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央企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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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晨宝马汽车集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华晨宝马汽车集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薪酬与考核管理更为科学化与规范化,合理设定薪酬结构、人工成本、人员结构等内容,充分发挥薪酬管理在生产经营中的抓手作用,调动广大干部员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确保集团全局一盘棋的管理思想得以实现,满足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需要,在响应国资委对国有独资公司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要求下,加强集团公司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管理,提升集团公司董事会关于薪酬与考核决策的科学性和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集团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规定,参照国资委《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中有关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设立的原则,并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设立集团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集团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集团公司根据管理需要,在集团公司董事会下设立的专业辅助决策机构,对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集团公司下属公司是指集团公司下属上市公司、整车企业、直管子公司、核心零部件企业及集团公司其他重要子公司。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下属公司的总裁(总经理)、党委书记、副总裁(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财务负责人、总裁助理(总经理助理)、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置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一名。

主任委员负责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并设办公室主任一名,依据工作需要设立委员若干名,委员分为内部工作委员与外部专业委员两大类。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与办公室主任原则上分别由集团公司总裁、分管人事系统的领导、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内部工作委员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经营计划部有关人员兼职担任;外部专业委员由集团公司有偿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和中介机构担任。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XXXX有限公司企业制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前言编制:XXXX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制度20XX年X月X日经首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X月X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XXXX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或“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薪酬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薪酬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1名为职工董事。

薪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薪酬委员会设主任1名,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薪酬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薪酬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

薪酬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薪酬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拟订公司董事的工作岗位职责;(二)按照出资人有关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和业绩考核的规定,拟订公司除董事长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系数;(三)审核公司内部绩效考核制度、薪酬分配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四)审核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和薪酬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五)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九条薪酬委员会应做好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公司各相关部门配合提供基础性资料。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本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治理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行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考核标准,监督方案的实施,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本行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由行长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董办和人事教育部选派人员参加,专门负责提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需相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研究和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提出建议;(二)研究和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及指标体系,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三)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汇集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一)监管部门和本行薪酬与考核的有关规定;(二)本行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三)本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四)本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五)本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考核标准与评价体系;(六)其他相关材料。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应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要求,并依法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章委员会组成第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5 )名人员组成。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设副主任委员一名。

其他委员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六条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公司本部人员的薪酬制度和标准;(二)审议公司本部部门和人员的绩效评价标准;(三)审议总经理提出的年度薪酬考核方案;(四)根据需要,拟定相关人员长期激励计划;(五)对薪酬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六)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经董事会通过,报股东批准后方可实施。

贝特瑞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贝特瑞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贝特瑞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一、引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贝特瑞公司董事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公司的薪酬与考核体系。

本文将探讨贝特瑞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包括会议召开与组织、议程安排、会议程序和决策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二、会议召开与组织2.1 会议召开贝特瑞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固定的会议周期召开例会,具体周期为每个季度一次。

另外,当需要研究和决策重要事项时,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2.2 会议组织会议召开由贝特瑞公司的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事先通知与会人员并提供会议议程和相关材料。

会议材料应在会议召开前充分发放给与会人员,以便他们进行准备。

三、议程安排3.1 议程确定会议议程应提前确定,并在会议开始前分发给与会人员。

议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 会议开始前的正式开场和介绍 - 会议记录审定 - 上一次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汇报-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 公司财务状况和绩效指标的分析 - 薪酬与考核制度的评估与讨论 - 任命与薪酬决策 - 其他事项3.2 会议时间安排为了确保会议的高效进行,每个议程主题都应有适当的时间限制,以及明确的开始和结束时间。

若议程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可以将未完成的议程延后到下一次会议。

四、会议程序4.1 会议开场与主持会议应按照议程开始,由董事长或委员会主席主持。

主持人应简要介绍与会人员,重申会议目标和议程,并确保会议纪律。

4.2 发言许可与表决权与会人员在发言前应经过主持人允许,并遵守发言规则。

委员会成员享有平等的发言权利。

若有争议,主持人有权制止不当行为,并保证辩论秩序。

4.3 决策方式委员会决策应以共识为原则,若无法达成共识,可通过表决方式确定最终决策。

一般情况下,决策须经过超半数成员的赞同才能通过。

五、其他注意事项5.1 会议记录每次会议应有专门的记录员记录会议过程和决策结果。

会议记录应在会后及时整理并提交给与会人员审定。

洋河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11年3月) 2011-03-30

洋河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11年3月)
 2011-03-30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负责制订、管理与考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构成第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由董事长、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担任。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补足。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制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或方案;(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三)制订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四)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股权激励计划和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直接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提议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召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述董事、委员提出的开会要求。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

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由董事会明确聘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在本规则的考核范围内。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4条至第 6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工作组成员无需是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史丹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11年8月) 2011-08-11

史丹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11年8月)
 2011-08-11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二○一一年八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公司特决定设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作为制订和管理公司高级人力资源薪酬方案,评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业绩指标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条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制订、管理与考核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薪酬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议事规则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人员构成第四条薪酬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薪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薪酬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六条薪酬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薪酬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委员职务。

薪酬委员会委员任期内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薪酬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薪酬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2名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薪酬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岗位职责方案;(二)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体系与业绩考核指标方案;(三)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与薪酬标准方案;(四)在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评价方面,行使以下职权:1、有权在闭会期间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2、有权就某一问题向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回答;3、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结合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并参考其他相关因素,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作出评价;(五)对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六)在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面,行使以下职权:1、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2、负责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3、对授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之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进行审查;(七)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章节一:会议的召开和议程1.1 会议的召集人和通知1.2 确定会议时间和地点1.3 确定会议议程和相关文件的传阅时间1.4 对议程的补充和修改1.5 处理紧急事项的程序章节二:会议的进行和表决2.1 主席开场致辞2.2 通报重要事项和考核结果2.3 讨论薪酬制度和考核标准的制定2.4 开展薪酬和绩效考核工作2.5 确定对董事会成员的薪酬水平和奖励2.6 讨论福利制度的制定2.7 表决通过薪酬和考核相关事宜章节三:会议纪要和监管机制3.1 对会议内容进行记录和整理3.2 审核会议纪要的正确性和完整性3.3 将会议纪要和相关文件归档备查3.4 对考核和薪酬制度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管3.5 督促薪酬和福利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3.6 持续跟进制度的实施效果,发现并及时纠正问题1.1 会议的召集人和通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首先要明确的是会议的召集人和通知方式。

通常情况下,会议的召集人是委员会主席或者副主席。

在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无法出席的情况下,可以由委员会其他成员代为召集,但需要得到主席或副主席书面同意。

通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会议时间和地点应该提前一定时间通知所有委员。

这一时间间隔应该足够使所有委员有足够的时间为会议做好准备。

通知方式可以通过邮件、电话或其他便捷的方式进行,但是必须确保每个委员都已经接到通知。

1.2 确定会议时间和地点确定会议时间和地点也是非常重要的。

考虑到委员们的日程安排,应该在每个季度或者每个半年安排一次委员会议,提前确定会议时间和地点,以便使委员会成员能够在相应的时间和地点参加会议。

1.3 确定会议议程和相关文件的传阅时间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会议必须有明确的议程,以便使委员会成员可以更好的准备参加会议。

一般而言,委员会成员需要提前一定时间准备报告、数据、文件、演示文稿等,以便为会议提供必要的信息。

因此,会议议程应该在会议前一定时间确定,并确定相应的文件传阅时间,以便委员们对相关材料做出充分的准备。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1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1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XXX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XXXXX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委员会的组成第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外部董事组成。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委员会成员和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任期与董事长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经董事会通过可连任。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委员职务,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职务的,其委员会成员资格自动丧失。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议事规则第三条规定人数时,应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三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五条公司党群工作部、财务部、综合管理部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的支持部门。

第三章委员会职责与权限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一)拟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薪酬管理办法、绩效评价程序和薪酬标准及奖惩办法;(二)考核、评价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并根据考核结果,向董事会提出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兑现建议;(三)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二)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S)定期或按照董事会的安排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葛洲坝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葛洲坝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决策的支持机构,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履行职权。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董事(非独立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董事长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大多数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产生。

第五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会议,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向相关决策机构报告工作,签署委员会相关文件资料。

委员会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会议。

第六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委员会成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惩制度等,提出建议。

(二)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制定考核方案,确定考核目标。

(三)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提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五)对公司薪酬与考核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委员会在行使以上职权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第十条委员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国有企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模版

国有企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模版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薪酬、考核及奖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5号)、《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9〕55 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主要负责研究和拟定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方案、考核与奖惩建议,研究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委员会组成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外部董事组成。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1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其委员会成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九条发生本规则第七条、第八条的情形,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人数时,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增选成员。

第三章委员会职责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职责:(一)拟订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和策略;(二)拟订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和业绩考核制度;(三)拟订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方案和中长期激励方案,组织实施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和评价;(四)拟订公司总经理任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五)拟订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及社会保障、福利等制度;(六)组织落实董事会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有关决议;(七)与国资委进行沟通,及时向国资委和公司董事会反馈相关信息;(八)研究公司薪酬分配制度并提出建议;(九)审议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企业工资总量预算与决算方案、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企业年金方案等;(十)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国有企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模版

国有企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模版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集团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对公司的分配体系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奖惩办法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成第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成员应全部为外部董事,由董事会推选产生。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董事担任。

主任负责主持该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在有足够精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委员可以兼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八条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九条发生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的情形,导致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人数时,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及时增选委员。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和企业管理部,人力资源部为牵头部门。

人力资源部主任为该委员会秘书,协助委员会履行职责,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协调相关事务。

第三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拟订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绩效评价程序和业务考核制度;(二)拟订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和策略,薪酬管理制度;拟订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方案和中长期激励方案;对薪酬体系设计和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提出评估意见。

【实例】贵州茅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细则

【实例】贵州茅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细则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本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董事会应根据本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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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委员会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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