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转基因身份保持(IP)认证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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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转基因身份保持(IP)认证技术规范》

《非转基因身份保持(IP)认证实施规则》

编制说明

一、制定IP认证技术规范、实施规则的必要性;

转基因食品(genetically?modified?food)是指科学家在实验室中,把动植物的基因加以改变,再制造出的具备新特征的食品种类。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目前国际上已经实现了部分转基因食品的产业化,也逐步走向消费者的“餐桌”。

学术界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存在较大的争议,从技术研究和安全评价的角度尚无法实现对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做出明确的结论。因此国际上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也采取了不同的措施和办法。比较有代表性的一个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倾向支持转基因产品,而另一个则是以欧盟为代表,对转基因产品所持态度非常谨慎。我国目前关于转基因食品的管理,部分参照了欧盟的做法,实施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制度。

上述立法制度的不同,一方面对农产品的国际贸易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同时也会对农产品的消费市场产生较大影响。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和地区为了加强对转基因和非转基因农产品的管理,除了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管理制度外,还建立和实施了非转基因身份保持(以下称IP)认证制度。在我国建立和实施IP认证制度,对于促进农产品

国际贸易的发展,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科学引导消费,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范农产品国内市场,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1、IP认证的实施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科学引导消费。

我国食品安全形势的严峻性促进了消费者消费意识的变化,多数消费者购买食品时,逐步走向“选择性”消费。根据“绿色和平”组织对广州市民转基因食品安全意识调查结果表明,56%的消费者会选择非转基因食品,而只有11%的消费者会选择转基因食品;偏好非转基因食品的消费者与偏好转基因食品的消费者比例约为3:1到5:1;另有44%的消费者表示,即使非转基因食品比同类转基因食品贵一成,仍然会选择非转基因食品。实施IP认证后,将在获得认证后的产品外包装上进行标示,表明“非转基因”身份,结合我国现已实施的“转基因食品”标示制度,为消费者提供选择和知情的权利。

2、IP认证的实施有助于促进我国农产品贸易出口,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目前国际上针对转基因食品的不同立法倾向,严重影响了国际间农产品贸易的发展。例如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转基因产品生产国家,原是欧盟、日本等国家广大食品生产商的重要食品原料基地,但随着各国严格的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的制定,尤其是转基因食品的标识要求,广大食品生产商和零售商纷纷采取非转基因政策,导致美国原有的食品、饲料原料市场迅速萎缩,而广大食品生产商纷纷向巴西、中国等国家寻求非转基因原料的供应。我国目前还没有开展大规模的转

基因农作物的种植,因此实施IP认证,将有助于扩大我国农产品的出口,促进农产品贸易的发展。

IP认证体系,是为保持非转基因产品的纯粹性,防止转基因污染,从非转基因产品的作物种植到产品运输、(出口)、加工的整个或部分生产供应链过程中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保持非转基因产品的非转基因“身份”的系统;通过对供应链各个阶段的转基因的控制、隔离、检测及审核评估,确保非转基因产品含有最低的转基因成分,并保持详尽而完整的资料、数据记录及相关证书。

目前国内农产品和食品出口企业仍有较大比例使用“非转基因”原料,受到国外政策的影响,这些企业的出口贸易迅速发展,对IP

认证有着较大的市场需求,急需通过IP认证,获得通往欧盟、日本等地区和国家市场的通行证。目前我国国内尚没有建立统一的IP认证制度。制定IP认证实施规则、技术规范,将有助于规范IP认证的认证管理,推动IP认证的实施,为认证机构和申请认证的组织提供认证实施的依据和准则。

二、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关系

国内关于转基因农产品和食品的管理,主要包括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等部委颁布的相关法规性文件,管理措施主要包括转基因生物和转基因食品的标识、转基因生物安全性评价、进出境转基因生物管理等。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本条例自2002年3月20日实施,主要规定了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制度,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和许可备案制度。

《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并建立经营档案。

2.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2002年3月20日实施,规定了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标识管理规定。

第六条标识的标注方法: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转基因××"。

(二)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

(三)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份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但本

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

第七条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醒目,并和产品的包装、标签同时设计和印制。

《附件》中列出了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1)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

(2)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含税号为、、的玉米粉)(3)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

(4)棉花种子

(5)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

3.卫生部:《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自2002年7月1日实施,要求:

对生产和进口转基因食品实施申报和审批制度,并在食品标签上进行标识,标注为“转基因XX食品”或“以转基因XX食品为原料”,以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和知情权。

4、IP认证与上述法规的关系

IP认证为自愿性的认证制度,由第三方通过认证确保组织IP体系的良好运行;而上述法规为国家强制性的管理制度。获得IP认证的企业,可以在产品外包装进行IP即“非转基因身份保持”的标识,与国家主管部门实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制度相结合。

三、与现行标准的关系,包括存在的差异及理由;

1、实施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的产品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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