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卷烟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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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卷烟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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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卷烟的价格在省、市之间存在明显差价,在不同地区之间进行买卖极易获利,存在风险小、获利大的特点,2008年海曙区院起诉非法经营卷烟案件4件9人,相对于往年此类案件起诉数都为零的状况,非法经营卷烟也成为了一些不法分子的“生财之道”。下文笔者将对此类案件的发案特点、原因及对策进行分析。

一、主要特点

1、涉案卷烟数量庞大,货值较高。从海曙区院办理的4起非法经营卷烟案来看,均呈现出涉案卷烟数量大、货值高的特点。例如何钧等5人非法经营卷烟一案,自2007年1月到2008年12月间,被告人何钧从重庆市每周托运2-3次卷烟至宁波,每次2-3箱,每箱50条,一周所贩运的卷烟价值在10万元左右,一年非法经营卷烟高达500万元左右;而被告人郑云飞一案涉及非法经营各类卷烟1141条,价值人民币20余万元;被告人吴贤友非法经营卷烟案中,吴贤友于2008年1月19日下午一次性就在宁波购买各类卷烟496条意图运往南京贩卖,货值8万余元;被告人郭建军、周新中非法经营案中涉及各类卷烟共计420条,货值也达8万余元。

2、所涉案件均为异地贩卖、赚取差价。由于非法经营卷烟类犯罪的主要驱动力是该行为存在暴利,而该暴利的存在主要是维系于省与省、市与市之间不同种类卷烟的价格存在明显的差价,所以实施

此类非法经营行为,跨地区贩运是主要作案手段。两犯罪地之间距离有远有近,既有本省之内的运输,又有跨省之间的运输;宁波市既可作为货源地,又可作为销售地;被告人中有的采取单向贩卖,有的采取双向贩卖。如郑云飞非法经营一案,被告人郑云飞即是将卷烟由杭州运往宁波销售;而吴贤友非法经营一案中,被告人吴贤友是将卷烟由宁波运往南京贩卖。而郭建军非法经营一案中,郭建军先是在宁波地区购买卷烟运至长沙贩卖,尔后在长沙收购售价比宁波低的卷烟至宁波市贩卖。地区间价格差异、交通日益便利两个因素,为不法分子创造了利润空间和便利条件。

3、作案手段隐蔽、作案工具多样。在被查处的非法经营卷烟案中,在运输手段的选择上,既有人货同行,又有人货分离;人货同行的,既有采取乘坐汽车、随身携带方式的,又有采取驾驶私家车短距离运输的;人货分离,既有采取火车托运方式的,又有采取快递公司托运的。而在卷烟款的结算上,有的被告人采取“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金结算方式;有的被告人则采取异地托运、异地汇款的结算方式。作案工具日益翻新、作案方式日益隐蔽,为此类案件的查处增加了难度。而且不法分子的反侦查意识也越来越强,无论异地托运还是异地结算,被告人往往冒用他人姓名或者使用假的身份证明,使得司法机关在搜集证据方面愈发困难。例如何钧等人非法经营卷烟案中,被告人冯云初冒用马和生、叶云彬、陈美根等十余个亲戚朋友的名字通过工商银行给被告人何钧汇寄烟款。

4、以亲朋关系为纽带,家族经营特点明显。在起诉的4个案件中,非法经营卷烟案的参与人之间都存在一定的亲朋关系,例如何钧等5人非法经营卷烟案中,被告人冯云初与冯文彬、冯剑彬系父子关系,郭建军、周新中非法经营案中,郭建军与周新中系表兄妹,而被告人吴贤友非法经营卷烟案中,被告人吴贤友与其两个儿子吴辉、吴安曾经都是开个体卷烟店的,吴安于2003年因贩卖假烟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而吴贤友从宁波购买的香烟也有一部分是放在其大儿子吴辉的烟店里销售。由于我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香烟的零售网络也是作为特许经营存在的,这就不同于一般的零售网点,所以非法经营卷烟的犯罪人就只好借助亲朋好友的关系,建立一个特有的进货和销售渠道从事不法行为。

5、所获利润较高、但风险较低。在其他类案件中,高利润常常伴随着高风险,但在非法经营卷烟类案件中却是高利润、低风险。以郭建军、周新中非法经营案为例,被告人郭建军以530元/条的价格在湖南省长沙市收购软中华香烟,而在宁波以580元/条的价格贩卖,一条香烟的差价高达50元,而低档香烟不同地区的差价也在三元、五元、十几元不等。由于香烟体积小、重量轻,无论是携带还是托运一次都可运输数量庞大的香烟,利润自然可观。而与高利润相比,风险却较低,如在2004年至2007年4年间海曙区院就没有起诉一件非法经营卷烟类的案件。

二、原因分析

1、烟草专卖管理制度本身的缺陷。烟草的生产、经营、运输、销售权限只有经过国家授权才能取得,是违背市场经济和自由贸易原则的,由于商品供需的复杂性,导致国家宏观调控难以满足不同地区对卷烟的需求,形成不同地区卷烟类商品的差价,从而为犯罪分子提供了违法犯罪的利润空间。但是,由于烟草这种商品本身存在的特殊性,不能像其他普通商品一样进行自由的流通和贸易,实行专卖制度由国家宏观调控也是必须的手段之一。烟草专卖制度改革和完善的方向必须是使其朝着比较符合市场规则的经济垄断方向转变,这样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更好地维护国

家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2、查处力度不够导致案发风险较低。高利润是此类案件频发的动力所在,但是作案风险较低更使得此类案件屡禁不止。如前所述,非法经营卷烟类案件存在作案手段隐蔽、作案工具多样的特点,异地买卖香烟案的告破多局限于行政机关定点排查、公安机关设卡检查或者群众举报三个渠道,相对其它非法经营类的案件,监管措施明显不到位;而与查处手段的落后相比,非法买卖卷烟案又以亲朋关系为纽带,作案方式越来越隐蔽,参与人之间相互包庇,取证困难。所以该类案件的查处难度较大。

3、相关部门监管措施不到位。有多起案件被告人是通过快递公司、火车托运等方式运输卷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5条之规定:跨省、自治区、直

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所以无论快递公司还是物流部门,作为货物承运方的受托人应当查验托运人所托物品,如果是卷烟类商品,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准运证。但是快递公司为了自身利益,根本不查验货物,为赚取利润无视法律法规的存在,也使得各被告人有机可乘。而相关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也要承担不可推卸的责

任。

同时,根据《条例》第25条第2款之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而卷烟零售点的个体业主因为自身利益,避开本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而转向私人进货。在销售、购买卷烟的过程中,又不查验对方的相关许可证,造成此类犯罪市场前景广阔,当然不易查处。

4、相关参与人法律意识薄弱。大部分被告人只知道贩卖假香烟是违法犯罪行为,对于贩卖真香烟的行为违法性认识却不足,认为不

是假香烟就可以得到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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