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复习—名词解释、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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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复习参考
考试题型:
一、选择题(20分)
二、判断题(10分)
三、名词解释(25分)
四、简答题(15分)
五、案例分析(15分)
六、论述题(15分)
名词解释:
国家赔偿;立法赔偿;行政赔偿;司法赔偿;公共设施致害赔偿;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范围;刑事赔偿;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行政强制措施;非法拘禁;行政赔偿责任免除;司法追偿;国家追偿;行政追偿;国家赔偿方式;国家赔偿计算标准;国家赔偿惩罚性标准;国家赔偿补偿性标准;国家赔偿抚慰性赔偿标准;国家赔偿费用;
简答题:
行政赔偿中的不承担责任情形;
刑事赔偿中不承担责任情形;
民事、行政司法赔偿中不承担责任情形
国家赔偿法中尚未明确的情形;
我国国家赔偿立法模式特点;
西方国家具有代表性的归责原则;
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
行政赔偿的含义和特征;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责任免除的范围;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范围;
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
国家追偿的构成要件;
行政被追偿人;
论述题:
试述国家赔偿费用来源的基本模式;
试述国家赔偿计算标准;
试述国家赔偿方式的立法模式;
试述行政复议的管辖;
国家赔偿立法模式;
一、名词解释:
1.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
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2.立法赔偿:是指因立法机关的积极立法行为和消极立法不作为而对公民、法人、及其他
社会组织造成的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
3.行政赔偿: 是指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
的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
4.司法赔偿: 是指因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由国家承担赔
偿责任的活动。
5.公共设施致害赔偿:是指因公有公共设施设置不当或者管理不善而给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导致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
6.国家赔偿法:广义,指有关国家赔偿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指专门规定国家赔
偿内容的法典。
7.国家赔偿范围: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的范围。
8.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
9.归责原则:是确定责任归属所必须依据的法律准则。归责原则所要解决的是,依据何种
事实状态确定责任归属问题,他所解决的是侵权的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
10.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
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
11.非法拘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以拘禁的方式非法剥夺
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12.行政赔偿责任免除: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不负行政责任的情形或者范围,是对行
政赔偿责任的限制。
13.司法追偿:是指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在代表国家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后,而依法责令
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
14.国家追偿:是指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金之后,依法责令实施
侵权行为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15.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在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之后,依法责
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16.国家赔偿方式: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
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形式。
17.国家赔偿计算标准:是指国家支付侵权受害人赔偿金时适用的标准。
18.国家赔偿惩罚性标准:是指赔偿额度大于受害人所受的损失,对加害人具有惩罚性,即
加害人的赔偿除足以弥补受害人所受损害的费用外,还要付出对自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负责任的惩罚性费用。
19.国家赔偿补偿性标准:是指赔偿额以能够弥补受害人所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度,即加害方
按照受害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赔偿费用使受害人回复到受侵害之前的状态。按照这一标推,赔偿数额实际上等于所受损失的数额。这一标准与民事赔偿中的全部赔偿相当。
20.国家赔偿抚慰性赔偿标准:是指赔偿数额以抚慰受害人为目的而不是赔偿受害人的全部
损失,即加害人不可能对受害人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而只能在全部损失范围内尽可能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以表示安抚慰问。
21.国家赔偿费用:也称国家赔偿经费,是指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赔
偿清求人支付的费用。
二、简答题:
(一)行政赔偿中的不承担责任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赔偿中不承担责任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
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
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民事、行政司法赔偿中不承担责任情形:
1.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2.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3.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4.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情形的;
5.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
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
7.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四)国家赔偿法中尚未明确的情形:
1.涉及抽象行政行为引起的赔偿;
2.自由裁量行为引起的赔偿;
3.行政不作为引起的赔偿;
4.共有公共设施致害得国家赔偿;
5.军事赔偿。
(五)我国国家赔偿立法模式特点:
1.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
2.肯定列举与否定列举相结合;
3.开放式与封闭式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