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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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目录:一、内容摘要

二、关键词

三、引言

四、正文

1、现行继承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存在的问题

(1)没有确定遗产范围的规定

(2)没有对接受和放弃继承规定明确的期限

(3)债权人缺乏保护自己权利的法律手段

2、现行继承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

(1)由现行继承法制定时的社会条件所决定

(2)继承法理论研究的幼稚也是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

3、关于我国继承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的建议

(1)应适用的原则

(2)制度构想

五、结束语

六、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是财产继承法律制度建构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它不但关涉到法律对遗产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利益如何保护,还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我国《继承法》对被继承人遗产债务的清偿适用的是无条件的限定责任继承制度,这一制度从本质上说是以保护遗产继承人利益为主,以保护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为辅的制度。因为,法律制度的设计缺乏对遗产继承人权利制约的机制,不能有效地保护遗产债权人的利益。

关键词:限定责任继承;无限责任继承;遗产债权人;遗产债务清偿

一、引言

在财产继承法律关系中,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是继承法律制度建构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它不仅关涉到法律对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债权人( 遗产债权人) 利益保护的问题,还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各国继承法均对此进行了周密的设计和规范1。相比较而言,我国继承法对遗产债务清偿的规定因法律制度建构性缺陷,导致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存在着诸多问题,当继承人利用有利地位侵害遗产债权人利益时,我国现有继承法律制度框架下的债权人根本无法得到有力保护。这就要求我们重新审视《继承法》中的相关规定,探索继承法对此的目标价值和预设规范功能,从理论的层面上进行思考以期完善我国的继承法律制度,更好地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利,平衡遗产继承人与遗产债权人之间的利益2。

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从根本上说是一个社会经济秩序问题。这个问题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在财产继承领域表现尤为突出。各国继承法均用大量条文规范这一间题,以防继承人利用有利地位侵害债权人利益。我国继承法汉原则规定继承遗产应当为被继承人缴纳税款、清偿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但对如何确定遗产的范围等一系列问题没有规定,司法解释也未涉及这一问题,致实践中侵害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时有发生,而司法机关却无所遵循。

1胡晓利.试论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J].法制博览,2014,(8):188-188.

2曹秀君.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

版),2006,6(2):22-25.

二、现行继承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继承法采有限责任继承原则(即通常人们所说的限定继承原则)3。有限责任继承是保护继承人利益的制度,其核心是限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清偿责任,即继承人只须在继承遗产的限度以内为被继承人清偿债务,而不以自己的固有财产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责。这一原则符合现代社会家庭成员人格独立、责任自负的观念,无疑是正确的。但是,继承不仅关系到继承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利益,作为一种制度,必须对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双方提供平等的保护。恰恰在这个问题上,我国继承法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具体表现为:

(一)没有确定遗产范围的规定

有限责任继承原则一方面将继承人的责任限制在继承遗产范围以内,另一方面又要求被继承人的财产必须首先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4。因此,有限责任继承不仅是保护继承人的利益的制度,而且是保护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制度。遗产范围的确定在这里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有限责任继承原则能否正确贯彻,主要取决于能否准确划定遗产范围并保证其不被继承人侵害。而我国继承法在确立有限责任继承原则的同时,却没有关于确定遗产状况的任何规定,使有限责任的界限无法确定。其结果是,继承人在享受有限责任继承的利益的同时,却往往不承担其相应的义务。这就使得法律在继承人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上失去平衡。

3李林林.论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从限定继承与放弃继承制度入手[J].山东理工

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6(1):54-57.

4温秀宇.浅议继承法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3,(36):18,25.

(二)没有对接受和放弃继承规定明确的期限

我国采取直接继承制度,即从继承一开始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就概括地转归继承人5。这意味着被继承人的债权由继承人收取,债务由继承人承担,被继承人的渍权人只能向继承人行使权利,债务人只能向继承人清偿债务。因此,必须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使继承关系确定下来,以便尽快了结被继承人所遗留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我国继承法却规定,自继承开始以后至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实际上都不确定,继承关系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这种规定的弊端是明显的:一是不利于遗产的管理和利用;二是影响债权人行使权利,不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而且继承关系长期不确定也是滋生继承纠纷的重要原因。

(三)债权人缺乏保护自己权利的法律手段

如果继承人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按现行继承法,债权人无有效的救济手段。例如继承人将遗产转移、隐藏,或者挥霍浪费,或者不善经营,导致亏损或者继承人将遗产用于清偿自己的债务,都会危及债权人的债权。现实生活中已经屡屡发生这类问题,使债权人遭受严重损失,而且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败坏社会道德风尚。这个问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法律必须对此作出反应。

5王冬梅.论财产继承中被继承人之债权人的利益保护[J].特区经济,2006,(11):302-304.

三、现行继承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由现行继承法制定时的社会条件所决定

民法是社会经济条件的法律表现,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继承制度。现行继承法是1985年通过并颁布实施的,当时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计划经济无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还是在人们的观念中都居于统治地位。当时,公民的财产限于生活资料,基本上没有生产资料,私营经济还是一个讳莫如深的问题。在这样的经济条件之下,遗产限于生活资料,债权债务关系简单,继承人欺诈债权人的情况为人们闻所未闻,立法者自然不会考虑到这个问题。(二)继承法理论研究的幼稚也是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

制定继承法时,我国继承法学的研究刚刚开始,尚处于幼稚阶段。例如,对于继承法的基本问题一一调整对象,缺乏全面了解,人们只注意了死者亲属之间继承关系的研究(当然,这方面的研究也并未精深)而忽视了对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之间关系的研究。

由于以上两个问题的存在,使得我们在制定继承法的时候,在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上,既无司法实践经验可供参考,又缺乏正确理论的指导,继承法存在以上问题也就不足为奇了。

在公民的财产限于生活资料的社会条件下,继承法的以上缺陷在实践中不会导致多大问题。但是,现在情况不同了,公民的财产不仅数量大大增加,而且性质发生了重要变化。即从主要是生活资料变为既有生活资料又有生产资料,对于那些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来说,则主要是生产资料。作为生产资料,其最大特点是处于生产经营过程之中,是动态的财产,在竞争规律的支配之下,既有盈利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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