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谈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2008年5月2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于二○○八年七月十八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具备四个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001年〈〈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第二条规定:“个人律师事务所必须以申请人本人的姓名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字号。其名称为:北京+申请人姓名+律师事务所。”
对这一规定,有不少律师提出异议,认为:个人律所名称和申办人“绑定”的规定并不利于律所的长远发展,经过十几年建立起声誉和品牌的律所因为所主任的离职而被迫更名,这样的规定有违国际趋势。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采纳了这一观点,对个人律师事务所名称的要求与国资所、合伙所是一样,“其申请的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并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规定办理名称检索。”
〈〈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对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住所有很具体的要求“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不得在居民楼内设立办公场所。”
2006年《浙江省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方案》规定个人律师事务所
“有明显区别于个人生活场所并且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则没有对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住所提出上述要求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规定:个人律师事务所可以聘用受薪制的专职律师,不得聘用分成制的专职律师,不得聘请兼职律师,不得接受实习律师。个人律师事务所可以聘用律师助理,但不得超过两人。个人律师事务所还应至少聘用一名行政管理人员和一名财会人员。
《浙江省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方案》规定:个人律师事务所需“有3名以上专职律师。”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对个人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的人数没有具体要求,但强调个人律师事务所必须依法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对设立人的有二个要求,一是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五年以上或从事兼职律师工作十年以上;二是执业期间从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浙江省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方案》规定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具有5年以上专职律师执业经历;执业信誉良好,执业期间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的处罚、处分;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对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只要求五年的执业经历,没有区分专职律师执业经历和兼职律师执业经历,兼职律师执业年限也可以计算在内。
四、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对于个人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规定:“1、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具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具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执业风险准备金; ”
《浙江省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方案》规定个人律师事务所具“
有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产和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执业风险准备金;”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没有要求个人律师事务所交纳执业风险准备金,只需十万元以上的资产则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