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民事诉讼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通过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排除在法庭审判中,以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和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非法证据指的是违反宪法、法律规定或法庭程序而获取的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是保护公民权益、保护证据的可信度和保证司法公正。
本文将对该规则的性质、作用和适用范围进行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的一种证据收集和审查的规则,其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单向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适用于被告方,不适用于原告方;第二、证据法定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定的,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些证据是不允许使用的,才可以被视为是非法证据;第三、有利于证人和被告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使证人和被告方免于因干扰证据的真实性而受到惩罚;第四、具有普遍适用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所有案件,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作用:第一、保障公民权益。
非法证据的排除使得案件审判更加公正、公平、合理。
在案件审判中,被告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的情况下,该规则可以保护其权益。
第二、保护证据的真实性与可信度。
排除非法证据可以保证证据真实和可信。
若司法人员不排除非法证据,则被告方和证人可能会因认为证据未经审查而未能提供真实情况,从而导致法律判决失真。
第三、保证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保证司法公正,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强制取证的过程中,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第二、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例如,在没有搜查、扣押许可证书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的住所进行搜查或扣押,这种情况下获得的证据是非法的。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一项重要的规则,它对保障公民权益、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以及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律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思考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思考摘要: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研究,以前理论界一直偏向从刑事诉讼角度研究,从民事诉讼角度对该规则研究的论述偏少。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代表着诉讼文明的大趋势,其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正式确立将成为一种必然。
本文通过对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梳理,并对我国如何民事诉讼中建构该制度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证据是正义的基础,是诉讼的灵魂,整个民事诉讼活动都是围绕证据而展开的。
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在实现人权保障和公平正义等方面有着自身独特的价值。
因此,对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研究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相关概念的界定1.1证据的合法性一项证据能否被采纳,除了要看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外,还要看其是否具有合法性。
无论是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中,合法性都是证据资格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诉讼文明的表征。
证据合法性是指证据形式以及证据的收集或审查都合乎法律规定。
学界一般认为合法性主要包括:证据的收集主体合法;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收集方式合法;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
笔者认为凡是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都不是合法的证据。
1.2非法证据《诉讼法大辞典》将非法证据解释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资料”。
此处所界定的非法证据是相对于合法证据而言的。
笔者认为,凡是不符合证据合法性概念的证据材料都可称为是非法证据。
不能将不合法的证据等于非法证据,因为在非法与合法之间,还存在某一行为或事物与法律规定的要件不符合,但又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它是指在收集证据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而收集到的证据。
1.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对因违反法律规定, 侵犯了他人特定合法权利而收集的事实材料, 因其不具备合法性要素, 基于保护程序公正及当事人的基本权益等因素的考虑,而加以排除的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民事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
人取得的证据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合法或不存在所称的证据,
法院将予以排除。
其目的是保护证据合法性和维护公正审判。
具体来讲,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证据必须是以法定形式保存的,如法定
的书写格式、存档期限等,否则可能会被排除。
2. 必须符合法定范围: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
例如侵犯他人隐私的证据、非法获取的证据等,都应该被排除。
3. 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证据取得过程中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暴力取证、贿赂等,都应该被排除。
4. 证据具有证明价值:证据必须具有一定的证明价值和证明力,否则对案件的判决不具有决定性作用,应该被排除。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民事诉讼中的非常重要的原则之一,它保障了当事人权益,保证了司法公正和法制权威。
浅议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完善
议 国民事 讼 法 握排 除规则疋完善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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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维护人权而在刑事诉讼 中产生,在民事诉讼 中也具必要性 。本文指 出国民诉法已有非法证 据 排 除的原 则性 规定 , 过于抽 象及 宽泛 , 司法 实践 及 当事 人取 证造 成适 用 困难 , 但 对 有待 进 一 步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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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是判决的基础。
然而,有时所收集的证据可能因非法手段获得,这些证据如果被采纳,不仅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破坏司法公正。
因此,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成为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研究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非法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以非法手段获取的、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暴力、威胁、引诱等方法收集的证据。
三、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一)合法性标准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之一,也是排除非法证据的首要标准。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任何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真实性标准尽管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如果该证据本身具有真实性,且能够通过其他合法手段加以印证,那么该证据仍可能被采纳。
因此,在判断是否排除某项证据时,还需考虑其真实性。
(三)关联性标准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
在民事诉讼中,只有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的证据才能被采纳。
如果某项证据虽然合法且真实,但与案件待证事实无关联,那么该证据仍需被排除。
四、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应用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在判断是否排除某项证据时,需综合考虑上述三个标准。
首先,要判断该证据是否以非法手段获取;其次,要考察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只有当某项证据同时满足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这三个标准时,才能被采纳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五、结论非法证据排除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在民事诉讼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标准来判断是否排除某项证据。
浅谈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
助益。
关键词 民事诉讼 非法证据 中图 分类 号 : 9 5 D 1
排除规则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9 (090 .7.2 10.5 220 )5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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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 的隐私 , 侵犯了对 方当事人和第三人的隐私 权。 对于这类偷拍偷 录的证据资料 , 虽然危及到对方当事人、 第三人 的隐私权 , 但就当事人 所采 取的手段而言, 违法的性质 比较轻微 , 当事人采用的设备是法律 上明确允许公 民个人购买的照相机 , 并且就 目前法律规定来看 , 离婚
原 始 的 声 迹 , 此 具 有 直 观 性 、 动性 、 续 性 、 确 性 等优 点 。在 司 因 生 连 准
据, 如果排除对保护无过错一方当事人 的合法权利极为不利, 因此对 于这类案件 , 一般应认为具有证据 资格 。
二 、陷 阱取 证 所 得 证 据 的 证据 能 力辨 析
法实践中, 对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的质疑主要是 出于对 当 事人和社会一般 主体的隐私权的保护考虑 。9 5 19 年最高人 民法院《 批 复》 出:证据 的取舍首先要合法 , 指 “ 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 能 作 为 定 案 的 根 据 , 经 对 方 当 事 人 同 意私 自录 制 其 谈 话 , 不合 法 未 系 行为, 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因而在一段 时 ” 问 里 , 要 是 私 自录 制 的 谈 话 , 不 得 作 为证 据 使 用 。而 《 据 规 定》 只 多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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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案 中偷拍偷录的证据 资料相 比于第一类偷拍偷录 的证据资料而 言主要 是在主体上, 偷拍偷录 的对象并不限于对方当事人, 还涉及到 第三者 ; 内容上, 在 当事人用 以作证 的内容还涉及到对方当事人和第
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展现
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展现南昌大学 陈曦一、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始创于美国,在1914年的维克斯诉合众国一案中首次出现,在1961年的麦波夫人诉俄亥俄州案后扩展到各州。
但在美国,该规则只适用于刑事诉讼领域,在民事诉讼领域一般不予适用。
而其他将非法证据排除适用于民事诉讼中的国家,逐渐发展并建立起适应其本国国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体系。
在我国,“客观性”和“关联性”是传统证据理论所强调的证据的基本属性,也就是说,只要是真实客观且与案件有关联的一切证明材料都可以成为证据。
而“合法性”,是随着理论的不断发展,才逐渐与“客观性”和“关联性”并驾齐驱,成为证据的三大基本属性之一。
将合法性纳入证据的基本属性,意味着增加了证据的构成要件。
在对证据材料进行检验筛选时,除了要看它的真实性和与案件的关联性外,还必须检验证据材料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即是否具有“合法性”。
证据的基本属性加入“合法性”这一维度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在质证环节不仅可以就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予以质辩,还可以依据“合法性”将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排除在法院调查之外。
而从法官的角度来看,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部分材料被判定为不能成为证据,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官庭审阶段的任务负担。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历程(一)《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颁布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像这种以录音录像方式取得的,未征得对方同意的证据是不合法的,不能成为认定案件真实情况的依据,只有通过符合法律的方式获得的证据才可以当做证据来证明。
但在实务中,往往在对方当事人不知道的情况下进行的录音录像,才是最真实客观的。
如果事先取得对方的同意,必然会导致其因为知道录音录像会成为当庭证据而对案件的真实情况进行遮掩,阻碍有效信息的收集。
显然,《批复》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被偷拍偷录者的民事权益,但对于这条规定——“取得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允许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是有不合理之处的。
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摘要】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民事诉讼有效进行的前提和保障。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主要内容。
针对我国目前尚无完整的证据规则体系的现状,对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更多学习和研究对促进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和发展无疑有重要意义【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现状;完善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领域法律取得了重大发展,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逐渐在各相关法律中得到体现。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日益受到重视,为维护当事人权益和实现立法目的,越来越多的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用于民事诉讼之中。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整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体系,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内容散见于《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中,缺少一部完整的证据法。
但随着立法的完善和发展,我国也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健全方面取得了成就。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首次展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首次得到体现是在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适用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该《批复》中明确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适用”。
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第一次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判断标准。
较之前我国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空白状态这是极大的进步,是对证据合法属性的充分肯定。
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公正和维护当事人权益方面的进一步发展。
(一)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进步随着我国民事诉讼证据领域法律规定的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也取得了更显著的进展。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又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
这一规定在弥补《民事诉讼法》缺陷的同时为我国诉讼证据运用和排除提供了指导。
论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证据的合法性特征,也是现代诉讼制度中一项具有普适性意义的证据规则。
本文将从非法证据的范围、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非法证据规则的例外等着手进行相应的论述,以期对将来我国的立法提供参考。
关键词: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使用范围适用标准例外一、非法证据的范围《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一规定把证据形式从《批复》中的”录音材料”扩大到所有的证据形式。
从这一意义上我们认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到《证据规定》才算真正建立起来。
但这其中并不乏问题,仍需注意几方面的问题:(一)不合法主体收集的证据的排除问题。
证据的合法性应当包括证据形式合法、收集程序合法以及证据收集主体合法三个不可或缺的方面,这样非法证据也应当包括收集程序不合法的证据、收集主体不合法的证据以及形式不合法的证据。
①(二)拒证权或者免证特权制度。
各国为实现发现真实的诉讼目标与其他重要价值之保护之间的协调与平衡,在排除非法取证所得证据的同时赋予了当事人以及证人享有拒证权或者免证特权。
社会期望通过保守秘密来促进某种关系,社会极度重视某些关系,宁愿为捍卫保守秘密的性质,甚至不惜失去与案件结局关系重大的情报。
②不仅英美法系国家、地区,而且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以及刑事诉讼法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证人资格限制规则,或者说较为详细的拒证权制度。
③(三)收集程序合法但因其内容致使其使用有可能损害其他重要价值的证据。
这些证据之所以禁止使用并不是基于证据取得的违法性,而是基于其自身内容的违法性。
具体包括追诉机关依法取得的但在内容上存在瑕疵的证据,和私人不法取得的证据。
④由于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与提供主要由当事人承担,且当事人违法取得的证据均以取得程序不合法予以排除,所以收集程序合法但内容存在瑕疵的证据,即证据之使用有可能侵害其他重要价值的证据并不多见。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哪些?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哪些?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二、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我国证据的合法性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
2、证据必须是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运用。
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
在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中,不仅完美体现了“疑罪从无”的精神,也体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虽然这是刑事审判领域,但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精神是相通的,都是为了维护被告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那么,我国民事诉讼领域有没有真正确立这个规则,这个规则的具体内容和相关法律规定又有哪些?对于法院,如何排除大量的非法证据,是法官认证时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民事诉讼中确认证据是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上加以认证的。
通常认为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基础,而真实性是证据的生命,合法性是证据在庭审中质证后认证的前提。
凡不具有上述三性的证据均不能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
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它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
“非法”者,本为非法取得之意;“排除”者,初指非法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为不利于被告的证据,后扩大到包括在审前程序中不得以非法取得的证据为根据签发逮捕证和搜查证等司法行为,以及被告方可以法院未排除非法证据为由进行上诉和请求最高法院审查案件。
▲二、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我国证据的合法性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
▲2、证据必须是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运用。
▲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
▲4、证据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以上对证据合法性的阐述是论述证据能力所必要的,即一件事实要成为民事司法中定案的根据,须具备相应条件并经过一定的程序加以认定,否则不能成为法院定案的依据。
对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考
义 的角度 来阐述 的 , 未经 法定 的程 序和 手段 , 指 不符合 法律 规定
的形 式 的证据 。 由于这些 证据 没有 达到 法律 规 定的证据 标 准 , 不 具有 证据 资格 , 不具 有证 明 能力 , 裁判 过程 中就应 当将 这些 亦 在
义。
四、 对完 善我 国 民事诉讼 非 法证 据排 除规 则的思 索
( ) 一 明确 非 法证 据 的概 念
我们研 究任 何 问题 首先 要对概 念进行 界定 , 法律概 念作 为概 必不 可少 的工 具 , 此基 础上 有助 于我 们更 好 的研究 相关 制度 。 在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非法 证据 予 以排 除 , 而防 止发 生裁判 不 公 , 障司法 的公 平正 括法 律制度 、 从 保 规则 和原则 的工 具 , 是“ 也 解决 法律 问题所 必须 的和 二、 民事 诉讼 非法 证据 排 除规则 的理 论基 础 将 非法 证据 排 除规 则引入 民事诉 讼 中的理 论 基础可 以从 以
内容 虽 然赋 予 了当事 人 收集证 据 的权利 ,规定 了证 据 的收集 方 不足 , 实践 中有 取证 过程 仍然 很艰难 , 因此 应 当尽量 完善 证据 收
事人 节约 诉讼 成本 。
法取 得的证 据不 真实 的可 能性 更大 。 由于 当事人 的私 心 , 收集 式 , 对收 集方 式 的规定 也不 够详 尽 , 在 但 对这 种权 利 的保 障却 明显
中图分类 号 : 9 5 D 2
非 法证 据概 述
文献标 识码 : A
浅议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完善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箜!圭塾垒竺!竺竺望型。
;i璧—■匿蕊雹一嚣议裁国l j l事误讼j皇涛莅握排除规则及完善涂冰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维护人权而在刑事诉讼中产生,在民事诉讼中也具必要性。
本文指出国民诉法已有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性规定,但过于抽象及宽泛,对司法实践及当事人取证造成适用困难,有待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诉讼文明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63-0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治与诉讼文明进步的产物,产生于刑事诉讼中,因为:刑事诉讼控辩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取证权力与能力悬殊大;且刑事诉讼的惩罚措施严厉、主要针对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对定罪证据需极慎重。
为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限制控方滥用权力,立法者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控方取证权力加以约束。
而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地位s严等,诉讼权利使用及运用能力相对均衡,一方自行取证行为对另一方权益的侵害远不及刑事诉讼中严重,因此在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矛盾冲突不激烈,故尚未成为各国民事诉讼的普遍规则。
一、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设立具必要性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立法对当事人取证保障体系不完善,同时基于国情及现实情况,如限制私家侦探、司法资源紧缺、社会掷作不足等,当事人担负着几乎全部的取证任务,因此往往为了自方诉求而采取各种途径取证,实践中时有发生侵犯个人甚至公共合法权益的情况,因此确定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有必要性:首先,民事诉讼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幂JJ-j二推进法治。
法治国家要求有法可依,即便在主体平等的民事诉讼巾,仍需要各环节的合法,制止非法取证方町维护并保障法的不容侵犯性,方可体现法院的中立裁判地位和公正、权威,保护证据采信的“法律真实”。
其次,民事诉讼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维护程序正义。
程序的公正合法性具有重大意义,为追求诉讼结果的公正而采用非法取证等牺牲程序合法公正所发现的客观真实是对公正的破坏,结果的公正需要程序公正来达成。
民事诉讼不应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① 吴 宏耀 等 : 《 美 国联 邦 宪 法 第 四 修 正 案 : 非 法证据 排 除规 则》 , 北京: 中 国 人 民 公 安 大 学 出版 社 , 2 0 1 0年 。 ② 王 兆鹏 : 《美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 北京: 北 京 大 学 出版 社 , 2 0 0 5年 。 ③ 卞 建林 : 《 中 国诉 讼 法 判 解 》 ( 第 六卷 ) , 北京: 人 民 公 安 出版 社 , 2 0 0 8年 ; 林 喜芬 : 《 美 国 非 法证 据 排 除 法
【 关键词】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吓阻警察违法; 私人违法取证
【 中图分类 号】 D 9 2 0 . 4 [ 文 献标 识码】 A [ 文章编 号】 1 0 0 9 — 9 5 3 0 ( 2 0 1 3 ) 0 2 — 0 0 2 5 — 0 0 4
我 国于 2 0 0 2年 开始实 施 的 《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 据排 除 规则在 美 国得 到全 面的确 立 。 自该规则 诞生
淮 南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第 l 5卷
含司法 程序上 的正 洁 , 这 里仅 仅强 调司法 程序 的正 为 , 维 护 司法公正 和刑事 诉讼参 与人 的合 法权利 ” ,
洁而忽 略实体 正 洁 , 名不 符实 。
这就是 对 吓阻警察 违法 的具体 阐述 。 自吓 阻警 察违 法说 产生后 , 关 于非法证 据排 除
庭 上 适用 以反 对被 告 人 ” ① 。其 后 , 1 9 6 1年 Ma p p v 排 除 时, 便有可能导致 ( 实际有罪 的) 被 告 无 罪 释 O h i o案 确定 该 规则 适 用 于美 国各 州 , 自此 , 非 法证 放 ” ④, 司 法 的正 洁 既包 括 司 法程 序 上 的正 沽 也包
2021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与完善建议范文3
2021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与完善建议范文 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1995年最高法作出的《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产生,到2001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逐步发展完善,但是依然有诸多不足之处。
本文通过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发展,发现我国对该规则的立法不够完善与明确,而且缺少配套的程序规范,基于存在的这几点问题,在立法层面提出完善立法,制定明确的非法证据认定标准以及制定相关程序规范的建议。
关键词: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民事诉讼; 非法证据; 一、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演变 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一次出现在最高院于1995年作出的《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其中规定“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在该《批复》中肯定了对证据的取得途径和手段必须具备合法性,排除了偷拍偷录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改善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氛围。
但是该规定过于绝对,在实践中也产生了一些消极影响。
首先,对于内容真实但是取得手段不合法的证据进行排除不利于实体公正的实现。
其次,在只有当事人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案件中,将唯一证据排除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当事人的取证手段有限,排除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加大了当事人取证的难度,降低了诉讼效率。
由于《批复》产生了以上种种问题,所以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重新做出了解释,《规定》取消了在取得录音、视频证据时需要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的要求,但是对证据应当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要求并没有变化,只是对合法性的条件有了适量的放宽。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了进一步规定,增加了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的要求,同时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程度上增加了“严重侵害”的要求。
浅析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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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章编号 :0 909(0 9 610O 10 .5220 ) .8.1 0
借鉴于英美法系国家, 法官应根据千变万化的案件来具体 、 灵活 地处理。依我国 目前的状况 , 应提 高法官素质, 使法官能够真正以 自 己的 良心来认定事实, 采信证据 , 真正实现法官 自由裁量权 的价值 。 四、 民事诉讼中应受排除的非法证据 如果当事人收集证据 的行为违法性达到了严重或重大的程度, 则 应排除对 该证据的使用。这 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 ) 一 采用刑事违法行 为所收集的证据, 应当予以排除 比如采取抢劫、 盗窃、 抢夺、 侵犯他人住宅等暴力方式所获得的证 据 ; 用 非法 限制 他 人 的 人 身 自由 、 胁 、 吓 、 采 威 恐 打击 报 复 等 等 方法 所 收集的证据 , 应受排 除。‘ 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 8条规 定, 当事人如果有证据表明其 自认 是在对方威胁 的情况下做出的, 则 可 以撤回, 这也是基于取证行为的刑事违法性所作 出的规定。 ( ) 二 采用侵犯他^ 格权 、 隐私权 、 商业秘密权等重要民事权 益 的方 式 所 收 集的 证据 比如在他人住房或卧室 内安装窃听器、 摄像机 、 自开拆他人信 擅 函或其它邮寄物 品等收集证据 等等 。 ( ) 背法 律 禁 止 性规 定 所收 集的 证据 三 违 这里的 法律 应当从广 义上理解 , 包括宪法 、 法律、 行政法规 、 地 方性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等等一切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档。 违反‘ 国 家保密法》 违反公序 良俗、 、 采用有伤风化的方式所收集的证据 , 未 如 经许可拍摄他人裸露的照片等等 . 五、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 我国现行 民事诉讼立法关于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 定 仍存在着一些缺 陷和不足, 导致在审判实践中的操作性困难。 笔者 认 为, 民事诉讼的非法证据捧除规则应 当在借鉴两大法系非法证据排除 规则的成熟理论和实践经验 的基础上 ,以民事诉讼 的理论基础为立 足点 , 来完善我 国的民事诉讼 的非法证据捧除规 则. 首先, 应当改变现行对非法证据捧除规则立法层级较低的现状 , 将 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证据法上 的基本制度 予 以规定, 从而体现 出改制度在程序法上锁具有的重要地位。 其次, 鉴国外的做法对非法证据采取宽容的态度 。 借 我国立法 不 应将非法证据一概否决 , 在实践中可 以引入利益衡量规则 , 即将非法 取证行为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 与非法取证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或第 三人合法权益 的损害进行对比, 从而确定哪种利益值得保护, 最终确 定是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再次, 法律明确规定一些非法证据的具体情形, 侵害他人合法 对“ 权益”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和“ 等模糊 的用语予以明确 , 使相关规定 更具有可操作性 。我 国可借鉴国外 的做法将“ 重大违法 作为排除非 法证据的标准 . 具体而言 , 如对于“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是否属于重大 违法可 以从行为人主观 的过错程度 、 证据获取行为的情节 、 性质以及 行为对当事人所产生 的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 非法证据排除指 的是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是通过非法手段收 集 到的, 则就失去了被接受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资格 , 也就不具有可 采性。 学者对非法证据 的排除规则是否能适用 民事诉讼一直没有定论。 争论的焦点主要表现在程序合法和 实体正义的冲突上。在民事诉讼 中这种非法证据极有可能是解决案件 的关键证据, 甚至是解决案件 的 唯一证据 , 此时如果排除适用就会带来实体的不公正, 但是如 果适用 往 往 又带 来 程序 上 的瑕 疵 。但 如 果对 以侵 犯 他 人 合 法 权 益和 违 反法 律禁止规定的方法获取的证据仍予采用, 虽然可 以为某些个案获得实 质真实提供便利。 却是 以牺牲程序 的正当性和国家利益、 但 社会 公共 利益和个人权利为代价 的。这必然将鼓励人们为了赢得诉讼而 不惜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这不利于国家权 力的实
证据排除制度解析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排除制度解析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证据排除制度。
该制度是为了保障诉讼公正,确保案件的证据能够得到正确认定,并避免不正当手段对证据的滥用。
下面将对这一制度进行详细解析。
一、证据排除制度的定义与意义证据排除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诉讼参与人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时,法院可以依法排除该证据,不作为定案的依据,以维护诉讼公正和法律的平等性。
证据排除制度的意义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证据对案件的结果产生干扰,维护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证据排除制度的适用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排除制度适用于以下情形:1. 非法取得证据:当事人违反法律或者法律规定的程序获得证据,包括非法获取、窃取、偷拍、偷录等手段获取的证据;2. 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指当事人在获得证据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证据,例如对被告进行非法调查取证;在以上情形下,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排除,不用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证据排除制度的适用条件为了保证证据排除制度的有效实施,法律规定了一定的适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排除制度适用的条件包括:1. 非法手段取得证据或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的事实已经得到确认:法院在判断证据是否应当被排除之前,需要对当事人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或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的事实进行确认;2. 排除证据对事实认定没有影响:即排除该证据对案件的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不会导致案件的结论发生变化。
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证据进行排除。
四、证据排除制度的效力与可能的后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旦法院决定排除证据,该证据将被视为不存在,不得作为案件定案的依据。
这就意味着排除的证据不会影响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的判决结果不会基于排除的证据而做出。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证据排除并不意味着案件将会被终结或者原告将会获胜。
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比较论文
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比较研究【摘要】多年来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侧重于刑事诉讼方面,但从近年各国的立法实践和司法实务来看,民事诉讼领域也存在非法证据,而对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也越来越多。
二者在一些制度方面有相同之处,但其在非法取证手段、证据排除范围等许多方面存在不同。
【关键词】民事诉讼;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一、非法证据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非法证据的界定非法证据不能脱离对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而存在。
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三大属性中,关联性、真实性是基于证据自身而产生的事实属性,而合法性本身即具有鲜明的社会属性,要求证据必须经过法律的选择和承认才能发挥作用。
因而从证据的合法性,证明资格与证明力的关系看来,事实材料若不具备合法性,即无证据能力(丧失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资格),就没有证明力,从而最终排除了证据的适用。
[1]理论上对非法证据的定义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非法证据包括:(1)主体非法的证据,即不具备法定取证主体资格的人收集提取的证据。
(2)形式非法的证据,即不具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
(3)程序不合法的证据,即违反法律规定之程序取得的证据。
(4)方法手段不合法的证据,即使用法律禁止之手段获得的证据。
[2]但我们认为,非法证据应有别于不合法的证据。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性。
证据的合法性,包括证据的内容、形式、收集或提供主体及程序、方法等方面合乎法律规定,其中任何一方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被视为不合法的证据。
而非法证据仅指收集证据的程序、方法不合法。
不合法证据的范围很广,非法证据只是不合法证据的一种形式。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定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英文一般称为排除规则(the exclusionary rule),就是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规则。
从世界各国对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分析和立法与实践中关于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规定来看,证据排除规则可以定义为:为预防种种不符合证据资格要求的案件事实材料进入诉讼程序,从而对其事先予以禁止的证据规则。
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排除规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旨在保障公正的审判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并对其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一、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和作用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法庭在判决案件时,根据一定的法律规定,排除违反法律规定的非法证据,以保护被告人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证据排除规则的作用在于,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避免非法手段对当事人权益的侵害。
二、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民事诉讼中的各类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采集和使用的证据,才能在法庭上被认定为有效证据,否则将被排除在法庭审理的范围之外。
三、违反证据排除规则的后果如果当事人或法院在民事诉讼中采纳了违反证据排除规则的证据,可能导致以下后果:1. 证据被排除:法庭会按照法律规定,对违反证据排除规则的证据进行排除,使其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2. 法庭裁判受影响:违反证据排除规则可能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证据不准确或不充分,影响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违法证据的责任追究:违反证据排除规则可能涉及到侵犯个人隐私、非法获取证据等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者可能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案例分析1. 非法搜查证据:例如,当一方当事人在未经法庭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对方住所进行搜查,所获取的证据将被视为非法证据,应予排除。
2. 违反证据保存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责任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妥善保存,如果证据因某个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而毁损、灭失,法庭可能对该当事人采取排除证据的措施。
3. 证人虚假证言:如果某个证人在作证时故意提供虚假证言,被证实后其证言将被排除,不得作为有效证据。
五、完善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为了更好地适用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保障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可以考虑以下建议:1. 加强法官和律师的培训,提高对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和应用水平。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我国民事诉讼实践
杨 博
( 南 民族 大 学 法 学 院 西
【 摘 要 】自最 高 人 民 法 院 (95 2号《关 于 未 经 对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私 自录 19) 制 其 谈 话 取 得 的 资 料 不 能作 为 证 据 使 用 的 批 复 》 以 下 简 称 《 复 》 始 , ( 批 ) 以 20 02年 4月 1日 开 始 实施 的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于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的 若 关 干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定 》 为 标 志 ,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在 我 国 民 事 诉 讼 ( 规 ) 非 中 确 立 起 来 。 然 而 实 际 操 作 中却 无 统 一 的 标 准 , 律 排 除 或 者 一 律 肯 一 定非 法证 据都会 带 来不利后 果 , 当事人 合 法权 益 的保 护 和 公 民 隐私 在 权 等权 利保护之 间有 个利 益权衡 的过程 , 要 法 院来具体 衡量 。 需 【 键 词 】 法 证 据 ; 私 权 ; 益 衡 量 关 非 隐 利
除 了这 样 的证 据 , 院 不 得 不 以事 实 真 伪 不 明为 理 由 对 争 议 事 实 法
不 予 认 定 或 作 出 完全 相 反 的认 定 。 , 其次 , 不利 于保护 合法 的 民事权 益 。权利人 欲 使法 院相 信其 主张 的事 实 , 须提 出足 以说服 法 院的有 力证 据 , 不少 案件 中 , 听资 料 必 在 视 是 当事人提 供 的主要 证据 , 当事 人是 在缺 乏其 他有 力 证据 的情况 下 不 得 已才采取 偷拍 偷 录的方 法 , 法 院一旦 否定 了私 录 视 听资 料 的证 据 而 能力 , 权利人 在诉 讼 中就 只能 落 得败 诉 的结 局 , 显然 不 利 于 完 成 我 这 国 民事 诉讼 法所 确立 的保 护 当事人 合法 民事权 益 的任 务 。 再 次 , 纵 了违 法 行 为 人 , 放 与公 众 的 正 义感 相抵 触 。 被 排 除 的 视 昕资 料 往 往 十 分 清 楚 地 表 明 了未 表 示 同 意 录 音 录 相 的一 方 当事 人 确 实 欠 了 对 方 的债 或 是 实 施 了损 害 对 方 利 益 的 行 为 , 由于 知 但 道 对 方 手 中没 有 掌 握 证 据 , 以气 焰 十 分 嚣 张 , 在被 录下 的 谈 话 所 如 中虽 然 承 认 欠 了 钱 , 却 又 说 欠 钱 又 怎 么样 , 到 法 院 去 告 我 好 但 你 了, 没有 证 据 照样 打 不 赢 官 司 。 第 四 , 当事 人 制 作 视 听 资 料 证 据 提 出 了不 切 合 实 际 的 要 求 。 对 《 复 》 对 方 当 事人 的 同 意 作 为 证 据 合 法 性 的 要 件 , 问 题 在 于 批 将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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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民事诉讼罗斌作为认定案件待证事实的事实和材料的证据,有合法证据与非法证据之分。
广义上的非法证据指“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材料”,(注:柴发邦:《诉讼法大辞典》,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505页。
)其非法性包括收集证据的主体不合法、证据形式不合法以及收集证据的程序不合法。
狭义上的非法证据指违反法定程序和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狭义上的非法证据。
一、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与法理证据在法律上的基本特征是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在诉讼法学界,通常认为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证明力(证据材料对案件待证事实进行证明的效果和程度)的基础,而证据资格或称证据能力(证据资料能证明待证案件事实的法律上的资格)则与证据的合法性相关。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指如果没有法律的例外规定,法院不得以非法证据作为查明事实和裁判案件的依据。
该规则源于美国,其设立的最初目的是禁止和纠正警察的不良、违法行为,并作为实现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保障手段。
1911年12月21日,美国密苏里州一名州警察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在一家快递公司将该公司员工威克斯逮捕。
另外几名警察在没有办理搜查证的情况下来到威克斯的家,在其邻居帮助下找到威克斯的房门钥匙并将房门打开,扣押了威克斯的书、信件、现金等财物,而后将这些物品交给了美国联邦执行官。
其后,这些物品被交给美国联邦地区检察官。
检察官以威克斯涉嫌通过邮件发展非法赌博等9项罪名对其提起公诉,密苏里西部管区联邦地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在一审中,威克斯提出对其不利的证据系警方非法破门而入所得,违反了宪法第四和第五修正案的规定,但法庭驳回了威克斯的异议,判决其监禁刑并交纳罚金。
威克斯不服,向联邦最高法院申请调卷令,联邦最高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9名大法官一致同意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并裁定非法搜查和扣押所获得的证据不得在联邦法庭上使用。
由威克斯一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正式确立。
(注:何家弘编:《美国证据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166页。
)而1968年美国的《综合治理犯罪与街道安全法》进一步规定,除非侦查机关出于对重要犯罪的侦查需要,申请法院签发窃听证,禁止法院以非法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作为证据使用。
(注:杨宇冠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6页。
)此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理论经过近百年的发展,不仅适用于联邦系统法院,也适用于美国各级各类法院,不仅适用于刑事案件,而且适用于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当然,其适用情况有所不同),并最终确立于集三大诉讼证据规则为一体的《联邦证据规则》第403条。
大陆法系在诉讼中对证据的资格不作特别限制,其对事实的认定主要基于法官的自由心证,没有形成英美法系证据规则中广泛意义上的排除规则。
但是,大陆法系各国几乎共同设置的一种排除规则就是严禁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在法国,私下对他人谈话进行录音,属于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在意大利,民法典将录音录像片资料归类于书证,该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非法获取的书证在诉讼上不能采纳为证据,从非法被拘留人那里获取的材料或陈述在诉讼上也不能采纳为证据。
(注:毕玉谦著:《民事证据法判例实务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06页。
)在日本,判例对以非法手段采集的视听资料的证据资格持否定态度,这是基于这样一种理念,即发现实体真实要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义和程序上的正义理念相协调。
于是有关判例认为:“搜集证据采用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手段,限制他人的精神和肉体上的自由等带有侵犯人格的方法去搜集时,这本身就是违法,因此不得不否定其证据能力”。
(注:(日)兼子一、竹下守夫著:《民事诉讼法》(中译本),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08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起源是为限制和禁止警察等公权力机关在行使职权、进行取证时对公民人身权等权利的侵犯,但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主体不限于公权力权关,也不限于刑事诉讼。
在民事领域,民事私权主体在取证时同样会侵犯其他私权主体的合法权益,而且所侵犯的民事权益并不一定小于在刑事领域公权力机关侵犯的合法权利。
所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领域的适用是理所当然的。
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样,都直接体现了程序的人权保障普遍价值(强调人格尊严,体现公正、文明、民主和法治观念),也集中体现了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制约实体法,制约个别性权利,所产生的裁判结果容易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和尊重,也容易为当事人从心理和行为上予以接受)。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程序法,程序法是公法,违反非法证据排除这一程序规则“是对整个社会的程序性权利的践踏,是整体性的践踏;与此相反,违反实体性规则只是对个案的实体性权利的践踏,是个别的践踏……”。
(注:叶自强:“论程序法的独特价值”,载《诉讼法论丛》第四卷,法律出版社出版,第323页。
)如果对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仍予采用,“虽然可以为某些个案获得实质真实提供便利,但却是以牺牲程序的正当性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为代价的”,(注:李国光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444页。
)其必将鼓励人们为了赢得诉讼而不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这不利于国家法治目标的实现。
试想,如果认可公民的隐私权被非法侵害,那么就得认可以同样手段对任何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商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及财产权的侵害;如果采纳一个民事主体以公共利益为理由、以非法手段所得的证据材料,那么,就得采纳任何民事主体以非法手段所获证据材料……结果,正当与神圣的目的因非法手段产生的是一系列的价值悖论。
相反,否定非法证据的可采纳性,“从个案来讲,可能使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但从整个社会来讲,却昭示了人们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
”(注:金友成、傅雪峰著:“视听资料证据合法性界定理论研讨综述”,载《法学》1998年第3期。
)在此意义上,否认非法证据的证据资格,是对程序的尊重,是对整个社会程序性权利的尊重。
所谓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这种选择对被侵害人可能是不公正的,但对整个社会普遍人权来说是很重要的,是法治社会必须付出的代价。
不采纳非法证据也是法律真实的要求。
法律真实指裁判人员运用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应达到法律所规定的视为真实的标准。
法官认定事实和裁判案件依据的是法律真实而不是自然事实。
原始状态下的自然事实,如不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审查、判断、认定,就不能产生法律上的后果,也就是说,在法官通过对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来最终认定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当设置相应的制度、规则作为其程序保障机制。
这种机制不但是对法官自由裁量的限制,也是对当事人取证的规范,它理所当然地对任何民事主体通过各种手段所采的证据进行“过滤”。
通过以上分析已经清楚:在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面前,即使是具备真实性与相关性(证明力)的证据材料,也不能否认其所用手段的侵权性,也不能认可其所取证据材料的证据资格。
二、民事诉讼中私自收集的证据的合法性空间不采纳非法证据,固然有其诉讼法理依据,问题是:如何认定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更为实际的问题是:审理相关案件的司法倾向如何?另外,目的的合法性是否可以决定手段的合法性和免责性?对此问题,人们既有浅层次的误解,也有较深层次的误解。
其中,浅层次的误解主要有两次:第一次是对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5)2号《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二次是对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较深层次的误解则一直都存在。
而由这几种误解形成的观点是:从《批复》到《证据规定》,民事主体私自取证的合法空间是由紧到松、由窄到宽。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对非法证据是否需要排除作出明确的规定,但1995年最高法院在《批复》中指出:“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批复》第一次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判断标准,并从两方面来看其意义:从积极的意义上看:(1)《批复》明确确认了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是对证据合法性的正面肯定,也是从操作层面上第一次提示了证据合法性的内涵,对于防止非法取证,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信任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2)从更深刻的意义上看,《批复》实际上确认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正当程序原则。
我国的司法审判历来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实质正义的追求往往蜕变为追求功利性质的结果正义,对以程序上非正义的手段来达到所谓的结果正义视为理所当然,其结果不仅强化了诉讼模式上的职权主义,而且实用主义、主观主义盛行,违反程序正义、侵害公民权利的事件屡有发生,从根本上危害了法律正义。
所以,《批复》对确立程序正义的价值理念,恢复人们对法律正义的信念有重大意义。
(3)我国法学界一般将证据的合法性作为证据资格来看待,而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资格主要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只有法律上允许其为证据,某种证据材料的证明力才有实际意义。
(注:黄松有编:《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42页。
)从消极方面来看,《批复》对非法证据判断标准的规定过于苛刻和严厉,即将录音资料的证据合法性标准限定在“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这种做法,无异于在事实上排除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证据类型的存在价值,因为在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同意对方当事人录制其谈话作为证据保全的情形是极其罕见的。
放弃了对私自录音录拍的合法性审查,既影响了当事人举证权利的正当行使,又不利于发挥在审判过程中的审查核实职能,而且,对私自录音不加分析、一概排斥的做法有可能导致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清,发生错判。
(注:潘福仁、陈福民著:“私自录音的证据效力研究”,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06页。
)《批复》对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是深远、巨大的,其对私自录制视听资料的取证主体造成的“心理创伤”也是不言而喻的,然而,事实并不像上述观点那么简单。
在审理有关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是两种并不一致的认定证据方法和判决结果:一种是,将《批复》中的精神作为一种普遍性规则来遵守。
1999年11月25日,福建《海峡都市报》以《夜宿湖美,应召小姐说:这里全省最安全》为题,披露了记者暗访湖美大酒店的经历。
报道说,记者下榻这家酒店后,就有几批小姐先后打电话来骚扰,称可以提供色情服务,并称“如果有什么事的话,警察会通知我们酒店”……湖美大酒店认为此报道严重侵害了其名誉,遂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报社向法庭提供了暗访时做的录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