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
关于加强电力需求响应能力建设的通知
关于加强电力需求响应能力建设的通知根据《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细则(修订版)》、《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23年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为促进各类电源、负荷与电网的深度互动,整体提升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能力、资源优化配置能力以及清洁能源消纳能力,全力保障居民用电,确保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电力需求响应能力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清洁能源高融合城市能源互联网为基础,广泛发动各类电力用户积极参与需求响应,充分挖掘系统灵活性调节能力和需求侧资源,实现电力削峰填谷,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提升系统运行效率和电源开发综合能效,建立需求侧管理专项激励资金,向有效参与区域内各类需求响应的用户给予地方补贴,既保障电网运行稳定可靠,也保障企业生产安全运行,同时将缺电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营造社会责任共担的良好氛围,维护全社会供用电秩序平稳有序。
二、需求响应方式需求响应分为约定需求响应和实时需求响应两种方式。
(-)约定需求响应。
在响应日前日或响应时段前若干小时,电力用户(负荷集成商)将收到需求响应中心通过业务支撑平台、手机APP等方式发出的响应邀约,告知响应时间段及响应需量。
电力用户(负荷集成商)在确定参与响应后,可协商确定计划响应量,并在响应时段自行调整用电负荷完成响应过程。
需求响应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多轮响应邀约。
参与约定需求响应的用电设备须实现用电信息在线监测(数据采集周期为15分钟并接入国家(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在线监测平台)。
(二)实时需求响应。
需求响应中心在确认组织实施实时需求响应后,通过其业务支撑平台与电力用户(负荷集成商)电能管理系统(生产管理系统、自动化系统、控制系统)、智能家居管理系统直接完成响应邀约、响应能力确认和响应执行过程。
参与实时需求响应的用电设备应具备以下能力:1.在线监测:数据采集周期为30秒,上报国家(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在线监测平台。
2.远程控制:可接收需求响应中心业务支撑平台发出的负荷调控指令并在1分钟内(秒级)开始执行。
安徽电力需求侧实施方案
安徽电力需求侧实施方案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安徽省电力需求不断增长,为了满
足日益增长的电力需求,需求侧管理成为了当前电力领域的重要课题。
为此,我们制定了以下安徽电力需求侧实施方案。
首先,我们将加强能源节约与管理,通过推广节能技术、提高
能源利用效率、优化能源结构等措施,减少能源消耗,降低电力需求。
其次,我们将推动电力需求侧响应,通过智能电网建设、电力
需求侧管理等手段,引导用户在电力高峰期进行电力消费调整,以
平抑用电高峰,提高电力利用效率。
另外,我们还将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通过完善电力市场机制、建立健全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度,引导用户理性用电,避免盲目扩大
用电需求。
同时,我们还将推动电力需求侧参与,鼓励用户积极参
与电力需求侧管理,促进用户自觉节约用电,共同维护电力市场秩序。
此外,我们还将加强电力需求侧监测与预测,通过建立电力需
求侧监测系统、加强数据分析与预测能力,及时掌握电力需求侧变
化情况,为电力供需平衡提供科学依据。
最后,我们还将加强政策
法规支持,通过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为电力需求侧管理提供制度保障,推动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深入开展。
综上所述,安徽电力需求侧实施方案将通过加强能源节约与管理、推动电力需求侧响应、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推动电力需求侧参与、加强电力需求侧监测与预测、加强政策法规支持等多方面措施,全面提升安徽电力需求侧管理水平,实现电力需求与供给的平衡,为安徽省电力发展注入新动力。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2558 更新时间:2006—1-18国家电网公司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规范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促进电力与经济、能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节约用电管理办法》和《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通过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引导电力客户改变用电方式,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和保护环境,实现最小成本电力服务所进行的用电管理活动。
第三条电网经营企业是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主体,在各级政府主导下,将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作为保证电力供应和促进电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实现企业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协调统一。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各网省公司)。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家电网公司营销部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能源政策,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法规、标准、规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2.制定国家电网公司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制度,指导、监督检查各网省公司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3.组织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学术和经验交流,总结推广先进工作经验,推动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网省公司在电力需求侧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电网公司相关制度、办法,协助当地政府制定本地区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法规、标准、规划及政策;2。
负责编制电力需求侧管理计划,充分利用经济政策、市场机制以及技术措施,逐步淡化行政措施,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3. 组织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的推广应用、信息交流、咨询服务和宣传培训等工作;4。
负责对地市供电企业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5. 负责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实施的跟踪及效果评价。
《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解读1
《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解读1周伏秋【期刊名称】《电力需求侧管理》【年(卷),期】2017(019)006【总页数】1页(P59)【作者】周伏秋【作者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北京 10003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407.61近日,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联合印发了新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新《办法》旨在顺应电力、能源、经济发展新形势,应对电力经济可持续发展面临的多重挑战,对新时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提出了更多、更高的新要求。
电力需求侧管理是由政府主导的全社会用电战略管理,牵涉面甚广。
在中央政府层面,管理职能分散在多个部委,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需要多部门协同和配合。
故此,在《办法》修订过程中,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多次征求相关部委的意见。
新《办法》沿用了原《办法》的发布方式,由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住建部、国资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内容有重大创新,令人耳目一新。
其战略考量和逻辑主线,是从节约用电、环保用电、绿色用电、智能用电、有序用电5个维度全面、深入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助推供给侧改革和能源革命,促进电力经济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降成本”是供给侧改革的五大重点工作之一,故此,新《办法》将“节约用电”列为首要工作,旨在通过进一步加强节电管理,有效降低全社会、特别是企业用电成本,助推供给侧改革和全社会节能减排。
在节电工作的具体推进上,工业、建筑领域被列为重点工作领域。
除了继续实施约束性的电网企业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度外,对电能服务机构、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重要实施主体提出了引导性、激励性的工作要求。
传统意义上,电力需求侧管理是做减法。
作为在电力电量消费上做加法的“环保用电”被新纳入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范畴,体现了政府部门管理理念和思维的重要创新以及对大气污染这一重大现实环境问题的关切。
新《办法》将环保用电列为重要工作方向,其首要考量是通过推动在需求侧实施电能替代,促进能源消费结构清洁化,支持大气污染治理;同时,也意在藉此扩大电力消费市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有序用电管理细则
有序用电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双碳”目标和“四个革命、一个合作”战略,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电力保障供应工作部署,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确保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维护社会用电秩序,保障民生及重要用户电力供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序用电管理办法》(发改运行〔2011〕832号)、《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发改运行规〔2017〕1690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有序用电,是指在电力供应不足、突发事件等情况下,通过行政措施、技术方法,依法控制部分用电需求,维护供用电秩序平稳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的有序用电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有序用电方案编制、预警发布、方案实施、奖惩措施等内容。
第四条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自治区发改委“)负责全区有序用电管理工作, 自治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市发改委、宁东管委会经发局(以下简称“市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序用电管理工作,同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供电企业是执行有序用电工作的实施主体,电力用户应支持配合实施有序用电。
第七条全区有序用电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有保有限、稳定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有序用电方案编制第八条每年1月上旬,根据全区年度电力供需平衡预测结果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由自治区发改委组织国网电力有限公司研究确定全区年度有序用电调控目标,并分解下达给市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各市供电公司。
第九条市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组织当地供电公司根据自治区发改委下达的有序用电调控指标,充分考虑电力保障要求、用电结构和特性、重点产业经济价值、“两高”优先限制要求等因素,编制本地区年度有序用电方案。
第十条市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动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督导相关电力用户配合供电公司开展控制回路改造,接入负荷管理系统,实现电力负荷监测和控制,负荷监测能力应达到全区最大用电负荷的70%以上,负荷控制能力应达到全区最大用电负荷的20%以上,100千伏安及以上用户全部纳责。
安徽省电力公司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实施细则
安徽省电力公司客户安全用电服务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1.1为贯彻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客户安全用电服务若干规定(试行)》,在全省加强客户安全用电服务,规范用电检查行为,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提高安全用电水平,共建和谐电力,特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所称的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包括:为客户安全用电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履行用电检查职责。
1.3客户安全用电服务的目标:通过加强用电检查工作,建立客户安全档案,制定相应的安全预防措施,实施客户安全用电风险管理,实现减少客户安全事故、杜绝客户安全用电责任事故,以提高客户安全用电管理水平。
1.4本细则适用于安徽省电力公司所属各市供电公司。
县级供电公司参照执行。
1.5市供电公司应在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现有的各项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向客户提供安全用电服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2.1省公司营销部负责制定客户安全用电服务管理制度标准,负责对市供电公司开展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
2.2市供电公司营销部负责对本公司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
2.2.1市公司营销部负责制定安全用电服务工作计划及保障方案,并对实施情况开展监督和考核。
2.2.2负责对大客户及重要客户的方案审批、设计图纸审核、合同签订工作。
2.2.3负责协调安全、生产、调度、配电等部门完成与客户安全用电服务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
2.2.4负责指导建立高危企业、重要客户、大客户安全用电档案和与之相应的客户安全用电应急预案。
2.2.5负责向当地政府报告客户安全用电信息,促进客户消除安全隐患。
2.3市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客户安全用电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
2.3.1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客户供电方案的制定、受电工程设计审查、工程检查、合同签订、组织送电等工作。
2.3.2负责依据《安徽省电力公司用电检查管理标准》的规定,履行用电检查职责,指导客户安全用电。
2.3.3负责客户负荷资料的收集及负荷等级的判定2.3.4负责建立客户安全用电档案和与之相应的客户安全用电应急预案。
1-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
附件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能源革命和全社会节能减排,促进电力经济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加强全社会用电管理,综合采取合理、可行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优化配置电力资源,在用电环节制止浪费、降低电耗、移峰填谷、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实现节约用电、环保用电、绿色用电、智能用电、有序用电。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和参与电力需求侧管理。
第四条电力生产供应和消费应贯彻节约优先、绿色低碳的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在增加电力供应时,统筹考虑并优先采取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
政府主管部门应推动供用电技术改进,优化用电方式,开展电能替代,消纳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效率。
第五条电网企业、电能服务机构、售电企业、电力用户是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重要实施主体,应依法依规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第二章节约用电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节约用电,是指加强全社会用电管理,综合采取合理、可行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在用电环节制止浪费、降低电耗、实现电力电量节约,促进节能减排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第七条实施电网企业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度,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下达本级电网企业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组织开展年度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当年电力、电量节约指标原则上不低于电网企业售电营业区内上年最大用电负荷的0.3%、上年售电量的0.3%;电网企业可通过自行组织实施或购买服务实现。
社会资本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经营企业暂不参与考核,但应当主动采取措施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每年年底前将经营区域内电力电量节约量和工作措施上报省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9.07.10•【文号】工信部运行〔2019〕145号•【施行日期】2019.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工信部运行〔2019〕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为进一步完善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体系,指导工业企业(园区)优化用电结构、调整用电方式、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我部制定了《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指南》,现印发你们。
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7月10日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指南引言0.1 总则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把电力需求侧管理作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生态文明建设和促进电力经济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
推进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有助于优化工业用电结构,调整用电方式,提高工业电能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工业、电力和环境的平衡协调发展。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明确提出积极开展需求侧管理和能效管理,通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培育电能服务、实施需求响应等,促进供需平衡和节能减排。
2016年,《国家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2016-2030)》明确开展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制定工作指南,并形成示范经验在交通、建筑、商业领域推广。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计划(2016-2020年)》,明确通过制定工作指南等重点任务,鼓励工业园区构建能源服务体系,建设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创新综合能源服务模式;引导工业企业完善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度建设,改善电能质量,加强用电设备改造和信息化建设,促进电能替代、分布式能源利用、能源清洁和循环利用,全面提升工业领域用能效率和需求响应能力。
供电监管办法(2024年修订)
供电监管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供电监管办法(2009年11月26日电监会令第27号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4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管内容第三章监管措施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电监管,规范供电行为,维护供电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能源局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全国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供电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从事供电业务,并接受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供电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和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监管内容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具有能够满足其供电区域内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实施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二)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三)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符合派出机构的规定。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迎峰度夏(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迎峰度夏(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18.08.10•【字号】皖经信电力〔2018〕176号•【施行日期】2018.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迎峰度夏(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及直管县经信委、发改委(能源局),省电力公司,有关煤电运企业: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力迎峰度夏(冬)管理工作的要求,建立我省电力迎峰度夏(冬)长效管理机制,保障电力供需平衡,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安徽省电力迎峰度夏(冬)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能源局2018年8月10日安徽省电力迎峰度夏(冬)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用电管理和做好电煤保障等文件精神,按照我省发电计划管理和电力安全生产等文件要求,加强省调发电企业机组运行管理,严格服从调度指令、电煤库存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督促供电企业加强电网建设,确保电网安全平稳有序供电;落实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职责,发挥好优质产能作用,提高煤炭供应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电网企业是指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省调主力发电企业是指由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调度中心负责调度的省内公用燃煤发电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中煤炭生产企业主要是指省内四个煤炭生产企业,分别是:淮北矿业(集团)公司、淮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集团公司、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能源局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企业按年度实施考核管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政府。
二、机组运行管理第五条发电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切实加强检修管理,提高检修质量,合理安排检修计划,确保夏(冬)季高峰期间机组稳发满发,确保不发生机组跳闸和非计划停役,共同维护电网安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供应保障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供应保障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29•【字号】皖政办秘〔2021〕69号•【施行日期】202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供应保障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安徽省电力供应保障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6月29日安徽省电力供应保障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十四五”时期我省经济社会仍保持较快发展,电力需求旺盛,“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给能源及电力保障提出了新要求,全省能源转型发展与保障供应之间的矛盾将日益凸显,国家能源局电力供需平衡预警已将我省2022—2024年电力供需形势定为红色。
为妥善解决电力保供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确保全省电力可靠供应,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第九次会议重要讲话精神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遵循“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处理好发展和减排、减污降碳和能源安全的关系,坚持开源和节流多措并举,改革和创新共同发力,努力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供应体系,为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发展提供可靠的电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初步测算,全省“十四五”电力需求将保持年均7%左右的较快增长,2024年最大用电负荷达到6530万千瓦,按12%系统备用率测算,电力需求为7314万千瓦。
截至目前,全省可用电力供应能力4835万千瓦,必须多措并举解决电力供应缺口问题。
(一)确保规划内项目按期投产,落实电力保供能力1055万千瓦。
电力需求侧管理(修订版)PPT课件
2020/3/25
2
➢综合资源规划的目的 是通过需求方管理,能更合理有效地利用 能源资源、控制环境质量、减少电力建设 投资、降低电网运营支出,为电力客户提 供最低成本的能源服务。
2020/3/25
3
什么是电力需求侧管 理
➢ 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通过采取有 效的激励措施,引导电力用户改 变用电方式,提高终端用电效率, 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和保护环境, 实现最小成本电力服务所进行的 用电管理活动,是促进电力工业 与国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 项系统工程。
价格手段。价格手段是指利用电价机制,直接激励用户主动参与需求侧管理。 它是需求侧管理中最先采用的一项激励措施。根据削峰填谷提高负荷率的需要,世 界上已形成了各种各样的电价,有分时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节假日电价、功率 因数调整电价、用电负荷率电价、蓄冷(热)电价、可停电电价、实时电价等。
诱导手段。诱导手段是指对用户消费的行为进行合理的引导,使其有助于节能 和合理消费。它是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激励措施,目的是帮助用户克服购物时不注 意节能、不讲求效率的心理。主要诱导手段有普及节能知识、传播节能信息、开展 节能咨询服务、开办节能技术讲座、举办节能产品展示、宣传节能政策等。
2020/3/25
4
产生背景
➢ 1973年10月6日爆发的第四次中东战争 ➢ 1978年10月28日伊朗的“伊斯兰革命" ➢ 1980年9月22日爆发并持续8年之久的两伊战争 ➢ 1991年1月27日爆发的“海湾战争”
➢石油减产 油价上涨
2020/3/25
5
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目的
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主要体现在电力和电量的改变上: 1.提高客户终端用电效率,减少不合理的电力消耗,在满足同样能源服务的同时
(完整版)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9)号文
《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全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2015年3月15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国家能源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解决制约电力行业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促进电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推动结构转型和产业升级,现提出以下意见.一、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电力行业破除了独家办电的体制束缚,从根本上改变了指令性计划体制和政企不分、厂网不分等问题,初步形成了电力市场主体多元化竞争格局。
一是促进了电力行业快速发展。
2014年全国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3。
6亿千瓦,发电量达到5。
5万亿千瓦时,电网220千伏及以上线路回路长度达到57.2万千米,220千伏及以上变电容量达到30。
3亿千伏安,电网规模和发电能力位列世界第一。
二是提高了电力普遍服务水平,通过农网改造和农电管理体制改革等工作,农村电力供应能力和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农村供电可靠性显著增强,基本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无电人口用电问题基本得到了解决。
三是初步形成了多元化市场体系.在发电方面,组建了多层面、多种所有制、多区域的发电企业;在电网方面,除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组建了内蒙古电网等地方电网企业;在辅业方面,组建了中国电建、中国能建两家设计施工一体化的企业。
四是电价形成机制逐步完善。
在发电环节实现了发电上网标杆价,在输配环节逐步核定了大部分省的输配电价,在销售环节相继出台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居民阶梯电价等政策。
五是积极探索了电力市场化交易和监管.相继开展了竞价上网、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发电权交易、跨省区电能交易等方面的试点和探索,电力市场化交易取得重要进展,电力监管积累了重要经验.同时,电力行业发展还面临一些亟需通过改革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一是交易机制缺失,资源利用效率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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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向社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能源革命和全社会节能减排,促进电力经济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发改运行规〔2017〕1690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加强全社会用电管理,综合采取合理、可行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优化配置电力资源,在用电环节制止浪费、降低电耗、移峰填谷、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实现节约用电、环保用电、绿色用电、智能用电、有序用电。
第三条省能源局负责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省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和参与电力需求侧管理。
第四条电力生产供应和消费应贯彻节约优先、绿色低碳的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在增加电力供应时,统筹考虑并优先采取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应推动供用电技术改进,优化用电方式,开展电能替代,消纳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效率。
第五条电网企业、综合能源及电能服务机构、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是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重要实施主体,应依法依规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电网企业在电力系统规划、生产和运行管理中应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配备专业人员,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电力用户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综合能源及电能服务机构、售电企业应从专业服务角度细化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提供合理技术解决方案,发挥专业支撑作用。
电力用户应积极采取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和措施,建立管理制度,加强节能改造,实施电能替代和多能互补,改善电能质量,提升用能效率和需求响应能力。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和相关活动。
第二章节约用电第七条节约用电是指综合采取合理、可行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在用电环节制止浪费、降低电耗、实现电力电量节约,促进节能减排。
第八条落实电网企业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应制定和下达本级电网企业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组织开展年度指标完成情况考核。
当年电力、电量节约指标原则上不低于电网企业售电营业区内上年最大用电负荷的0.3%、上年售电量的0.3%。
电网企业可通过自行组织实施或购买服务实现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
社会资本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经营企业暂不参与考核,但应当主动采取措施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每年年初将经营区域内上一年度电力电量节约量和工作措施上报省能源局。
第九条电网企业应推广使用节能先进技术,采用节能输变电设备,优化网架结构,采取技术措施,减少供电半径,增强无功补偿,加强无功管理,稳步降低线损率。
第十条推进工业、建筑等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组织产业园区、工业企业、综合商务区等功能区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示范,宣传和推广典型案例,引领和促进工业、建筑等领域节电降耗、提质增效。
第十一条组织实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建立健全电力需求侧管理产品、技术、工艺、设备的研发、生产、推广应用体系,推进企业和园区开展全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试点示范创建,参与全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推荐产品(技术)征集推广。
第十二条鼓励综合能源及电能服务机构、售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开展合同能源管理,提供综合节能、用电在线监测和诊断咨询培训等服务,实现电力电量节约、运行效率提升。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应组织实施能效电厂、移峰填谷、需求响应等项目示范,鼓励采用国家推广的新产品、新技术和管理方式,引导电力用户加快实施能效电厂项目,提升移峰填谷和需求响应能力。
第三章环保用电第十四条环保用电是指充分发挥电能清洁环保、安全便捷等优势,在需求侧实施电能替代燃煤、燃油、薪柴等,促进能源消费结构优化和清洁化发展,支持大气污染治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应支持开展环保用电,协调推进本地区电能替代工作,在需求侧合理实施电能替代,促进大气污染治理,扩大电力消费市场,拓展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十六条综合考虑区域和行业用能特点、电力市场建设、技术经济性、节能环保效益等因素,运用财政、电价、环保等政策措施,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工业生产、建筑供热(冷)、交通运输、农业生产、居民生活等领域实施电能替代,着力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形成安全、清洁、高效、智能的新型能源消费方式。
第十七条实施电能替代新增电力电量需求,优先通过可再生能源电力满足。
电能替代新增电力电量,在电网企业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考核中合理扣除。
可再生能源电力满足的电能替代新增电力电量,纳入电网企业年度节约电力电量。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将电能替代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电能替代的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电能替代项目、技术和研发等给予奖励和补贴。
第十九条不断创新电能替代领域、方法和内容,进一步扩大范围和规模。
鼓励电力用户采用地源、水源、空气源热泵、电蓄热、电蓄冷、储能等成熟的电能替代技术,开展电能替代新技术示范、区域示范、产业园区示范,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电能替代。
第二十条电网企业应加强电能替代配套电网建设,推进电网升级改造,加强电网运行管理,提高环保用电的供电保障能力。
做好环保用电的供电服务,加强电能替代宣传,建立电能替代用电报装“绿色通道”。
第二十一条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合同能源管理、设备租赁、以租代建等方式,积极参与电能替代项目投资、运营和服务,以市场化模式实现多方共赢。
第四章绿色用电第二十二条绿色用电是指绿色电力消费与生产的协同互动,从需求侧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有效消纳利用,推进能源绿色转型与温室气体减排。
第二十三条支持和推动绿色用电,探索绿色电力消费与生产的协同互动,引导电力用户优化用电方式,从需求侧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有效消纳利用。
第二十四条选择需求响应资源条件较好、可再生能源富集的地区,因地制宜开展需求响应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试点。
通过能源互联网、新能源微电网、充电设施、储能设施、配电网升级改造等建设,提高源网荷储协同调控能力,探索、推广多方共赢的需求响应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协同模式。
第二十五条推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化交易,拓展电力直接交易平台功能,创新电力交易模式,推动绿色电力点到点实时交易和结算。
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政策,引导电力用户通过认购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等方式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
第二十六条支持电网企业会同电力用户探索建设大规模源网荷友好互动系统,引导电力用户主动调整用电负荷,提升电网“源”“荷”互补能力,有效平抑可再生能源带来的波动,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
第二十七条将需求响应资源统筹纳入电力运行调度,科学安排和调整需求响应资源的调用方式和调用量,提高电网的可靠性和灵活性,为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消纳创造条件。
第二十八条探索建立需求响应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协调互动激励机制,对需求响应参与方通过资金奖励、需求响应电价和辅助服务市场等方式给予经济补偿,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灵活的电价机制引导需求响应用户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
第五章智能用电第二十九条智能用电是指通过信息通信技术与用电技术的融合,推动用电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创新用电管理模式,培育电能服务新业态,提升电力需求侧管理智能化水平。
第三十条加强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及电力能效监测、需求响应、市级子系统等建设,完善信息交互共享、用电在线监测、数据统计分析、用电决策支持、需求响应、有序用电等功能,提升电力运行调节水平。
第三十一条鼓励电力用户、电能服务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主动接入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并与安徽省公共建筑能耗监管、安徽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等系统实现数据共享,提高智能用电管理水平。
其中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企业应加快电力需求侧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和应用,接入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的相关数据应作为其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省电力公司根据省能源局要求,负责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及相关系统的建设运维,加强电力用户用电信息的采集、分析,定期报送有关数据,为电力需求侧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信息服务。
第三十三条支持在产业园区、大型公共建筑、居民小区等集中用能区域,因地制宜开展“互联网+”智能用电示范。
探索“互联网+”智能用电技术模式和组织模式,推进需求响应资源、储能资源、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电力以及新能源微电网的综合开发利用。
推广以智能终端和智慧能源为特征的智能小区/楼宇/家庭、智能园区/工厂试点,支撑智慧城市建设,引导全社会采用智能用电设备。
第三十四条鼓励电能服务机构、充换电设施运营商等市场主体创新智能用电服务内容和模式,探索开展电能云服务、电动汽车智能充换电服务、智慧车联网服务、岸电互联互通服务等,为电力用户提供智能化、个性化的用电与节电服务。
逐步培育负荷集成商等新型市场主体,增加灵活性需求响应资源供应。
鼓励电力用户主动参与和实施智能需求响应,提供调频、调峰、可再生能源消纳等灵活的能源服务,推进动态实时交易。
第三十五条依托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整合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能服务机构等用电数据资源,拓展用电大数据采集范围,加强重点电力用户用电信息实时在线监测,建设用电大数据中心,实现用电数据集成和安全共享,为电力经济运行分析、用电节电决策等提供充足、及时、准确的数据支持。
鼓励基于用电大数据的创新创业,支持开展基于用电大数据的新型增值服务。
第六章有序用电第三十六条有序用电是指在电力供应不足、突发事件等情况下,通过行政措施、经济手段、技术方法,依法控制部分用电需求,维护供用电秩序平稳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有序用电工作遵循安全稳定、有保有限、注重预防的原则,按照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最后拉闸的顺序,落实“定负荷、定时段、定设备、定人员”要求,保障电力供需平衡。
第三十八条稳步实施电力需求响应,结合电力市场建设的推进,推动将需求响应资源纳入电力市场。
建立电力需求响应工作制度及激励机制,鼓励各类电力市场参与方开发和利用需求响应资源,逐步形成占年度最大用电负荷3%左右的需求侧机动调峰能力,保障非严重缺电情况下的电力供需平衡,缓解电网运行压力,提升机组运行效率。
第三十九条省电力公司根据省能源局要求,制定年度需求响应实施方案,加强与综合能源及电能服务机构、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相互配合,加快推进电力需求响应系统建设应用,做好需求响应申报、执行和评估等各环节工作。
第四十条支持综合能源及电能服务机构、售电企业、负荷集成商等代理参与电力需求响应,通过应用安徽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或自建电能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有偿调峰、调频等多样化的增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