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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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事指南
申请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补充申请事项的审批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申请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补充申请事项的审批
2、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办理窗口:市政务中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4、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5、窗口电话:86924845
6、投诉电话:8692483
7、86921930
7、网址: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20号)第三十条
三、补充申请的条件和范围
1、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是指改变、增加或取消原《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及附件载明
的事项和内容而提出的注册申请。
2、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
(1)增加中药制剂的功能主治或者化学药制剂的适应症。
(2)变更用法用量或者变更适用人群范围但不改变给药途径。
(3)变更或增加制剂规格。
(4)变更制剂处方中的辅料。
(5)改变制剂配制工艺。
(6)修改制剂注册标准或试行标准转正。
(7)替代或减去制剂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的药材。
(8)变更或增加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9)变更制剂的有效期。
(10)修订制剂说明书。
(11)变更医疗机构名称。
(12)变更制剂配制场地。
(13)其他。
3、市州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补充申请事项:
(1)变更制剂包装标签式样。
(2)变更或增加制剂的包装规格。
四、申报程序:
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申请材料(需经专家初审),窗口对申报材料形式要件进行审核后,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已取得受理通知书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于受理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考察、按申请事项的要求抽取连续3批检验用样品,同时通知成都市药品检验所进行样品检验和质量标准技术复核;待待检验报告书出具后符合规定的,市局将签注审查同意意见、考察报告及申报资料一式2份报送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属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10日内发放《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批意见通知书》,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清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五、申报资料项目及其说明
1、企业应在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药品注册处“相关文件”栏目下载《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表》并逐项填写,并按申请事项上交经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初审的资料。(一式两份)(同时交全套资料的电子版)。
2、证明性文件:
(1)申请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2)对于不同申请事项,应当按照“申报资料项目表”要求分别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3、修订的制剂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4、修订的制剂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5、药学研究资料:
根据对注册事项的不同要求,分别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学研究试验资料和必要的原注册申请相
关资料,申报资料项目按照《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一中相应的申报资料项目提供。
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根据对注册事项的不同要求,分别提供部分或全部药理毒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和必要的国内外文献资料,申报资料项目按照《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一中相应的申报资料项目提供。
7、临床试验资料:
要求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一中相应的申报资料项目要求,在临床试验前后分别提交所需项目资料。不要求进行临床试验的,可提供有关的临床试验文献。
六、申报资料项目表
注:1、+ 指必须报送的资料。
2、-指可以无需提供的资料。
3、±根据申报品种的具体情况要求或不要求。
4、# 见“四、注册事项说明及有关要求”
5、*1 可以提供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
6、*2 如有修改的应当提供。
7、*3 仅提供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制剂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检验报告书。试行标准转正见“四、注册事项说明及有关要求”。
8、*4有关毒性药材、处于濒危状态药材的证明文件,或者有关部门要求进行替代、减去的文件证明。
9、*5 仅提供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检验报告书、制剂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10、*6仅提供制剂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和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检验报告书。
11、*7 提供有关管理机构同意更名的文件复印件,更名前与更名后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等的复印件,制剂权属证明文件。
12、*8 提供有关管理机构同意医疗机构变更配制地地址的证明文件。
13、*9 仅提供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检验报告书。
七、注册事项说明及有关要求
1、注册事项1:增加中药制剂的功能主治、或者化学药制剂的适应症。其药理毒理研究和临床试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增加中药新的功能主治,需延长用药周期或者增加剂量者,应当提供药理毒理试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经批准后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临床试验按中药新药要求;
(2)增加中药新的功能主治,用药周期和服用剂量均不变者,应当提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并须进行至少100对临床试验;
(3)增加已有国内同品种使用的功能主治或者适应症者,须进行至少60对临床试验。
2、注册事项2:变更用法用量或者变更适用人群范围但不改变给药途径。应当提供支持该项改变的安全性研究资料或文献资料,必要时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中药制剂应当针对主要病证,进行至少60对临床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