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类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要点(20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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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验收监测内容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管理、运行及其 效果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全面的检查与测试。 环保设施分为: 1、建设项目为自身污染物达标排放或满足污染 物总量控制的要求而必须采取的治理措施。 2、建设项目为维护其影响的生态环境而必须采 取的环境保护工程措施包括:生态恢复工程、绿 化工程、边坡防护工程等。 3、建设项目为满足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对原有 污染物一并治理的要求以及为新建项目污染物排 放总量控制要求而承担的区域环境污染综合整治 和区域污染物排放削减中的污染治理工作而建设 的污染治理设施。 (“以新带老”和“区域削 减”)
上述第一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设施、装置、设备
a.专用于环境、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 b .既是生产工艺中的一个环节,同时又具有 环境保护功能; c.用于污染物回收与综合利用; d.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测工作配套; e.用于防止潜在突发性污染事故。

3 验收监测一般工作程序和结果报告形式


若需进行环境质量监测时,水环境质量测
试一般为:1~3天、每天1~2次;空气质量 测试一般不少于3天、采样时间按GB30951996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执行(20142015我省有的地市已相继按GB3095-2012 执行);环境噪声测试一般不少于2天, 测试频次按相关标准执行; 对考核处理效率的测试,可选择主要因子 并适当减少监测频次。



影响环境质量的污染物,包括:《环境影响评价 报告书(表)》及其批复中,有明确规定或要求 考虑的影响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环境质量的污染物; 试生产中已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地方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对当地环境质量已产生 影响的污染物;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根据当前环境保护管理的要求和规定而确定的 对环境质量有影响的污染物; 对“环境影响评价”中涉及有电磁辐射和振动内 容的,应将电磁辐射和振动列入应监测的污染因 子(电磁、电离辐射由辐射站负责验收监测); 废水、废气和工业固(液)体废物排放总量。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要求(试 行)》附录一、附录二已列出部分类型废水水质 监测因子和废气监测因子及参数。
污染物排 放监测
环境质量 监测
总量 核算
公众意 见调查
编写验收监测报告(表) 环保设 施运行 情况 污染物 排放情 况 环境 质量 情况 调查、检 查、核查 情况 监测数据 的合理性 判断 结论 与 建议
2)、报告形式




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 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 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 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只对 有一定污染物排放规模和按要求应设有废水、废 气、噪声处理设施的污染源进行监测。 若编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监测内容较 多的建设项目或有专章分析的,可为建设项目竣 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根据验收监测方案,对建设项目的废气、废水、 废渣及噪声治理设施的效率和排放情况进行监 测,对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情况进行监 测,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1)、在进行现场监测之前及过程当中,应随时监视 验收监测的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的运行工况,一旦 运行工况达不到验收监测的要求时应停止监测,待 工况调整至满足要求时,再继续进行监测。 可通过查看中控室、投料情况、污水处理站负荷等 方式考评工况。 2)、验收监测组应及时处理并统计监测数据,对照 有关技术资料,分析监测数据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分析监测过程中存在的有关生产运行工况、处理效 率、排放情况等方面的问题,并及时与建设单位沟 通找出产生问题的原因,并对生产和处理设施运行 情况进行调整,对监测工作进行调整。
验收时执行的环境标准表;
环评时污染物总量控制与验收时监测的污染物实 际排放总量推算对照表;
环境敏感点验收监测表; 污染物(源强)与相对应的治理设施(措施)一 览表。

4)、编制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的时间要求

编制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项目,应在完成现场 监测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编制竣工验收监测表的项目,应在完成现场监 测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监测表。



(1)环境影响评价时,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行文确 认的环评执行标准。 (2)环评和环评批复确认的评价标准,或行政主 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需要规定的特殊标准限值。 (3)按照现行标准执行(《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 境保护验收适用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 [2002]222号):当发布实施新的排放标准,或某 项污染物排放标准被新发布实施的标准修订废止 时,应执行新的排放标准,并以原环境影响报告 书批准的时间作为项目的建设时间确定执行的标 准值。)
5 验收监测污染因子的确定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环保篇)中确定的需要测定的污染物; 建设项目投产后,在生产中使用的原辅材料、燃料, 产生的产品、中间产物、废物(料),以及其他涉 及的特征污染物和一般性污染物; 现行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有关污染 物; 国家规定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指标(若该指标无评价 执行标准,则不进行评价,仅用于计算总量); 厂界环境噪声(包括敏感建筑物噪声); 生活污水中的污染物及生活用锅炉废气中的污染物;
3)、现场监测完成后,应立即对带回实验室 的样品进行分析,并尽快对验收监测的所有 数据进行整理、统计和分析。对照验收标准, 分析环保设施的处理效率、排放浓度和总量、 环境质量的达标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及 时与建设单位沟通,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 如存在偶发性原因,可在排除偶发性原因后 进行复测。 4)、对现场踏勘中提出的整改建议要进行核 实是否完成整改。 5)、对现场踏勘是存疑或遗漏的事项进行补 看。 6)、区域污染削减工作的调查。
资料收集、现场调查
1)、工作程序 环评报告
及批复 项目、工程 概况
初步设计文件 及批复
其他基础资料
环保保设施、 措施(列表)
污染物排放 情况
环保要求
编制验收监测方案
监测范围 及布点
监测因子及 采样频次
监测方法
验收 标准
调查、检 查内容
实施现场监测、调查 环保设施 处理效率 监测 环境 管理 检查 环评批复和 试生产复函 要求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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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



1)、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验收监测应在工况稳定、生产 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负荷达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 对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标准规定执行)的情况下进行。 水泥行业验收监测期间负荷要求为80%。 炉窑测试工况须在最大热负荷下进行,或最大生产能力的热 负荷下进行。 2)、在无法短期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负 荷的建设项目中,对其可以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 %以上负荷的部分,进行分期验收监测,并由建设单位向行 政主管部门提请分期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 用的建设项目,也应分期进行验收监测。 3)、对规定的试生产期内,生产负荷无法调整达到75%以上 时,在于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对已完工的工程和设备进行 验收监测,并注明实际工况情况。
3)、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方案、报告(表)要求 、内容和格式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
要求(试行)》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发[2000]38号,2000.2.22)中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附录四~附录八。 “三同时表”采用08年新颁布的三同时 表。


增加《关于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 收监测工作的通知》(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川环 发[2003]001号,2003.1.7)六个对照表中内容:
(4)国家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 行 (环函„2004‟145号 )。 (5)建设项目本身为综合性工程,由不同行业项目组成, 如果污染物分别由不同排放口排放,分别执行不同的行 业标准。对于污水混合排放的排污口,原来是根据各类 污水最高允许排水量,按权重来计算排污口的混合排放 浓度(公式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附 录A);2008年后的标准是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 的浓度限值。 (6)对于既是生产工艺特征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没有 规定的,可参照综合排放标准执行;若目前无标准限定 的,可参照执行以下标准: a、环评、初设选用的标准执行; b、污水进入污水处理厂,该污水处理厂允许的进水浓度 指标。
பைடு நூலகம்
6 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频次


对有明显生产周期的污染物排放稳定的建设项目, 对污染物的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为2~3个周期, 每个周期3~5次(不应少于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次 数); 对无明显生产周期、稳定、连续生产的建设项目, 废气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采3个 样;废水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4 次;厂界环境噪声测试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昼夜 各2次;固体废物(液)采样和测试一般不少于6 次(堆场采样和分析样品数都不应少于6个);
工业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监测要点
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 龚必辅 2015年07月
1 验收监测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列》(国务院令253号 1998);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局 令 第13号 2001);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及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要 求(试行)》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0]38号, 2000.2.22); 《关于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的通 知》(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川环发[2003]001号, 2003.1.7); 2.1.4《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适用标准有关问题 的复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2]222号, 2002.8.21.); 《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 知》(国家环保部环办[2008]70号,2008.9.18); 建设项目环评、环评批复、环评执行标准函; 各标准、标准解释、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技术规范等。
4 验收监测执行标准
1)、标准管理依据(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 》 《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 导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 17号 )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 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 第9号 )

2)、验收监测采用标准

(7)环境质量标准根据功能区划分来确定。
(8)监测方法和测试方法选用: a、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中
有相配套的监测方法和分析方法; b、当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附录 中配套的测试方法和布点方法被发布实施的 标准取代或包含时,按新发布的标准执行; c、其他国家现行的或行业现行的标准测试 方法; d、《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 版) 》和《水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 (第 四版) 中推荐的测试方法。
8 验收公示
依据:《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 公示的通知》(环办[2003]26号) 公示材料(不包括涉密建设项目)由验收监测 单位按照环办[2003]26号附件《公示材料的内 容及格式要求》编写,在提交验收监测报告 (表)同时,提交相应的公示材料(包括电子 文档)。

9 现场监测


对污染物确实稳定排放的建设项目,废水和废气 的监测频次可适当减少,废气采样和测试频次不 得少于3个样品,废水采样和测试频次不少于2天, 每天3次; 对污染物排放不稳定的建设项目,必须适当增加 采样频次,以便能够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实际情况; 对型号、功能相同的多个小型环境保护设施效率 测试和达标排放检测,可采用随机抽测方法进行。 抽测的原则为:随机抽测设施数量比例应不小于 同样设施总数量的50%;
验收监测涉及标准包括评价标准和测试方法标 准两个部分,评价标准又分为验收监测执行标 准和验收监测参照标准。 验收监测执行标准作为判定建设项目能否达标 排放的标准,是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 依据。验收监测参照标准一般不作为竣工验收 的依据。 执行参照标准时,应附加必要说明。

3)、标准选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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