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混肥结块检验标准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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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混肥结块检验标准及办法
1 目的
为避免复合肥在销售过程中因结块现象,引起顾客抱怨,确保出厂复合肥外观质量合格,特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复合肥结块的检验。
3 职责
3.1 质管部是本办法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复合肥质量的检验、检查监督,并实施奖惩。
3.2 复合肥车间负责复合肥质量的控制,结块复合肥的再加工。
3.1 生产科负责复合肥质量的技术管理。
3.4 仓储科负责复合肥储存、发货质量的控制。
3.5 销售公司负责市场反馈信息的收集、传递。
4 检验办法及标准
4.1 复合肥储存排垛,垛高不得超过20个高。
4.2 产品生产后存放30天、45天、60天、90天,由质管部组织,质检科、生产科、复合肥车间、仓储科参加对复合肥各品种进行抽样检验,并由质管部负责保持《复混肥抽样检查记录》。
4.3 抽样标准是从同一垛位自上而下第四层、第九层、第十四层、第十九层各抽一袋共四袋为样品。
4.4 样品抬到距地面1米自然落下,正反各一次。三袋样品混合后使用Ф10mm筛子进行筛分,筛分时不允许使用外力对结块复混肥
进行破碎。
4.5 筛分后块状肥重量所占比例<10%为合格,否则为结块。
5 其它要求
5.1 仓储科在外运复合肥时,组织人员对结块的复合肥进行摔块,达到上述标准后方可装车。
5.2 复合肥装车时保管员应现场监督装车工进行摔块,并检查包装代外观,发现烂袋,褪色及编织袋标识模糊不清等产品应及时挑选出,不符合要求的不允许装车出厂。
5.3复合肥车间依照此标准进行内部检验,每次检验结果报质管部。
5.4 销售公司密切关注复肥市场反馈信息,收集后及时传递相关部门,督促相关部门实施纠正、预防措施,增强顾客满意度。
5.5 各部门对于复合肥结块存在争议的一律按此标准进行裁决。
6 检验结果处理及奖惩
6.1 每次抽检后次日,质管部将经过参加检验人员确认的《复合肥抽检结果报表》报分管副总、生产科、复合肥车间、仓储科等相关单位。
6.2 质管部每月把检验的情况公布。
6.3 每次抽检复混肥结块占有率在10%—20%,对复合肥车间罚款200元,生产科罚款50元。在21%—30%,对复合肥车间罚300元,生产科罚款100元。超过30%按重大质量事故处理。
6.4 每次抽检复混肥结块占有率<10%,对复合肥车间奖励500
元,生产科奖励100元。
6.5 按规定储存的产品经过检验符合标准的,仓储科安排外运;经过检验不符合标准的,复合肥车间进行重新生产加工,仓储科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双方保持《结块复混肥再加工记录》。
6.6 如因垛高超标或保管不善而引起的复合肥结块,由仓储科承担责任,每吨结块的复合肥罚款50元。
6.7 质管部每月至少三次对排垛、摔块及装车质量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一次对仓储科罚款50—100元,并返工重新装车;如不经摔块而直接装车出厂的,一经发现,货物立即运回,产生的费用由仓储科装车人员、保管员承担,追究其他相关监督、管理人员的责任。
6.8 复合肥出厂后,如有客户反映存在结块严重的,仓储科一律按此标准进行验证,并把结果传递到相关单位,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分析原因。
7 相关记录
《复混肥抽样检查记录》
《复混肥抽检结果报表》
《结块复混肥再加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