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制度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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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助学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助学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助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15•【字号】佛府办[2005]228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助学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5]22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我市扶贫助学工作的意见》(佛府〔2005〕92号)的精神,现将《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助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出现的情况,请迳向市扶贫助学委员会办公室反映(联系人:吴小灵,联系电话:83205001)。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助学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我市扶贫助学工作的意见》的精神,使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下简称低保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助学范围和对象具有本市户籍的低保家庭就读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和入读全日制普通或成人高校的新生。

二、助学标准(一)对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低保家庭学生免收书杂费,并补助生活费,小学的补助标准为禅城、南海、顺德三区每人每年800元,三水、高明两区每人每年600元;初中的补助标准为禅城、南海、顺德三区每人每年1200元,三水、高明两区每人每年800元。

(二)对就读普通高中的低保家庭学生免收学杂费,并补助生活费,标准为禅城、南海、顺德三区每人每年1200元,三水、高明两区每人每年800元。

(三)对就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低保家庭学生,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基本收费标准每人每年补助3000元,并补助生活费,标准为禅城、南海、顺德三区每人每年1200元,三水、高明两区每人每年800元。

(四)跨区就读的低保家庭学生生活补助标准问题,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

即本区补助标准高于就读区标准的,按本区标准发放;本区补助标准低于就读区标准的,则按就读区标准发放。

《关于完善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制度的意见》解读

《关于完善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制度的意见》解读

《关于完善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制度的意见》解读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1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11〕65号)等文件精神,2013年,我市率先建立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制度,率先建立起了不分公民办幼儿园的财政拨款制度。

为认真贯彻十八大“办好学前教育”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市政府将完善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制度列入《佛山市建设人民满意政府行动方案》,作为2014年民生实事工作项目。

在此背景下,《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颁布,具有重要意义。

一、【政策核心】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推进公益普惠性幼儿园建设。

公用经费是指维持幼儿园正常运转的事业经费。

实施第一期学前教育发展三年行动计划期间,我市以连年翻番的幅度,大幅增加学前教育投入,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水平跃居全省前列。

为落实文件要求,全市此项财政支出2015年将超过5700万元,比2014年增加4500万元以上;2016年约需投入1.17亿元,比2015年增加6000万元;2017年约1.67亿元,比2016年增加5000万元。

此类财政拨款,全部用于公益普惠性幼儿园的日常运作,对推进我市公益普惠性幼儿园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政策重点】《实施意见》主要包括明确公用经费核算范围、扩大拨款对象范围、提高拨款标准、调整拨款时间、提高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资金效益等6方面内容。

关键内容有两点:一是“扩围”,即将拨款对象范围扩大到在园幼儿;二是“提标”,即从2015年春季学期起,逐步提高我市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2015年和2016年的公用经费标准分别达到每生每年400元和700元,到2017年达到每生每年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

三、【政策亮点】《实施意见》是市政府出台的一项重要民生举措,充分体现了我市建设人民满意政府的决心和行动。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8•【字号】佛府【2016】100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佛府【2016】10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粤府〔2016〕6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主动适应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新形势,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

(二)坚持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

在继续实行现行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补助政策、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公办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完善城乡免费教科书政策,增强政策的延续性、统一性、协调性和前瞻性。

(三)创新义务教育转移支付与学生流动相适应的管理机制。

大力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创新义务教育转移支付与学生流动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实现相关教育经费可携带,增强学生就读学校的可选择性。

二、具体政策(一)完善“两免一补”政策。

继续实施对全市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含民办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的“两免一补”政策,所需资金由省(含中央补助,下同)、市、区三级财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佛山市各类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佛山市各类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佛山市各类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简介佛山市各类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简介一、学前教育阶段(一)“低保”家庭幼儿资助(佛山市)。

相关文件:?印发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助学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2008?80号)。

资助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并就读于我市经过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幼儿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满3岁的幼儿。

资助标准:每人每年补助3000元。

(二)幼儿保教费补贴(佛山市)。

相关文件:1.?印发佛山市学前教育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1?62号);2.?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佛山市学前教育补贴制度的通知?(佛府办…2013?68号)。

资助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并在我市经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幼儿园(含农村小学附设幼儿部、幼儿班)就读的、学龄前3年在园幼儿。

每名幼儿每年可享受1次补贴(共享受3年)。

资助标准:每人每年补助300元。

二、特殊教育(佛山市残疾儿童少年十五年免费教育)相关文件:?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实行残疾儿童少年十五年免费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2?61号)。

免费对象:具有本市户籍,领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在我市经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公办、民办幼儿园、中小学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

实行免费学前教育后,残疾儿童不再重复享受“低保”家庭幼儿资助和幼儿保教费补贴政策。

高中阶段低保家庭的残疾学生在享受免费教育的同时,继续享受国家助学金补助。

免费标准:学前教育每人每年6000元,三年合计共18000元;义务教育残疾学生免费政策按现行义务教育免费政策执行。

普通高中每人每年2,470元,三年合计7,410元。

中职学校每人每年4,000元,三年共12,000元。

三、义务教育阶段(一)义务教育阶段“低保”家庭学生生活费补助(佛山市)。

相关文件:1.?印发关于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助学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5?228号);2.?关于解决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通知?(佛扶字…2005?6号);3.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生活费资助标准的通知(佛府办…2012?54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6•【字号】佛府办[2011]80号•【施行日期】2011.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11〕8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关于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实施意见为促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提升教育现代化水平,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广东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义务教育的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均衡配置教师资源,优化办学条件,提升城乡相对薄弱学校办学水平为重点,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为保障,以促进内涵发展为核心,以推进素质教育、实现教育公平为目标,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关注每一位学生,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是:市级统筹,以区为主。

科学规划全市义务教育发展,落实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强化以区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责任。

城乡一体,整体推进。

重点加强城乡相对薄弱学校建设,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

提升质量,内涵发展。

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整体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示范引领,辐射带动。

发挥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示范区、镇的辐射带动作用,总结推广经验,提升工作水平。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目标是:着力优化城乡相对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均衡配置教师资源,努力缩小区域之间、城乡之间、校际之间教育差距,促进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26•【字号】•【施行日期】2005.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教育局反映(联系人:梁显光,联系电话:83205011)。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佛山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为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民办教育规范、协调、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展民办教育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第一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民办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第二条佛山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权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三条各区教育局主管本区的民办教育工作;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四条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民办学校的设立实行分级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

设立实施学前教育和九年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高等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以上政府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其它非学历教育的培训机构,属市级单位举办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举办的,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佛山市星级普惠性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

佛山市星级普惠性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

佛山市星级普惠性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佛山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三期行动计划》,巩固发展公办幼儿园,做强做优集体办幼儿园,着力扩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加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创新星级普惠性幼儿园分类发展,提升办园质量和水平。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教基〔2016〕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星级普惠性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

第三条普惠性幼儿园是指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园规范、质量有保障的幼儿园。

包括公办幼儿园、集体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包括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幼儿园和不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按照事业单位章程运作、实行法人治理的原则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幼儿园。

集体办幼儿园是指村(居)委员会利用集体资产和经费投资兴建,并且举办者登记为村(居)委员会的幼儿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符合条件并经过教育部门认定,利用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

第四条对全市普惠性幼儿园实行星级分类,分为一星级普惠性幼儿园、二星级普惠性幼儿园、三星级普惠性幼儿园、四星级普惠性幼儿园。

按照“等级优先,兼顾属性,质量为本,公益普惠”原则,构建等级水平、保教水平和普惠水平三位一体的星级普惠性幼儿园分类认定指标体系。

第五条合理划分政府与受教育者成本分担比例,完善政府、社会、家庭合理分担办园成本机制,逐步提高普惠性幼儿园生均经费拨款水平,健全普惠性幼儿园财政投入稳定增长长效机制,完善星级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费收费制度。

第六条市级统筹规划、统筹指导普惠性幼儿园发展,统筹制定星级普惠性幼儿园分类标准和办法,监督各区普惠性幼儿园建设与管理。

各区落实主体责任,具体制定普惠性幼儿园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星级普惠性幼儿园分类认定、扶持和管理,落实普惠性幼儿园各项目标任务。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07•【字号】佛府办[2006]218号•【施行日期】2006.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6]2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佛山市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七日佛山市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免费义务教育的决定》精神,确保我市免费义务教育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免费对象(一)具有本市户籍且就读市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

(二)具有本市户籍且就读市内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

(三)具有本市户籍且就读市外国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

(四)复读的学生不予免费。

二、免费项目和标准(一)免费项目:杂费。

(二)免费标准:按照佛价〔2005〕142号文规定的杂费标准。

1、小学(按每生每学期计算):普通学校160元,县(区)一级学校190元,市一级学校205元,省一级学校230元。

2、初中(按每生每学期计算):普通学校247元,县(区)一级学校287元,市一级学校312元,省一级学校357元。

3、对就读市外国内学校的免费对象,按学生就读学校的等级,对应上述标准给予补贴。

(三)杂费以外费用不属免费范围:1、免费对象除免去杂费外,其余费用仍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

2、对本市户籍的低保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后,继续按“两免一补”的政策,给予免书费和补助生活费。

3、非免费对象仍向就读学校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交纳费用。

三、免费对象的确定和核实(一)市内就读免费对象1、登记造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每年秋季新学期开学前后组织免费对象进行登记。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学前教育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学前教育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学前教育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6•【字号】佛府办[2011]62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学前教育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1]6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佛山市学前教育补贴制度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佛山市学前教育补贴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加大学前教育政府投入力度,逐步探索和建立学前教育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投入机制,切实减轻幼儿家庭经济负担,改善幼儿营养及教育质量,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加快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更好地体现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项目与标准(一)补贴项目:幼儿园保教费。

(二)补贴标准:大班在园幼儿每人每天补助1元,全年按300天计算,即补助300元。

二、补贴范围与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并在我市经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幼儿园(含农村小学附设幼儿部、幼儿班)就读的、学龄前一年(大班)在园幼儿。

每名幼儿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享受补贴对象的核定时点,统一按每年秋季(9月份)实际在园人数为准。

三、资金筹措与拨付(一)筹措办法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3:7比例共担,市级财政补贴每生90元,区级财政补贴每生210元。

市属幼儿园由市财政全额负担。

本市户籍跨区就读幼儿归口学籍所在区负责。

(二)拨付办法1、市、区两级财政分别设立学前教育政府补贴专项资金,每年纳入财政年初预算予以安排,确保资金落实。

市级负担部分由市财政直接划拨各区财政,各区财政连同区级负担部分一起直接划拨到各镇(街)幼儿园。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佛府[2008]21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佛府[2008]21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佛府[2008]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快发展学前教育,全面实现我市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教育现代化目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发〔2003〕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学前教育发展的目标(一)学前教育发展的总目标。

到2010年,基本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办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构建以社区和村民自治组织为基础,以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优质规范、灵活多样的涵盖0-6岁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逐步建立托幼一体的学前教育管理体系。

(二)学前教育发展的主要指标。

到2010年,全市各区0-3岁婴幼儿教育参与率达到50%,学前三年儿童入园率达到98%以上;全市40%以上的幼儿园建设成为优质幼儿园,全面撤销小学附设学前班;全面提高 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符合国家规定学历和任职资格要求的幼儿园园长、教师力争达到95%以上,大专学历达标率50%以上。

二、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切实履行政府职责(一)进一步明确政府发展学前教育事业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发展本地区学前教育的责任,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本地教育事业整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领导,制定学前教育发展政策和措施;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研究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发展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充实学前教育管理力量,完善学前教育层级管理、专业教研的架构;整合学前教育资源,办好一批具有示范性和公益性的公办幼儿园,推进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办园为主体的多元办园体制改革,保证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并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广东省学前教育和公办普高生均拨款制度实现全学阶覆盖】县建立学前教育生均拨款制度

【广东省学前教育和公办普高生均拨款制度实现全学阶覆盖】县建立学前教育生均拨款制度

【广东省学前教育和公办普高生均拨款制度实现全学阶覆盖】县建立学前教育生均拨款制度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给予经费补助金羊网讯记者严丽梅通讯员岳才轩报道:4月2日记者从广东省财政厅获悉,根据国家关于制定区域内各级学校生均经费基本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的部署要求,近日,经广东省政府同意,广东省财政厅、教育厅联合印发通知,明确从2019年起建立全省学前教育和公办普通高中生均拨款制度。

至此,广东省建立了覆盖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职和普通高中)、高等教育(含高职和本科)的全学阶生均拨款制度。

该通知明确,从2019年起,全省公办幼儿园和普通高中年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最低标准分别为300元和500元,2020年和2021年,各按每生每年100元的幅度逐年提高标准。

公办幼儿园包括教育部门、其他部门、地方企业事业单位、部队、集体办独立幼儿园及附设幼儿班。

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全省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给予经费补助,经费补助标准同全省公办幼儿园年生均拨款标准一致。

为帮助全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建立两项生均拨款制度,省财政对欠发达地区分三档按70%、50%、30%的比例予以补助。

其中,第一档为原中央苏区、海陆丰革命老区困难县、少数民族县,省财政按70%比例补助;第二档为除第一档以外的北部生态发展区和东西两翼沿海经济带市县,省财政按50%比例补助;第三档为珠三角核心区财力相对薄弱市县,省财政按30%比例补助。

2019年,省财政共安排补助资金6亿元。

广东省学前教育和普通高中生均拨款制度的建立,标志着实现了生均拨款制度的全学阶覆盖,提前1年达到国家关于制定区域内各级学校生均经费基本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的要求。

广东省财政厅介绍,通过明确最低拨款标准并建立逐年增长机制,将有效补齐全省学前教育投入短板,改善学前教育和高中办学条件,提升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服务水平,回应社会公众对于学前和高中教育资源和质量的关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03•【字号】粤府办〔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教育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6月3日广东省教育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52号)精神,现就教育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主要内容我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含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三个方面。

(一)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总体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细化,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校舍安全、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省定标准,明确省级与市县财政分档负担比例,省级财政负担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支持。

1.公用经费保障。

2024年生均公用经费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生均公用经费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生均公用经费管理制度为加强我校生均公用经费管理,规范公用经费支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是指保证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二、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发放教师津补贴、偿还学校债务、基建项目;教职工家庭生活、独立核算的食堂及独立核算的基建项目的水电支出、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发生的各项公用支出、学校出租门面、摊点发生的各项开支、乡镇教辅人员的工资、津贴、公用开支等;学校发生的招待费开支。

用于学生的钱不能用于教师,用于基建的钱不能用于运转。

三、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艺体育活动(满足学校体育工作需要)、水电、交通差旅、邮电、日常专用材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四、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中小学公用经费的支出范围为: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培训费、劳务费、活动费、学生体检、学校办理校方责任保险、接待费、车费等支出。

五、教师培训费在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中按____%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六、学校要按规定在公用经费中足额安排信息技术费,用于教学资源和软件的购置以及网络信道费用支出。

七、学校要按规定严格控制其它不能支出的项目开支。

八、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基建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九、中小学公用经费是学校经费综合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生均标准列入年度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十、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十一、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引进和培育优质高等教育资源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引进和培育优质高等教育资源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引进和培育优质高等教育资源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引进和培育优质高等教育资源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为加快引进国内外优质高等教育资源,提升我市高等教育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等教育发展实施意见》(佛发〔2017〕11号)精神,做好佛山市引进优质高等教育资源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扶持范围(一)佛山市人民政府引进国内外高校在佛山设立并进行独立法人登记的培养全日制本科及以上人才的校区、分校、研究生院、二级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产业特色学院等(以下统称新设高教机构)。

(二)本扶持政策印发前已在佛山建设校区的省属高校与佛山市人民政府协议新设或整体迁入对接佛山需求的全学段成建制二级学院(以下统称省属高校全学段校区)。

(三)佛山市属高校、注册地在佛山的高校、新设高教机构、省属高校全学段校区(以下统称市内高教机构)为推进国际合作办学和提升学科专业建设水平、增强科技创新支撑力而引进或新增的机构和项目。

二、引进条件(一)引进的国内合作高校原则上应为“双一流”建设大学或“双一流”建设学科,国(境)外合作的高校原则上应为世界综合排名前200名或学科(专业)排名前30名[世界知名大学排名和专业排名参考英国高等教育研究机构QS(Quacquarelli Symonds)、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The Times)、《美国新闻和世界报导》(US News)、上海交通大学世界大学排行榜,符合其中一项即可]。

(二)引进的创新载体,应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和学校重点建设学科专业建设需要,为省级以上重大科研平台或世界一流大学或研究机构的重点科研平台。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教育扶贫助学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教育扶贫助学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教育扶贫助学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24•【字号】佛府办[2004]298号•【施行日期】2004.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教育扶贫助学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4]29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教育扶贫助学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出现的情况,请及时向市教育局反映(联系人:吴小灵,联系电话:83205001)。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佛山市教育扶贫助学工作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十项民心工程的实施方案》(佛发〔2003〕27号)的精神,促进我市扶贫助学工作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教育扶贫助学的意义、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教育扶贫助学的意义:教育扶贫助学工作是我省及我市十项民心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行动。

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党的建设,密切党群关系,促进教育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推动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教育扶贫助学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规范管理,完善措施,落实教育扶贫助学工作,确保每位困难家庭子女都能享受教育的权利,顺利完成学业。

(三)教育扶贫助学应遵循的原则:扶助水平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政府拨款为主,社会力量参与为辅的资金筹措的原则;关注弱势群体,让有限的资金使困难家庭得到更多的受惠,从而巩固“普九”成果,推动各类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教育扶贫助学机构与职责(一)设立机构:成立由市政府及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团市委、妇联、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佛山市教育扶贫助学工作领导小组。

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管理办法及使用计划

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管理办法及使用计划

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管理办法及使用计划1. 引言1.1 概述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一直是学前教育领域的重要问题。

随着国家对学前教育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生均公用经费的投入也逐年增加。

然而,如何合理管理和使用这些经费,确保它们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篇长文就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管理办法及使用计划展开探讨和分析。

1.2 研究背景学前教育作为基础教育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对于儿童的成长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各级政府对学前教育的支持力度也在逐步加大。

然而,在资源有限、需求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如何保障每个孩子都能享受到优质的学前教育资源成为了一个共同面临的难题。

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手段之一,在促进公平与共享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1.3 目的与意义本文旨在研究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的管理办法及使用计划,探讨如何合理调配和使用这些经费,并建立相应的监督与评估机制,以确保经费的有效利用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通过对当前管理办法及使用计划的分析和总结,本文还将提出改进措施和优化方案,为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供参考和借鉴。

同时,通过对效益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以及使用追踪方法与手段的探讨,也将为进一步加强对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与效益关系的研究提供基础。

在未来发展中,良好的生均公用经费管理办法和使用计划有助于确保学前教育资源更加均衡地分配到每个孩子身上,并能够更好地满足其学习需求。

通过对当前问题的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有望为促进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2. 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管理办法2.1 定义与范围: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是指按照每个学前教育学生平均分配的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日常运营管理的资金。

其范围主要包括学前教育机构的各项支出,如校舍维护、设备购置、课程开发、师资培训、保洁等。

2.2 管理原则:(1)公正性原则:生均公用经费的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各学前教育机构在资金使用上享有平等权益。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制度的意见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制度的意见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制度
的意见
【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
【发文字号】佛府办[2015]5号
【发布部门】佛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1.07
【实施日期】2015.0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制度的意见
(佛府办[2015]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结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11〕65号)等文件要求,落实2014年市政府民生实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制度提出意见如下:
一、明确公用经费核算范围
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幼儿园正常运转,用于教学活动和与教学相关的后勤服务等方面支出的费用。

其来源主要包括: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生均公用经
费、公用经费补助和用于公用经费性质用途的专项等。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制度实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制度实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佛府办[2013]89号【发布部门】佛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12.11【实施日期】2013.12.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3]8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制度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联系电话:8320 5027)。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11日佛山市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力度,提高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等文件要求,从2013年起,全市建立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

为确保制度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对象为经区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含部队幼儿园)、普惠性幼儿园及偏远农村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按每生每年100元标准,根据在园本市户籍幼儿人数拨付给幼儿园。

有条件的区可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

同时建立与办园成本、物价水平相协调的生均公用经费稳定增长机制。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力度,将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按时足额拨付。

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由在园幼儿学籍所在地政府财政全额负担。

即市属幼儿园的生均公用经费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各区幼儿园的生均公用经费由各区负担。

部队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由驻地政府负担。

第五条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是指用于幼儿园保教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的费用。

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按学年拨付,每年3月底前拨付到位。

3.佛山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提高

3.佛山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提高

3.佛山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提高
佚名
【期刊名称】《早期教育:教育教学》
【年(卷),期】2015(0)3
【摘要】近日,佛山市出台了《关于完善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制度的意见》,全市的普惠性幼儿园将和公办幼儿网享受同样的拨款标准。

只要在公益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幼儿,不管是户籍生还是随迁子女,财政都会按标准将经费拨付幼儿同,用于日常办学。

【总页数】1页(P17-17)
【关键词】学前教育;佛山市;公用经费;幼儿园;经费制度;经费拨付;普惠性;标准【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10
【相关文献】
1.广东佛山市逐步提高学前教育生均经费 [J], ;
2.浙江:出台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J], 蒋亦丰
3.2013年上海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提高50% [J],
4.浙江:出台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J], 无
5.陕西:提高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 [J], 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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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
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佛府办[2013]89号
【发布部门】佛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11
【实施日期】2013.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13]8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制度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联系电话:8320 5027)。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1日
佛山市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力度,提高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等文件要求,从2013年起,全市建立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

为确保制度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对象为经区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含部队幼儿园)、普惠性幼儿园及偏远农村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按每生每年100元标准,根据在园本市户籍幼儿人数拨付给幼儿园。

有条件的区可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

同时建立与办园成本、物价水平相协调的生均公用经费稳定增长机制。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力度,将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按时足额拨付。

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由在园幼儿学籍所在地政府财政全额负担。

即市属幼儿园的生均公用经费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各区幼儿园的生均公用经费由各区负担。

部队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由驻地政府负担。

第五条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是指用于幼儿园保教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的费用。

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按学年拨付,每年3月底前拨付到位。

人数以本学年享受学前教育
补贴人数为准,相关数据须与《全国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一致。

第六条明确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管理职责。

幼儿园法人代表是经费管理第一责任人,对经费申领、支出的真实性和相关资料的完整性负责。

合理规范使用经费,幼儿园应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加强会计核算工作,规范使用票据,不得虚报冒领,不得挪用。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审核,确保拨款人数、金额等准确无误。

第七条加强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的检查监督。

各级监察、审计、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定期检查,组织开展经常性审计监督。

各区、镇(街道)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和监督。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查处和纠正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区自行制订,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九条各区于每年4月30日前,填写《佛山市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拨款人数和金额统计表》,连同年度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市教育局、财政局。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
佛山市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拨款人数和金额统计表
填报单位:区教育局(盖章),区财政局(盖章)填报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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