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全文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69a9c40d866fb84ae45c8df3.png)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全文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办案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实行办案与管理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截留、坐支、损毁、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保密。
第五条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开具相应法律文书。
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或者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措施,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对与本案无关,但有证据证明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财物,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连同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为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物,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七条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进行保管、鉴定、估价、公告等,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涉案财物处置的法律规定(3篇)
![涉案财物处置的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210454da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84ac0d7.png)
第1篇一、引言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涉案财物的处置,是指对涉案财物进行没收、返还、赔偿、销毁等处理。
涉案财物的处置,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国家利益和当事人权益的保障。
本文将就涉案财物处置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涉案财物处置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处理涉案财物的基本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规定,涉案财物包括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的收益、犯罪工具等。
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置,刑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种方式:(1)没收:没收是指依法将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的收益等财物收归国家所有。
(2)追缴:追缴是指依法将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的收益等财物返还给被害人。
(3)返还:返还是指依法将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返还给当事人。
(4)销毁:销毁是指依法将不宜返还、不宜保存的涉案财物予以销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涉案财物的扣押、查封、冻结、返还、赔偿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以下是部分相关规定:(1)扣押、查封、冻结: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可以对涉案财物进行扣押、查封、冻结。
(2)返还: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经查证属合法财产的,应当返还给当事人。
(3)赔偿:因扣押、查封、冻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涉案财物的没收、追缴等处罚方式进行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涉案财物的扣押、查封、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进行了规定。
三、涉案财物处置的程序1.扣押、查封、冻结(1)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涉案财物,应当依法扣押、查封、冻结。
(2)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用、毁损。
(3)扣押、查封、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案件审理期限。
2.返还(1)经查证,涉案财物属合法财产的,应当返还给当事人。
2024年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
![2024年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f7337e25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90.png)
2024年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涉案款物的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涉案款物的接收、保管、鉴定、评估、决定归还、变价或处理等活动。
第三条涉案款物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犯罪案件的违法所得、证据、凶器等财物。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涉案款物的管理负责机关,通过设立涉案款物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涉案款物的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涉案款物的管理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和知情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第七条涉案款物的管理应当依法合理利用,做到保值、增值,并及时公示其管理情况。
第八条涉案款物的管理工作应当与有关机构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共同推进。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涉案款物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二章涉案款物的接收第十条公安机关接收涉案款物时应当做好登记、查验、封存等工作,确保涉案款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全力配合涉案款物的接收工作,提供所有有关涉案款物的信息和证据。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接收涉案款物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涉案款物的类型、数量、价值等信息,并签署接收证明。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接收涉案款物后,应当及时将其存放在安全的地方,并进行记录,明确责任人和保管人。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涉案款物的保管工作,但应当确保第三方机构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收涉案款物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勘验,制作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材料,确保涉案款物的来源和真实性。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涉案款物的真实性、数量、价值等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尽快进行核实。
第三章涉案款物的保管第十七条涉案款物应当妥善保管,确保不被损坏、灭失、盗窃或挪用。
第十八条涉案款物的保管场所应当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蛀等安全保护设施,并配备专职保管人员。
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书(3篇)
![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书(3篇)](https://img.taocdn.com/s3/m/fef9cc99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ab.png)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涉案财物管理,确保涉案财物安全、及时、准确处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所有涉案财物,包括但不限于:(一)涉案物品;(二)涉案文件、资料;(三)涉案资金;(四)其他涉案财物。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二)安全保管原则;(三)及时处理原则;(四)公开透明原则;(五)责任到人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单位设立涉案财物管理部门,负责涉案财物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涉案财物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对涉案财物进行登记、保管、处置;(三)对涉案财物进行盘点、核对、上报;(四)对涉案财物进行安全防范,确保财物安全;(五)对涉案财物进行法律咨询和解释;(六)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涉案财物登记与保管第六条涉案财物登记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包括以下内容:(一)涉案财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产地、品牌等;(二)涉案财物来源、涉案时间、涉案地点;(三)涉案财物保管人、保管期限;(四)涉案财物处置情况。
第七条涉案财物保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按照涉案财物的性质、特点,选择合适的保管场所;(二)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应当采取特殊保管措施;(三)对贵重、易损、易丢失的涉案财物,应当采取双重保管措施;(四)保管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防盗、防潮、防虫等设施;(五)保管人员应当定期对涉案财物进行巡查,确保财物安全。
第八条涉案财物保管期限根据法律法规、案件性质、涉案财物特点等因素确定。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案件办结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涉案财物。
第四章涉案财物处置第九条涉案财物处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调查核实涉案财物的来源、性质、价值等情况;(二)提出处置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三)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置,包括返还、没收、销毁等;(四)处置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
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涉案财物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4f38c46b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76be1f9.png)
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涉案财物管理是指对涉及刑事案件的财物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管控,保障案件财物安全,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规范涉案财物管理,以下是对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涉案财物的接收和登记1. 接收程序:由专门的财物管理人员进行接收,接收人员应出示有效证件,并向送检人核对财物品种、数量、性能等信息。
2. 登记程序:对接收的涉案财物进行登记,并按照规定记录财物所有权、来源、去向等重要信息,确保财物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二、涉案财物的封存和保管1. 封存程序:对涉案财物按照规定进行封存,封存程序应明确记录封存时间、地点、人员等信息,并将财物封存记录通知案件相关方和有关部门。
2. 保管程序:设立专门的涉案财物保管仓库或库房,保管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财物进行分类、编号、标识,并建立涉案财物保管制度,确保财物安全。
三、涉案财物的处置和销毁1. 处置程序: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置时,应根据财物性质及法律规定,采取拍卖、变卖、退还、销毁等方式进行处置。
处置程序应经过合法程序,确保公开、公正、公平。
2. 销毁程序:对于需要销毁的涉案财物,应制定专门的销毁程序,由专人监督进行,确保涉案财物无法再被使用,避免泄漏案件信息和对案件产生不良影响。
四、涉案财物的监督和检查1. 监督程序:建立财物管理监督机制,定期对涉案财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追究责任。
2. 检查程序:经过合法程序,对涉案财物进行检查时,应遵守法律规定,确保检查程序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涉案财物的取回和返还1. 取回程序:当案件审结后,财物的合法所有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取回涉案财物。
申请人应提供合法身份证明和与财物相关的证据材料。
2. 返还程序:经过审核后,有关部门应按照法律规定将财物返还给合法所有人,并记录返还时间、地点、人员等相关信息。
以上是对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遵循这些规定可以有效地保障涉案财物的安全,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法院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法院涉案财物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2b1feb7f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2d.png)
法院涉案财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院对涉案财物的管理,规范涉案财物的使用和处置,维护司法公正和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法院涉案财物是指在审判、执行过程中不同法律事务程序产生的各类财物,包括但不限于财产、金钱、证券、有价证券、土地、房屋等。
第三条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涉案财物管理制度,确保涉案财物的安全、有序和规范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要遵循诚实守信、法治精神,严格履行职责。
第四条法院涉案财物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确保涉案财物依法使用、处置。
第五条法院应当建立财物管理专门机构或者设立专门负责管理涉案财物的工作岗位,明确负责涉案财物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六条法院应当加强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定期进行涉案财物清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章涉案财物的收集和登记第七条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收集、登记相关涉案财物,确保涉案财物的安全和完整。
第八条法院应当建立完善的财物登记台账,对每一笔涉案财物进行详细的登记,包括名称、数量、规格、性质、来源、存放地点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法院应当设立专门的涉案财物存放室,对涉案财物按不同性质、用途进行分类存放,保证财物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对于易变现、易簿记且数量较大的涉案财物,法院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保护,确保其不受侵害或流失。
第十一条法院应当对于每一笔涉案财物都进行标识,并建立完善的登记管理制度,确保财物的流转和管理清晰明确。
第三章涉案财物的使用和保管第十二条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对涉案财物进行合理的使用和保管,确保财物不受损失、盗窃或侵占。
第十三条法院应当建立批准程序,规定具体权限范围,对于使用涉案财物的事项进行审批,并制定详细的使用标准和流程。
第十四条法院应当加强对涉案财物的保管工作,定期检查涉案财物的情况,防止财物的遗失和损坏。
加强涉案财物管理规定(3篇)
![加强涉案财物管理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e5941226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01cf448.png)
第1篇一、引言涉案财物是指因涉嫌犯罪而扣押、冻结、追缴的财物。
涉案财物管理作为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和司法权威。
为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管理,提高司法公信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加强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如下:二、涉案财物管理的原则1. 公开、公正原则。
涉案财物管理应当公开透明,确保涉案财物管理的公正性,防止徇私舞弊。
2. 安全、保值原则。
涉案财物管理应当确保财物安全,防止丢失、损毁,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保值。
3. 及时、高效原则。
涉案财物管理应当及时办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案件办理的顺利进行。
4. 依法、合规原则。
涉案财物管理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涉案财物管理的合法性。
三、涉案财物管理的职责分工1. 人民法院。
负责涉案财物的扣押、冻结、追缴、返还等工作,并监督涉案财物管理。
2. 公安机关。
负责对涉案财物进行扣押、冻结、追缴等工作,并协助人民法院进行涉案财物管理。
3. 检察机关。
负责对涉案财物管理进行监督,确保涉案财物管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 其他相关部门。
根据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涉案财物管理工作。
四、涉案财物管理的具体规定1. 扣押、冻结、追缴程序(1)扣押、冻结、追缴涉案财物,应当依法进行,并制作扣押、冻结、追缴决定书。
(2)扣押、冻结、追缴涉案财物,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3)扣押、冻结、追缴涉案财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财物安全。
2. 案件审理中的涉案财物管理(1)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对涉案财物进行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毁。
(2)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涉案财物,不得无故拖延。
(3)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返还当事人合法财产。
3. 案件审理终结后的涉案财物管理(1)案件审理终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对涉案财物进行清理、返还。
(2)涉案财物无法返还的,应当依法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3)拍卖、变卖涉案财物,应当公开、公正,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
单位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单位涉案财物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871bee33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e9.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单位涉案财物管理,保障涉案财物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涉案财物,包括但不限于赃款、赃物、扣押物品、涉案证据等。
第三条本单位涉案财物管理应遵循合法、安全、高效、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单位设立涉案财物管理办公室,负责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涉案财物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接收、登记、保管涉案财物;(三)对涉案财物进行鉴定、估价;(四)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置,包括返还、拍卖、销毁等;(五)对涉案财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其他与涉案财物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接收与登记第六条涉案财物应当由案件承办部门负责接收,并填写《涉案财物接收登记表》。
第七条接收涉案财物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来源、状态等进行详细登记,并附照片或视频资料。
第八条涉案财物接收后,应当立即将《涉案财物接收登记表》报送涉案财物管理办公室。
第四章保管与处置第九条涉案财物应当存放在安全、保密的场所,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条保管涉案财物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确保涉案财物出入库记录完整、准确;(二)对涉案财物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三)对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四)确保涉案财物不受损坏、变质、灭失。
第十一条涉案财物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处置,确保涉案财物合法、合理处置;(二)公开、公正、公平,接受社会监督;(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损害当事人利益。
第十二条涉案财物处置方式包括:(一)返还:根据法律规定,将涉案财物返还给当事人;(二)拍卖:对不宜返还的涉案财物,依法进行拍卖;(三)销毁:对无使用价值或不宜保存的涉案财物,依法进行销毁。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三条本单位应当定期对涉案财物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系统若干规定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系统若干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3d6a2495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1f316f9.png)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系统若干规定概述: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系统是指为了更好地管理涉案财物、确保其安全性和流转情况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本文将就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系统的若干规定进行详细阐述,包括涉案财物管理的范围、流程及相关责任等。
一、涉案财物管理范围1. 涉案财物的定义及分类:涉案财物是指与犯罪案件有关的现金、贵重物品、文书档案等。
根据涉案财物的来源、性质和数量等不同特征,可以将其分为违法所得、作案工具和案件证据三个主要类别。
2. 涉案财物管理的阶段:涉案财物管理包括案发前、案发时、案件审理过程以及案件结案后四个阶段。
在不同阶段,对涉案财物的管理要求和措施也有所不同。
二、涉案财物管理流程1. 案发前在案发前,公安机关应建立涉案财物管理台账,将相关信息(如财物名称、数量、来源、存储地点等)纳入系统中。
此外,还应加强对潜在犯罪嫌疑人的监控和打击,以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2. 案发时一旦案件发生,相关部门应立即启动涉案财物管理系统。
涉案财物应当及时封存、登记,并标明所属案件信息和物品属性。
公安机关应严格控制财物的进出,并对涉案财物进行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损坏或盗窃等情况。
3. 案件审理过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涉案财物需要根据法律程序进行鉴定、评估和扣押。
公安机关应定期更新涉案财物的信息,并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协作,确保案件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 案件结案后当案件结案后,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进行分类处理,包括终结财物的返还或没收销毁等。
同时,还需要撤销涉案财物的封存,并做好后续记录工作。
三、涉案财物管理系统相关责任1. 公安机关的责任公安机关作为负责管理涉案财物的机构,应加强对涉案财物管理系统的日常监督,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同时,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警员对涉案财物管理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
2. 相关部门的责任除公安机关外,其他相关部门也需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涉案财物管理工作。
比如司法机关应依法鉴定证据质量,财政部门应为涉案财物提供妥善的保管措施等。
江苏涉案财物管理规定(3篇)
![江苏涉案财物管理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25f6f554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c2.png)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涉案财物管理,保障涉案财物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在刑事诉讼、行政执法、司法行政等活动中,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资金等。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涉案财物安全;(二)公开透明,接受监督;(三)便民高效,减少当事人负担;(四)分类管理,区别对待。
第四条省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办案机关”)负责涉案财物管理工作。
涉案财物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分工协作、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办案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涉案财物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确保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涉案财物接收与登记第六条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涉案财物应当及时接收,并做好以下工作:(一)查验涉案财物,确认其来源、数量、质量、价值等;(二)制作接收清单,详细记录涉案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价值、来源、保管人等信息;(三)对涉案财物进行拍照、录像,保存相关证据。
第七条涉案财物接收后,办案机关应当及时登记,并建立涉案财物登记簿,实行电子化管理。
第八条涉案财物登记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涉案财物的基本信息;(二)涉案财物的来源、数量、质量、价值;(三)涉案财物的保管、处理情况;(四)涉案财物的移送、返还情况;(五)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情况;(六)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章涉案财物保管第九条办案机关应当指定专门场所和人员负责涉案财物的保管,确保涉案财物安全。
第十条涉案财物保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实行分类保管,根据涉案财物的性质、特点、价值等因素,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二)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三)妥善保管,防止涉案财物损毁、灭失;(四)不得随意挪用、借出涉案财物;(五)不得将涉案财物交由当事人或者其他无关人员保管。
公安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公安涉案财物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67feb906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bc.png)
公安涉案财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障涉案财物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的涉案财物管理工作。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公正、公开、便民为原则, 加强涉案财物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公安机关局领导负责,具体实施由财物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对于具有较大价值或者安全隐患的涉案财物,公安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财物保管室,对财物进行密封、登记、保管和监控。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合规收缴、保管、处置涉案财物,不得挪用、私分、私存、擅自使用涉案财物。
第八条对于提供协助的其他部门和个人,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给予奖励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涉案财物的收缴与登记第一节涉案财物的收缴第九条公安机关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对于查获的与案件相关的涉案财物,应当及时予以收缴,并制作收缴清单。
对于不符合涉案财物条件的物品,应当及时退还给当事人。
第十条公安机关对于收缴的涉案财物应当及时开具收条,并在涉案财物管理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对于涉案财物的收缴,应当严格依法手续,有充分的证据和依据支持,不得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节涉案财物的登记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在收缴涉案财物时,应当对其进行详细的登记,包括涉案财物名称、数量、规格、品质、来源、保存条件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涉案财物登记档案,依据确凿的证据和依据登记财物相关信息,并保管好涉案财物的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对于登记的涉案财物,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过涉案财物管理系统向相关部门上报。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涉案财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防止财物被盗、损坏、丢失。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指派专门人员进行涉案财物的登记工作,并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涉案财物的保管与处置第一节涉案财物的保管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涉案财物保管制度,确保财物的安全和完整。
公安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公安涉案财物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5a5ed151aef8941ea66e0505.png)
公安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办案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实行办案与管理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截留、坐支、损毁、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保密。
第五条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开具相应法律文书。
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或者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措施,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对与本案无关,但有证据证明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财物,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连同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为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物,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七条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进行保管、鉴定、估价、公告等,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济南_涉案财物管理规定(3篇)
![济南_涉案财物管理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dff1f44e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269972f.png)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涉案财物管理,保障涉案财物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诉讼活动中,依法应当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财物,包括:(一)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犯罪的工具;(三)其他应当追缴的财物。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追缴、保管、处置等活动。
第四条涉案财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原则;(二)安全原则;(三)公开原则;(四)及时原则;(五)高效原则。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追缴、保管、处置等工作。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涉案财物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涉案财物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二章查封、扣押、冻结第七条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涉案财物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依法制作《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
第八条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调查核实涉案财物情况;(二)制作《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三)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给涉案财物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四)对涉案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第九条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当场制作《查封、扣押、冻结清单》,详细列明涉案财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产地、价格等。
第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不得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对涉案财物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合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不得损害涉案财物价值。
对涉案财物价值有争议的,可以依法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章追缴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诉讼活动中,对涉案财物需要追缴的,应当依法制作《追缴决定书》。
2023年涉案款物管理规定
![2023年涉案款物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840f81bb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10.png)
2023年涉案款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涉案款物的管理,确保涉案款物的安全、合法和有效利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拘留所等涉案款物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承担涉案款物管理任务的机构。
第三条涉案款物是指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中涉及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违法行为人等涉案人员所持有、控制或依法应由我国机关予以扣押、冻结、没收等措施的财物。
第四条涉案款物管理应遵循合法、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维护涉案款物的完整和价值。
第二章涉案款物的扣押和冻结管理第五条涉案款物的扣押应当依法进行,扣押决定应当经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涉案款物管理机构依法审批。
第六条涉案款物的冻结应当依法进行,冻结决定应当经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涉案款物管理机构依法审批。
第七条涉案款物的扣押和冻结应当及时提取相关证据、制作相关清单,并记录扣押和冻结的过程和情况。
第八条涉案款物的扣押和冻结期限应当依法确定,超过期限未移交司法机关的,应当解除扣押和冻结。
第三章涉案款物的管理和处置第九条涉案款物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包括存储、登记、保管、盘点、调拨等环节。
第十条涉案款物的登记应当包括涉案款物的来源、数量、价值等信息。
第十一条涉案款物的保管应当建立专门的保管场所,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涉案款物的灭失、损毁和被盗。
第十二条涉案款物的盘点应当定期进行,发现差异应及时核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涉案款物的调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涉案款物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四条涉案款物的处置应当依法进行,包括继续扣押、释放、归还、变卖等方式。
第四章涉案款物的监督和管理责任第十五条各级涉案款物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涉案款物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涉案款物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管理中的问题。
第十七条涉案款物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涉案款物管理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关于涉案款物管理规定(3篇)
![关于涉案款物管理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ca0fc990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51e486c.png)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涉案款物管理,保障涉案款物的安全、合法、有效使用,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款物,是指在刑事诉讼、行政执法、司法审计等活动中,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和款项。
第三条涉案款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二)安全保管原则;(三)公开透明原则;(四)合理使用原则;(五)监督制约原则。
第四条涉案款物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严格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应当设立涉案款物管理部门,负责涉案款物的接收、保管、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涉案款物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接收、登记、保管涉案款物;(二)对涉案款物进行审核、鉴定、估价;(三)对涉案款物进行处置;(四)对涉案款物进行清退;(五)对涉案款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其他与涉案款物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涉案款物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和设备,确保涉案款物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接收与登记第八条涉案款物应当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移送至涉案款物管理部门。
第九条涉案款物管理部门在接收涉案款物时,应当进行以下工作:(一)核对涉案款物的种类、数量、金额等基本信息;(二)对涉案款物进行初步鉴定、估价;(三)制作涉案款物接收清单,由接收人和经办人签字确认;(四)对涉案款物进行登记,建立档案。
第十条涉案款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涉案款物电子档案,实现涉案款物管理的电子化、信息化。
第四章保管与处置第十一条涉案款物应当存放在安全、保密的场所,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二条涉案款物保管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擅自挪用、调换、损毁涉案款物;(二)不得泄露涉案款物信息;(三)不得将涉案款物借出、出借或者变卖;(四)其他与涉案款物保管相关的工作。
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涉案财物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ab1b27f6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b5.png)
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规范和加强涉案财物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国家海关、税务机关等涉案财物管理部门的涉案财物管理工作。
第三条涉案财物的定义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指被依法扣押、冻结、查封、扣留或保管的财物及其所产生的收益等。
第四条涉案财物管理的原则涉案财物管理应当贯彻以下原则:(一)法定原则:涉案财物的管理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公正原则:涉案财物的管理必须公正、公开、公平。
(三)安全原则:涉案财物的管理必须保护财物的安全,杜绝财物损失、灭失和损毁。
(四)效率原则:涉案财物的管理必须高效、便捷,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二章涉案财物的保护第五条涉案财物的管理责任涉案财物管理机关应当明确涉案财物的管理责任,并采取措施保障涉案财物的安全。
第六条涉案财物的保存涉案财物管理机关应当将扣押、冻结、查封、扣留或保管涉案财物妥善保管。
保管期间,涉案财物应当得到合理的使用和保护,不得损坏、灭失或财物权益受到损害。
第七条涉案财物的鉴定涉案财物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涉案财物进行鉴定,并保证鉴定的客观、公正、准确。
第八条涉案财物的保险涉案财物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将涉案财物进行保险。
第九条涉案财物的接管涉案财物管理机关应当及时接管扣押、冻结、查封、扣留或保管的涉案财物。
未接管的,由决定接管的机关直接进行接管。
第三章涉案财物的处置第十条涉案财物的处置情况涉案财物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理。
涉案财物的处理方式包括:返还、没收、变卖、拍卖、销毁等。
第十一条涉案财物的返还已经确定涉案财物来自合法来源或涉嫌犯罪事实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返还涉案财物。
第十二条涉案财物的没收符合没收条件的涉案财物,应当依法进行没收。
涉案财物已经变卖、拍卖、销毁的,应当以变卖、拍卖、销毁所得金额为准,厘清涉案财物的权益关系并依法分配。
涉案财物处置法律规定(3篇)
![涉案财物处置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a31b8eed85868762caaedd3383c4bb4cf7ecb799.png)
第1篇一、引言涉案财物处置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涉及到法律的适用、财产权的保护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在我国,涉案财物处置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对涉案财物处置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涉案财物处置的定义及范围1. 定义涉案财物处置,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返还等法律行为的总称。
2. 范围涉案财物处置的范围包括:(1)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如赃款、赃物、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等;(2)可能对案件侦查、审判、执行产生影响的其他财物;(3)涉案人员所持有的财物,如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等。
三、涉案财物处置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依法对涉案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涉案财物被隐匿、转移、变卖、毁损。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涉案财物被隐匿、转移、变卖、毁损。
”四、涉案财物处置的程序1. 查封查封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对涉案财物进行扣押,限制其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
(1)查封的条件:查封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与案件有关、可能对案件侦查、审判、执行产生影响等。
(2)查封的程序:司法机关在查封涉案财物时,应当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查封通知书,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涉案财物被隐匿、转移、变卖、毁损。
2. 扣押扣押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对涉案财物进行暂时控制,限制其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
纪检涉案财物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_
![纪检涉案财物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_](https://img.taocdn.com/s3/m/30429a32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27.png)
纪检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涉案财物的管理体制、管理方式,纪检部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纪检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纪检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扣押、查封、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坚持办案与管理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贪污、调换、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条公安机关各办案部门应当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并指定不承担具体办案工作的民警负责本部门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理工作;严禁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在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保管场所、账户,并指定一个部门对各办案部门经手的全部涉案财物或者涉案款项和价值较大、管理难度较高的部分涉案财物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暂时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先在部分条件较好的市级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台账,对管理的所有涉案财物逐一编号登记,载明案由、来源、保管状态、场所和去向,并将涉案财物纳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按照侦查、监管、移送、案卷归档等办案程序及法定时限进行实时、动态、信息化管理。
2024年涉案款物管理规定
![2024年涉案款物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3eef6864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1a6c963.png)
2024年涉案款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涉案款物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其安全、科学、高效的处理和使用,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涉案款物是指在刑事案件中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
涉案款物的管理应遵循依法保护公民财产权益,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和合法性的原则。
第三条涉案款物的管理涉及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共同维护涉案款物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四条涉案款物的管理应当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滥用职权,确保涉案款物的安全、不被侵占和非法使用。
第二章涉案款物的收缴和登记第五条公安机关在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收集、固定、收缴并登记涉案款物,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和管理。
第六条涉案款物的收缴应当遵循合法、正当、适用的原则,不能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涉案款物的收缴程序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擅自扣押或转移。
收缴程序应当记录并告知涉案款物所有人和相关权益人,确保其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八条收缴的涉案款物应当如实登记,并依法进行鉴定和评估。
鉴定结果和评估价值应当及时通知涉案款物所有人和相关权益人。
第九条对于需财产保全的涉案款物,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确保其安全。
第三章涉案款物的保管与使用第十条涉案款物的保管应当采取科学、安全的方式,确保其不被丢失、损坏或盗窃。
第十一条涉案款物的保管应当由专人负责,确保其安全和保密。
保管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接受专业培训。
第十二条涉案款物的保管场所应当符合安全、防火、防盗、防潮等要求,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保障其安全和科学保管。
第十三条涉案款物的使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程序和权限使用,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
第十四条涉案款物的使用应当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权益不受侵害。
涉案财物的管理规定(3篇)
![涉案财物的管理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6061e188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9fb3944.png)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涉案财物的管理,保障涉案财物处理的公正、公开、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包括但不限于:(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财物;(二)与案件有关的物品;(三)可能被用于犯罪的工具;(四)其他依法应当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
第三条涉案财物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原则: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返还、销毁等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二)公正原则:涉案财物的处理应当公平、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三)公开原则:涉案财物的处理情况应当向当事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四)安全原则:涉案财物在管理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防止丢失、损毁、变卖等。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涉案财物管理。
第二章查封、扣押、冻结第五条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涉案财物应当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第六条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冻结清单,详细列明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价值等信息。
第七条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并告知查封、扣押、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第八条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解除。
因案件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
第九条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财物丢失、损毁。
第三章处理与返还第十条案件审理结束后,涉案财物的处理应当依法进行。
第十一条涉案财物处理的方式包括:(一)返还:对不属于非法所得的涉案财物,依法返还给当事人;(二)拍卖:对不宜返还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涉案财物,依法进行拍卖;(三)销毁:对依法应当销毁的涉案财物,依法予以销毁;(四)其他处理方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其他处理方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饶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执法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收取的取保候审保证金、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保证金、收容教育人员请假离所保证金,以及依法以扣押、查封、冻结、扣留、调取、收缴、追缴、没收、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方式提取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能够附卷的书证、照片、图片等证据,不列入涉案财物管理范围。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实行办案与保管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妥善保管、案结物清、依法及时处理的原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保密。
第四条办公室是涉案财物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统一归口管理和指导;纪委、法制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纪委部门负责对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法制部门负责对办案过程中获取、处理涉案财物的执法规范性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分局办公室应当设立涉案财物保管场所,并指定专人负责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工作,涉案财物保管场所和保管措施应当适合被保管财物的特性,符合防火、防盗、防腐等安全要求;对不同各类的涉案财物应当进行分类或者分案保管。
未经办案部门和涉案财物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涉案财物保管场所。
第二章涉案财物的管理第六条办案人员提取或者固定涉案财物时,必须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和条件、程序、时限,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开具相应法律文书。
第七条涉案财物是款项的,办案部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存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专户,不得账外存放或者挪作他用,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反馈法制和办公室部门。
第八条涉案财物是下列特殊物品的,办案部门应当如实登记账册,并进行拍照或者录像,经办公室、法制部门审核后,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照片或者录像资料、移送接收手续等材料入卷存档:(一)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二)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管制药品;(三)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四)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信件和其他宣传品;(五)秘密文件、图表资料;(六)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七)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八)容易腐烂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
第九条特殊物品以外的其它涉案物品,自取得之日起三日内交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办案部门不得由原办案人员自行保管。
第十条办案人员提取的涉案财物,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交给本单位保管责任人,并按要求办理移交手续;异地办案或者偏远、交通不便地区办案的,应当在返回办案单位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办理移交手续;行政案件在提取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已将涉案财物处理完毕的,不再办理移交手续;因情况紧急,需要在提取后的二十四小时开展鉴定、辩认等工作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上述工作完成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涉案财物移交给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办案部门对下列涉案财物应当按照要求进行相应处理后,再存入涉案财物保管场所:(一)具有数码特征或其他特征,需要以原物形式保存的现金、存折、信用卡、有价证券等,注明编号、种类、面值、张数、金额等特征后封存。
(二)小件零散物品、贵重物品,应当在提取时当场装袋封存,由办案人员和见证人、物品持有人签名。
(三)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记明案由、对象、内容,录制、复制的时间、地点,规格、类别、文件格式及长度等特征进行封存。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在对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或者强制措施时,应当对其随身携带的与案件的财物进行登记,经办案人员和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后,通知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者委托的人领回,并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不得作为涉案财物扣押。
无法通知或者被通知人拒绝领回的,公安机关应当在登记清单上注明情况,由办案人员、违法行为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和监管场所民警共同签字后或者盖章后,由监管场所按照有关规定暂行代为保管。
第十三条对于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亲友给予被害人退、赔情况及时告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不得将退、赔款物作为涉案财物扣押或者暂存。
被害人或者其家属不愿意当面接收的,公安机关可以记录其银行帐号,通知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亲友将退、赔款项汇入被害人或者其家属的银行帐户。
公安机关应当将双方的退赔协议或者交付手续复印附卷,并将退赔履行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办公室对涉案物品应当建立电子台账管理制度。
办案人员对涉案物品应当逐案逐物进行编码、拍照,并按规范要求将有关信息录入案事件系统涉案财物模块。
保管人员接收涉案物品时,应当场与办案系统有关数据进行查验核对,确认无误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办案人员因辨认、估价、鉴定、质证等工作需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保管人员调取涉案财物,但应当严格履行调取、归还手续,登记调取事由及使用、归还的时间,并由办案人员和保管人员在登记册上签名。
涉案财物归还时,保管人员应当进行检查,对于有毁损、短少、灭失、调换等情况的,应当如实记录,并报告办案部门负责人。
第三章涉案财物的处理第十六条需要对涉案财物处理时,由办案部门提出意见,经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请分局或市局公安机关领导审批,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法制部门出具《涉案财物处理通知书》(一式三份),由涉案财物保管部门会同办案部门共同做好涉案财物的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对决定收缴、追缴、没收的属于国家规定可以自由流通、买卖的物品,公安机关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日内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相关手续附卷备查。
第十八条对决定收缴、追缴、没收的烟草、食盐、种子等属于专管机关或者专营企业经营的物品,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日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由专管机关或者专营企事业收兑、收购,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国库。
相关手续附卷备查。
第十九条对决定收缴、追缴、没收珍贵文物、珍贵和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无偿交由专管机关管理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并将移送接收手续和证明,抄报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相关手续附卷备查。
第二十条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需要拍卖、变卖的,经市局领导批准,在拍照或录像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变卖,拍卖、变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结案或诉讼终结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决定收缴、追缴、没收的有使用价值且对人身、财产安全没有危害的假冒伪劣物品,由公安机关会同财政部门提交技术鉴定或者进行相应技术处理后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对决定收缴、追缴、没收的无使用价值的假冒伪劣产品及其他无价值、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或拍卖的涉案物品,由办案部门登记造册,制定《拟销毁物品清单》,组织销毁涉案物品工作。
办公室、法制部门应当对拟销毁的涉案物品进行现场核对,监督办案部门进行销毁。
相关法律手续附卷备查。
第二十三条对应当销毁的淫秽书籍、光盘等具有可再生利用价值的涉案物品,经改变物品的物理形状、属性后,可作为生产原料的,办案部门在办公室、法制部门的监督下可以作为生产原料变价处理给生产企业,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国库。
相关法律手续附卷备查。
第二十四条对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毒品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危险品等涉案物品的处理或者移交,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相关法律手续附卷备查。
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移送起诉时,涉案财物需要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经法制部门审核后,办案部门应当依照规定按时移送。
未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涉案财物,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作出决定、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遵照执行。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结案时未对存续在公安机关的涉案财物作出处理决定、判决或者裁定的,办案部门应当商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出具书面处理意见。
相关法律手续附卷备查。
第二十六条办案部门认为涉案财物与案件无关,需要将财物退还原主的,应当将意见提交法制部门进行审核后,报请分局领导批准。
退还财物时应当依照规定办理,退还手续附卷备查。
第二十七条办案部门认为涉案财物应当退还给被害人、善意第三人的,应当提出意见提交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请分局领导批准。
退还财物时应当履行交接手续并附卷备查。
第二十八条涉案财物应当退还持有人、被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办案部门应当通知其在六个月内领取;持有人、被害人或善意第三人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告知其认领。
在通知或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由装财部门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凡是已经送交财政部门处理的赃款赃物,如果失主前来认领,并经查证属实,由原决定机关从财政部门提回予以归还。
如原物已经卖掉,应当退还价款。
相关法律手续附卷备查。
第二十九条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所得的财物,因查不到财物所有人,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长期未抓获,案件无法办结,涉案财物长期保存在公安机关的,办案部门可以提请分局执法管理委员会研究解决。
第四章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第三十条要加强涉案财物管理和监督,应当将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纳入执法监督、执法质量考评和专项审计的范围;办公室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会同纪委、法制、部门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负责人在审批案件时,应当对涉案财物情况一并进行严格审查,发现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或者处理不合法、不适当的,应当责令有关部门立即予以纠正。
法制部门在审核案件时,发现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或者处理不合法、不适当的,应当通知办案部门立即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办案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者处分:(一)不按照规定给当事人出具有关法律文书的;(二)提取涉案财物后,在规定时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向涉案财物管理人员移交涉案财物的;(三)依法应当将有关财物返还当事人而拒不返还的;(四)其他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涉案财物管理人员不严格履行保管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者处分:(一)未按照规定严格履行涉案财物登记、移交、调用等手续的;(二)因管理不当,造成财物灭失、损毁的;(三)发现办案人员不按照规定移交、使用涉案财物而不及时报告的;(四)其他不严格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