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量铁路两侧敏感建筑物噪声及适用标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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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铁路两侧敏感建筑物噪声的适用标准讨论关于在铁路两侧划定声环境功能区的讨论

无论是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还是解决铁路环境噪声污染纠纷,都需要测量铁路两侧敏感建筑物噪声。然而,迄今为止我国测量铁路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相关标准尚不完善,这不仅给监测工作造成不便,也给铁路两侧的环境管理造成困难。本文讨论现有标准对测量铁路两侧敏感建筑物噪声的适用性,并建议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测量铁路两侧敏感建筑物噪声相关标准。

1 现有标准对测量铁路两侧敏感建筑物噪声的适用性

测量铁路两侧敏感建筑物噪声通常参考和引用4个标准,它们是:(1) GB12525-1990《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2) GB/T 15190-199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3) 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4) TB/T3050-2002《铁路沿线环境噪声测量技术规定》。这4个标准各有各的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它们都不是针对测量铁路两侧敏感建筑物噪声而制定的,因而引用它们来测量铁路两侧敏感建筑物噪声难免会有生搬硬套的感觉。

1.1 GB12525-1990的适用范围

GB12525-1990是我国唯一规定了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的国家标准,但是,该标准明确规定仅适用于城市铁路边界处的噪声测量,仅适用于城市铁路边界处的噪声评价。对于乡

村地区,对于距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30m以外的噪声敏感建筑物,该标准既无规定声功能区划定方法又无规定噪声测量方法。

1.2 GB/T 15190-1994的适用范围

GB/T 15190-1994规定了五类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原则和方法,仅适用于城市区域。对于乡村受铁路噪声影响的两侧区域,该标准没有规定适用区划分方法。其中,该标准的8.3.2条容易使人产生误解,该条规定,城市规划确定的铁路(含轻轨)用地范围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的确定如下:距离为45m±5m,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30m±5m,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20m±5m,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从铁路噪声的衰减规律来考虑,该条规定如果在测量乡村铁路两侧敏感建筑物噪声时套用,就会产生与铁路噪声衰减规律不符的现象。

1.3 GB3096-2008的适用范围

该标准是对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GB/T14623-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的修订,将环境质量标准和测量方法标准合并为一个标准;扩大了标准适用区域,将乡村地区纳入标准适用范围;明确了交通干线的定义,对交通干线两侧4类区环境噪声限值作了调整。但是,GB3096-2008如同它的前驱标准GB3096-93一样,仅提出了铁路两侧不通过了列车时的背景噪声限值,没有提及铁路两侧声环境功能区如何划

分,因此对测量铁路两侧敏感建筑物噪声指导意义不大。关于GB3096-93

不适用于铁路环境噪声的测量和评价问题,焦大化在《铁路环境噪声的适用标准[1]》一文中具有详细阐述,在此不再赘言。

1.4 TB/T 3050-2002的适用范围

该标准规定了铁路沿线两侧噪声测量的原则、方法、内容和要求,适用于铁路沿线受铁路噪声影响区域的噪声测量,可用于铁路噪声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价中铁路噪声现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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