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无效条款
合同法中无效条规的规定
《合同法》对无效条款的规定:1、法定无效:即《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五种法定无效情形:(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如无履行能力,对外签假买卖合同,骗取国有资产。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代理人与相对人签的合同,如债务人为逃避执行而同相对人订立的假买卖,假抵押,假赠予,为逃避债务而假离婚的,产生的财产分割协议等等。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以合法买卖逃债。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非法射幸合同、赌博合同(三七赌博等)。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订立合同内容中有偷税的条款内容。
2、免责条款无效:即《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两种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如:医院手术前,让家属在保证书上签字:所发生的一切后果,医院概不负责。
再如:雇工合同中,工伤雇主概不负责。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如:有的照像馆明示:冲卷冲坏,只赔胶卷费用。
第三、格式条款中的免除、加重、排除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如买手机卡、安电话添的单子。
即在签合同时为方便,由一方自定的广泛使用的合同条款都是格式条款。
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如人们常见的店堂告示:旅店贵重物品自行保管,丢失不负责任等。
就是无效的。
3、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合同履行中的风险:(1)不安抗辩权就是合同一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现对方在自己履行合同后,难以或不能履行合同时,向对方提出中止合同的权利。
(2)《合同法》第68条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作了如下规定:(一)对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对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行为; (三)对方丧失商业信誉; (四)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合同条款无效有哪些规定.doc
合同条款无效有哪些规定《合同法》第52条却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一、合同条款无效有哪些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以下情形的民事行为无效:1、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2、当事人一方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3、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4、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合同法》第52条却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合同条款无效的后果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
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1)单方返还。
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协议书中的违法与无效条款判定
协议书中的违法与无效条款判定协议书是指由合同双方自愿达成的一种书面协议,用于约束双方义务和权利的具体规定。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协议书中可能存在违法或无效的条款。
本文将就协议书中的违法与无效条款判定进行探讨。
一、合同法关于违法与无效条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条款,均为违法的。
另外,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无效合同条款的情况,包括: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2.违背公序良俗的;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判定标准在协议书中判定违法与无效条款的准则是确定该条款是否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也要考虑其是否符合公序良俗以及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具体判定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1. 法律合规性首先,需要对其中的条款进行法律合规性审查,即该条款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要求。
如果该条款违反了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条款即为违法的。
例如,如果协议书中的一项条款规定了违反劳动法的雇佣条件,该条款将被视为违法。
2. 公序良俗其次,要考虑该条款是否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
如果协议书中的条款违背了公序良俗,即违反了社会常理或伦理道德,那么该条款即为违反公序良俗的。
例如,在合同中规定了违法行为的进行,或对弱势群体进行歧视的条款,将被视为违反公序良俗。
3. 社会公共利益最后,需要考虑该条款是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协议书中的条款对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损害,比如对环境、健康、公共安全等产生负面影响,那么该条款将被视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处理违法与无效条款的方法一旦发现协议书中存在违法或无效的条款,双方应及时予以排除或修改,使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于已经签订的协议书,如果存在违法或无效的条款,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对其进行修改或解除。
如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违法或无效条款作出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存在违法与无效条款的协议书,应当注意在其它方面进行审查,以确保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并非完全有效,有些情况下,这些免责条款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无效免责条款示例:1.对方违约或侵权时的免责在合同中,如果一方明确规定在对方向另一方违约或侵权时,不承担任何责任,那么这种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因为在我国法律中,违约和侵权行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不能通过合同条款来免除。
甲方承诺,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甲方不追究乙方的任何责任。
2.不可抗力范围的约定虽然不可抗力可以作为合同免责的条件之一,但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范围和定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一方在合同中过分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导致几乎所有违约都可以归咎于不可抗力,那么这种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到不可抗力导致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合同中免除一方因过错导致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是无效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声明,如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合同中免除一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也是无效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对方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声明,如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甲方财产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总之,在合同中,各方应当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公平合理地设定免责条款。
对于上述无效的免责条款,建议在合同中尽量避免使用,以免在发生纠纷时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5. 免除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导致的责任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该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因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法规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任何合同条款都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双方约定,如一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对方不得追究其违约责任。
合同无效结算条款3篇
合同无效结算条款3篇合同无效结算条款(一)合同是双方达成共识并遵守约定的法律文件,其中的结算条款对于双方的权益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合同中的结算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给合同执行带来一定的困扰。
本篇将就合同无效结算条款进行探讨。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合同无效结算条款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公共利益的结算条款。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以下情况下,结算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一是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二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三是违背公序良俗或者社会道德。
那么,如何判断合同中的结算条款是否无效呢?首先,需要对合同中的条款进行仔细解读。
如果合同中的结算条款与法律规定相悖或者违背公共利益,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合同中的结算条款要求一方放弃法定权利,或者存在明显的不公平条款,都有可能导致结算条款无效。
其次,还需要考虑交易双方所处的特定环境和情境。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合同中的结算条款可能因为违反公共利益而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在劳动合同中,如果结算条款违反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就可能被判定为无效。
最后,合同无效结算条款的后果是什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合同中的结算条款被判定为无效,应当按照最利于违约方的方式处理。
也就是说,被认定为无效的结算条款将不产生法律效力,不影响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当然,如果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双方依然要按照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综上所述,合同无效结算条款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的结算条款。
在判断合同中的结算条款是否无效时,需要仔细解读相关的法律规定,并考虑特定的环境和情境。
如果结算条款被认定为无效,应当按照最利于违约方的方式处理。
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双方要按照其他约定执行。
合同无效结算条款(二)在商业活动中,经常会出现合同中的结算条款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
那么,造成合同无效结算条款出现的原因有哪些呢?本篇将对此进行分析。
首先,合同无效结算条款的出现可能与合同的订立方式有关。
什么是无效条款
什么是无效条款合同是双方进行协商之后自愿签订的协议,合同中的条款需要双方都认可,但是合同中的条款不仅需要双方统一,还需要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否则就会属于无效条款,那么,什么是无效条款?下面跟着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什么是无效条款无效条款,也就是没有效力的条例,对双方没有拘束力,但是合同的某个条款无专效不影响合属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二、合同条款无效的原因1、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2)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2、订立合同条款内容不合法,表现为:(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4)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5)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
但有两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条款,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三、合同无效条款理解的注意事项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法规条文
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法规条文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以及司法解释对无效合同都作了详细规定,《合同法》规定,一方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有关合同无效的法律法规条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效的规定《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效的规定【前⾔】《合同法》第五⼗⼆条规定了合同⽆效的五种法定情形,其中第四种就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效。
2021年《民法典》将正式实施,《合同法》届时将会被废⽌。
但《民法典》合同编并没有像《合同法》似的,列举中合同⽆效的法定情形,有⼈就有疑问:《民法典》时代,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是不是有效呢?哪些条款规定了合同⽆效的内容呢【法院认定合同⽆效谨慎】其实,从近⼏年司法实践看,法院对于认定合同⽆效是⾮常谨慎的,毕竟涉及当事⼈之间意思⾃治,所以法院在审理合同效⼒纠纷时,对认定合同⽆效尽量保持谦抑的态度,尽量尊重合同当事⼈之间的意思⾃治,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尽量不认定合同⽆效。
基于此,《民法典》合同编没有以列举的⽅式,列出合同⽆效的法定情形。
⽽是通过《民法典》五百零⼋条规定,《合同编》对合同的效⼒没有规定的,适⽤总则第六章的规定。
【“合同编”关于合同⽆效的规定】《民法典》合同编涉及合同⽆效的条款:其⼀、【格式条款⽆效的情形】第四百九⼗七条:“有下列情形之⼀的,该格式条款⽆效:(⼀)具有本法第⼀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效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责任、限制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排除对⽅主要权利。
”其⼆、【免责条款⽆效的情形】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效:(⼀)造成对⽅⼈⾝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对⽅财产损失的。
”其三、【适⽤《民法典》总则编的情形】第五百零⼋条:“本编对合同的效⼒没有规定的,适⽤本法第⼀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总则编”关于合同⽆效的规定】其⼀、【主体不适格签订的合同】第⼀百四⼗四条:“⽆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法律⾏为⽆效。
”其⼆、【意思表⽰不真实签订的合同】第⼀百四⼗六条:“⾏为⼈与相对⼈以虚假的意思表⽰实施的民事法律⾏为⽆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隐藏的民事法律⾏为的效⼒,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合同效力条款中无效条款的情形.doc
合同效力条款中无效条款的情形(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签订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因为在合同签订后,表示合作或买卖交易等已经正式开始,但是,合同条款的效力并不是全部符合法律,存在无效的条款。
那么合同效力条款中无效条款的情形是怎么样的呢?在下文与大家解答一下。
一、合同效力条款中无效条款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二、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第一,单方返还。
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7篇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7篇篇1一、引言为了规范合同管理,明确合同无效的情形,降低合同风险,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协议。
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能导致合同无效:1.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内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3.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合同无效。
4. 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人因欺诈、胁迫等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效。
5. 恶意串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6. 约定不明确或矛盾: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或存在矛盾的,可能影响合同效力的部分无效。
7. 其他法定无效情形: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合同无效的。
三、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1.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 因合同无效给各方造成损失的,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各方应当依据有效的合同条款履行义务,并就无效部分协商解决。
四、具体条款约定1. 各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2. 合同签订后,如发生合同无效的情形,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争议,尽量减少损失。
3. 若因合同无效引发纠纷,各方应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4. 本协议的修改、补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本协议的解释权归双方共同拥有。
五、附则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合同无效的情形第52条
合同无效的情形第52条引言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当事人之间约定权利义务的依据。
然而,有些情况下合同可能会出现无效的情形,即不具备法律效力。
本文主要探讨合同无效的情形中的第52条。
第52条合同的无效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合同在以下情形下将被认定为无效:1.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例如,违反了国家相关行业的规章制度、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等。
2.违反公序良俗:合同的内容、目的或方式违反了公序良俗,对社会秩序、公共利益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了重大损害。
3.重大利害关系人的同意不明确:涉及重大利害关系的合同,如果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同意不明确或未能达成一致,那么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4.恶意串通、欺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欺骗第三方或违背公平原则达成合同,导致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5.无代表人或代表人超越代理权限:当事人在代理合同中没有明确的代表人,或代表人超越代理权限达成的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6.合同内容不明确:合同的内容不明确,无法确定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或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相关事项未作明确约定。
7.重大不合理性:合同的内容,特别是价格、数量、期限等,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超出了合理范围。
合同无效的后果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具体的后果有以下几点:1.无效即无效: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就是说该合同自始无效,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2.不得设立抗辩:当事人不得以合同无效为由进行抗辩,即不能以合同无效为理由要求对方履行合同。
3.返还财产或补偿损失:合同无效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财产或者给予相应的损失补偿。
4.保护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无效的举证责任对于合同的无效,涉及到举证责任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对于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当提供违反的法律规定;对于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应当提供相关的公序良俗证据;对于重大利害关系人的同意不明确的合同,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等。
合同法中的无效条款
合同法中的无效条款合同是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约定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法律形式。
而合同法则是规范合同行为的法律规定。
在合同法中,无效条款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指的是合同中存在的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或者违反合同法其他规定的条款。
本文将从合同法中的无效条款的定义、分类、影响和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无效条款的定义无效条款是指合同中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或者违反合同法其他规定的条款。
合同法明确规定,无效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影响合同其他有效条款的效力。
无效条款的存在可能导致整个合同无效,或者只是使该条款无效,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二、无效条款的分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效条款可以分为绝对无效条款和相对无效条款两种。
绝对无效条款是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例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条款。
相对无效条款是指违反合同法其他规定的条款,例如违反合同自由原则、平等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三、无效条款的影响无效条款对合同的影响取决于无效条款的性质和程度。
如果合同中只有一个无效条款,且该条款不影响合同的履行,那么合同仍然有效。
但如果无效条款对合同的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那么整个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对于无效条款,合同法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处理方式。
例如,当合同中的某个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时,可以根据合同的其他条款或者合同的性质进行补充、修改或者裁剪,以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四、应对无效条款的措施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应当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协商,尽量避免出现无效条款。
同时,合同的起草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如果合同中出现无效条款,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应对:1. 双方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协商修改无效条款,使其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以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2. 请求司法介入: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介入,判决无效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的规定及适用(含民法典的新规定)
合同无效的规定及适用(含民法典的新规定)一、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及法律后果等内容。
1、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合同无效对解决争议条款的影响: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合同无效的司法政策精神1、对合同无效的认定问题采取谨慎的态度。
(1)只能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认定合同无效。
(2)只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认定合同无效。
(3)《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该条确定了原因行为和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即原因行为的效力不受物权变动要件的影响。
2、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理解在具体适用法定情形第(五)项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强制性规定”作以下区分:(1)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
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2)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
合同法合同中的无效和可撤销条款有哪些
合同法合同中的无效和可撤销条款有哪些无效和可撤销条款是合同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用于界定和保护合同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在进行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中,无效和可撤销条款的存在可以帮助各方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分析合同法合同中的无效和可撤销条款。
一、无效条款1.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合同中的无效条款是指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涉及违背公序良俗、社会伦理道德的规定。
比如,涉及欺诈、虚假陈述、非法目的等的合同条款,都是无效的。
2.违约责任不合理的条款:合同中的无效条款还包括对违约方责任不合理的规定。
比如,合同中规定违约方必须支付过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或者对于违约方未履行的义务进行过于苛刻的要求,都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3.不明确或不完整的条款:合同中的无效条款还包括不明确或不完整的规定。
合同必须对各方的权益和义务做出明确、清晰的规定,如果合同中存在模糊、不确定或不完整的条款,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二、可撤销条款1.被误解或欺骗的条款:合同中的可撤销条款适用于出于误解或欺骗而签订合同的情况。
如果某一方在签订合同时被对方误导或欺骗,造成其对合同的内容产生错误理解或不真实的认知,该条款可以被撤销。
2.不公平或不合理的条款:可撤销条款还适用于合同中存在不公平或不合理条款的情况。
比如,合同中存在对一方过度不利的条款,或者合同中某一方占用了明显的市场优势,利用其地位强制对方接受不公平的条款,都可以被撤销。
3.侵犯公共利益的条款:合同中的可撤销条款还包括侵犯公共利益的规定。
如果合同中的条款影响了社会公共利益或涉及到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该条款可以被撤销。
总结:在合同法合同中,无效和可撤销条款的存在对于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无效条款主要涉及违反法律规定、不合理的违约责任和不明确的条款,而可撤销条款则主要适用于出于误解或欺骗签订的合同,以及不公平或不合理的条款,以及侵犯公共利益的情况。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审慎考虑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出现无效和可撤销的条款,从而保护自身权益,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8篇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8篇篇1合同无效的情形及法律后果处理协议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明确合同无效的情形及相关法律后果,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签订本协议。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情形将导致合同无效:1. 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 合同违背公序良俗。
4. 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时订立的合同,且未得到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5. 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
6.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7. 格式条款中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或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无效。
8. 其他依法被认定为无效的合同情形。
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 合同自始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2. 返还财产: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若不能返还或者返还困难,应折价补偿。
3. 赔偿损失:合同无效后,如一方因此遭受损失,有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均有过错的,按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4. 其他法律后果:根据具体情况,可能涉及的其他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拘留等。
三、双方责任和义务1. 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认真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2.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3. 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双方应按照上述法律后果处理协议执行。
4. 双方应妥善保管与合同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便处理合同无效后的相关事宜。
四、争议解决方式如双方因合同无效问题产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4. 本协议内容与之前双方签订的合同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甲方(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合同无效的情形,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约定,以明确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并保障双方权益。
1.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 未经授权代签:若本合同未经甲方授权而由他人代签,则本合同无效。
3. 虚假陈述: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任何一方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导致合同无效。
4. 损害第三方利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则本合同无效。
5. 其他情形: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三、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款项,并保证所提供商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
3. 甲、乙双方应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履行合同约定,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4. 若出现合同无效的情形,双方均有责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四、争议解决如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五、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六、合同的无效与解除条款的法律效力约定条款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五种情形所列的各条款项以及与之相关的各项条款及细节问题等内容都必须遵守和履行其义务否则均属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本协议解释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拥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为甲乙双方友好合作的重要法律依据双方应共同遵守和维护本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并补充签订相关协议本协议的修改和终止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合同法规定合同中哪些免责条款无效
合同法规定合同中哪些免责条款⽆效
我们在和对⽅签订合同的时候,都会在合同中约定相关的条款,包括双⽅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纠纷的处理条款等,当然也包括⼀些免责条款,但并不是所有的免责条款都是有效的,需要符合法律规定,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民法典规定合同中哪些免责条款⽆效
根据《民法典》第五⼗三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效:
(1)造成对⽅⼈⾝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对⽅财产损失的。
⼆、合同中免责条款有哪些
1、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义务。
经营者通过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等⽅式直接规定或者⾏业惯例减免⾃⼰责任,如“商品售出概不退换”、“打折商品不三包”、“限制最⾼额赔偿”等。
2、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
在许多的格式合同中,这种显失公平的条款表现尤为突出,如规
定“有效期”。
3、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有的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事先拟定消费者放弃权利的条款,以此为⾃⼰免责,如在移动电话通信服务中的要求相对⼈承诺和保证不向公司索赔。
4、利⽤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承认商业企业拥最终解释权,实际就意味着承认商业企业既是⾏为的当事⼈,也是⾏为发⽣纠纷时的裁决⼈,这是商业企业普遍使⽤的⼀种⾮常不公平的霸王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五⼗三的规定,合同中造成对⽅⼈⾝伤害的,或者是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对⽅财产损失的。
这两款是属于⽆效的免责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即使约定在合同中,也不能够约束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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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下面就由我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吧。
一、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1、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限制1、格式条款的一方应该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该提请对方注意兔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3、兔除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4、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该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5、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1)文件的外形从外形来看,应该使相对人产生它是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条款的印象。
2)提起注意的方法根据特定交易的具体环境,格式条款的一方可以向相对人明示其条款或以其它显著方式如广播、张贴等公告形式提醒相对人注意;在这两种提醒方式中,应该尽可能个别提醒其注意。
3)清晰明白的程度即提醒相对人注意的文字或语言必须清楚明白。
4)提起注意的时间提起相对人注意的行为,必须是在合同订立之前或订立过程中。
5)提起注意的程度必须能够引起一般相对人的注意。
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1]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2]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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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无效条款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本条是对合同中免责条款效力的规定。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就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
在现代合同发展中免责条款大量出现,免责条款一般有以下特征:
1.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的组成部分。
这是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时免除责任是不同的。
当事人可以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免责的内容或者范围,比如当事人可以约定“限制赔偿数额”、“免除某种事故发生的责任”等。
2.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
3.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具有免责性。
免责条款的目的,就是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
当然这种兔责可以部分免责(限制),也可以是全部免责(排除)。
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对于一方拟就的免责条款,应给予对方以充分注意的机会,比如免责条款印刷的方式和位置,要使对方充分注意到,或者给对方以充分的提示等。
特别是在现代社会格式合同流行的情况下,对于格式合同中不合理、不公正的免责条款,出于保护弱者的考虑,法律一般都确认该条款无效。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权利。
对于免责条款的效力,法律视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态度。
一般来说,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只要是完全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免责条款又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
但是对于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是禁止的,否则不但将造成免责条款的滥用,而且还会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正常的合同交易。
本条规定了以下两种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对于人身的健康和生
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形式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是相违背的。
在实践当中,这种免责条款一般都是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的。
所以本条对于这类免责条款加以禁止。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我国合同法确立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同一方当事人财产的条款无效,是因为这种条款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允许这类条款的存在,就意味着允许一方当事人可能利用这种条款欺骗对方当事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同权益,这是与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完全相违背的。
对于本项规定需要注意的有两点:(1)对于免除一方当事人因一般过失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有效。
(2)必须是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条款无效。
也就是说,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必须限于财产损失,如果是免除人身伤害的条款不管是当事人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只要是免除对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依据本条第一项的规定都应当使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