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实施及学分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02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施
项目实施流程
项目策划与设计
资源筹备
项目实施
项目总结与反馈
明确项目的目标、内容、 形式和预期成果,制定
实施计划。
根据项目需要,准备相 应的教育资源、场地、
设备等。
按照计划,组织开展教 育培训活动,确保项目
顺利进行。
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 估,总结经验教训,为 后续项目提供改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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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容与形式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紧密结合 临床实践和学科发展,注重实用性和创新性。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形式应多样化,包括学术会议、专题讲座、病例讨论、 实践操作等形式,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医学人员的学习需求。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注重实效性和应用性,确保医学人员通过学习能够 提高专业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撰写项目申请书
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撰写项目申请书 ,包括项目名称、目的、内容、实施计划 、预期成果等。
审核与评审
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 审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是否推荐 上报。
提交申请材料
将项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提交至所在单位 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项目申报材料
实施方案
详细描述项目的具 体实施计划和方法。
学分标准
学分的标准通常根据课程或活动的性 质、时长、难度和内容来制定,难度 大、内容丰富的课程或活动往往学分 更高。
学分审核与认证
审核流程
学分审核通常由医学机构或教育 机构进行,审核内容包括学分的 获取方式、数量和质量等方面。
认证机构
学分认证机构通常是医学行业内的 权威机构或政府机构,负责对学分 进行认证和备案。
医学继续教育管理规章制度

医学继续教育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学继续教育管理,提高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学继续教育应以提高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服务能力和职业素养为核心,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更新知识,提高技能,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医学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度,学分作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医学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定医学继续教育政策、规划和标准,指导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医学继续教育工作。
第六条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学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定本地区的医学继续教育规划和实施方案。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医学继续教育管理机构,负责本机构内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确保医学继续教育工作的落实。
第八条医学继续教育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本机构医学继续教育计划和实施方案;(二)组织实施医学继续教育课程和培训活动;(三)对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习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四)负责医学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和管理工作;(五)定期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医学继续教育工作情况。
第三章医学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第九条医学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一)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培训;(二)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三)医学伦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政策培训;(四)针对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实际工作问题的培训。
第十条医学继续教育形式包括:(一)国家级、省级、市级继续教育项目;(二)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培训和学术交流;(三)远程医学教育和网络教学;(四)学术会议、研讨会、讲座和实践活动;(五)其他符合医学继续教育要求的培训形式。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24版)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24版)(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二、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等,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具有明确教学目标和考核评价手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
1.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立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体现先进性、前瞻性。
国家卫生健康委定期发布项目申办要求,广泛征集各地优质资源。
各省级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直属和联系单位等按要求推荐。
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遴选后,将符合条件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各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
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围绕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等重大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设立,根据需要适时公布。
推广项目主要包括面向基层的相关专业技术培训,以及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医学技术新进展等各类专项培训,各省级卫生健康委按要求组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2.省级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省级卫生健康委可结合实际,设立本省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二)进修学习指经用人单位批准,脱产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出国学习,或参加提高岗位胜任能力为目标的各类专项培训等。
(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历(学位)教育等。
(四)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指以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多学科诊疗、教学病例讨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形式开展的实践锻炼,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模拟场景的各类实操培训班,以研讨学术问题为核心的各类研讨会、工作坊、学术会议等学术研讨活动。
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和实效,确保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序健康地开展,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卫科教发〔2000〕477号)、《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全继委发[2001]第02号)、《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02〕3号)和《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分Ⅰ类学分项目和Ⅱ类学分项目两类,Ⅰ类学分项目(认可项目)分为国家级、省级,其形式为: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研讨班、专题讲习班、学习班、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和网络继续医学教育。
Ⅱ类学分项目形式为:自学笔记、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并统一组织考核的学习项目、发表学术论文、科研立项、出版医学著作,考察和研究报告,医学译文,单位组织的学术讲座、病理讨论等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二条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公布的项目为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2.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3.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4.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5.填补国家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按国家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规定,项目内容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本学科国内发展前沿;2.国内外中医药研究新进展;3.中医经典著作学术思想研究新进展;4.运用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研究中医药的新进展;5.国内外中医药先进技术的引进与推广;6.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中医药科研成果的应用与推广;7.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中医药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
卫生部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人事部文件卫科教发[2000]477号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事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人事局,部直属单位,有关高等院校,有关学术团体:1991年卫生部颁布的《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对我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
目前,我国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已基本建立,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已在全国普遍开展,并取得了显著成绩。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卫生改革的不断深入,《规定》的一些内容已经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全行业管理,使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更好地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在《规定》的基础上,由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了《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生部人事部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抄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部机关各司局卫生部办公厅二OO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印发校对:敬蜀青附件: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国家对卫生技术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依据《教育法、《执业医师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继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第一章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及学分授予管理办法一、继续医学教育的指导思想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二、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继续医学教育是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
其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三、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一)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未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各类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包括:药剂、检验、医技、护理等。
四、组织管理科教科负责全院继续医学教育的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能是:1、组织实施全院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2、组织申报并协助举办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安排组织全院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考核及登记学分3、负责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审核验证及全院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督查。
(三)科室主任、护士长具体负责科室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组织落实。
主要职能为:1.组织科室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实事求是地进行学分登记;2.负责科室卫生技术人员年度及任期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初审;五、内容和形式(一)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以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意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并结合不同层次、不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需要,加强对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二)继续医学教育的形式:继续医学教育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以短期培训、业余学习和自学为主。
主要有: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远程教育、临床进修、有计划和有考核的自学、科室内组织的各种业务学习活动,为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教材、学术报告、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科研立项、奖励等亦视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实施及学分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根据参与人数和课程内容,选 择合适的场地和时间,确保项
目的顺利进行。
04
学分管理办法
学分设置
学分类型
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的特点,学分可划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其中,Ⅰ类学 分包括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Ⅱ类学分包括市级和自选项目。
学分标准
通常Ⅰ类学分以5年为一个周期,Ⅱ类学分以3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要求完成 规定数量的学分。学分的具体分值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和级别而定。
学分申请
申请流程
申报者在完成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后,需按照规定的流程提交学分 申请,包括填写学分申请表、提 供相关证明材料等。
证明材料
申请学分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如项目结业证书、培训记录等 ,以证明申报者参与了该项目并 完成了规定的学习内容。
学分审核与认定
审核机构
学分的审核与认定由相应的医学教育 机构或学术组织负责,他们负责对申 报者的学分申请进行审核,并给予相 应的学分认定。
学分认定标准不统一
不同地区、不同医院之间的学分认定标准存在差 异,需要建立更加统一、规范的学分认定标准。
3
培训内容与实际需求脱节
部分培训内容与医生的实际需求存在脱节现象, 需要加强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项目未来发展与展望
拓展培训领域和对象
未来将继续拓展培训领域,满足医生在临床、科研、教学等方面的 多元化需求;同时扩大培训对象范围,包括基层医生、全科医生等。
审核标准
审核机构会根据申报者提供的证明材 料、项目内容、学习效果等多方面因 素,对申报者的学分申请进行综合评 估,并给予相应的学分认定。
05
有关规定
政策法规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操作及管理

明确职责分工
01
02
03
项目负责人
全面负责项目的设计、实 施、监督和评估,确保项 目按照计划顺利进行。
教学团队
负责课程内容的制定、教 学计划的执行以及教学效 果的评估。
管理部门
负责项目立项审批、经费 管理、进度监控等行政管 理工作。
制定详细计划
项目目标
明确项目的总体目标和具 体目标,以及实现这些目 标所需的时间表和里程碑。
医疗机构内部也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如将 继续医学教育与职称晋升、绩效考核等挂钩,以鼓励医务 人员积极参与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02
项目操作流程
申报与立项
申报材料准备
项目立项审批
根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要求,准 备完整的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请书、 教学计划、师资队伍、教学资源等。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对项目申报 材料进行审批,评估项目的科学性、实 用性和创新性,决定是否给予立项。
进行。
过程监管
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全面监管,包 括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学方法 和教学效果等方面。
结果评估
通过考试、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学员 学习效果进行评估,确保教学质量 达到预期目标。
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建立
学员满意度
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学员对 项目的满意度,作为评价项目效
果的重要指标。
知识技能提升
对比学员在项目前后的知识技能 水平,评估项目对学员的提升程
申报材料提交
将申报材料提交至相应的省级继续医 学教育管理部门,并按照要求完成在 线或纸质版提交。
组织与实施
教学计划制定
根据立项审批意见,进一步完善 教学计划,明确教学目标、教学 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评估等。
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和实效,确保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序健康地开展,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卫科教发〔2000〕477号)、《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全继委发[2001]第02号)、《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02〕3号)和《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分Ⅰ类学分项目和Ⅱ类学分项目两类,Ⅰ类学分项目(认可项目)分为国家级、省级,其形式为: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研讨班、专题讲习班、学习班、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和网络继续医学教育。
Ⅱ类学分项目形式为:自学笔记、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并统一组织考核的学习项目、发表学术论文、科研立项、出版医学著作,考察和研究报告,医学译文,单位组织的学术讲座、病理讨论等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二条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公布的项目为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2.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3.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4.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5.填补国家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按国家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规定,项目内容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本学科国内发展前沿;2.国内外中医药研究新进展;3.中医经典著作学术思想研究新进展;4.运用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研究中医药的新进展;5.国内外中医药先进技术的引进与推广;6.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中医药科研成果的应用与推广;7.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中医药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
医学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制度

医学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促进医学继续教育项目的管理和实施,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学校和其他医疗机构开展的医学继续教育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学术讲座、专业培训、学术交流会、学术会议和研究成果展示等。
三、管理机构医学继续教育项目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由该机构领导任命管理人员,负责医学继续教育项目的规划、组织、实施和评估。
四、项目规划1. 设立医学继续教育项目策划组,负责制定医学继续教育项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2. 确定项目目标、内容、形式、参与人员和时间安排,并做好项目宣传工作。
3. 建立医学继续教育项目管理档案,包括项目立项申请、策划方案、执行方案、实施报告和成果评估等。
五、项目组织1. 设立医学继续教育项目组织委员会,负责项目组织和管理工作。
2. 确定项目组织结构和分工,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任务。
3. 确保项目组织的顺利进行,做好项目实施的准备工作,包括场地预订、设备调配、材料准备等。
4. 建立医学继续教育项目组织档案,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名单、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项目执行情况等。
六、项目实施1. 按照项目计划和要求保证项目的正常进行,做好接待、督导和服务工作。
2. 严格遵守项目实施的程序和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
3. 做好项目实施的保障工作,包括安全保卫、医务保障和医疗救助等。
4. 做好项目参与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确保他们的权益和安全。
七、项目评估1. 设立医学继续教育项目评估委员会,负责项目成果的评估和总结工作。
2. 确定项目评估的内容、标准和程序,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评估,包括问卷调查、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等。
3. 根据评估结果对项目成果进行总结和分析,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4. 做好项目评估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评估报告、评估文件和成果展示等。
八、项目资金管理1. 设立医学继续教育项目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项目资金的筹集、保管和使用工作。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规划及实施方案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规划及实施方案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规划及实施方案继续医学教育是一种终身教育,旨在帮助卫生技术人员研究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以提高其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划,并提供必要的培训条件和资金支持。
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主要是完成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在组织管理方面,医务科应负责组织本院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制定本院继续教育计划和实施方法。
各科室应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并鼓励和监督他们积极参加。
卫生技术人员应服从安排,接受考核,并为本单位更好地服务。
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重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同时,应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自学是重要的形式之一,应有明确的目标和计划,并提交专业综述,科教科根据综述质量授予自学分。
此外,还可以选择外出进修、参加短期研究班等形式。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每年取得学分不低于25学分。
学分分为一类和二类,国家级、省级、市级项目及以上科技成果为一类学分,区县级项目、医院自管项目、自学及发表论文、译文、出版著作等其它形式的活动为二类学分。
对学分授予和登记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医务科每年对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进行审验一次。
七、鼓励各科室和个人引进、开展新技术和新业务。
对于有突出贡献者,医院将授予“科技奖”,以奖励确实能给医院带来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室和个人。
八、医务科将制定医院中长期和短期人才培训计划,建立专业技术人才梯队,大力培养学科带头人,建设特色专科。
九、积极开展院内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计划,以学术讲座的形式举办,每月至少组织2次专题讲座。
十、做好学分档案的管理工作,按规定授予学分,学分档案登记在册。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操作及管理

(7)省继教办不定期对教学点进行实地 了解,以掌握情况,加强管理。
4、对学员的管理
(1)所有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卫技人员均 应持有“远程医学教育卡”,学员上、下课, 进、退场时应在考勤机上进行刷卡记录考勤, 禁止替他人刷卡。当因迟到或早退错过刷卡时 段时,课堂管理员不予刷卡。
(3)学习结束进行考试。只有当学员考勤、 考试都合格,方为阶段性培训合格。
(4)考虑外地学员食宿方便,选择集食、宿、 学为一体的教学场所,并尽可能为外地学员提供 质优价廉的食宿条件。
◆ 非卫生系统卫生技术人员年度培训
培训对象主要来自企事业、高等院校及其他 非卫生系统的卫生医疗单位。非卫生系统卫生技 术人员的培训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以 实用性、先进性的专业知识为主,每年脱产三天 集中上课,结束时进行考试,考勤考试双合格方 为培训合格。非卫生系统培训结束后即进行继续 医学教育的年度审核验证。
7、项目申报表上前后填写的申报单 位名称(公章)与举办项目通知上的举 办单位名称(公章)须一致,且不得多 于两个以上合办单位。
8、项目申报表中涉及到的英文缩写 须注明中文含义。
9、申报表的版式为A4页面,正反双 面复印。不得自主添加或删除表中栏目。
项目审批
提前申报项目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 会办公室召开专家评审会,对所有申报项 目进行评审、筛选。专家评审会确定的项 目即为省级继教项目,经省继续医学教育 委员会批准,向全省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和 医疗卫生单位下文公布。同时在省卫生厅 —卫生学会—继续医学教育栏目挂网。
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07年7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林树森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条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专业技术类人员,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和技能的补充、更新、拓宽和提高。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继续教育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
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和县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继续教育的公共科目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以短期培训、业余时间学习和自学为主。
对不同专业、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分类指导、分层安排。
第六条高等院校以及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职业教育机构、成人教育机构、其他从事继续教育的专门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在其专业范围内从事继续教育活动。
继续教育项目申报、实施及学分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学分授予标准 (Ⅱ类学分)
◆自学 写出综述 2000字1学分 ≤5学分/年 ◆全国、省继教委指定自学资料 按规定 ◆发表论文、综述 国外刊物 10-8 学分 ISSN和CN刊物 6-4 学分 省级刊物 5-3 学分 地市级刊物 4-2 学分 内部刊物 2-1 学分
学分授予标准 (Ⅱ类学分)
◆科研项目(立项当年)
医学生
住院医生 研究生 知识 能力
基础教育
知识更新
CME的内容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 符合下列之一 国际发展前沿 国内发展前沿 边缘和交叉学科的发展 国家、省科技奖项目 国内外先进技术 填补国内空白、效益显著的新技术新方法
CME的对象
◆中级职称 及以上(副高、正高职称) ◆取得规定学分作为年度考核 聘任 技术职务晋升 执业再注册 的必备条件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实施 及学分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医学教育连续统一体
在校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继续医学教育
undergraduate medical education postgraduate education continuing medical education (CME) 中级职称以上人员
C M E 的学分要求
每年不低于25学分 其中 Ⅰ类 5-10 学分 Ⅱ类 15-20 学分 5年内 Ⅰ类 25-50 学分(国家级项目10 学分) Ⅱ类 75-100 学分 Ⅰ、Ⅱ类学分不能互相替代不能跨年度
Ⅰ 类 学 分
★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经过评审,卫生部批准、公布的项目 *国家级基地举办,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省级学会学术会议项目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操作及管理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操作及管理继续医学教育是医生在获得医学学位后对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持续学习的一种形式。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操作及管理对于提高医生的专业水平、推动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项目的规划、组织、实施和评估四个方面,详细介绍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操作及管理。
一、项目规划1.目标确定:明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目标,如提升医生的临床诊断能力、更新医学知识、加强医患沟通等。
2.需求分析:调研医生对继续医学教育的需求,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培训内容和形式。
3.项目计划:制定项目计划,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具体细节。
二、项目组织1.机构选择:选择专业的医学教育机构或医学院等具备教学资源和师资力量的单位作为项目组织机构。
2.师资培训:培训项目组织机构的师资力量,保证讲师具备扎实的医学知识和教学经验。
3.管理团队:成立管理团队,负责项目的整体组织、协调和监督,包括项目主管、培训师、行政人员等。
4.培训大纲:编制详细的培训大纲,确保培训内容系统、全面,并符合医生的实际需求。
5.课程安排:根据培训大纲,制定课程安排,包括课程内容、教学形式、培训时间等,合理安排培训进度。
三、项目实施1.宣传推广: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推广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引起医生的兴趣和参与积极性。
2.报名注册:设立报名注册通道,医生通过网上或线下渠道报名参加培训。
3.教学活动:按照课程安排进行教学活动,包括面授课程、实践操作、学术研讨等,提供多样化的教学方式。
4.学习资源:提供学习材料、教学视频等学习资源,方便医生复习和深入学习。
5.考核评估:通过期末考核、学习报告等方式对医生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学习效果和质量。
四、项目评估1.学习效果评估:通过问卷调查、学员反馈等方式对医生的学习效果进行评估,了解医生的学习收获和满意度。
2.培训成果评估:评估培训活动的实施过程和成果,如培训课程的内容和质量、教学方法的有效性等。
3.改进措施:根据评估结果,总结经验和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不断完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运行和管理。
国家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承诺书(2024年)

理部门意见
本单位承诺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盖章(或签字)确认:
说明:1.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项目申办单位盖章确认后逐级上报(区县级医疗机构报区县继教管理部门,委管医疗机构、部队医院、委管社会组织等直接报市继教办)。
项目负责人
承诺
本人承诺履行项目负责人的相应责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项目筹备并组织实施,确保项目顺利开展。
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项目申办
单位意见
本单位承诺履行项目申办单位的相应责任,严格审查监督项目执行,落实报备及反馈程序,按规定负责项目各项收费及开支,主动配合监管和监督,确保项目顺利开展。
(盖章)
2024年月日
9.不得出现授课教师变更过多,或新更换教师资质不足,或本单位教师占比过低
3.项目通知需注明项目编号和名称
10.严格审核授课教师所提供的教学资料和课件
4.不得随意改动项目名称、主题内容或授课教师
11.规范制定学员考勤、考核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授分
5.不得随意增减或更改项目授课内容,压缩课程学时
12.妥善保存项目申报及执行阶段的相关档案
6.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其不参与项目授课
13.项目各项收费及开支由本单位负责,收支符合相关部门规定
7.不得将培训地址设置在国家或本市明令禁止举办会议的风景区,或设于受商业利益影响或控制的场所,或市级项目举办地变更至重庆市市外
14.不得出现品牌推介等“站台”行为,防范商业利益影响培训科学性(包括授课教师、授课内容、参与人员等方面)
国家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承诺书
(2024年)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申办单位
联系人
手机号码
举办日期
考核方式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制度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制度一、概述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医学教育项目的实施过程,保障医学教育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质量提升而制定的。
该制度适用于医学院校、医疗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包括各级管理员、教师、学生等。
二、项目确定和计划1.项目确定医学教育项目的确定需经过合理的调研和评估,确定项目目标、内容、时间和资源等。
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和决策,并报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备案。
2.项目计划项目计划应包括项目的具体目标、进度安排、资源配置、风险评估等。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项目的时间节点和里程碑,并对项目进展进行监督和评估。
三、项目实施和控制1.项目实施项目实施需按照项目计划进行,包括各项活动的具体安排、执行和管理。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合理安排人员,组织实施各项活动,并及时解决各种问题和难题。
2.项目控制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控和控制,确保项目按照计划进行。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当的控制措施,对项目进展进行跟踪和评估,并及时调整计划和资源配置。
四、项目评估和总结1.项目评估项目结束后,应进行项目评估,包括对项目目标、质量、效益等进行评价。
项目评估应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可以邀请外部专家进行评估。
2.项目总结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总结,包括项目的成功经验和问题教训,并就相关事项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项目总结应报经上级部门或单位进行备案。
五、项目管理的要求1.人员管理医学教育项目需合理配置项目人员,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
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提高团队的整体素质和能力。
2.资源管理医学教育项目需按照实际需求配置相应的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等。
项目负责人应合理安排资源的使用,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3.风险管理医学教育项目存在一定的风险,项目负责人应对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
项目负责人应合理制定预案,确保项目在面临风险时能够及时应对和解决。
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授予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授予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发[2006]11号)和《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完成每年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数。
第二条学分(学时)规定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必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不得少于25学分(120学时),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15---60学时),II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90---120学时)。
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少于20学分(60---120学时),其中村卫生室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所获学分不得少于10学分(30---60学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获取的学分(学时),本专业学分(学时)数占60%,相关专业学分(学时)数占40%。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30---60学时)。
二、三级医院、省级防保机构、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I类学分数不得低于7学分(21---42学时);市(州、地)级医疗卫生单位(不含三级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I类学分数不得低于6学分(18---36学时);县级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I类学分数不得低于5学分(15---30学时)。
民营医院参照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执行。
三、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厅直属单位、三级医院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30学时)。
贵州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

贵州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项目名称所在学科(二、三级学科)申报单位(盖章)贵州省人民医院邮政编码550002申报日期200 年月日填表说明一、本申报表所列内容必需实事求是,逐项认真填写,不要漏填,表达要简单、明确。
二、申报表须按程序要求,逐级签署意见后于9月10日以前报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三、假设表内填写不完,可用一样大小的纸续写。
四、申报表填写具体要求如下:㈠项目内容一栏要求写出教学题目,并作简要描述。
㈡教学对象须符合该学科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要求。
㈢项目举行方式有: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题讨论会、研讨班,讲习班、学习班等。
㈣教学时数为实际讲课时数,不包括开班典礼及与教学无关的时刻。
㈤学分计算方式: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一样在一个月之内,三天以上,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一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五、贵州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编号说明㈠组成⑴⑵⑶(1)二级学科分类代码(2)三级学科分类代码(3)项目数字号码例:一般外科的第8个项目编号为:(二)贵州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科分类与代码代码学科名称代码学科名称01—基础形态03—07—神经内科学01—01—组织胚胎学03—08—传染病学01—02—解剖学03—09—精神卫生学01—03—遗传学03—10—内科学其他学科01—04—病理学04—临床外科学01—05—寄生虫学04—01—普通外科学01—06—微生物学04—02—心胸外科学02—基础机能04—03—烧伤外科学02—01—生理学04—04—神经外科学02—02—生物化学04—05—泌尿外科学02—03—生物物理学04—06—显微外科学02—04—药理学04—07—骨外科学02—05—细胞生物学04—08—肿瘤外科学02—06—病生理学04—09—颅脑外科学02—07—免疫学04—10—整形、器官移植外科学02—08—基础医学其他学科04—11—麻醉学03—临床内科学04—12—皮肤、性病学03—01—心血管病学04—13—外科学其他学科03—02—呼吸病学05—妇产科学03—03—胃肠病学05—01—妇科学03—04—血液病学05—02—产科学03—05—肾脏病学05—03—妇产科学其他学科03—06—内分泌学06—儿科学10—03—儿少卫生与妇幼卫生学06—01—儿科内科学10—04—卫生毒理学06—02—儿科外科学10—05—统计流行病学06—03—新生儿科学10—06—卫生检验学06—04—儿科学其他学科10—07—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其他学科07—眼、耳鼻喉学科07—01—耳鼻喉科11—药学07—02—眼科学11—01—临床药学和临床药理学08—口腔医学学科11—02—药剂学08—01—口腔内科学11—03—药物分析学08—02—口腔外科学11—04—药事管理学08—03—口腔正畸学11—05—药学其他学科08—04—口腔修复学12—护理学08—05—口腔学其他学科12—01—内科护理学09—影像医学学科12—02—外科护理学09—01—放射诊断学12—03—妇产科护理学09—02—超声诊断学12—04—儿科护理学09—03—放射肿瘤学12—05—护理其他学科09—04—影像医学其他学科13—医学教育与卫生管理10—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13—01—医学教育10—01—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学13—02—卫生管理10—02—营养与食品卫生学14—中医基础医学16—中西医结合基础14-01—中医基础医学16—01—中西医结合基础14-02—中医诊断学16—02—中西医结合临床14-03—方剂学17—民族医药学14-04—中药学18—其他14-05—内经15—中医临床医学15—01—中医临床基础(伤寒、金匮、温病)15—02—中医内科15—03—中医外科15—04—中医妇科15—05—中医儿科15—06—针灸科15—07—中医皮肤科15—08—中医骨伤科15—09—中医按摩科15—10—中医眼科15—11—中医耳鼻咽喉科15—12—中医肛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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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2011-1-29 11:20:02 来源: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全继委发[2001]第01号)、《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全继委发[2006]11号)和《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分Ⅰ类学分(学时)项目(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的项目)和Ⅱ类学分(学时)项目。
Ⅰ类学分(学时)项目分为国家级、省级,其形式为: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研讨班、专题讲习班、培训学习班、科研成果、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和网络继续医学教育等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Ⅱ类学分(学时)项目形式为: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并统一组织考核的学习项目、发表学术论文、科研立项、出版医学著作,考察和研究报告,医学译文,单位组织的学术讲座、自学笔记、病例讨论等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二条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并公布的项目为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
2、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
3、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4、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
5、填补国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第三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并公布的项目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Ⅰ类项目。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
2、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
3、本学科的省内发展前沿;
4、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
5、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省内先进技术的推广;
6、获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医学科研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7、填补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第四条医疗卫生、教学、科研机构、医药卫生学科学(协)会可按申报程序要求(含贵州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管理网)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其他机构须经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获得申报资格。
第五条市(州、地)级及以下单位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向所在市(州、地)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申报(含贵州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管理网),经市(州、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省卫生厅直属单位、省一级医药卫生学科学(协)会和省辖区内的驻军、部属医疗卫生单位等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直接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含贵州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管理网)。
第六条每年申报次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Ⅰ类项目的时间为9月,申报单位将下一年度拟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统一要求填写后,按程序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含贵州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管理网)。
每年申报下一年度省级继续医学教育Ⅰ类项目的时间分别为当年9月和下一年3月前,申报单位将下一年度拟举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统一要求填写《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附表1)后,按程序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含贵州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管理网)。
申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形式审查后,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
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进行评审,报省卫生厅批准,由省卫生厅公布,项目有效期为12个月。
第七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至少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申报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不超过2项,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不超过4项。
第八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按期举办,若当年已举办的项目下一年度还准备举办的必须填报《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附表2),当年批准公布的项目未按期举办的视为自动取消。
第九条申报Ⅱ类学分(学时)项目,必须在举办前15天申报,填报《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临时申报表》(附表5),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实施。
第十条学分证是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学习的凭证。
项目结束后承办单位按规定向参加培训的人员授予学分证(含贵州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管理网登记和确认)。
国家级、省级项目分别使用国家级、省级项目学分证,国家级、省级Ⅰ类项目学分证须加盖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章有效。
省级Ⅱ类项目学分证书须加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公章,同时在发证单位栏加盖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或各市(州、地)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厅直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公章有效。
第十一条Ⅰ类学分(学时)项目举办结束后,各主办单位应及时将项目举办通知、教师上课讲稿、学员考试考核内容及《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附表3)、《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申请表》(附表4)、学员签到名单(签到名单复印件)和报名册电子文本(Excel格式)等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含贵州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管理网)。
第十二条Ⅱ类学分(学时)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地)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厅直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实施,并核发学分证书(省卫生厅举办的Ⅱ类学分项目除外)。
需上报的资料同Ⅰ类学分项目(含贵州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管理网)。
第十三条除卫生部、省卫生厅等上级部门未列入年度项目又确有必要尽快举办的Ⅰ类学分(学时)项目外,原则上不受理省级Ⅰ类学分(学时)项目的临时申报。
第十四条各市(州、地)要定期对各地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评估,每年要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项目数不低于举办项目数的10%.
第十五条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和网络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贵州省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教学管理实施细则》(黔医继教委发〔2004〕2号)管理。
第十六条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每年年底及次年中旬将批准认可的次年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Ⅰ类项目,按学科分类,列出举办项目编号、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学时)数、日期、地点等在贵州卫生信息网和贵州继续医学教育网上公布,供各地卫生单位和有关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04年颁布的《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医继教委发〔2004〕2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