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改项目管理制度07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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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制度

目的

为增强技术改造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规范技改项目管理,保证技改项目质量、进度、资金等方面得到有效控制,保证技改项目计划顺利实施,确保技改项目达到预期的效益或效果,特制订本制度。

范围

技术改造(简称技改)是指在公司范围内,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对生产设施及相应配套设施进行改造、更新,以达到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量、质量,促进产品升级换代,增强市场竞争能力,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搞好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经济或社会效益等目的的投资活动。

公司技改项目按投资额划分为两种,投资额高于3万元的属审批制项目,投资额3万元及以下的的属备案制项目,审批制、备案制技改项目所报备材料应经技术开发中心领导签认,技改项目发生的费用均不转到项目使用单位。

一、审批制技改项目的管理

1.技改项目申报

1.1.技改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需求、技术等,结合公司的总体规划和综合能力,填写技改项目申请表(参见附件一),与安全环保、生产、节能减排降耗有关的技改项目需先经安全生产处签署意见;与设备改造有关的需先经机动处签署意见;最后向技术开发中心提出技改项目申请。

1.2.技术开发中心接到技改项目申请后,组织、协调项目可行性调研,通过可行性调研后,形成书面的技改项目申请报告。

1.3.技改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3.1.对项目现状(技术参数、技术能力等)进行分析,指出存在的不足或缺陷,阐述技改的理由、根据或必要性。

1.3.

2.技改项目预期达到的目标或指标、效益或效果。

1.4.技改项目申请报告由项目使用单位负责人、机动处负责人或安全生产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将技术改造立项审批表提交技术开发中心。

2.技改项目可行性评估、审批

2.1.技术开发中心接到技改项目申请报告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技改项目申请报告的审查。

2.2.未通过审查,技术开发中心将技改项目申请报告退回项目提出单位,补充、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

2.3.暂时不具备条件实施的技改项目,技术开发中心下达项目终止通知书,并将技改项目申请报告留存择机实施,项目自动终止。

2.4.通过技术开发中心审查的技改项目申请报告,报生产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核、批准。

2.5.项目金额及风险程度较大的由技术开发中心负责召集公司各部门、各专业技术人员,对申请的技改项目进行技术方案论证和项目可行性评估。必要时可向公司外专家咨询或请公司外专家来公司参与技术方案论证和项目可行性评估。

2.6.在技术方案论证过程中,需要对技改项目申请报告中提出的技改方案进一步地补充、完善、修订、修正。

2.7.未通过公司审批的技改项目,需终止项目,由技术开发中心将该项目形成的相关文件、资料、记录留存。

2.8.对于通过公司批准的技改项目,技术开发中心在公司规定时间内,下

达技改项目实施方案到各承办单位,严格按照技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工作。

2.9.技改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对原设计进行部分更改,且对总体系统无影响,由技术开发中心出具书面“技术处理与技术变更通知单”(参见附件二)。并经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技术开发中心下达到各承办单位执行。

3.技改项目的试运行

3.1.技改项目完工后,技术开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单机、联动调试。

3.2.技改项目完成单机、联动调试后,交由项目使用单位试运行,试运行由项目使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处组织,项目使用单位负责按照技改项目试运行方案,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技改项目试运行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有关过程数据。

3.3.试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由技术开发中心协调有关部门协助项目使用单位解决。

3.4.试运行结束5个工作日内,由项目使用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交书面的试运行总结报告,对技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提出验收申请。

4.技改项目的验收

监理单位自接到试运行总结报告和验收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另行约定时间除外)召集各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对技改项目进行现场联合验收,并完成书面的技改项目完工验收意见(参见附件三),上报公司领导。

二、备案制技改项目的管理

投资额3万元及以下的的技改项目属备案制,备案制项目的报批只需有项目使用单位填写备案制技术改造登记表,连同技改项目的图纸(由项目使用单

位负责设计)。由相关领导批准后(参见附表四)并到技术开发中心进行备案,备案制技改项目的验收由项目使用单位内部自行验收。

三、考核与处罚

1.凡违反本制度的技改项目,技术开发中心有权勒令停工、限期恢复,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处以500~1000元罚款。

2.未经批准,擅自以技改名义开工的项目,除按照上条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外,由此造成的损失一律由有关责任人承担。

四、附则

1.所有技改项目均应按要求填写技术改造效果跟踪表(参见附表五)

2.本制度由技术开发中心负责修订、解释。

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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