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标准版)
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以下简业。
第七条年度行抽项目的立抽样人员须严格遵守抽样工作纪律。
称行抽)项目的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更好地为公安工作和社会稳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以下简称部科信局)负责行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制定年度计划、组织抽样与检验、发布结果通报及布置复查等项工作。
部有关业务局、部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科技处(以下简称省厅科技处)等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抽中相应的工作。
第三条行抽项目范围是公共安全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安全产品。
第四条行抽项目应紧密围绕公安业务工作的需要选定,产品的检验依据是上述标准和规定。
第五条行抽不向企业收费,所需费用由公安部专项经费支付。
第六条行抽的检验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
行抽工作完成后,应将样品及时退还被抽查的企项,主要由部有关业务局根据管理工作需要申报,部科信局可酌情提出意见;部属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关建议。
第八条部科信局在审查项目申报材料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行抽计划,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批。
第九条承担检验任务的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承检机构)须按要求制定抽查方案,分别上报部科信局和有关业务局。
第十条部科信局负责组织有关业务局审查抽查方案、布置行抽任务。
承检机构须严格按照经审定的抽查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在实施抽样前,承检机构要通知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厅科技处。
省厅科技处负责组织、协调本厅(局)内有关业务部门,配合承检机构共同到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完成抽样工作。
抽样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
第十二条抽样工作完成后,承检机构须按规定开展检验工作,及时将检验结果书面通知被检企业,并抄送当地省厅科技处。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4年)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4.03.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7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7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月31日第8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审签,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财政部部长:蓝佛安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倪虹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水利部部长:李国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2024年3月28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特许经营协议订立第三章特许经营协议履行第四章特许经营协议变更和终止第五章监督管理和公共利益保障第六章争议解决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交通运输、市政工程、生态保护、环境治理、水利、能源、体育、旅游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公开竞争方式依法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
附件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编号:(被抽查生产、销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的规定,依照我局工作安排,现对你单位的产品依法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请仔细阅读《生产经营者须知》(见背面),并予以积极配合。
抽样单位:抽样人员:、抽样日期:年月日(下达任务部门公章)年月日XXX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联系地址:承检单位: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联系地址:注:本通知书一式四联,第一联留生产经营者,第二联不合格结果处理时寄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联不合格结果处理时寄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第四联留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生产经营者须知1.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查是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一项重要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抽样检验工作的正常进行。
2.抽查事先不通知生产经营者,不向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用。
3.抽查的抽样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持抽查工作委托书、抽查工作通知书等文件和工作证现场抽取样品;任务通知书在开展抽样前填写完整,有效期一般不超过75天。
4.生产经营者应当协助抽样工作人员如实填写产品抽样检验工作单等相关信息。
5.抽查产品涉及企业标准或技术文件等,生产经营者应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合法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或技术文件等。
6.生产经营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书面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并办理复检相关手续;逾期未提出或未办理复检相关手续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7.生产经营者可以将对承检单位抽样工作的意见直接向组织实施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馈。
文书说明:1.本文书是抽样人员到受检企业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任务时所使用的文书。
2.抽样人员:要求填写检验机构到现场参加抽样人员的姓名,不得少于两名,在进入企业抽查之前必须填写好抽样人员姓名。
公安部关于2013年度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
公安部关于2013年度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4.09.01•【文号】公通字〔2014〕31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公安部关于2013年度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公通字〔2014〕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提高公安装备器材和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更好地为公安业务工作服务,经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依据国家发布的相关国家标准和公安部发布的相关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安部于2013年底至2014年4月对部分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实施了行业监督抽查。
现将主要情况通报如下:一、抽检产品类别及承检机构2013年度行业监督抽查共抽查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和道路交通信号灯2类产品,分别由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承检。
二、抽检依据和结果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是公安机关各警种在执勤、执法等任务中配备并使用的现场图像、声音采集设备,对于及时收集、保存证据,记录各类事件现场处置情况,保护民警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行业标准《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GA/T947-2011)于2011年8月发布并实施,对产品质量的提高和技术创新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但是,近年来由于企业在生产规模、质量控制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导致一些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标准要求,有些地方出现了贴牌、冒牌产品。
此次检验依据是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GA/T947-2011)。
原计划抽查58家企业的58种产品,由于“以销定产”、“无库存”等原因,20家企业未能按计划抽到样品,实际抽到38家企业的38种产品,其中31种产品检验合格,7种产品检验不合格,抽查合格率81.6%。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9.09•【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2年9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标准的制定第三章国家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标准的制定(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对外通报、编号、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包括下列内容:(一)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分类、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二)资源、能源、环境的通用技术要求;(三)通用基础件,基础原材料、重要产品和系统的技术要求;(四)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五)社会管理、服务,以及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等通用技术要求;(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通用技术要求;(七)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的技术要求;(八)国家需要规范的其他技术要求。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四条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以及有关分析试验方法,需要配套标准样品保证其有效实施的,应当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样品。
标准样品管理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制定国家标准应当有利于便利经贸往来,支撑产业发展,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社会治理,实施国家战略。
第六条积极推动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
以国际标准为基础起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的版权政策。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与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与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03.17•【字号】鄂市监质监〔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与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湖北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与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风险信息采集第三章风险信息处理第四章风险预警管理第五章风险预警处置第六章风险监测结果应用第七章附则湖北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与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与处置工作,提高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维护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安全,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与安全,以风险管理为主线,以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和促进质量提升为核心,建立完善全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持续推进产品质量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业产品(以下简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与处置是指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影响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因素开展信息采集、分析研判、风险监测,以及对潜在质量安全风险进行有效处置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是指产品质量存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企业公示标准以及该产品应当具有的重要性能指标和功能属性,或者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承检机构合同履行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承检机构合同履行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23•【字号】•【施行日期】2021.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承检机构合同履行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承检机构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提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水平,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承检机构合同履行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验收管理实施第三章验收结果运用第四章附则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承检机构合同履行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承检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提升省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承检机构,是指省市场监管局按照年度抽查计划,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或者委托等形式确定,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任务的技术机构。
承检机构按照与省市场监管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承担抽样、检验、质量分析、配合异议处理、汇总上报抽查情况等工作。
第三条省市场监管局对承担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承检机构的验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承检机构验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依法依规的原则。
第二章验收管理实施第五条对承检机构的验收管理分为现场考核和验收评审两种方式。
第六条省市场监管局按照政府采购要求确定承担年度抽查计划的承检机构后,结合任务量、历史业绩等情况,在全部承检机构中抽取不低于20%进行现场考核。
工程项目管理_法规
一、引言工程项目管理法规是指国家或地区为规范工程项目管理活动,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各方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工程项目管理法规对于工程项目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依据和准则。
二、工程项目管理法规体系1. 法律法规(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中有关工程项目管理的原则和规定为工程项目管理法规体系提供了根本遵循。
(2)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专门法律对工程项目管理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
2.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责任主体、质量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基本制度、责任主体、安全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3. 部门规章(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规章对工程项目管理活动进行了具体规定。
(2)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规章对公路工程项目管理活动进行了具体规定。
4. 行业标准(1)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国家标准对工程项目管理活动进行了规范。
(2)行业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行业标准对工程项目管理活动进行了规范。
5.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工程项目管理活动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三、工程项目管理法规的主要内容1. 工程项目管理制度(1)项目法人制度:规定工程项目由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法人组织实施,明确项目法人的权利和义务。
(2)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2023年全国企业员工全面质量管理知识考试题(含答案)
2023年全国企业员工全面质量管理知识考试题(含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40题)1.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A.同级B.上级C.专项D.中央2.()是研究成对出现的两组数据之间关系的图示技术,帮助分析两个变量之间的关系。
A.直方图B.散布图C.趋势图D.排列图/柏拉图3.质量成本科目设置时,设置的一级科目是()。
A.内部损失成本B.保修费C.质量成本D.鉴定成本4.对现场物品进行整理分类,明确区分要用的和不用的,并把不用的清除现场的活动是()A.整理B.整顿C.清扫D.清洁5.PPAP过程中可被接受但需要改进的条件是()A.指数>1.67B.1.33≤指数≤1.67C.指数<1.33D.指数<1.33或指数>1.676.创立了世界上第一个认证标志的国家是()。
A.美国B.英国C.德国D.日本7.GB/T13262计数标准形抽样检验程序规定,生产方风险a的取值为()A.0.01B.0.001C.0.05D.0.108.根据样本中含有的不合格品数来判断批是否可接收的抽样检验属于()检验。
A.计件B.计点C.计量D.数值9.下列现象哪个属于内干扰()A.材料老化B.输入电压C.温度D.环境的温度10.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不包括()。
A.打击假冒伪劣产品B.严格执行进货检验制度C.保持产品原有质量D.保证销售产品的标识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11.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是()。
A.GB/TB.GBC.GB/ZD.ISO12.关于塞尺,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适合测量间隙B.塞尺叠加使用的片数越少越好C.测量不可用力过大D.塞尺叠加使用的片数越多越好13.在防错应用中,以下不属于防错原则的是()A.削减、合并、调整或简化B.全员参与C.追求完美D.效率优先14.某零件制造商生产的是价格较高的大件复杂产品,其中某个质量特性对顾客的安装使用尤为关键,该产品产量不大,单件生产,现欲采用SPC控制图对该关键质量特性的波动进行控制,那么,应选用()。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河南省部分产品质量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第二批)的公告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河南省部分产品质量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第二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11.10
•【字号】公告?2020年第69号
•【施行日期】2020.1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
2020年第69号
为提升产品质量省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公平性,根据《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18号)等法律法规,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总结以往监督抽查工作的基础上,综合相关技术机构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并经过专家充分研究和论证,制定了休闲服等部分产品质量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第二批),现予以公开。
特此公告。
附件:公告69号实施细则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0日。
2024年安全评价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安全评价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评价是指对工程、产品、设备、工艺、场所等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控制的活动。
第三条安全评价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社会组织等。
第四条安全评价应当依法进行,科学合理,并注重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评价的技术研究和应用,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建设,提高安全评价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六条安全评价应当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及时的原则,保护评价结果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安全评价应当与相关方利益相关者密切合作,广泛征求意见,形成共识。
第二章安全评价机构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法人、非法人机构。
第九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条件,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备案注册。
第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制定并执行科学的评价准则和技术规范,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安全评价项目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自我评估和监督检查,确保评价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安全评价程序第十三条安全评价程序包括项目申报、评价准备、评价实施、评价报告和评估反馈几个阶段。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阶段,评价申请方应当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交评价申请,评价机构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五条评价准备阶段,安全评价机构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数据采集、风险分析等工作,并制定评价方案。
第十六条评价实施阶段,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评价方案进行评价,采取合适的方法和技术手段进行分析和评估。
第十七条评价报告阶段,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向评价申请方提交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八条评估反馈阶段,评价申请方可以提出异议,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评估反馈,并作出合理的解释和处理。
公安部关于2017年度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
公安部关于2017年度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8.05.11•【文号】公通字〔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公安部关于2017年度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公通字〔2018〕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提高公安装备器材和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更好地为公安业务工作服务,经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现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依据国家发布的相关国家标准和公安部发布的相关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安部于2017年底至2018年3月对部分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实施了行业监督抽查(以下简称“行抽”)。
现将主要情况通报如下:一、抽检产品类别及承检机构本次共抽查4类产品,其中,警用防弹盾牌产品由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检,人类荧光标记STR复合扩增试剂产品由公安部刑事技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检,网络脆弱性扫描产品和网络入侵检测系统由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检,道路交通信号灯产品由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承检。
二、抽检依据和结果警用防弹盾牌产品的抽查检验依据为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警用防弹盾牌》(GA 423-2015),原计划抽检42家企业的42个型号产品,北京恒安永信科技有限公司等14家企业已经暂停生产或以销定产无库存等原因未能按计划进行抽检。
实际抽到28家企业生产的28个型号产品。
经检验,28家企业的28个型号产品全部合格,合格率为100%。
人类荧光标记STR复合扩增试剂产品的抽查检验依据为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法庭科学人类荧光标记STR复合扩增检测试剂质量基本要求》(GA 815-2009),原计划抽检10家企业的14个型号产品,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因中国区无库房未能按计划进行抽检。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府发[2014]44号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府发[2014]44号市政府各部门:《内江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江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24日内江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安全、质量安全、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川府发〔2014〕56号)、《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川办发〔2012〕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内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市级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新建、改建、扩建、购置项目。
包括: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但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项目,或总投资比例虽不及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市级财政承担偿还义务的融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项目建设单位是指承担建设任务,负责组织实施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单位。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工作指南(2020年版)》的通知
Focus聚焦I机械工业标准化与质量导读为做好国家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工作,日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国家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工作指南(2020年版)》。
现本刊全文刊登。
膝寸卜9般渕』& 0 2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工作指南(2020年版)》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以高标准助力高技术创新,促进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瞄准国际标准提高水平,加快推进中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做好国家标准采用国际标准(以下简称“采标”)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1抓好重点领域采标围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应对重大公共事件、满足进出口贸易需求,促进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助力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重点支持以下领域的采标项目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1)农业和食品肥料、土壤质量、饲料、农药、动物卫生、植物检疫、农作物种子、水产、竹藤、木材、人造板、粮油、肉禽蛋制品等领域。
(2)消费品纺织品、家用电器、照明电器、家具、服装鞋帽、化妆品和日用化学品、儿童用品等领域。
(3)装备制造业通用共性技术、基础零部件、高档数控机床、机器人、增材制造、智能制造、宇航技术及其应用、航空器、船舶、牵引电气设备与系统、汽车、智能运输系统、农业机械、工程机械、高性能医疗器械等领域。
(4)信息技术与电工电力区块链、物联网、信息安全、半导体器件、超导、平板显示器件、电工电子产品及可靠性、电线电缆、电力电容器、电力电子系统和设备、10聚焦I Focus电力系统管理及信息交换、太阳光伏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等领域。
(5)新材料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化工材料、先进建筑材料等领域。
(6)服务业金融、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风险管理、项目管理、印刷等领域。
(7)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医疗防疫、法庭科学、个体防护、消防、地理信息、城市可持续发展等领域。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分析中常用方法浅析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分析中常用方法浅析摘要: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科学合理地分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对发现产品存在的问题,提高产品质量,提升市场监管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分析引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分析,是指在监督抽查实施过程中,通过抽样、检验、统计等手段,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和归类,分析问题的成因、影响因素、判定依据及不合格项目等,为开展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进行科学分析,是提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重要环节。
笔者通过多年工作实践经验,总结了常见的一些分析方法,供大家参考。
一、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重要性监督抽查是一种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能够及时发现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是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可以发挥监督抽查的威慑作用,提高企业的质量意识和法律意识,促进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
二是通过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能够及时发现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从而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三是通过开展监督抽查工作,能够有效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四是通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能够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监管水平,促进产品质量监管机制的完善,推动产品质量监管向更高水平迈进。
五是通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能够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六是通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能够进一步提升企业的质量主体责任意识,促进企业严格落实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各项工艺要求。
七是通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能够进一步发挥好市场监管部门作为市场秩序维护者的作用,严厉打击产品生产加工中的违法行为,有效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分析中常用方法(一)抽样抽样,是指在一定的监督抽查条件下,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一定的规则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随机抽取样品的行为。
抽样人员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抽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十九条
第⼗九条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业标准。
禁⽌⽣产、销售或者使⽤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禁⽌使⽤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作⼈员不得利⽤职务为⽤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
【释义】本条是关于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业标准以及公安消防机构及其⼯作⼈员不得利⽤职务为⽤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的规定。
本条分为三款。
第⼀款是关于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业标准,禁⽌⽣产、销售、使⽤未经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规定。
消防产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在发⽣⽕灾后消防产品能否有效地发挥作⽤,从⽽及时扑灭⽕灾,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
因此,对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严格管理。
本款所说的“消防产品”主要包括消防车、消防泵、⾃动报警设备、⾃动灭⽕设备、泡沫设备、灭⽕器、⽔枪和⽔炮、消⽕栓、灭⽕药剂、消防梯以及消防器材的配件、附件和消防员的个⼈装备。
消防车是供消防部门⽤于灭⽕、辅助灭⽕或消防救援的机动消防技术装备,根据需要,设计制造成适宜消防队员乘⽤、装备各类消防器材或灭⽕剂的车辆。
消防车包括灭⽕消防车、举⾼消防车、专勤消防车、后援消防车等。
灭⽕消防车主要有泵浦消防车、⽔罐消防车、泡沫消防车、⼲粉消防车、联⽤消防车、⼆氧化碳消防车、⾼倍泡沫消防车、机场消防车;举⾼消防车主要有云梯消防车、登⾼平台消防车、举⾼喷射消防车;专勤消防车主要有通讯消防车、照明消防车、抢险救援消防车、勘察消防车、宣传消防车;后援消防车主要有供⽔消防车、器材消防车。
消防泵是安装于消防车、固定灭⽕系统或其他消防设施上,⽤作输送⽔或泡沫液等液体灭⽕剂的专⽤泵。
消防泵包括⼿抬机动消防泵、牵引机动消防泵、车⽤消防泵、农⽤消防泵、引⽔消防泵等。
⾃动报警设备是由⾃动报警系统和装置组成,它的⽬的是尽早地探测到⽕灾并发出警报,以便采取适当的⾏动,如告知⼈员撤离、启动灭⽕系统、控制防⽕门、卷帘以及风道阻⽕阀等。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吕政发[20l0]16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吕政发[20l0]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现将《吕梁市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三月二日吕梁市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和监管严格的工程建设领域监管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部委、省市出台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政府融资(含单位借贷资金)、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学校、医院、宾馆、商品住宅及捐资修建项目等)建设项目。
具体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土地开发整理等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管道、线路、设备、安装、装饰装修、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招投标制、项目合同管理制、工程项目监理制、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制。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国务院关于行政监督职责分工部门依法对项目实施活动及其当事人的监督;同时要成立独立的项目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组长由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的纪检组长或监察室主任担任),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全程监督。
公安部关于2011年度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
公安部关于2011年度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2.05.14•【文号】公通字[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公安部关于2011年度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公通字[201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提高公安装备器材和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更好地为公安业务工作服务,经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依据国家发布的相关国家标准和公安部发布的相关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安部于2011年对部分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实施了行业监督抽查(以下简称“行抽”)。
现将主要情况通报如下:一、抽检产品类别及承检机构本次共抽查10类产品。
其中:防弹复合玻璃、金属手铐、强光手电、警用催泪喷射器、防刺服由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检,“502”指印熏显柜由公安部刑事技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检,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由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承检,信息安全技术安全审计产品、网站恢复产品由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检,机动车号牌产品由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承检。
二、抽检依据和结果防弹复合玻璃作为一种重要的实体防护产品,在银行、金融及政府重要大楼等高风险等级场所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产品质量直接影响到人员安全和社会稳定。
此次检验依据是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防弹复合玻璃》(GA165-1997)。
原计划抽查20家企业的20种产品,由于“以销定产”等原因,5家企业未能按计划抽到样品,实际抽到15家企业的15种产品,其中2家企业的产品不合格,合格率87%。
出现质量问题主要是透光率、防弹性能不符合标准要求。
金属手铐作为一种必配单警装备,属于公安部实行定点企业生产管理产品,其质量好坏将直接关系到公安民警的作战能力、生命安危及社会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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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标准版)
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项目管
理暂行办法(标准版)
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以下简业。
第七条年度行抽项目的立抽样人员须严格遵守抽样工作纪律。
称行抽)项目的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更好地为公安工作和社会稳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以下简称部科信局)负责行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制定年度计划、组织抽样与检验、发布结果通报及布置复查等项工作。
部有关业务局、部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科技处(以下简称省厅科技处)等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抽中相应的工作。
第三条行抽项目范围是公共安全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安全产品。
第四条行抽项目应紧密围绕公安业务工作的需要选定,产品的检
验依据是上述标准和规定。
第五条行抽不向企业收费,所需费用由公安部专项经费支付。
第六条行抽的检验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
行抽工作完成后,应将样品及时退还被抽查的企项,主要由部有关业务局根据管理工作需要申报,部科信局可酌情提出意见;部属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关建议。
第八条部科信局在审查项目申报材料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行抽计划,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批。
第九条承担检验任务的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承检机构)须按要求制定抽查方案,分别上报部科信局和有关业务局。
第十条部科信局负责组织有关业务局审查抽查方案、布置行抽任务。
承检机构须严格按照经审定的抽查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在实施抽样前,承检机构要通知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厅科技处。
省厅科技处负责组织、协调本厅(局)内有关业务部门,配合承检机构共同到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完成抽样工作。
抽样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
第十二条抽样工作完成后,承检机构须按规定开展检验工作,及时将检验结果书面通知被检企业,并抄送当地省厅科技处。
第十三条部科信局负责协商有关业务局,处理好抽样、检验工作中产生的异议。
第十四条部科信局审核各承检机构报送的抽查工作总结材料,拟定行抽结果通报,报部领导审批后,以公安部文件等形式发布。
第十五条对无故拒绝抽查的企业,由部科信局负责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省厅科技处负责组织、协调本厅(局)内有关业务部门,督促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部科信局。
原承检机构和省厅科技处应按部科信局的布置,依据原抽查方案中的程序要求进行复查工作。
复查结果由部科信局负责发布。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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