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及共用条款
共用部位设施管理制度
共用部位设施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共用部位设施的管理,保障业主的共同利益,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小区内的共用部位设施管理。
第三条小区共用部位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楼梯间、电梯、走廊、楼道、门禁、绿化带、健身房、游泳池、停车场等公共设施。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负责本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的运营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管理制度的内容应与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相一致,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章管理范围第六条共用部位设施的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维护、保洁、安全、维修、检查和监管等工作。
第七条共用部位设施的保洁工作应每日进行清扫、擦拭等工作,确保部位干净整洁。
第八条共用部位电梯的使用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安全可靠。
第九条共用部位设施的维修工作应及时处理,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条共用部位设施的安全工作应定期检查,确保设施的安全设施不变。
第十一条其他管理工作则根据需要进行具体安排。
第三章管理责任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负责对共用部位设施的管理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和监督。
第十三条管理委员会应负责具体的运营管理工作,保障共用部位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保洁人员应按照规定进行保洁工作,确保部位的清洁整洁。
第十五条维修人员应按照规定进行维护维修工作,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安保人员应加强巡查和监管工作,防止发生安全事件。
第十七条业主应遵守公共设施使用规定,爱护设施的同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对共用部位设施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业主对共用部位设施的管理工作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可以通过业主大会和书面形式进行反映。
第二十条管理委员会应及时处理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公司应加强对共用部位设施的管理工作,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处罚与惩戒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规定的业主或物业服务公司,管理委员会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等。
共用部位管理制度
共用部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共用部位的使用,保障业主权益,维护共用部位的秩序和安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小区、商业楼宇等具有共用部位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共用部位,是指由所有业主按份共有的部位,包括但不限于楼梯、电梯间、电梯、走道、院落、大厅、车库、顶楼、天台等。
第四条共用部位管理工作,是指对共用部位进行规范使用和维护管理,确保业主、租户和来访人员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维护物业的整体形象和价值。
第五条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对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立足于为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对共用部位进行管理工作,向业主代表大会汇报共用部位管理情况。
第七条业主、租户和来访人员在使用共用部位时,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维护共用部位的整体利益。
第二章共用部位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八条公平原则。
对业主、租户和来访人员,在共用部位的使用和管理上一视同仁,不得因身份、地位等因素进行区别对待。
第九条规范原则。
对共用部位的使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违反管理规定造成安全隐患。
第十条效益原则。
对于共用部位的管理和维护,应当以维护物业整体形象和价值为宗旨,不得追求个别业主的私利。
第十一条公开原则。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向业主公开共用部位管理的情况和相关信息,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章共用部位的管理程序第十二条共用部位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对共用部位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安全和整洁。
(二)发现共用部位有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业主委员会和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处理。
(三)根据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要求,制定共用部位的使用规定和维护计划,及时向业主公布并进行落实。
(四)业主委员会应当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共用部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对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
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附件业主管理规约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座落位置;物业类型;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正常使用物业。
第七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八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九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第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占用绿地;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8、;第二十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维修养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设施,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两家公司共用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两家公司印章管理,确保印章使用安全、规范,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两家公司共同使用的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
第三条印章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审批严格、使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印章的保管与使用第四条印章的保管由两家公司共同指定的专人负责,负责印章的日常保管、使用登记和回收。
第五条印章保管人应确保印章的安全,不得随意将印章带出公司,不得将印章交由他人保管。
第六条印章使用需经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批准,并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
第七条《印章使用申请表》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部门;(二)申请人;(三)使用目的;(四)使用时间;(五)预计使用次数;(六)使用地点;(七)审批人签字。
第八条印章使用时,应由印章保管人亲自监印,确保印章使用符合规定。
第九条印章使用后,使用人应及时将印章交回保管人,并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
第十条印章使用登记表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使用日期;(二)使用部门;(三)使用人;(四)使用目的;(五)印章名称;(六)监印人签字。
第三章印章的刻制与备案第十一条印章的刻制应由两家公司共同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印章制作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印章刻制前,需填写《印章刻制申请表》,经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刻制。
第十三条《印章刻制申请表》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印章名称;(二)印章规格;(三)印章材质;(四)刻制单位;(五)审批人签字。
第十四条印章刻制完成后,由印章保管人负责验收,并将印章及《印章刻制申请表》报备至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印章备案材料应包括:(一)印章样品;(二)印章刻制申请表;(三)印章使用登记表。
第四章印章的销毁与更换第十六条印章因损坏、丢失或不再使用等原因需要销毁或更换时,应由印章保管人提出申请,经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管理规定
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工作,保障住户的正常居住权益,根据《物权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性住房等多户住宅小区的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工作。
第三条房屋共用部位,指住宅小区内多户住宅房屋业主按照相对人数共同使用的建筑部分,包括但不限于门、门厅、走廊、楼梯、电梯、公共配电室、公共水泵房等。
第四条设施设备,指住宅小区内多户住宅房屋业主共同使用的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梯、供水设备、供暖设备、通风系统、消防设施等。
第五条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建筑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注重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第二章维修养护责任第六条住宅小区的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物业管理单位承担。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开展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检查、保养、清洁等。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配备相应的维修养护人员,并定期对其进行培训,保证其具备相应技能和知识。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维修养护工作的制度和流程,包括但不限于故障报修受理、工单管理、问题解决反馈等。
第十条房屋业主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的要求,配合维修养护工作的开展,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信息、协助检修等。
第三章维修养护资金第十一条住宅小区的维修养护资金由物业管理单位和房屋业主共同筹集。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合理确定维修养护资金的筹集标准和收取方式。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维修养护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并按照用途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房屋业主公开维修养护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提供相关账务报告。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维修养护资金,保证资金用于正当的维修养护事项。
第四章维修养护工作第十六条住宅小区的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工作应当按照年度计划进行。
共用围墙协议书
共用围墙协议书共用围墙协议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前言为了解决共用围墙的使用和维护问题,确保住户的安全和生活质量,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背景和目的本小区内的住户共用围墙,围墙的使用和维护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争议。
为了防止争端发生,维护良好的社区居住环境,本协议的制定是为了规定围墙的使用和维护责任,达到协调一致、和谐共处的目的。
第二章围墙的使用第三条使用权限1. 所有小区住户都有权使用共用围墙,但应当遵守本协议规定的使用规则;2. 租户和游客需得到业主的许可方可使用围墙;3. 业主或业主委托的代表有权管理围墙的开关。
第四条使用规则1. 使用围墙时应保持秩序和礼貌,不得发生打斗、喧哗、辱骂等行为;2. 禁止在围墙上张贴涂鸦、宣传品等;3. 不得损坏围墙上的设施和装饰;4. 使用围墙举行集会、宣传活动等需提前向物业进行书面申请,并获得物业的许可;5. 应当爱护公物,在使用后及时关闭围墙开关。
第五条共用围墙开关管理1. 围墙的开关由物业人员负责管理;2. 物业人员应在规定的开关时间内进行开关操作,并确保围墙的可靠性和安全性;3. 业主可根据需要委托代表管理围墙开关,但需书面通知物业并得到物业同意。
第三章围墙的维护第六条维护责任1. 围墙的日常维护由物业负责;2. 物业应定期检查围墙的完好性并及时修缮;3. 业主应当保持围墙周围的环境整洁,不得堆放垃圾和杂物;4. 如因个人行为导致围墙损坏,应由责任方承担修缮费用。
第七条维护投诉处理1. 如有住户对围墙的维护有投诉,可向物业进行反馈;2. 物业应对投诉及时受理,并在合理时间内做出回应和处理;3. 若业主对物业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第八条维护费用1. 围墙的日常维护费用由业主承担,纳入物业费用中;2. 如需对围墙进行大修或改造,物业应向住户征求意见,并在形成共识后进行费用分摊。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九条违规处罚1. 对于违反本协议的住户,物业有权采取警告、限制使用或终止使用围墙的措施;2. 如因违规行为导致损坏,责任方应承担修缮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共用部位管理制度
共用部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和管理共用部位的使用和维护,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环境的整洁和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共用部位的定义和范围共用部位是指小区内多个业主共同使用或者共同维护的区域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楼道、楼梯间、电梯、车库、绿化带、垃圾堆放点等。
本制度适用于小区内所有的共用部位。
第三章共用部位管理的主体1. 物业管理公司是共用部位管理的主体,负责制定共用部位的维护保养计划和管理规定,监督实施,并对维护保养工作进行考核。
2. 业主委员会在共用部位管理中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并向业主进行汇报。
3. 业主是共用部位管理的参与主体,有权对共用部位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四章共用部位的维护保养1. 共用部位的维护保养应按照统一的标准和周期进行,包括清洁、修缮、设备维护等。
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维护保养计划,并确保执行到位。
2. 维护保养工作的费用由业主共同承担,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实际情况合理分摊费用,并定期向业主公布费用使用情况。
3. 如果共用部位出现损坏或者故障,业主应及时向物业管理公司报修,并配合维修工作。
第五章共用部位的使用管理1. 业主使用共用部位时应注意保持整洁和安全,不得随意乱扔垃圾、破坏设施,不得在公共区域进行私人活动。
2. 业主应尊重其他业主的利益,不得在共用部位影响到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和休息。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对共用部位进行定期巡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第六章共用部位管理的监督和考核1. 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共用部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并及时向业主公布监督情况。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对共用部位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向业主委员会和业主汇报考核结果。
3. 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在共用部位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或者工作不到位的情况,业主委员会有权提出整改要求,并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七章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订,应经业主大会通过并向业主公布。
物业管理业主公约
物业管理业主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物业区域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物业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对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物业的所有人、使用人应遵守本公约,依法履行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本公约所称物业,是指由业主所拥有并由物业管理企业依照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管理的房屋、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第四条本公约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本公约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等实际使用物业的非所有权人。
第二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本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途;(七)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八)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九)不得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十)不得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十一)不得在建筑物内的共用部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十二)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等动物;(十三)不得拒付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共用厨房管理制度
共用厨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统一共用厨房的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共秩序,本管理制度制定。
第二条共用厨房是指供多户住户共同使用的厨房设施,包括炉灶、洗涤设备、储物柜等。
第三条共用厨房的使用者应当自觉遵守本管理制度,维护共用厨房的卫生和秩序。
第四条共用厨房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负责定期对共用厨房设施进行维护和清洁。
第五条住户如有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通知相关部门。
第二章使用规定第六条共用厨房的使用时间为每天早6:00至晚10:00。
第七条使用共用厨房的住户应当自觉按照预定时间段使用,不得占用他人使用时间。
第八条住户在使用共用厨房时,应当保持清洁、整洁,离开时要及时清理干净餐具和使用过的厨房用具。
第九条为了节约水电资源,住户在使用共用厨房时应当注意节约用水用电,并随时关好水龙头、煤气阀门。
第十条使用共用厨房时,应当注意食品的储存和处理,保持食品的新鲜和卫生。
第十一条厨房内禁止吸烟、喧哗,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三章卫生管理第十二条物业公司每周对共用厨房进行一次彻底清洁和消毒。
第十三条住户在使用共用厨房时,应当自觉遵守食品卫生管理规定,保持个人卫生。
第十四条使用共用厨房的住户应当遵守垃圾分类投放制度,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垃圾箱内。
第十五条发现共用厨房内有卫生问题或其他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向物业公司报告,不得私自处理。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在使用共用厨房时应当注意用火安全,炉灶使用完毕后及时关闭煤气阀门,避免发生火灾事故。
第十七条住户在使用共用厨房时应当注意防范跌倒和烫伤事故,使用热水时要小心慢慢倒入容器中。
第十八条住户在使用共用厨房时如有紧急情况发生,应当及时报警并向物业公司通报。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住户,物业公司有权采取警告、罚款、停用共用厨房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对于多次违规的住户,物业公司有权向相关部门报告,经处理并取消使用共用厨房的资格。
房屋共用部位管理制度
房屋共用部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房屋共用部位的管理,保障业主的共同利益,维护物业的公共秩序,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管理范围房屋共用部位是指多户共有的楼道、电梯、楼顶、地下车库、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以及配备的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等。
第三章管理责任1. 物业公司负责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保洁、维护和管理。
2. 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物业公司履行共用部位管理责任,定期对共用部位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3. 业主应当爱惜公共设施,不得随意损坏或污染公共部位。
第四章管理内容1. 日常保洁:保持楼道、电梯、走廊、绿化带等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地面清洁和垃圾清理。
2. 安全设施维护:定期对消防设施、安全出口、灭火器等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设施完好有效。
3. 公共设施维护:楼梯、电梯、照明灯、门禁系统等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转。
4. 公共绿化带管理:保持绿化带的整洁与美观,保养植物,并在必要时对其进行修剪和病虫害的防治。
第五章管理流程1. 计划制定:物业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共用部位的维护计划和管理方案。
2. 实施执行:物业公司按照维护计划和管理方案,组织人员对共用部位进行保洁、维护和管理。
3. 监督检查: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对共用部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物业公司的工作进行评价和监督。
4. 整改落实:对于发现的共用部位问题,物业公司应当及时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第六章监督检查业主委员会有权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共用部位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并向全体业主公示检查结果。
第七章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影响共用部位管理的行为,将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整改、提醒警告、限期改正、甚至予以行政处罚。
第八章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经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向全体业主公示。
2. 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对本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修改。
生产车间共用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产车间共用设备的管理,提高设备使用效率,确保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车间共用设备的采购、使用、维护、保养、检修和报废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统一管理,责任到人;3. 合理使用,节约能源;4. 严格维护,确保质量。
第二章设备采购与管理第四条设备采购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公司采购程序,确保设备质量、性能和安全性。
第五条设备采购前,需进行技术论证和可行性研究,确定设备的技术参数、规格、型号等。
第六条设备采购后,应及时办理设备验收手续,明确设备所有权和使用权限。
第七条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设备台账,详细记录设备的基本信息、使用情况、维护保养记录等。
第八条设备管理部门定期对设备进行盘点,确保设备数量、规格、型号等与台账相符。
第三章设备使用与维护第九条设备使用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掌握设备操作技能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条设备使用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避免因操作不当造成设备损坏或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设备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清洁、润滑、紧固等。
第十二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设备出现故障时,使用人员应及时报告设备管理部门,并采取应急措施。
第四章设备检修与报废第十四条设备检修分为日常检修、定期检修和计划检修。
第十五条日常检修由设备使用人员负责,定期检修和计划检修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设备检修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检修质量。
第十七条设备达到报废标准或无法修复时,设备管理部门应提出报废申请,经批准后进行报废。
第五章责任与考核第十八条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设备的管理、维护和检修工作,对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十九条设备使用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设备,对设备损坏或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设备管理部门对设备使用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挂钩。
物业管理相关条款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规定及物业管理合同,共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范围与职责第五条物业管理范围包括:(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绿化、环境卫生、消防、安全、交通等方面的管理;(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维护;(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五)其他依法应当由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职责:(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规定及物业管理合同,履行物业管理职责;(二)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加强物业管理队伍建设;(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四)定期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检查,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五)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六)及时处理业主、使用人投诉,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七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管理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二)物业管理区域的名称、地址、面积;(三)物业服务内容、标准、费用;(四)物业服务期限;(五)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
第八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用第十条物业管理费用包括:(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维修费用;(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养护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费用;(五)物业管理企业合理的人工费用;(六)物业管理企业合理的管理费用;(七)物业管理企业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费用。
行政事业单位共用财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共用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共用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加强资金使用合理性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中央财政拨款管理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财务核算、财务管理、资金使用等相关事项,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制定财务预算和决算制度,规范财务收支管理,保障财务安全。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财产,合理、合法使用和管理财务资产,依法、及时依约向国家提供财务信息和报表,真实、准确地反映财务状况、财务活动、财务成果。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监管机构和内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监督规范财务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和监督效果。
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设立财务部门或设置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负责全面管理单位的财务收支,编制财务预算、财务报表,实施内部审计和风险预警等工作。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专业的资格和经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具有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意识。
第三章财务核算和报表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明确财务管理责任和权限,建立财务凭证、账簿、报表等财务信息系统,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完整。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务核算制度的要求,定期编制财务预算、年度预算、月度预算,并定期进行财务报表填报和年终结账工作,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性。
第十条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内容,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制度,定期报送相关报表和财务数据,接受审核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制度,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审计工作,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防止财务风险和财务犯罪。
新物业法全文
新物业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物业管理法治化,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住宅区、办公区、商业区、工业区、特殊区域等不同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依法规范、公正透明、接受监督、服务业主为宗旨,注重法治建设和社会化服务,遵循自愿原则,促进社区共治。
第四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当具备安全、卫生、便捷、高效等基本要求,注重维修、绿化、环保、安全等工作,提升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
第五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做好业主教育工作,提高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业主的正当权益。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业主收取合理物业管理费用,并及时、全额地使用于物业管理服务。
第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发挥好政策引导和准则作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八条业主大会是业主依法行使管理物业共同事务的集体组织,具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权力:(一)制定、修改和废止物业管理规约;(二)选举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人员;(三)审议和决定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和使用计划;(四)审议和决定物业费的补充收费项目;(五)决定物业服务价格和收费方式;(六)审议和决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七)审议和批准物业改建、大修、重建方案;(八)决定物业损害赔偿事宜;(九)解决物业管理纠纷;(十)其他与业主共同关心的事项。
第十条业主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半数以上业主的同意,涉及业主权益或者物业管理费调整的决议应当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同意。
涉及业主权益共用部分及公共设施设备的决议应当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使用的同意。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按照以下程序召集和进行:(一)业主大会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人员召集。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人员应当自收到业主提议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召开业主大会,并书面通知业主。
培训机构场地共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培训机构场地共用管理,提高场地使用效率,保障各方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培训机构所有共用场地的管理,包括教室、会议室、图书馆、休息室等。
第二章场地申请与审批第三条任何培训机构或个人需使用共用场地,须提前向场地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第四条申请内容包括:使用时间、用途、参与人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第五条场地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将根据场地使用情况及优先级进行审批。
第六条经批准使用场地的,场地管理部门将及时向申请人发出通知,并告知场地使用注意事项。
第三章场地使用规则第七条使用场地时,应遵守以下规则:1. 严格遵守场地使用时间,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2. 保持场地清洁卫生,不得乱扔垃圾;3. 不得在场地内吸烟、饮酒;4. 不得在场地内进行任何违法活动;5. 不得损坏场地设施,如有损坏需赔偿;6. 不得在场地内进行商业广告宣传;7. 不得占用公共通道或影响他人正常使用。
第八条使用场地时,应确保参与人数不超过场地容纳量,并提前做好安全措施。
第四章场地维护与保养第九条场地管理部门负责场地的日常维护与保养,确保场地设施完好。
第十条使用方应爱护场地设施,不得随意损坏或擅自改动。
第十一条如发现场地设施损坏,应及时向场地管理部门报告,以便及时维修。
第五章场地费用第十二条场地使用费用按实际使用时间及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三条场地使用费用应在使用前支付,未支付费用者不得使用场地。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场地设施损坏、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等后果的,将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场地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制止,并要求其立即改正。
第十六条对严重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场地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其场地使用资格。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培训机构场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八章特别说明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可由培训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补充规定。
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管理规定范本(3篇)
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保障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居住环境的品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小区内所有共有住房的业主、租户、管理单位等。
第三条房屋共用部位指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包括但不限于楼道、公共电梯、大堂、走廊等。
第四条设施设备指小区内的共用设施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梯、供暖系统、给排水系统、安全设施等。
第五条业主、租户应当共同遵守本管理规定,自觉维护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良好状态。
第二章房屋共用部位的管理第六条业主、租户应当妥善保管房屋共用部位的金属门、电梯钥匙等财物,不得私自拆卸、更换。
第七条业主、租户不得在楼道、大堂、走廊等公共区域乱丢杂物,不得擅自摆放个人物品,保持公共区域的整洁。
第八条业主、租户在使用电梯时应当文明待人,不得大声喧哗、乱扔废弃物,遵守电梯安全使用规定。
第九条业主、租户不得在公共区域乱涂乱画,不得在公共设施上粘贴、张贴非法广告。
第十条业主、租户应当共同维护房屋共用部位的安全和卫生,如发现安全隐患或需要维修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管理单位报告。
第三章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管理第十一条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小区内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业主、租户应当配合管理单位进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工作,如有需要,应当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业主、租户应当按照管理单位的要求使用设施设备,不得私自改动或损坏。
第十四条业主、租户应当及时向管理单位报告设施设备的故障或损坏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五条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业主、租户报告的设施设备问题,并定期向业主、租户公布维修养护的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业主、租户在使用设施设备时应当注意安全,遵守使用规定,尽量避免损坏设备。
第十七条业主、租户应当共同维护小区内的景观设施,如花园、健身设备等,不得私自拆卸或损坏。
第四章管理责任和处罚第十八条业主、租户、管理单位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管理规定范文
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保障房屋安全、舒适使用,提高房屋使用寿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小区内居住的业主、承租人和住户使用的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
第三条房屋共用部位包括但不限于公共道路、门厅、走廊、楼梯、电梯、门禁系统、垃圾处理设施等;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管道、供暖系统、空调系统、消防设备、电梯等。
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作为本小区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并执行本管理规定。
第五条业主、承租人和住户应当按照本管理规定的要求,共同维护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安全和整洁,不得随意破坏、污染。
第六条本小区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大会有权监督和检查物业管理公司对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养护管理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按照业主委员会的要求,制定并执行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计划,确保房屋共用部位的安全和完好。
第八条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设施设备,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二)定期清理房屋共用部位的垃圾,确保房屋周围环境整洁;(三)定期进行公共道路、门厅、走廊、楼梯的清洁和维修工作,保持其安全、干净、卫生;(四)定期维护电梯、门禁系统、垃圾处理设施等设备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五)定期检查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修复或更换损坏的设备,保障消防安全。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报告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养护工作的执行情况,并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
第十条业主、承租人和住户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房屋共用部位使用管理规定,不得随意占用、破坏,保持其整洁和安全。
第十一条业主、承租人和住户对发现的房屋共用部位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物业管理公司报告,并协助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安全。
全套物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小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开、自愿的原则,实行业主自治,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规定由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与范围第五条本小区物业管理区域为:[小区名称]及其配套设施。
第六条物业管理范围包括:(一)小区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三)小区内的绿化、环境卫生;(四)小区内的安全防范;(五)小区内的停车管理;(六)小区内的公共秩序维护;(七)其他依法应当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项目。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三)绿化养护和管理;(四)环境卫生管理;(五)安全防范管理;(六)停车管理;(七)公共秩序维护;(八)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九)其他物业管理服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及收费第九条物业管理费按以下标准收取:(一)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金额]元;(二)商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金额]元;(三)其他物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金额]元。
第十条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监督;(二)合理收费,确保物业管理服务的正常开展;(三)依法依规,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业主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业主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对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参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活动;(四)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商业物业共用部位管理制度
商业物业共用部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物业共用部位的管理,维护物业共用部位的良好秩序,促进商业物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商业物业的共用部位管理,商业物业指具有商业经营功能和服务性质的建筑物,包括商场、写字楼、酒店等。
第三条商业物业共用部位是指供商家和消费者共同使用的部分,包括大堂、电梯、走道、楼梯、卫生间、停车场等设施和场所。
第四条商业物业共用部位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利用资源,服务商家和消费者,维护商业物业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商业物业共用部位管理应遵循便利、安全、舒适的原则,提升商家和消费者的体验,促进商业物业的良好运营。
第六条商业物业共用部位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商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商业物业共用部位管理应注重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商业环境。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商业物业共用部位管理由商业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设立专门的共用部位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职责。
第九条共用部位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确保共用部位的良好运营。
第十条共用部位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培训,提升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共用部位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章,明确管理流程和责任分工,规范工作程序和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共用部位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商家和消费者的沟通,听取意见建议,及时回应关切,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三条共用部位管理部门应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共用第三章设施设备管理第十四条商业物业共用部位的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设施设备管理应建立台账,做好档案管理,记录设备维护情况和维修记录,及时更新设备信息。
第十六条设施设备管理应对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维修进行计划安排,确保设备的良好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商铺围墙共用管理制度
商铺围墙共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铺围墙的共用管理,维护共用围墙的整体形象,保障商铺业主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商业综合体内的所有商铺,包括商铺围墙的维护、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商铺业主应当共同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维护商铺围墙的整体利益。
第四条商铺围墙的维护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互利的原则,共同维护商铺围墙的整体形象。
第五条商铺围墙的共用管理,应当尊重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市场化、普遍性和公开透明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商铺围墙共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是商铺围墙共用管理的组织机构,负责商铺围墙的维护、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商铺围墙的共同利益,履行管理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商铺围墙共用管理的资金来源包括商铺业主的共同维护费用和管理委员会的经费。
第二章商铺围墙的维护和管理第九条商铺围墙的维护和管理包括围墙的清洁、修缮和保养等工作。
第十条商铺业主有义务保持商铺围墙的整洁和良好状态,禁止随意涂抹、刻画或损坏商铺围墙。
第十一条商铺业主应当共同承担商铺围墙的维护费用,不得拖欠维护费用,否则由管理委员会依法进行催缴,并可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商铺围墙的维护工作由管理委员会统一协调,由指定的维护公司承担具体执行工作。
第十三条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对商铺围墙的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公布维护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商铺围墙的维护资金由商铺业主按照商铺面积比例共同承担,具体比例由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商铺围墙的使用第十五条商铺业主可以在商铺围墙上进行宣传、展示或广告悬挂,但需提前向管理委员会申请并经审核通过。
第十六条商铺业主使用商铺围墙的宣传、展示或广告材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业综合体的公共秩序。
第十七条商铺业主使用商铺围墙的宣传、展示或广告材料应当保持清洁、整齐,不得损害商铺围墙的整体形象。
第十八条商铺业主在使用商铺围墙时应当按时交纳使用费用,不得违规占用或私自安装设施,否则由管理委员会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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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及共用条款第一节总则1.基本要求*1.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包括各项技术规格。
要求对技术条件逐条实质性应答,如有偏差,必须提供详细的技术规格偏差表并说明原因。
*1.2 投标人必须保证其用于本工程产品的技术描述的完整性,同时要求投标人对本招标文件中未包括但工程应用所必需的技术描述进行补充。
*1.3业绩和资质要求*1.3.1重要接触网器材制造商应经铁道部认定,取得“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证书”。
重要接触网器材指接触网零部件、接触线、承力索、绝缘子、分段、分相绝缘器、钢支柱和接触网补偿装置。
制造商应有良好信誉,其投标产品及同类产品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质量责任事故。
1.3.2 投标人必须提供近五年的销售业绩。
对于设备应销售给两个以上客户,不少于两台(套)并具有成果运行二年及以上的历史。
对于接触网零部件应有50km以上的一年成功运行的历史;对于接触线应有50km及一年以上成果运行历史,单其规格应当相当于或尝过标书中陈述的技术规格。
对于国内生产厂家,投标者还应必须提供以下资料:投标产品鉴定证书和上一年度抽检合格证;对于产品销售业绩和产品运行情况,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铁路分局及以上单位出具证明并由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公章;提交开标之日起前一年内的产品在铁路运行使用中,未出现因产品质量对运输生产造成严重影响的报告。
1.3.3 接触网H型钢柱投标人应提供钢厂的H型钢供货保证;其它钢结构件,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书中提供的外力荷载要求或根据环境应用条件,委托具有钢结构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钢结构件的设计,设计资料和成果必须有设计单位的有效签署,并附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1.3.4 27.5kV电缆的投标人所投产品应具有成功运营业绩, 投标人应提供由铁路局/铁路公司出具的业绩证明。
*1.4 投标人应保证制造过程中的所有工艺、设备、材料等均应符合技术规格书的规定。
*1.5 投标人应遵守本规格书中各条款和工作项目的ISO9000或GB/T19000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认证证书该质量保证体系必须经过国家认证和正常运转。
*1.6 投标人应对其产品在本工程的兼容性和适用性负责,并承诺在产品供货前的设计联络阶段与其它制造商的设备接口或与工程现场的接口不匹配等原因引起的设备零部件的变更,予以免费修正或更换2.技术规格一般规定*2.1 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应能在本招标文件技术条件中各个设备的“环境条件”下连续正常运行,如果产品不能满足这些要求,投标人应申报偏差值。
2.2 除技术条件中另作规定外,“近似”或“大约”一词则意味着偏差范围允许在±10%以内。
*2.3 除技术条件中另作规定外,须采用国际单位制(SI)来度量所有产品、材料。
*2.4招标的设备和仪器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中国GB的强制性标准、IEC 、ISO,同时满足技术规格书中规定的技术标准,当采用其它标准时,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提出各项设备所遵循的标准名称及标准内容并说明与上述标准的差异(需附证明材料)。
*2.5 设备或仪器的金属构件表面应具备可靠的防腐功能,户外易生锈安装铁件表面至少应采用热镀锌处理。
在装配前,对封闭结构的内表面也应有可靠的防腐处理措施。
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有关涂漆颜色的详细情况,涂漆的颜色应在签订合同时决定。
*2.6投标人应负责协调统一同一包内技术规格书中各元件之间的接口,投标人应保证设备间接口满足招标人提出的相关资料信息和设计联络会议要求;与既有及后续设备提供单位相互配合,保证接口之间的兼容性。
*2.7产品必须出具国家级CMA、CMC或国际权威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须按生产许可证和制造特许证生产的产品、国家3C认证产品,投标人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2.8 投标人如有更新的技术,在完成对本招标文件提出的技术条款应答后,可对本招标文件的技术条款提出建议,供招标人参考。
*2.9投标人应提供其产品寿命的说明,并提供产品在实际运行中的可靠和无维修时间。
产品设计寿命应满足技术规格书要求。
*2.10投标人所提供的设备、材料必须与本工程吻合,且必须与本工程其它设备兼容。
投标人所提供的设备、材料不应有特殊接口要求,否则由其引起的接口变更相关费用将被视为已包含在投标人的报价内。
*3.技术文件和清单3.1 投标人应在技术文件中提供产品的型号、种类号、产品的设计、生产标准、质量保证措施。
3.2 投标人在投标时应提供完整的技术文件,其中包括产品的主要性能、技术参数、差异表、结构特点等。
对带星号(“*”)的技术参数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
投标人应根据技术文件的要求提供所投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
3.3 所有技术文件、图纸、产品铭牌应字迹清楚、内容完整,采用SI(国际单位制)单位、通用图形和符号。
其图幅应符合ISO标准公制“A”系列。
3.4 投标人应承诺:对于每份合同,在合同生效15天内向招标人提供详细的图纸及资料,确保工程设计的顺利进行。
在合同生效后的30天内向招标人提供8份设计联络所需的图纸资料,2套CD-ROM(电子文件为可编辑的电子文档)。
3.5 出于设备维护和管理的目的,投标人应提供八套印刷文件,二套CD-ROM文件,其中包括操作手册和使用说明书、维护保养手册和故障诊断手册、原理图和(或)电路图、组装图和(或)安装图以及其它有关使用、维护、保养所需文件。
招标人有权复制投标人提供的文件资料。
3.6 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应附与纸质文档相对应的可编辑电子文档。
*4.设备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仪表4.1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详细列出按招标人规定要求的质量保证期(见7.1)以内的免费提供的必须的备品备件或同等功能的免费提供的必须的备品备件。
4.2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如果投标人认为其设备无需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
4.3 投标人还应推荐质量保证期(见7.1)以外3年使用的备品备件清单以供招标人选择,应列出并单独报出单价和总价,该价不计入总报价。
4.4 签订合同前招标人有权对附件及备品备件的种类和数量提出补充或削减要求。
4.5 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质量保证期以外的3年内的备品备件的承供保证书。
投标人有义务予以承供。
承供书的具体内容及要求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协商确定。
*5.技术服务与培训5.1 投标人的责任包括从设备的设计、制造、运输,以及现场技术指导、安装、设备间连接、调试直到整套设备交付使用并按技术条件正常运转。
在产品安装和试运行期间,投标人应派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到设备安装现场进行技术服务、协助设备交验开通。
投标人应派遣技术服务的内容包括:现场的技术指导服务现场培训现场调试,现场验收试验技术指导现场验收完成并经招标人批准后,在接管单位人员参加下,设备将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期间的技术服务由投标人负责。
质保期内的服务技术规格书内规定的其他服务5.2 材料及设备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由于制造缺陷引起修改,投标人应免费并及时提供修改所需的部件、备件、专用工具和设备。
5.3 材料及设备在质量保证期外,如果由于产品革新引起性能更改,投标人应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使用方,并向使用方提供优惠的价格供使用方选择。
5.4 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发现设备有任何缺陷,投标人应在收到招标人通知之后一个月之内完成免费更换或维修。
如果在试运行中发生非人为因素的严重故障,投标人应及时免费解决出现的问题。
5.5 根据技术规格书所约定的具体要求,招标人指派技术人员到设备生产厂进行设计联络时,设备生产厂应向其提供食、宿、交通服务,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试验报告等,以保证招标人派出的技术人员有效地工作。
5.6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技术文件的要求,对自己的设备(材料)进行现场安装督导和设备调试指导(现场技术服务)。
5.7投标人在投标时,应保证在设备安装及质保期期间,在招标人发出通知48小时内提供免费现场维护服务,免费调整或替换不合格的零部件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5.8招标人根据设备的复杂程度视需要派买方人员到设备生产厂进行技术培训,其技术规格书所约定的具体人、天数和相关费用在报价表中报出人、天、单价及总价,并进入评估价。
如投标人认为自己的产品在技术规格书所约定的具体人、天数以外无需进行其他现场服务,或招标人认为超出技术规格书所约定的具体人、天数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供招标人选择,不进入评估价。
凡声明提供免费服务的投标人,将被理解为其免费完成招标人的全部服务要求。
5.9如果需要扩充和调整设备数量或部分规格时,投标人应协助和配合招标人对设备数量的增减及设备配置和设备间的联系提出建议和方案。
5.10 培训5.10.1 投标人应提供良好的技术培训条件,使买方人员完全掌握设备的技术,包括系统设备原理、安装和日常维护等。
5.10.2 培训和教材5.10.2.1 投标人派出的培训人员应具有相应技术资质。
5.10.2.2 投标人应提供培训的详细计划及教材,经招标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5.10.2.3 培训教材应是最新版本,并且与所供设备相符。
应采用标准词汇和符号。
5.10.2.4 培训教材应包括测试和维护技术。
5.10.2.5 投标人应提供培训所需的工具、测试仪表和装置。
5.10.3投标人应根据设备的复杂程度安排在工地现场提供有效的技术培训,且应提供培训手册,使买方人员掌握与设备安装和维护有关的技术。
6.试验和验收详见技术规格书。
*7.质量保证7.1 投标人应保证产品质量,各项性能指标应完全达到本招标文件的技术条件。
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含相应配件和材料)质量保证期为系统调试完成并且收到业主签发的工程接收证书之日起两年。
7.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现场发生故障,投标人应在接到买方通知的48小时内派人到现场处理事故。
并应负责修理或更换故障设备,属投标人责任的,其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发生故障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应从故障处理后重新算起。
7.3 在质保期内,投标人应按买方的要求派出技术人员到现场对买方人员的日常维护给予技术指导。
7.4 招标人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的30天内签发的索赔文件均为有效文件。
8.包装、运输和储存8.1 投标人应负责将所供设备严密包装,防止潮气、锈蚀、淋雨和震动。
包装应牢固可靠,应考虑到运输过程中,可能受到的最大加速度所产生的冲击,产品不松动、不损坏、不变形。
8.2 对贵重设备和仪器应考虑与一般设备分开,采用特殊包装,并在箱上注明“小心轻放”等标志。
8.3 产品装运前,投标人必须告知买方,同意后发运。
产品在装运后投标人应立即将装运通知送达买方。
8.4 投标人应提供产品的详细运输和供应方案,保证工程所需产品按时、按量、保质供应的具体措施,负责将产品运至合同指定的地点。
8.5 产品在到达目的地后,招标人将进行初步检查,根据提货单校对包装数量,检查产品包装情况,在装运中是否有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