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城政办发〔2018〕42号《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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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1•【字号】浙政发〔2008〕39号•【施行日期】2008.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8〕3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大保护耕地的支持力度,保证垦造耕地的质量,现就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标准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温州市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每平方米36元;湖州市吴兴区、南浔区,嘉兴市南湖区、秀洲区,绍兴市越城区,舟山市定海区、普陀区,台州市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每平方米32元;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市,宁波市鄞州区,余姚市,慈溪市,乐清市,瑞安市,苍南县,桐乡市,平湖市,海宁市,绍兴县,诸暨市,上虞市,金华市婺城区、金东区,东阳市,义乌市,XXX市,衢州市柯城区、衢江区,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县,丽水市莲都区每平方米28元;其他县(市)每平方米20元。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园地的,视同占用耕地缴纳耕地开垦费。

占用基本农田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平方米再加15元。

二、省补充耕地凡委托省补充耕地的建设用地项目,耕地开垦费按每平方米45元的标准全额缴省。

三、其他耕地开垦费收取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省、市、县(市、区)各级耕地开垦费收入,都要及时全额划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结算。

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再缴纳补充耕地的任何费用,补充耕地任务及所需资金由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及统一征地工作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及统一征地工作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及统一征地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及统一征地工作意见的通知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及统一征地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二十四日关于省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及统一征地工作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2000年8月15日)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一大批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将上XXX设,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积极做好征地、地矿、测绘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坚持依法行政,圆满完成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征用、报批工作,为全省经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征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根据我省株六复线、内昆铁路、水柏铁路、贵新公路、贵毕公路等重点工程项目征地工作情况,应对重点工程项目的征地工作早计划、早安排,有关收费标准应统一、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做好我省铁路、公路、电力、水利(乙类,下同)等各类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征地工作和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提出如下意见:一、省重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应实行占补平衡(一)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依据和必要性。

《土地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菏政办字〔2018〕52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菏政办字〔2018〕52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菏政办字〔2018〕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落实清费减负各项政策,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厘清政策界限,确保减费降负政策落实到位(一)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放管服”改革以来,国家和省不断加大行政事业性收费精减力度,仅2017年4月1日国家就一次性取消、停征、减免、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43项,其中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7项,省级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现了“清零”目标。

截至目前,我市开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仅剩11项,从源头上为企业清费减负提供了保障。

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确保清费减负政策落实到位,对政策明确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停止征收,任何县区、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执行时间,收“过头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负担,“明停实收”,变相加重企业负担;对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必须毫无保留地执行到位,确保实现政府性涉企收费项目“只减不增”,收费标准“只降不升”。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直有关部门。

以黑体字标注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大力规范中介服务收费。

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依法削减行政审批项目,从根本上减少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切实落实好政府责任。

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涉企投资项目的审批中介服务、涉及公共安全需要实行强制检验检测的特种设备的相关中介服务、涉企培训考试等服务,所需费用纳入财政保障范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以解决,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得再向企业收取相关费用。

《关于农民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征收耕地开垦费的通知》

《关于农民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征收耕地开垦费的通知》

《关于农民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征收耕地开垦费的通知》关于农民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征收耕地开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国土资源(城区中心)所、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为切实保护耕地,进一步加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湘政办发[202x]47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农民建房占用耕地恢复征收耕地开垦费,现就我市农民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征收耕地开垦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耕地开垦费征收范围、标准及缴纳程序1、耕地开垦费征收范围。

农民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不能自行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耕地的,缴纳耕地开垦费。

2、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

水田30元/平方米、旱地18元/平方米;占用专业菜地的,按邻近水田的征收标准征收。

3、耕地开垦费征收方式。

在农民建房占用耕地经备案审批发放建房用地审批单前,由乡镇国土资源所开具市国土资源局发放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建房户自行就地缴入市财政指定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乡镇所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现金。

二、征收时间和工作要求1、凡已经受理,确需占用耕地建房的,在202x年12月31日前到局办理备案审核批准,收费仍按原政策执行。

从202x年1月1日后,开始征收耕地开垦费。

农民建房占用耕地,未到局办事大厅办理备案审批,并缴纳耕地开垦费的,不得发放建房用地审批单。

2、各乡镇国土资源所(中心所、分局),应建立耕地开垦费征收台收,征收台帐应载明个人姓名、占用耕地类型、数量和缴纳数额。

3、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户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经市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项目指挥部批准,可暂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三、严明收费行为和收费纪律1、实行收费公开。

各所(分局)必须在显著位置设立国土资源收费公示牌,将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进行公开,接受社会及服务对象监督。

2、严格执收行为。

各所(分局)在执收过程中,必须详细向收费对象进行政策解释,主动出示收费依据。

3、严肃收费纪律。

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制,对出现违规收费的将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中心城区土地出让成本及收益核算问题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中心城区土地出让成本及收益核算问题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中心城区土地出让成本及收益核算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17•【字号】濮政办〔2018〕44号•【施行日期】201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中心城区土地出让成本及收益核算问题的通知濮政办〔2018〕44号濮阳县、清丰县、华龙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土地出让成本收益核算,加快资金周转,提高工作效率,充分调动县(区)工作积极性,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现就市中心城区土地出让成本及收益核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中心城区范围市中心城区是指濮阳市第四版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中心城市边界范围内区域,四至为:东至209省道、南至濮阳市南外环(晋豫鲁铁路)、西至濮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边界、北至新北路(固双路)。

二、市中心城区土地出让收益核算办法市中心城区经营性用地实现土地出让收入后,土地出让净收益实行市本级与华龙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濮阳县、清丰县分成,其中华龙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土地出让净收益分成按照《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濮政〔2017〕59号)执行,濮阳县、清丰县与市本级按照8∶2分成。

纳入市本级管理的宗地出让收入由市本级支配。

各县(区)分成土地出让收入净收益计算方式如下:(一)计算公式S=(D-D×8%-8200×M-B×M-(D-B×M)×20%)×L(单位:元、亩、元/亩)(二)公式释义S:各县(区)分成土地出让收入净收益D:土地出让总价款M:出让土地亩数B:征地包干费:濮阳县240000元/亩,清丰县240000元/亩,华龙区320000元/亩,开发区320000元/亩,工业园区300000元/亩,示范区300000元/亩L:各县(区)分成比例。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潍坊市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的通知-潍政字〔2020〕28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潍坊市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的通知-潍政字〔2020〕28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潍坊市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的通知
正文:
----------------------------------------------------------------------------------------------------------------------------------------------------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潍坊市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综合考虑我市占用耕地质量状况、新增耕地成本、资源保护补偿及管护费用等因素,经研究,我市市级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调整为:非农建设占用一般耕地,耕地开垦费按照每亩6万元标准缴纳;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通过市场交易购买占补平衡指标实现占补平衡的,可按照市场交易价格征收耕地开垦费。

根据我市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可适时进行调整,以满足耕地占补平衡需要。

各县市区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以满足当地耕地占补平衡需要。

本标准自2020年8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25日。

潍坊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4日
——结束——。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1〕3号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1〕3号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按照《重庆市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实施方案》(渝委发〔2018〕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的原则和测算方法(一)制定原则1.充分考虑土地整治补充耕地成本和占用耕地质量状况,耕地开垦费实行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2.统筹兼顾耕地资源保护特别是水田资源的保护和城市发展用地需求,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建设项目用地成本的稳定性和合理性。

(二)测算方法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规定,我市耕地开垦费分为基准价和粮食产能价,基准价按耕地类型分别测算,旱地价格在开垦成本的基础上,考虑补充旱地产出率影响因素后综合测算;水田价格在开垦成本的基础上,考虑补充水田产出率和水田稀缺性两个影响因素后综合测算。

粮食产能价格以整治后耕地质量达到正常生产能力所需成本为测算依据。

二、耕地开垦费具体收费标准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无法自行补充数量、质量相当耕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涉及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占用同类型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2倍收取。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请示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请示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请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9•【字号】苏政办发[2006]32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请示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3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的请示》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的请示省人民政府:自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努力下,我省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有序开展,连续实现了全省耕地占补和耕地总量的年度平衡,有力地保障了经济发展的用地供给。

但是,随着经济持续发展,建设用地需求不断扩大,现行耕地开垦费标准已不能满足需要,成为当前影响耕地占补平衡的关键因素之一。

一是随着耕地后备资源逐步减少,实施土地开发整理的难度越来越大,成本也越来越高。

现在正在执行的耕地开垦费标准(苏北地区5元/平方米、苏中地区7元/平方米、苏南地区9元/平方米)是1999年制定的,已经不能满足新增耕地的建设要求。

二是过低的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不能体现出耕地资源的实际使用价值,严重影响了耕地后备资源相对丰富地区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活动的积极性,导致新增耕地数量不足,影响全省建设用地供给。

耕地开垦费标准过低,也不能反映我省土地资源的稀缺程度,起不到利用经济杠杆来限制占用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目的,削弱了利用土地资源进行调控的积极作用。

近期,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5]28号)精神,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28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抓紧对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进行研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调整收费标准,确保新增耕地质量;对于补充耕地质量无法达到被占用耕地质量等级的,必须按等级折算增加补充耕地面积。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63号2003年10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已经国土资源部第十六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贯彻落实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部。

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近年来,土地开发整理取得重大进展,在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地方各级政府的重视和广大农民的欢迎。

为进一步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促进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总结以往工作成效和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土地开发整理面临的新形势,提出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如下:一、土地开发整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土地开发整理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保护资源基本国策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立足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通过科学规划、规范项目管理、加大投融资力度、合理分配收益,推进标准化、信息化和队伍建设,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水平,有效提供可利用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为实现耕地保护目标,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二)土地开发整理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坚持内部挖潜与外延开发相结合,以土地整理和复垦为重点,坚持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实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相统一;坚持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土地开发整理目的、任务和内容(三)土地开发整理目的。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使用补充耕地指标费用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20〕51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使用补充耕地指标费用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20〕51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使用补充耕地指标费用标准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使用补充耕地指标费用标准的通知各涉农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为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补充耕地指标使用管理,进一步推进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的前提下,督促各项非农建设尽可能少占或不占耕地,市政府决定调整使用补充耕地指标费用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充耕地指标费用由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分列耕地开垦费收入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

补充耕地指标费用应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补充耕地指标费用征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其中,耕地开垦费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政策的通知》(辽政办〔2020〕15号)确定的征收标准(见附件)执行。

二、对使用补充耕地指标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按照收购指标时的价格收取补充耕地指标费用,其中在本通知印发前使用我市本地已经收购入库的补充耕地(不含水田)指标的,补充耕地指标费用按照45元/平方米标准收取。

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充耕地指标费用按照占用同类型、同等级补充耕地指标费用标准的2倍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补充耕地指标价格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2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使用补充耕地指标费用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26号)同时废止。

昆明市涉及耕地保护工作的有关收费标准

昆明市涉及耕地保护工作的有关收费标准

昆明市涉及耕地保护⼯作的有关收费标准涉及耕地保护⼯作的有关收费标准⼀、新增建设⽤地⼟地有偿使⽤费(⼀)收费依据1.《新增建设⽤地⼟地有偿使⽤费收缴使⽤管理办法》2.《财政部、国⼟资源部、中国⼈民银⾏关于调整新增建设⽤地⼟地有偿使⽤费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48号)3.《财政部、国⼟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地⼟地有偿使⽤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9〕24号)(⼆)收费标准由市、县⼈民政府按照国⼟资源部或省、⾃治区、直辖市国⼟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实际新增建设⽤地⾯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

(新增建设⽤地为农⽤地和未利⽤地转为建设⽤地。

)详见下表:单位:元/平⽅⽶(三)征收范围1.⼟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地)2.在⼟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式取得的新增建设⽤地3.在⽔利⽔电⼯程建设中,移民迁建⽤地占⽤城市(含建制镇)⼟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地⾯积的新增建设⽤地。

4. 违法批地、占⽤⽽实际发⽣的新增建设⽤地。

(四)收费机关由国⼟资源部门在在办理⽤地审批⼿续时负责征收。

其中30%上缴中央国库,70%上缴省级国库。

(五)减免条件新增建设⽤地⼟地有偿使⽤费不允许减、免、缓。

⼆、耕地开垦费(⼀)收费依据1.《云南省⼟地管理条例》2.《云南省耕地开垦费和⼟地复垦费征收使⽤办法》(云政办发〔2009〕34号)。

(⼆)收费标准依据被占耕地所在区域平均综合年产值的6—8倍及被占耕地的质量状况等因素确定,其中占⽤⼀般农⽥的旱地,开垦费按6倍征收,占⽤⼀般农⽥的⽔⽥(含菜地、⽔浇地),开垦费按7倍征收,占⽤基本农⽥的耕地开垦费按8倍征收。

平均综合年产值取值标准按照区域可分为三类。

详见下表:单位:元/亩(三)收费机关由国⼟资源部门在办理农⽤地转⽤及⼟地征收⼿续时征收。

土地主要收费项目及标准简表(山东省)

土地主要收费项目及标准简表(山东省)

国土部门
第6页,共6页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 局《关于土地价格评 估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1994〕 2017号)
中介服务机 构
十二
测绘费
土地面积
国测财字【2003】3号
第5页,共6页
序号
项目
何时征收
计费基数 建筑面积
征收标准 济南、青岛5.6元/㎡,其他地区4.2元/㎡
征收依据 财政鲁价费发【2001 】301号
收取部门

耕地开垦 费
1、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 按实际占用耕地 值的10至12倍缴纳;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 面积,一次性缴 2、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3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纳耕地开垦费 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缴纳。 》办法(1999年) 3、一般5600-15600元/亩
计费基数
征收标准
征收依据
收取部门
五 1 2
综合地价 安置补助 费
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一般农用地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济南市在3万/亩-13万/ 亩,全省其它地区在3万/亩-19.3万/亩。基本农田调整系 数1.2,建设用地1,未利用地0.8。
3
地上附着 物
4
青苗补偿 费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 知》(鲁政办发〔 2009〕20号) 1、一般由设区的市政府制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 2、鲁政办发〔2004〕51号:城市规划区内耕地最低年产 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 值标准为:一类地区每亩1800元,二类地区每亩1600元, 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 三类地区每亩1400元,四类地区每亩1200元;城市规划区 知》(鲁政办发〔2004 〕51号) 外耕地最低年产值标准全省均为每亩1000元。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 3、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被征用土地上的树木,凡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树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可给予作价 》办法(1999年) 补偿; 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可按有关规定 给予折价补偿,或者给予新建同等数量和质量的附着物。

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3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序实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严守耕地红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是指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的直辖市,占用耕地、新开垦耕地不足以补充所占耕地,或者资源环境条件严重约束、补充耕地能力严重不足的省,由于实施重大建设项目造成补充耕地缺口,经国务院批准,在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省份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的行为。

第三条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严控占用。

坚持耕地保护优先,强化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控,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明确范围,确定规模。

坚持耕地占补平衡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域内调剂为辅、国家适度统筹为补充,明确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实施范围,合理控制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实施规模。

(三)补足补优,严守红线。

坚持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为依据,以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为主要来源,先建成再调剂,确保统筹补充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四)加强统筹,调节收益。

运用经济手段约束耕地占用,发挥经济发达地区和资源丰富地区资金资源互补优势,建立收益调节分配机制,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等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行监督考核;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筹措补充耕地资金或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关于公布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关于公布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关于公布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房涉字[1997]3号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土地管理局:按照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乱收费的精神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收费政策,我省对土地系统收费进行了清理整顿,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清理整顿后的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地管理费征地管理费(或称土地管理费)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资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按《吉林省征地管理费实施细则》(吉省价房涉字[1995]4号)规定执行。

对划拨的国有荒山、荒地进行农业开发项目的土地管理费标准,各地可在每平方米不超过0.015元的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具体标准由市、州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物价局会同财政部门审定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二、用地管理费用地管理费是土地管理部门为有效地加强土地管理,在批准城乡非农建设用地时,向土地使用者一次性收取的管理费用。

(一)城镇国有土地用地管理费收取范围及标准1、临时用地和居民自建住宅用地,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上地一等城市(长春市市区)为0.50元;土地二等城市(吉林市市区、延吉市)为0.80元;土地三等以下城镇为1.00元。

2、其他城市建设用地每平方米标准为:土地一等城市(长春市市区)1.00元;土地二等城市(吉林市市区、延吉市)1.50元;土地三等以下城镇2.00元。

土地三等以下城镇包括长春市双阳市。

吉林市左家镇。

(二)农村集体土地用地管理费收取范围及标准1、农村新建房屋(含扩建)占用的宅基地、收费标准:占用菜田的每平方米收取0,30元;占用其它耕地的每平方米收取0.25元;占用非耕地的每平方米收取0.23元。

2、其他非农建设用地(合采挖和非本村民住宅部分以及临时用地)在批准用地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收取0.60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多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努力开发耕地后备资源,加大垦造耕地力度,实现了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但由于我省耕地后备资源匮乏、分布不均衡,一些重大建设项目因耕地占补平衡难以落实,影响了建设用地报批,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落实难、异地调剂补充耕地指标价格无序、过快上涨等问题日益突出。

为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耕地占补平衡法定责任各级政府是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对当地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负总责。

各地要按照“先补后占”“占多少、垦多少”和“质量相当”的原则,加大耕地垦造工作力度,充实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保证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垦造耕地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全市按时完成年度垦造耕地和省统筹补充耕地任务。

二、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统筹机制要进一步健全以县(市、区)补充耕地为主,省、设区市统筹解决为辅,跨区域调剂为补充的“三位一体”耕地占补平衡统筹机制。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积极落实垦造耕地任务和省统筹补充耕地任务,优先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民生工程和新农村建设项目的补充耕地需要。

鼓励耕地后备资源比较丰富的地方加大垦造耕地力度,在完成省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前提下,有补充耕地指标结余的,可通过省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平台,以合理的价格调剂给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的地方。

安徽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物价局财综[2001]106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财政局、土地管理局、物价局: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

原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899号)规定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应依据《省实施办法》第十八、二十、二十在条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同时,为加强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安徽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确保我省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占用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时,要制定耕地开垦方案,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定耕地开垦合同,开垦后,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验收。

没有条件开垦的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四条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一)占用一般耕地的,按本办法附表的标准计征。

(五)建立和维护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预备项目库、新增耕地储备库;(六)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管理性支出。

省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本级的耕地开垦费中,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留成,其资金管理方式比照省级集中部分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03•【字号】内政办发〔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护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2011年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更新并重新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工作《征地补偿标准》是综合补偿标准,是征收补偿集体土地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实际征地补偿费用的最低下限,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组成(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新《征地补偿标准》重要性的认识,认真组织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

占用基本农田的,要按照当地最高标准予以补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对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公布实施。

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认真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各地区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防止因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引发社会矛盾;要严格履行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要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制订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确保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核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核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核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4•【字号】贵政办[2012]171号•【施行日期】2012.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核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贵政办〔2012〕1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核算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贵港市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核算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核算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97号)、《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2007]62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办〔2005〕13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买者交纳的保证金,市国土资源局出具收取通知,竞买者将款项直接缴入市财政局设立的专户。

公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后,中标者交纳的保证金可抵作土地成交价款,由市财政局直接缴入国库,中标者将土地成交价款与保证金的差额部分直接缴入国库。

青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5.04.22•【字号】青发改价格〔2015〕276号•【施行日期】2015.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5〕276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经发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加大耕地保护力度,确保耕地占补平衡,保证新增耕地质量,结合我省土地开发复垦实际成本投入,并考虑全省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开发整理的发展趋势等因素,经省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决定对全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按地区和地形实行分类收费。

调整后的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相关征收标准调整后,各地要切实做好政策衔接,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平稳出台。

1.市、县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所申报的城市分批次用地,凡在三部门发文之日前已按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逐级报到省政府审批的,耕地开垦费按照原标准执行;发文之日仍未上报省政府审批的,按新标准执行。

落实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

2.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基础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由项目用地单位承担耕地占补平衡责任。

凡在三部门发文之日前已按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逐级报到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的,仍按原标准落实耕地开垦费;发文之日未上报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的,按照新标准执行。

3.由省财政支付耕地占补平衡等相关费用的国家和省重点基础设施项目,三部门发文之日前,仍按原标准落实耕地开垦费;发文之日起,按照新标准核算耕地开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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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3日
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所属部门:
城阳区政府办公室
制发机关:
城阳区政府办公室
文件字号:
青城政办发〔2018〕42号
成文日期:
2018-08-13
所属类别:
规范性文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登记号: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省、市驻城阳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增建设用地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和“先补后占”要求,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结合目前耕地占补指标交易市场价格,经研究确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将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调整为每亩15万元。本通知下发之前,上报农转用审批手续的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仍按原缴纳标准每亩8万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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