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的通知-宁林发[1994]12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的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的通知(宁林发[1994]127号)为了加强对林地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请求的通知》(国办发[1992]32号文件)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征、占用林地应向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经营单位缴纳补偿费。
现就收取补偿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批准在我区境内征、占用林地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和其它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通知按林地的权属关系向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经营单位缴纳征、占用林地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征收标准1、林地补偿费征收标准:征、占用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补偿费,按该地区同等条件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三至四倍计算;征、占用未成林造林地补偿费,按该地区造林实际投资的二至四倍计算;征、占用宜林地补偿费,按该地区同等条件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一至二倍计算;征、占用苗圃地、经济林地补偿费,尚无效益或收益不足三年的,按其实际投资的三至五倍计算;收益满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按该地区的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五至六倍计算。
2、林木补偿费征收标准:成熟林按该林地林木的实际价值补偿;中龄林按该地林木实际价值的二至三倍补偿;幼龄林按造林实际投资的三至四补偿;种植不到一年的树苗按造林实际投资补偿;苗辅苗木、经济林按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二至三倍补偿,其中经济林尚无收益的按定植实际投资补偿;零星树木(包括灌木林)按林木的实际价值补偿;天然林木的补偿费不得低于上述标准的80%;3、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在贺兰山、六盘山、罗山等自然保护区及各市、县的国营林场范围内征、占用(含出租、转让)幼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按六元标准征收,中龄林地和成熟林地每平方米按11元标准征收;在贺兰山、六盘山、罗山等自然保护区从事采矿、放牧,对森林植被有一定破坏性,应适当收取森林植被有一定破坏性,应适当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开采片石(包括揭山皮采矿)征收该项目开采总产值的2%;开采贺兰石征收毛料价值的20%;洞式采矿征收该项目开采总产值的1%:烧制水泥、石灰征收该项目开采总产值的2%;此项收费待矿产资源收费办法发布后,即停止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施行日期】2020.11.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立法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决定》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1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决定(2020年11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三条中的“公安机关”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二、将第六条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删去第一项,第三项修改为“(二)对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四、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将第一款中的“公安消防队(站)”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站)”,删去第二款。
五、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将第一项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删去第二项,第三项中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不动产登记机构”,第四项修改为“拟开办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事业的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要求的,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体育、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第六项中的“安全监管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条例
【标题】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条例【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20020725【实施日期】200209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市容环境【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条例【题注】【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下简称公安消防机构)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对违反消防管理和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制止或者向公安消防机构举报。
第六条每年十一月九日为自治区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设施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消防规划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公安消防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
城市人民政府在审查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有同级公安消防机构参加。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场所消防设施建设和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消防装备购置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逐步增加对消防经费的投入,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同预防、扑救火灾相适应。
第九条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应当与城市其他基础设施同时建设、配置;统一进行管理。
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6]16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6]16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厅局、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区消防工作取得明显进步。
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但是,当前我区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
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公民消防安全素质仍然不高,全社会消防安全基础仍然薄弱,火灾总量较大,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
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全区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灭火和抢险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我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原则。
坚持协调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推广使用先进技术,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12•【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4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已经2016年7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2016年7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灾后处置。
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责任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财政、旅游、农牧、交通、民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承担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责任。
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第七条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确定县(市、区)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并向社会公布。
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加强森林草原火灾预警监测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加强森林草原火灾预警监测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公布日期】2024.09.09•【文号】国森防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加强森林草原火灾预警监测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国森防发〔20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指导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森防指)及其成员单位统一认识、形成合力,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全国森林草原火灾预警监测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着眼防范化解森林草原火灾重大风险隐患,不断强化系统建设,制定完善工作机制,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全面提升预警监测能力,推动森林草原火灾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坚持整体谋划,统分结合。
统筹设计规划、统一技术标准,上下各有侧重一体化建设。
坚持上下联动,协同推进。
建立纵横联通、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推动各级森防指及其成员单位优势互补、形成合力。
坚持需求牵引,直达末端。
聚焦大火巨灾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服务基层、保障一线,加强灾前、灾中、灾后的跟踪研判,实现火灾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
坚持科技赋能,创新发展。
加快新技术、新应用推广,完善业务支撑,不断提升专业化、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二、多级共建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体系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体系以现有全国森林草原火险预测预报系统为依托,以应急管理、林草、气象等部门业务系统为支撑,深化协作配合,汇聚感知数据,完善会商研判,形成科学精准的预测预报成果,及时发布各类预报预警,强化响应联动,实现预警工作全流程闭环管理。
森林防火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对策建议3篇
森林防火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对策建议3篇森林防火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对策建议1篇1退耕还林后森林防火存在的问题1.1退耕还林工程森林防火经费投入不足西吉县是宁夏回族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重点建设县之一,建设面积在全区居第3位。
随着退耕还林工程的进一步实施,林地的面积逐年增加,森林管护面积迅速扩大,由于受地方经济发展的制约,目前西吉县财政没有专项森林防火经费,无资金购置或更新灭火设备及交通、通讯工具,没有能力组建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扑火队伍,管理管护仅依靠退耕农户的自管,缺乏统一的森林防火经费来源。
1.2森林消防力量不足西吉县19个乡(镇),除县一级有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设置外,乡及乡以下均未设置森林防火机构,更谈不上有专业的防火队伍。
在该情况下,一旦有火灾发生时,只能靠临时发动群众参与到扑火救火工作中。
由于其扑火救火工作经验不足,行动迟缓,往往延误了最佳的扑火时机。
1.3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十分薄弱由于受经济、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制约,监测预警体系不健全,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相对滞后,全县的19个乡(镇)的所有退耕林地防火道路建设缓慢,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火情监测、防火器具的购置基本处于空白,防火手段主要还是人为扑打,消防车能够到达的地块极少,远不能满足当前森林火灾预防工作的实际需要。
因此,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十分薄弱。
1.4防火基础条件落后多年来,西吉县森林防火设施落后,防扑火装备简陋不全,防火道路建设,防火通讯、瞭望塔、监测设备、森林公安装备、野外巡护、交通车辆等配备跟不上、数量少,而且性能差,就现有的防火设备远远不能满足森林防火的需要。
一旦发生火灾既不能迅速通报险情,又难以做到快速组织扑救。
2防火对策2.1大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防火意识宣传教育是防火工作的先导,每年在防火期都要利用一切宣传工具和手段,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通过张贴防火标语,充分地利用各种形式的宣传媒体,对森林防火的重要意义进行宣传。
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工作暂行规定.doc
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森林火灾的防范工作,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运行机制,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工作暂行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是指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部门(单位)及森林经营管理单位为预防和快速扑救森林火灾,根据森林火险预警信息而做出的应对性行动标准。
第三条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工作,要着力提高预警准确性,突出响应的时效性,保证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工作高效有序、准确预报、及时预警、科学响应、因险施策、分级负责、上下联动,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损失。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及相关单位,本规定由各级森林防火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森林火险等级和预警分类第五条森林火险是森林可燃物受天气条件、地形条件、植被条件、火源条件影响而发生火灾的危险程度指标。
森林火险等级是将森林火险按森林可燃物的易燃程度和蔓延程度进行等级划分,表示森林火灾发生危险程度的等级,根据《全国森林火险天气等级标准》,通常分为一至五级,其危险程度逐级升高。
第六条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是依据森林火险等级及未来发展趋势所发布的预警等级,共划分为四个等级,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其中蓝色为森林中火险预警信号,黄色为森林较高火险预警信号,橙色、红色为森林高火险预警信号。
森林火险等级与预警信号对应关系如下表:注:一级森林火险仅发布等级预报,不发布预警信号。
第七条森林火险预报和服务的种类主要包括:长期趋势预测(季、月、周)森林火险等级预报、节假日(重点时段)森林火险等级预报、每日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各整点森林火险实况监测报告、重要火灾火场气象和森林火险预报服务等。
第八条森林火险预警信号的标识以森林防火标志符号为主体,以红、橙、黄、蓝四种颜色和相应文字标注组成。
宁夏回族自治区六盘山、贺兰山、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六盘山、贺兰山、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3.31•【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六盘山、贺兰山、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3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六盘山、贺兰山、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2006年3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六盘山、贺兰山、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生态环境,促进自然保护区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然保护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与自然保护区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自然保护区的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公安、农牧、地质矿产、水利、文物、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保护管理工作。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安机构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社会治安、森林防火,依法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条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和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组织协调自然保护区与当地居民的关系,采取宣传教育、科技扶持、发展替代能源等措施,帮助和指导自然保护区内及其周边居民逐步改变原有的资源利用方式。
固原市原州区森林防火工作措施
火, 做到严查 、 严控 、 严管 、 严 打 。 加 强 重 点 时期 和 区域 管 控 力度 , 重点设 防 , 重 点看 守 , 排除 山火 隐患 。
2 狠抓 宣传 。 强 化 防 火 技 能 培 训
严禁脱 岗 、 漏 岗现 象发生 , 各 防火人 员要确 保信 息畅 通 。 值班 人 员接 到火 警后 必须 详细 记 录火情 发 生 时间 、 地点 、 火
为进 一 步提 升 原 州 1 区专 业 、 半 专 业森 林 扑 火 队 伍 应 急 处置 能 力 , 该 区突 出一个 “ 早” 字, 原 州 区 林 业局 局 长 、 森 林 防火 办 主任在 多 次会 议及 开班 仪 式 上对森 林 防火 工作 进行 再动员 、 再部署 , 要 求 全体 人 员 务 必 旱宣 传 、 早动 员 、 早 准
入。 另外, 根 据 当地气 象部 门 的预 测 、 预报, 在森 林 火险 高发 期, 结 合 该 单位 实 际情 况 , 必 要 时发 布 防火 戒 严 令 。 确保 森 林 资 源不 受损 害 。 四是 各防 火单位 要 联合 行动 , 抓 紧进 行林
区道 路 的维修 工作 , 确保 林 区道路 畅 通 无阻 。 健 全 国有林 场 和 乡镇 林 业站 联 动扑 火 机 制 , 做 到 一 有 火情 , 及时响应 , 联 动出 击 , 快 速扑 救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03•【字号】宁政办规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1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确保地方性消防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衔接顺畅,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6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下称《消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下称《办法》)等相关规定,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政府负责人为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政府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本部门以及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安全负管理责任。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第二章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国家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通过保险形式转移森林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
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以县为单位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成立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成立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8•【字号】宁政办发[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成立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1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由于人员变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和成立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现通知如下:一、调整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白雪山自治区副主席副主任:马云海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曹志斌自治区安监局局长XXX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肖蕾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成员:李克强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刘秀华自治区编办副主任沈左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王玉明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董宏伟自治区教育厅副巡视员马希荣自治区科技厅副厅长杨培君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王凤刚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XXX 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张苏安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李宁顺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李捍国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金国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总工程师马占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蒋文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陈广宏自治区水利厅副巡视员XXX 自治区农牧厅巡视员张秀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思仲举自治区文化厅纪检组长崔学光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王静波自治区国资委副主任王峰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马远征自治区质监局总工程师李宝宁自治区广电局副局长梁纪籽自治区体育局副局长徐庆林自治区林业局副局长赵银祥自治区粮食局副局长党建平自治区旅游局副局长常晋宏自治区轻纺工业局副局长郑旭自治区供销社副巡视员马学祥自治区农垦局党委副书记安新朝自治区地矿局副巡视员柏杨自治区宁东管委会副主任张军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副主任丁明自治区政府应急办主任陶国生宁夏军区副参谋长郭更生武警宁夏总队副司令员拓兆功自治区总工会副主席王伟自治区团委副书记叶宪静自治区妇联副主席尚永生宁夏气象局纪检组长朱泽潘宁夏保监局副局长王传河兰州铁路局副局长吕建安民航宁夏安监局副局长仇毓宏西北电监局副局长石金书西部机场集团宁夏公司副总经理房喜宁夏电力公司副总经理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监局,曹志斌兼任办公室主任,钮钢、万东刚、吴青君、黄建军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森林草原防火应急演练方案及流程
森林草原防火应急演练方案及流程全文共4篇示例,供读者参考森林草原防火应急演练方案及流程篇1森林火灾是一种破坏森林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危及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的严重自然灾害。
为了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我校学生的森林防火意识和法制观念,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警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我校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开展森林防火活动就是要充分把学生的森林防火热情激发出来,增强学生的防火公众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把他们转变成护林防火宣传的义务载体,扩大宣传工作的辐射效果。
二、时间安排和活动对象此活动在本学期内开展,对象是全校师生。
学校要将森林防火宣传作为一项经常性、长期性的工作来抓,并纳入对师生思想道德教育、素质教育范畴,让广大师生固树立“爱护森林资源,严禁玩火、弄火”的防火意识。
三、活动组织和要求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活动开展要结合本地、本校实际,生动活泼,讲求实效。
四、宣传教育活动的主要内容1、制定学习计划、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
2、开展“校长讲森林草原防灭火”国旗下的讲话活动。
3、把森林草原防灭火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开展常态化教育活动。
4、各班要做实“六个一”活动,各班形成各班的专卷专档。
6、做好草原森林防火工作进学校、进班级、进课堂。
7、学校每天最后一节课用3分钟宣传以草原森林防火为主的安全教育,做到月月讲,天天讲,让草原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入脑入心。
8、抓住重要时间节点,开展“小手牵大手”活动,要求学生们向家长宣传森林草原防火。
严禁携带火种上山,严禁在野外用火。
家长严格遵守森林防火相关规定,带头做好文明祭祀,不烧纸钱,不燃放鞭炮,提倡用鲜花等文明方式祭奠,防范森林火灾发生。
严禁燃放鞭炮、烟花,焚烧荒草、田埂等违章用火行为。
如发生森林火灾,坚决制止未成年人参与扑火工作。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石嘴山市本级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石嘴山市本级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2.18
•【字号】石政办发〔2022〕12号
•【施行日期】2022.0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
正文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石嘴山市本级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石政办发〔2022〕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75号)、《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法办发〔2019〕34号)、《自治区司法厅关于梳理第二批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的函》,根据《司法部执法监督局关于印发〈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司法部执法监督局关于印发〈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第二批)的通知〉》要求,市司法局组织市政府各部门对现有法律、行政法规设定依据的行政裁决事项进行了梳理,形成了《石嘴山市本级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第一批)》,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予公布实施。
附件:石嘴山市本级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第一批)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8日
附件
石嘴山市本级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第一批)。
森林防火实施细则
森林防火实施细则森林防火是指通过采取科学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有效减少和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和危害,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一种行为。
为了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制定并实施森林防火实施细则,对于防止森林火灾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为森林防火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组织架构1.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由当地政府牵头,森林管理机构、消防部门等相关部门参与,负责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指导。
2.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在森林防火中的职责和任务,保证责任落实到人。
3.培训专业人员,加强森林防火队伍的建设,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
二、预防措施1.健全森林火灾预警系统,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实时监测森林火灾的可能发生,提前预警,采取相应的措施。
2.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和检测工作,及时发现并清除森林中的火灾隐患,避免火灾的蔓延和扩大。
3.完善森林防火设施,建设和维护火隔、消防通道、水源等森林防火设施,确保应急处置的有效性。
4.制定和实施森林防火宣传计划,开展针对不同群体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和自觉性。
三、应急处置措施1.建立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的组织架构、任务分工和处置流程,确保火灾事故得到及时、科学、有效地处置。
2.完善火灾报警和通讯系统,确保火灾信息的及时传递和相互协作。
3.组织人员进行森林火灾扑救和救援的培训,提高参与救援人员的水平和能力。
4.加强物资储备,配备必要的防火装备和器材,确保应急救援的顺利进行。
四、监测和评估1.建立森林火灾监测和评估系统,实时监测和评估火灾的发展趋势与风险程度,为防火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加强森林火灾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各级各类参与单位进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响应和救援的效能。
3.建立森林火灾事故的统计和档案管理机制,对火灾事故进行分析和总结,为进一步完善森林防火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以上为森林防火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通过严格按照细则的要求进行落实,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并最大限度地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国家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通过保险形式转移森林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
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以县为单位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
维护 良好 的 行 业信誉
,
及 时 反 映 企业 诉 求
。
,
以 更 加 严格 的 安 全
,
环保
、
质量
、
、
能耗
、
、
技 术 等 反 馈 政 策 落 实 情 况
、
研 究 提 出 相关 政 策 建议
,
充
依法 依 规退 出 铅 蓄 电 池
。
制革
造纸
印 分 发 挥 消 费 者 协 会 作 用
(
十
)
完善产 业政 策
,
。
开展消 费 品工业
三 编 制 升 级 和 创 新 消 费 品 指 南
,
,
积极 引 导 消 费
;
要
品
”
战略示 范试点
,
引 导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因 地 制 宜 加 强 自 律 和 服 务
。
,
组织 开展质量信 誉承诺等活
,
完 善产 业 政 策 标准
促 进 消 费 品 供 给 侧 结 构 性 改 革 动
。
营造 放 心便 利 的 消 费环
染 等 行业 落 后 产 能 场 环境
,
进
一
步 改 善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市 境
。
优 化 产 业组 织 结 构
、
进
一
步 完 善 消 费 品 十
(
三)
,
加强舆论 引 导
。
支持主 流媒体开展
,
原 料配 料含 量
原 产地
、
特 殊 人 群 适 用 性 等 信 息 系 列 报 道
,
认 真 总结 和 推广 经 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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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
【法规类别】护林防火
【发文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4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12
【实施日期】201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已经2016年7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代主席咸辉
2016年7月1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灾后处置。
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责任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财政、旅游、农牧、交通、民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承担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责任。
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七条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确定县(市、区)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同级应急主管部门备案。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森林、林木、林地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本县(市、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措施。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森林经营管理单位、森林防火区的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并定期组织火灾扑救队伍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十条森林跨行政区域或者森林与草原交界的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森林防火联防区域,建立联防组织和联防制度,共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一条贺兰山、六盘山、罗山、南华山自然保护区,全年为森林防火期,其中,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的5月31日为本自治区其他区域森林防火期,其中,1月15日至4月15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调整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期。
调整后的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森林、林木、林地分布范围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并根据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划定森林高火险区。
森林防火区和高火险区应当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的森林防火区应当设置火情瞭望台(塔),开设防火隔离带。
第十三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
第十四条穿越森林防火区的铁路、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