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解读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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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物业管理条例解读宣传PPT
第三十五条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 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 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 序的活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PROPERTY MANAGEMENT REGULATIONS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 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二条
•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 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 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 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 序的活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PROPERTY MANAGEMENT REGULATIONS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 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二条
•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 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条例解读PPT——1
立足当前,努力解决现实矛盾和问题 着眼长远,尽量设计政策延伸空间
第一章 立法背景
提示 成绩与问题并存,任重而道远 机会与挑战并存,机会大于挑战
涉及各个层级 横跨多个部门和领域 形式多样 内容丰富
第一章 立法背景
多元化就业格局已基本形成
主要渠道:集中安排就业、按比例安排就业、个体就业为主体 补充形式:社区就业、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 农 村:从事生产劳动及自主创业或进城务工
初步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
横向:公共就业服务、残疾人就业服务、社会就业服务 纵向:省级、地市级、县级
第一章 立法背景
2.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2.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法律体系不完善,保障措施不到位 法律体系不完善,保障措施不到位 体系不完善
法律体系缺少中间环节 政府和社会责任需要进一步明确 政策措施需要统一规范
就业服务工作滞后,职业培训质量不高 就业服务工作滞后,职业பைடு நூலகம்训质量不高 服务工作滞后
服务设施、制度、项目、水平等需要完善和提高 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需要加强
遵循公平竞争原则 正视特殊困难和现实问题 实行特殊保护
2.继承与创新相结合 2.继承与创新相结合
在继承经验做法基础上,加以规范 适应新形势,从立法层面增加新内容
第一章 立法背景
3.原则性与灵活性具体性相结合 3.原则性与灵活性具体性相结合
主要政策制度统一 操作措施因地制宜
4.现实性与长远性相结合 4.现实性与长远性相结合
第一章 立法背景
新生劳动力规模较大, 新生劳动力规模较大,就业能力有待提升
未就业人数较多 每年新增劳动力与新增就业人数相当 就业愿望与现实之间存在差距 职业技能与岗位需求不相适应
第一章 立法背景
第一章 立法背景
提示 成绩与问题并存,任重而道远 机会与挑战并存,机会大于挑战
涉及各个层级 横跨多个部门和领域 形式多样 内容丰富
第一章 立法背景
多元化就业格局已基本形成
主要渠道:集中安排就业、按比例安排就业、个体就业为主体 补充形式:社区就业、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 农 村:从事生产劳动及自主创业或进城务工
初步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
横向:公共就业服务、残疾人就业服务、社会就业服务 纵向:省级、地市级、县级
第一章 立法背景
2.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2.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法律体系不完善,保障措施不到位 法律体系不完善,保障措施不到位 体系不完善
法律体系缺少中间环节 政府和社会责任需要进一步明确 政策措施需要统一规范
就业服务工作滞后,职业培训质量不高 就业服务工作滞后,职业பைடு நூலகம்训质量不高 服务工作滞后
服务设施、制度、项目、水平等需要完善和提高 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需要加强
遵循公平竞争原则 正视特殊困难和现实问题 实行特殊保护
2.继承与创新相结合 2.继承与创新相结合
在继承经验做法基础上,加以规范 适应新形势,从立法层面增加新内容
第一章 立法背景
3.原则性与灵活性具体性相结合 3.原则性与灵活性具体性相结合
主要政策制度统一 操作措施因地制宜
4.现实性与长远性相结合 4.现实性与长远性相结合
第一章 立法背景
新生劳动力规模较大, 新生劳动力规模较大,就业能力有待提升
未就业人数较多 每年新增劳动力与新增就业人数相当 就业愿望与现实之间存在差距 职业技能与岗位需求不相适应
第一章 立法背景
解读-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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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6、业主大会的表决投票方式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
实行一人一票,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在首次业主大会上建设 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或者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 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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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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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4、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责任
。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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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发展商)
1 建设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1、第八条、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应当持 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 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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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职责: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投票权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 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制定本条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法律主体涵盖面更广。
涉及的法律主体有: 1、业主; 2、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3、建设单位(发展商); 4、物业服务企业; 5、专业 经营单位; 6、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7、政府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县)房地产主 管部门; 8、政府基础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村民) 委员会。
成都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6、业主大会的表决投票方式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
实行一人一票,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在首次业主大会上建设 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或者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 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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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责任
。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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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发展商)
1 建设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1、第八条、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应当持 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 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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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职责: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投票权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 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制定本条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法律主体涵盖面更广。
涉及的法律主体有: 1、业主; 2、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3、建设单位(发展商); 4、物业服务企业; 5、专业 经营单位; 6、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7、政府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县)房地产主 管部门; 8、政府基础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村民) 委员会。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解读PPT(共 81张)
询问答复函
请示批准函与请示区别 :一是类型不同 ;二是 主送机关不同 ;三是内容范围不同 ;四是受文机 关复文方式不同
按文面规格分:公函和便函 按行文方向分:去函(又称来函)、复函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 定事项。 办公会议纪要、其他会议纪要 纪要与决议区别: 一是适用范围不同 二是涉及内容重要程度不同 三是形成程序不同 四是涉及内容范围不同 五是作用不同 六是发布方式不同
第三章 公文格式 一、用纸格式
(二)文面格式和排版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 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 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 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 等组成。
版头、主体、版记
版头由公文份数序号、秘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 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版头中的分 隔线等组成。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 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 的发文字号。
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 排布。也就是说发文机关标志下边沿距版头中 的分隔线约30 mm,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 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 “〔〕”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 虚位,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上行文的 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 姓名处在同一行。
文书 :公务文书 ;私人文书 公文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二)什么是党政机关公文
二、公文的特点 (一)作者的法定性 (二)特殊的工具性 (三)法定的权威性 (四)体式的特定性 (五)严格的程序性
三、公文的作用 (一)规制令使作用 (二)明事通情作用 (三)参谋决策作用 (四)宣传舆论作用 (五)商洽联络作用 (六)存储凭证作用
请示批准函与请示区别 :一是类型不同 ;二是 主送机关不同 ;三是内容范围不同 ;四是受文机 关复文方式不同
按文面规格分:公函和便函 按行文方向分:去函(又称来函)、复函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 定事项。 办公会议纪要、其他会议纪要 纪要与决议区别: 一是适用范围不同 二是涉及内容重要程度不同 三是形成程序不同 四是涉及内容范围不同 五是作用不同 六是发布方式不同
第三章 公文格式 一、用纸格式
(二)文面格式和排版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 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 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 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 等组成。
版头、主体、版记
版头由公文份数序号、秘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 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版头中的分 隔线等组成。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 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 的发文字号。
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 排布。也就是说发文机关标志下边沿距版头中 的分隔线约30 mm,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 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 “〔〕”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 虚位,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上行文的 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 姓名处在同一行。
文书 :公务文书 ;私人文书 公文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二)什么是党政机关公文
二、公文的特点 (一)作者的法定性 (二)特殊的工具性 (三)法定的权威性 (四)体式的特定性 (五)严格的程序性
三、公文的作用 (一)规制令使作用 (二)明事通情作用 (三)参谋决策作用 (四)宣传舆论作用 (五)商洽联络作用 (六)存储凭证作用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点解读PPT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 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某某单位学习领导小组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 常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 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
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 进行追偿。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2020 新版
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 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第二章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2020 新版
第十一条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 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 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第十三条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 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 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 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某某单位学习领导小组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 常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 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
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 进行追偿。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2020 新版
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 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第二章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2020 新版
第十一条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 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 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第十三条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 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 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 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培训课件.ppt
主动公开制度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强制性要求 A、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 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 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 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 当主动公开的。
B、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公开指南是对信息公开目录的补充和 说明,指南与目录相互配合就为政府信息 公开的实际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第20至24、26条是对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要求。 申请方式、内容、答复以及答复时限 第25条是申请个人的信息。(公民的权利) 第27、28条是对依申请公开的收费规定。
1、中央政府主管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
2、 地方各级政府主管机关: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 开主管部门 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 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是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 《条例》第4条要求,各政府机关都必须明 确一个机构作为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 作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 日常工作。
两种情况: (1)赋予现有机构新职能,让现有机构承 担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2)建立新的机构,专门负责信息公开工 作
第五条是立法原则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 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 息,以免影响社会稳定和扰乱社会秩序。
信息公开的内容写入法律的驱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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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内容核准
★ 立法依据: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 式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 案)。项目审批后,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 报所确定的招标方式和范围等情况。
项目类型
★ 立法变化
核准环节
★ 核准内容及依据
招标方式 招标范围 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内容核准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 标投标法 。 《政府采购法》
二、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货物
服务 施工
与工程不可分割 基本功能所必需
货物
有关 无关
政府 采购
工程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设项目示意图
达到规模标准 应该招标投标
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 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 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可以不招标的项目
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 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
自行招标(招标组织形式)
第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 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 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邀请招标(招标方式)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 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 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 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三、《条例》解决问题的主要思路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立足当前
重在预防 细化标准 规范程序 加强监督
强化责任
三、《条例》解决问题的主要思路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着眼长远 制度创新
监管体制(第4条) 统一规范的交易场所(第5条) 电子招标(第5条)
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第12条) 标准文件(第15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制度(第45条) 信用评价制度(第79条)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 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 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 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条例解读
第二章 招 标
招标内容核准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 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 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 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 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 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 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 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 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 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 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招标投标法》
可以不招标的项目(招标范围)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 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 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 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 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理由:《立法法》第10条规定,被授权机关不
得将所授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4、强制招标和自愿招标
•
•
黄色区域为依法
必须招标的项目
项目性质
资金性质
在规模标准之上 的项目性质和资 金性质属于依法 必须招标范围内 的招标项目为依 法必须招标的项 目。
规模标准
依法必须招标范围示意图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及电子招标
1、立法依据:第三条第2款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
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 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招标投标法》
2、强制招标:(不限于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第一款 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第三款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 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一、关于制定出台《条例》的必要性 二、起草条例的基本原则 三、《条例》解决问题的主要思路
二、起草条例的基本原则
一是严格遵守上位法的各项规定 二是切实落实政府职能转变要求 三是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是操作性和原则性相结合 五是兼顾公平与效率
大家应该也有点累了,稍作休息
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
一、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
立法目的:进一步厘清两法的适用关系。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 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 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 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 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 缮等。《政府采购法》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 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 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 围。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
3、 立法变化:本条没有再授权省级人民政府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 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