同肤质、具有特殊功效或存在过敏原等化妆品,应标注其特殊成分。

•净含量:化妆品标识中应明确净含量,单位应为重量或容量。

•保质期:化妆品的保质期要求必须明确标示在标识上。

•生产厂家:化妆品标识应列出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名称、地址、电话等。

•使用方法:化妆品标识应明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警示及注意事项: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和或禁忌症状应在标识上予以提醒。

•批号:化妆品标识应明确产品的批号。

•监制标志:必要时可以在化妆品标识上标注产品监制标志。

4.标识的颜色和字体:化妆品标识的颜色和字体应当与整个包装的风格一致,具有美观性和易辨识性。

5.标识的语言:化妆品标识应提供中文标识,外文标识可以在中文标识下注明。

6.标识的字体大小:化妆品标识中的文字应明确、清晰、易辨认,字体大小也应适中,以保障消费者的阅读体验和权益。

化妆品标识管理化妆品标识管理是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性工作。

以下是化妆品标识管理的主要内容和要求:1.厂家应该建立健全标识制度,保障化妆品标识的符合规范。

2.厂家应该建立符合标准的存储、保管标识的设施和措施,确保标识的完整、干净和保持清晰易读。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四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四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化妆品标识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化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和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管理。

第三条化妆品标识应符合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即化妆品标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宣传的内容。

(二)准确权威原则,即化妆品标识应具备准确、权威的信息。

(三)易识别原则,即化妆品标识应易于被消费者识别和理解。

(四)完整一致原则,即化妆品标识应完整、一致,并与化妆品实物相符。

第四条化妆品标识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基本信息:(一)化妆品名称;(二)化妆品净含量;(三)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四)批准文号、备案号、许可证号等法定标识;(五)用法用量;(六)保质期或有效期。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的形式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使用中文标识,如有需要,可在中文标识旁加用其他国际通用标识;(二)标识应采用不易脱落、不易模糊的方式制作,确保标识的清晰可辨;(三)标识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对人体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要求第六条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应与化妆品实物的名称相符,不得与其他化妆品混淆。

第七条化妆品净含量应以克、毫克、升、毫升等实际计量单位标示,不得使用模糊不清的词语。

第八条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列明法定注册名称和详细地址,不得使用缩写、简称或模糊不清的方式。

第九条批准文号、备案号、许可证号等法定标识应真实有效,不得使用过期、已吊销或伪造的标识。

第十条用法用量应简明清晰,不得含有误导性的内容,不得宣扬超标或过量使用。

第十一条保质期或有效期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标示,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并在标识上明确说明储存条件。

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可能相对较小,为了便于消费者阅读,应采用清晰易读的字体和良好的对比度。

第三章化妆品标识的备案和管理第十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对所生产的化妆品标识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化妆品名称、净含量、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批准文号等基本信息。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标识内容的规定:化妆品的标识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许可证号、生产企业名称和
地址、净含量、用途、成分以及使用方法等相关信息。

标识内容必须真实、准确,符
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 标识形式的规定:化妆品标识可以采用贴标、印刷、打码等方式进行,必须清晰可见,并与产品包装相协调。

标识的字体和图案应当易于识别,并保证信息的持久性和
不易模糊。

3. 标识语言的规定:化妆品标识应使用中文,标明中文名称和标识内容。

如果使用外
文标识,需同时标注中文名称和标识内容。

4. 标识位置的规定:化妆品的标识应当放置在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易于消费者辨别。

对于小包装的化妆品,标识内容可以印刷在包装盒或外包装上。

5. 标识审核和备案:生产企业在生产化妆品前,应向相关监督部门备案,并提交包括
标识内容在内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6. 标识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标识管理规定的行为,监督部门有权给予警告、罚款、下
架等处罚,并将违规行为公示。

严重违法的情况下,还可能吊销生产许可证。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的出台,旨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确保化妆品标识内容真实、准确,提高化妆品卫生安全水平。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的目的是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生产专供出口的化妆品不适用于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材料。

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

化妆品企业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的要求完整标注有关内容,并对标签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

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如“xx例有效”,“xx%有效”等类似用语。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明确、完整地标识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特进字(xxxx)第xxxx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备进字(xxxx)第xxxx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特字(xxxx)第xxxx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xx-XK-xxxx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xx-XK-xxxx号”)。

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例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批准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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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识标注规定
1
主要内容
一、化妆品定义 二、化妆品标签标识涉及主要法规 三、化妆品标识标注规定解析 四、化妆品标识常见问题
2
一、化妆品定义
以涂抹、洒、喷或其它类似方式,施于人体
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
等),以达到清洁、芳香、改变外观、修正 人体气味、保养、保持良好状态目的的产品。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商标名 通用 属性 名名
阿芙 保湿 乳液
哎呀呀 护手 霜 贞采源 定型 水
8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可以是注册商标,也允许使用非注册商标;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 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
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 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12
2)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 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3)净含量
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 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13
1)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 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 商品的净含量。
11
委托加工或分装的化妆品标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
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 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 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 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 称。
分类方式:使用目的(清洁、基础护肤、美 容类等);剂型(液体、乳液、膏霜、块状、 粉类等);年龄和性别分类(男士化妆品, 婴儿化妆品等)
3
二 化妆品标签标识涉及主要法规
序 号
标准(规定)名称
公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75号令
2005-5-30
2006-6-1
2008-09-01
可视面
3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 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可视面,生产批号除外
4 净含量
展示面,如因包装原因无法标注时 也可标注在可视面上。
5 化妆品成分表
可视面,如无法按要求标注时可参 照本条指南的相关内容。
5
序 号
标识内容
6 产品标准号
标识位置 可视面或说明书上
7 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
可视面
8 卫生许可证证编号及标志 可视面
2010-02-05
2010-02-05
4
三、化妆品标识标注规定解析 --化妆品标识强制标注内容及具体标识位置
序号
标识内容
标识位置
展示面的显著位置。如因包装原因
1
产品名称
无法标注时,也可以标注在可视面 上。系列产品的序号或色标号允许
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2
化妆品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实际生产加工地
标签上的成分表应冠以“成分:”,
9
卫生许可证编号、特殊用途 化妆品批准文号等
可视面
10 安全警告用语
可视面
11
宜标注内容:使用指南、储 存条件
可视面
6Hale Waihona Puke 展示面:化妆品在陈列时,除底部外能被消费 者看到的任何面。
可视面:化妆品在不破坏包装的情况下,消费 者能够看到的任何面。
7
(1)产品名称
应反映化妆品的真实属 性,由商标法、通用名 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
17
(4)全成分标注
依据: GB 5296.3-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18
化妆品成分表
本条款是对化妆品成分表的标注要求。 本 条款是对在产品标签上标注配料时加入的成 分以及标注方法的具体要求。其目的是为了 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消费者的健康, 便于政府的监管。 化妆品成分标注时,如 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文字应以中文标 签为准。
m(米) mm2(平方毫米) 或者 cm2(平方厘米) d㎡(平方分米)
㎡(平方米)
15
b 标注字符高度
标注净含量(Qn ) Qn≤50g Qn≤50mL
50g <Qn≤200g 50mL<Qn≤ 200mL 200g<Qn≤1000g 200mL<Qn≤1000mL
Qn>1kg Qn>1L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
2)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 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三个部分组成。
3)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 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 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 表示的计数单位)。
14
a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
质量 体积 长度
面积
字符的最小高度(mm) 2 3 4 6 2
16
1)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 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 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2)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 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 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 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中华人民共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2009年10月1日
2 检疫总局 第100号令《化妆品 2007-07-24 起各级质量技术
标识管理规定》
监督部门予以查
处)
3
GB 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 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2008-06-17
2009-10-01
4
《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 命名指南》
标注净含量(Qn)的量限
Qn<1000克 Qn≥1000克 Qn <1000毫升 Qn≥1000毫升 Qn <100厘米 Qn≥100厘米
Qn <100平方厘米
1平方分米≤Qn <100平方分米 Qn≥1平方米
计量单位
g(克) kg(千克) mL (ml)(毫升) L (l)(升) ㎜(毫米)或者㎝(厘米)
9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 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 以相同字号标注产品名称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 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10
(2)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承 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生产 者可以直接从事产品的制造行为,也可以不直 接从事产品的制造行为的合法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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