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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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导论

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交易规则合同无处不在

1、合同法涉及到理论性,更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课程,实践性更强一些。

2、合同法是相对完善的立法,要紧密结合立法,结合《合同法》法条进行学习。

3、合同法理论研究成果很多,应该参阅其他合同法的教材、著作、案例选编等。基本架构

1、合同的订立订立程序

缔约过失责任

无效合同

2、合同的效力可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约定不明的处理

3、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保全措施(代位权、撤销权)

4、合同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5、合同的变更、转让

6、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7、违约责任

重点与难点

1、掌握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主要条款、合同订立方式、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2、掌握合同的生效、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3、债务合同履行的规则、抗辩权的行使、保全措施;

4、掌握合同担保的主要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5、掌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

6、掌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

7、掌握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8、熟悉格式条款、违约责任的免除;

9、了解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法的概念。

第一章合同概述

合同的概念、特征

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

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

定。”

(二)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合同法有明确规定的,赋予

一定名称的合同。如买卖、借款、租赁

等15种合同。

无名合同:是指法律未特别规定,亦未

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如旅游合同。

2.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

致即成立的合同。

实践性合同: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

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某种

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传统上借用、保

管等。

3、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以合同成立是否需要采用法律规定或

当事人约定的形式为标准。

如《城市房地产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变

动必须登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的合营合同须经外经贸部门

审批后生效。

4、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无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

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

的合同。如传统上赠与、借用合同。

有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

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

合同。如买卖、租赁、保险合同。

5. 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

提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不能独立存在而以其他合

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从合同具有附

属性,从随主,从合同具有独立性。如

担保合同就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

6.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

务的合同。如买卖、租赁等。

单务合同: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

的合同。如赠与、借用合同。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999年3月15号,九届人大第二

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共

23章,428条,是我国在合同立法上的

一个里程碑。

①为整个社会的经济关系提供一个准

则,维护交易秩序安全和稳定。

②保护合同当事人权利的实现。

1、平等原则

第3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公平原则

第5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诚实信用原则

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

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4、公序良俗原则

第7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

5、合同自由原则

第4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

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

干涉。自愿即自由。

缔约自由、选择相对人自由、决定合同

容的自由、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选

择合同形式的自由。

6、鼓励交易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几乎一切交易

活动都是通过缔结和履行合同来进行

的,交易活动乃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容,

合同关系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

关系。是提高交易效率、增加社会财富

的手段。主要是对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

的要求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比较简便、迅速,缺点在

于发生纠纷是难以分清责任。

2、书面形式

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电报、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等

页脚.

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容的形式。书面形式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便于分清责任。

3、默示形式

作为的默示:通过实施行为进行来进行意思表示

二、合同的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和住所

2.标的

3.质量和数量

4.价款或酬金

5.履行期限

6.履行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

(一)要约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

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

发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容必须

具体、确定

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招标公告、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商业广告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第一,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并且要约应当具备成立一个合同所应当具有的容。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准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目的在于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其容往往是不明确、不具体,其相对人是不特定的。

第二,要约一经生效,则受要约人取得承诺的资格,承诺生效后,则合同成立。要约邀请则只产生对方向其发出要约的可能,对方发出要约的,尚须要约邀请人承诺才能成立合同。

第三,要约人受其发出的生效要约的拘束。要约邀请不具有要约的约束力,发出要约邀请的人不受其约束。

(二)要约的法律效力1、要约的生效时间

到达主义 16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时生效。

2、要约的法律效力

首先,对要约人的约束力。要约一

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

得随意撤回、撤销、变更要约。

其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承诺的

权利。

(三)要约的撤回、撤销、失效

1、要约的撤回

对尚未生效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

表示。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

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

对已生效但未获承诺的要约消灭其拘

束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

约人。

要约不可撤销的3种情形: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②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

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容作出实质性变

更。

四、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和条件

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

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

时间以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确定。

承诺的条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

要约人作出

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

到达要约人

承诺的容必须与

要约一致

承诺的形式必须符合

要约的要求

2、承诺迟到和承诺撤回

承诺迟到是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

限发出承诺。

28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

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

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

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

其承诺。

27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

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

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五、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概念: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

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

务,而造成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

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要件:

此种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当中

一方有过错,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由于过错,使得对方受到了实际的损失

3、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围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

者提供虚假情况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生效要件:

①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④合同必须具备法定或约定的形式

生效时间:

①绝大多数合同成立即生效。

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

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

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③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

页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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