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版《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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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

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

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2.01•【字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2月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第三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章保护和改善生活、生态环境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环境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化害为利和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

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行政首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运用;支持发展环境保护产业;重视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意识和环境保护法制观念;对环境保护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浅谈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以及线内准入项目的建设管控

浅谈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以及线内准入项目的建设管控

浅谈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以及线内准入项目的建设管控摘要:本文通过生态发展观的引入,回顾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以及线内项目准入的实施过程。

分析准入建设管控的现实情况,提出建设管控度应综合考虑的建议。

关键词:生态、准入、建设管控度、综合考虑一、引言自18世纪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科技水平日新月异,但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在资源的不当开发利用之下已经面临重大风险挑战。

目前,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生态安全纳入国家安全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家战略方针的主要内容。

我国改革开放后,伴随经济高速增长,城镇化经历了快速发展。

但是,以不断开发土地资源为主要手段的粗放式城镇化模式,导致了城市的无序蔓延、土地资源的浪费和生态空间的侵占,城市生态环境风险日益剧增。

国家层面多次强调要“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动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建设、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

“基本生态控制线”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

2005 年,深圳市在全国率先划定并制定出台《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随后,武汉市从2012年开始城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线及管理实践,经过积极探索,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生态线管控制度。

于2016年出台《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下文称《条例》),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将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实践成果进行固化,实现了生态控制线的“编、管、控”均可依法操作。

按照《条例》,市政府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作相关工作报告,对实施工作成果进行考评。

武汉市实施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以来,开创了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局面,有效保障了城市生态安全格局。

截至2022,武汉市基本构建起了山清水秀的生态空间,城市格局有序展开,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滨江滨湖城市特色逐步彰显,城市生态空间品质不断提升。

【1】结合以上背景,本文试图简要分析基本生态控制线以及线内项目的建设管控,探讨建设管控度的刚性和弹性边界,以促进基本生态控制线更科学合理实施。

《武汉市建筑管理审批指导意见》 (试行)汉十条(正式版)2017.5.31

《武汉市建筑管理审批指导意见》 (试行)汉十条(正式版)2017.5.31

《武汉市建筑管理审批指导意见》(试行)为提升城市形象品质,促进城市公共空间重塑,进一步提升建管审批效能与质量,引导建设项目建筑方案设计,有效指导报建方案的审批工作,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管理,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本指导意见在遵循《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为进一步凸显城市生态滨水特色,打造优美的空间景观风貌,维护城市公共利益,重点对住宅项目的建筑布局、高度、立面及公共空间等要素提出更为细致的引导与控制要求。

第二条位于已编制城市设计区片的建设项目,应当参照城市设计的控制要求执行;位于未编制城市设计区片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方案报审时,同步进行所在区片的城市设计意向方案研究,并参照城市设计意向方案的控制要求执行。

位于城市重要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当至少邀请2个设计机构编制较高水平的比选方案进行报审。

因特殊原因报建方案不能满足本指导意见要求的,应当提交市局专题会议进行审查。

第三条滨水、临山及临城市重要干道的一线住宅建筑,高度在20米及以下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80米;高度在20米至100米之间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70米;高度在100米及以上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65米(附表3-1)。

纵墙面面山、面湖或临城市重要干道的高层住宅建筑若采用条式,其连续布局不得超过2栋。

第四条滨水、临山及临城市重要干道的建设项目,应当增加空间开敞度,并与城市设计中确定的主要景观轴线及视线通廊贯通。

第五条滨水、临山及临城市重要干道一线,同一项目地块或相邻地块之间,90米及以上的高层住宅建筑连续布局3栋以上的,应有高度梯度变化,且高度之间差值应不少于25米。

第六条建筑规模达到8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应当至少采用2个建筑高度层次(不含裙房)。

建筑规模达到15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应当至少采用3个建筑高度层次(不含裙房)(附表6-1)。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生态控制线区域生态补偿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生态控制线区域生态补偿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生态控制线区域生态补偿的意见【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武政办[2018]34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4.02【实施日期】2018.04.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生态控制线区域生态补偿的意见(武政办〔2018〕3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精神,推动《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的有效实施,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城市生态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基本生态控制线区域生态补偿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权责统一、合理补偿。

科学界定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谁保护、谁受偿;谁受益、谁补偿,形成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

(二)成本共担、效益共享。

本市域范围内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下同)是生态环境的受益者,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共同筹措生态补偿资金。

(三)统筹兼顾、区别对待。

把生态补偿与实施长江大保护战略、主体功能区规划、精准扶贫计划等有机结合起来,综合考虑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将生态补偿资金分配向基本生态控制线区域面积占比大的区、财力相对薄弱的区倾斜。

(四)多方并举、合作共治。

既坚持政府主导,努力增加公共财政对生态补偿的投入,又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探索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态补偿机制。

二、补偿范围及对象补偿范围为《武汉都市发展区1:2000基本生态控制线落线规划》和《武汉市全域生态框架保护规划》所划定的基本生态控制线区域。

补偿对象为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

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10日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维护生态安全,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

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和管理负责。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发布、保护和管理。

各市(州)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区实施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勘界、日常监管、公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调整和管理工作,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调整。

(二)拟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政策,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督管理。

(三)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的公众参与和宣传教育工作。

(四)研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工作需要,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成立全省生态保护红线专家组,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行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职责。

(一)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相关部门制定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规范,建立监管平台,开展遥感监测,负责监控、评估和信息发布,承担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日常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10•【字号】鄂政办发〔2016〕72号•【施行日期】2016.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7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10日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维护生态安全,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

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和管理负责。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发布、保护和管理。

各市(州)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区实施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勘界、日常监管、公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调整和管理工作,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调整。

(二)拟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政策,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督管理。

(三)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的公众参与和宣传教育工作。

(四)研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

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

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2016-10-20 来源:本站发文时间:2016-08-25(2016年5月26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划定和调整第三章控制和保护第四章既有项目清理和处置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彰显本市山水资源特色,防止城市无序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基本生态控制线,是指为维护本市生态框架完整,确保生态安全,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第三条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控、有序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

第四条本市建立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区分级负责,以区为主,部门联动的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纳入全市绩效考核内容,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区域实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实施其管理区域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生态项目建设、村庄搬迁和改造、既有项目清理和处置,并负责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等违法行为的组织协调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反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工作,组织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依法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二)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三)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项目投资管理以及生态补偿的统筹协调工作;(四)园林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林地、绿地、山体、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绿化建设,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江河湖库渠等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七)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资金的管理工作;(八)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农业产业发展、新农村建设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九)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村镇建设的管理工作;(十)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违法建设,加强巡查工作,防止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出现新的违法建设;(十一)交通、文物、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6〕3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6〕3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6〕3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21日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发展战略,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城市,全面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精神,按照大力建设自然渗透、自然积存、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要求,转变城市建设理念,优化城市发展模式,坚持“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统筹协调城市生态保护、土地利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关系,注重绿色生态措施和灰色基础设施、地上设施和地下设施的有机结合,实现空间约束和资源约束并重,保护和恢复城市生态,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功能。

用3年的时间,集中力量开展青山和汉阳四新示范区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城市建设管理模式,为我市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到2017年底,实现以下5个方面指标:(一)城市雨水管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青山示范区不低于70%,汉阳四新示范区不低于80%;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以TSS去除率计)不低于50%。

(二)城市内河水系水质得到有效改善。

示范区湖泊水质达IV类标准率为100%,港渠水质达IV类标准率为65%。

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

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

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2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唐良智二0一二年三月十六日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和谐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以及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建设活动。

本规定所称基本生态控制线是指依据本规定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前款所称生态保护范围是指位于城市增长边界之外,具有保护城市生态要素、维护城市总体生态框架完整、确保城市生态安全等功能,需要进行保护的区域,包括生态底线区和生态发展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及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理机构,下同)是维护其管理区域内基本生态控制线完整的责任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职责组织协调基本生态控制线内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查处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生态保护、村庄搬迁和集中建设、已建项目的清理等工作。

第四条规划、土地、发展改革、城管综合执法、环保、林业、园林、水务、农业、文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相关监督和管理工作:(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和调整方案,依法对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

武汉基本生态控制线条例

武汉基本生态控制线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彰显本市山水资源特色,防止城市无序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基本生态控制线,是指为维护本市生态框架完整,确保生态安全,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第三条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控、有序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

第四条本市建立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区分级负责,以区为主,部门联动的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纳入全市绩效考核内容,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区域实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实施其管理区域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生态项目建设、村庄搬迁和改造、既有项目清理和处置,并负责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等违法行为的组织协调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反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工作,组织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依法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二)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三)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项目投资管理以及生态补偿的统筹协调工作;(四)园林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林地、绿地、山体、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绿化建设,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江河湖库渠等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七)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资金的管理工作;(八)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农业产业发展、新农村建设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九)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村镇建设的管理工作;(十)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违法建设,加强巡查工作,防止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出现新的违法建设;(十一)交通、文物、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新中国成立以来武汉法治发展的主要历程及经验启示

新中国成立以来武汉法治发展的主要历程及经验启示

新中国庆五以耒武汉法治发展的至要历程及经验启禾※o周昕冯明武汉作为国家中心城市,法治文化源远流长。

新中国成立以来,武汉市在巩固政治安全、维护社会治安、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创新社会治理等诸多法治领域,取得了丰硕孵,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了重要贡献。

本文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武汉法治发展的主要历程及经验启示进行总结回顾,为武汉加快建成国内_流法治城市提供理论参考。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武汉法治发展的主要历程(一)新中国成立初期武汉法制建设的起步(1949—1966)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的工作重心是在实现国家制度根本性变革的基础上,重塑社会规则与法律秩序,捍卫新生人民政权。

武汉解放后,全市上下迅速投入到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城市法制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一是巩固新生政权,恢复国民经济。

武汉市认真贯彻1951年颁布的《惩治反革命条例》,从单纯依靠司法部门到发动广大市民参与,从实行规劝、检举、登记到提出輩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多措并举,有力地巩固了新生政权。

1950年,根据(土地改革法》,武汉市开展了大规模的土地改革,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同时进行清匪反霸,消灭匪霸组织,彻底消灭封建土地占有制度,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全市农业生产大幅增长,财政经济状况取得根本好转。

二是建立国家机构,实现人民民主。

1954年8月,武汉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审议武汉市第一个五年计划执行情况、年度财政预决算报告,选举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收集和听取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1949年6月,武汉市人民政府法院正式成立;1950年初,武汉市人民政府法院更名为武汉市人民法院;1955年再次更名为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设治安庭、经济保卫庭、刑民婚姻庭、房地债务庭等,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

1950年7月,武汉市人民检察署建立;1955年更名为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扩充了机构,并成立了城区检察院,行使公诉、侦查贪污等职权。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绿道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绿道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绿道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3•【字号】•【施行日期】2013.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绿道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绿道系统建设管理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23日武汉市绿道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道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和幸福武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绿道及绿道控制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道,是一种线形绿色开敞空间,通常沿着河滨、溪谷、山脊、风景道路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内设可供步行、骑行者进入的景观游憩线路,连接主要的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和城乡居住区等,沿线设置标志、标牌和驿站。

绿道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市域绿道:由中心城区向外呈放射状布局,串接生态绿楔、外围新城、山体、水体及风景名胜区,突出地域景观、生态和人文特色,以旅游观光、休闲健身功能为主的绿道。

(二)城市绿道:呈网状布置,连接城市内重要功能组团、滨水空间、人文景区及公园绿地,以休闲健身功能和交通通勤功能为主的绿道。

(三)社区绿道:连接社区公园、小游园和街头绿地,为附近社区居民提供便捷、安全慢行交通环境的绿道。

第四条绿道控制区是指沿绿道慢行道路外侧,划定一定范围并加以管理的空间,主要包括绿廊系统和为设置各类配套设施而应当保护的控制区域。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绿道管理指对绿道及绿道控制区内绿化、路面、标志、服务设施等的管理。

第六条市绿道建设指挥部统筹全市绿道的建设和运营管理,负责对各区及责任单位开展绿道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武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规划局关于加强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武政[2014]2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规划局关于加强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武政[2014]2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规划局关于加强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规划局关于加强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武政〔2014〕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市国土规划局关于加强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6日关于加强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实施意见(市国土规划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就加强我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基本生态控制线重要性的认识基本生态控制线对于确保城市生态安全,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在当前城市快速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压力不断加大的形势下,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各有关部门应当将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以高度的责任感履行管理职责,大力推进基本生态控制线各项工作,近期要特别抓好三环线城市生态带建设。

在实施过程中,各区、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管控、主动实施、合理利用,维护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稳定,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生态资源的全民共享,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二、积极推进基本生态控制线立法在认真执行《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实施的决定》和《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第224号令)的基础上,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立法调研,抓紧制订《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草案)》,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武汉市大车都板块综合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武汉市大车都板块综合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武汉市大车都板块综合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6.09.21•【字号】武环管〔2016〕104号•【施行日期】2016.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武汉市环保局关于武汉市大车都板块综合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武环管〔2016〕104号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召开了《武汉市大车都板块综合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查会。

审查小组由6名专家及武汉市发改委、武汉市经信委、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水务局、武汉市环保局等部门有关人员共11人组成。

会后规划编制单位组织对《报告书》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根据修改后的《报告书》及审查小组审查结论,提出审查意见如下:一、《武汉市大车都板块综合规划》范围为北至汉江,东接长江,西、南至武汉市域边界,总面积约1491平方公里,包括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汉阳区、蔡甸区,在产业发展上统筹考虑通用产业园。

规划时段近期到2019年,近期规划面积562平方公里。

规划目标是:规划到近期2019年,大车都板块工业总产值突破1万亿元,整车产能达到300万辆(包括通用汽车产业园500亿元工业总产值,60万辆汽车产能)。

二、《报告书》在对大车都板块环境现状进行调查评价的基础上,通过识别规划实施各类活动的主要环境影响和资源环境制约因素,分析了规划区域的环境资源承载能力,预测了规划实施对大气环境、水环境、地下水环境、生态环境及主要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从环境保护角度对规划实施提出了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和规划的优化调整建议。

《报告书》引用的基础资料较详实,采用的环境影响预测和分析方法可行,提出的规划调整建议和不良环境影响的预防或减缓对策措施具有可行性,评价结论总体可信。

2016年版《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

2016年版《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

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2016年5月26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彰显本市山水资源特色,防止城市无序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基本生态控制线,是指为维护本市生态框架完整,确保生态安全,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第三条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控、有序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

第四条本市建立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区分级负责,以区为主,部门联动的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纳入全市绩效考核内容,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区域实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实施其管理区域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生态项目建设、村庄搬迁和改造、既有项目清理和处置,并负责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等违法行为的组织协调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反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工作,组织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依法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二)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三)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项目投资管理以及生态补偿的统筹协调工作;(四)园林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林地、绿地、山体、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绿化建设,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江河湖库渠等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七)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资金的管理工作;(八)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农业产业发展、新农村建设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九)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村镇建设的管理工作;(十)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违法建设,加强巡查工作,防止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出现新的违法建设;(十一)交通、文物、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28•【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施行日期】2017.10.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28日起施行。

市长万勇2017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和全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经认真清理,现决定对《武汉市印铸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等27件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进行集中修改,对《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等14件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集中修改27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具体内容(一)对《武汉市印铸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删去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

(二)对《武汉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作如下修改: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垃圾转运站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时间对有作业条件的社会单位开放,保证设施运行良好、车辆进出有序和站内外环境整洁。

”(三)对《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二十二条中的“和银行贷款等”。

(四)对《武汉市统计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作如下修改:1.删去第十五条;2.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3.删去第十九条第(四)项;4.删去第十九条第(六)项中的“、(四)”。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武汉市环保局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武汉市环保局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武汉市环保局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09•【字号】武环办〔2016〕41号•【施行日期】2016.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2016年武汉市环保局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环办〔2016〕41号各区环保局,各直属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根据省政府办公厅《2016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鄂政办发〔2016〕44号)、省环保厅办公室《2016年省环保厅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鄂环办〔2016〕19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6年武汉市环保局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各直属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请于12月31日前,将《实施方案》落实情况报送局办公室。

各区环保局请参照《实施方案》制定本单位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年底前将工作落实情况报送市环保局办公室。

附件:2016年武汉市环保局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16年9月9日附件2016年武汉市环保局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环境保护部和省市党委、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围绕打造经济、城市、民生“三个升级版”,全面落实新《环保法》环境信息公开要求,深入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保障公众依法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环境保护的环境权利,突出我市当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重点,细化政务公开工作任务,不断提高我市环境管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

二、总体目标和要求以实现“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为总体目标,坚持依法公开,明确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加快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等事项规范公开;坚持便民快捷,以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方便公众生产生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公开政务和政府信息;坚持上下联动,推动全市环保系统上下联动、协同用力、层层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形成“横向全覆盖、纵向全连接”的整体效应;坚持改革创新,注重公开工作的精细化、可操作性,务求公开实效,避免因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到位带来的负面影响,推进“互联网+政务”,扩大公众参与,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政能力。

关于《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起草说明

关于《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起草说明

关于《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起草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11.08•【分类】规章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起草说明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十二五”开局年,武汉市进入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时期,一方面,武汉市着眼于构建国家中心城市,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城市面临高速发展的空间扩张需求;同时,城市发展也呈现出“摊大饼”式无序蔓延的趋势,交通拥堵、环境恶化等一系列“大城市病”开始凸显。

在城市空间拉开骨架向外拓展的关键时期,武汉市亟待构建集约有序的空间发展秩序,正确处理好促进“大发展”与保护“大生态”的关系,为建设“两型”社会,实现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物质空间基础。

今年4-7月,按照市委市政府指示精神,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了《武汉都市发展区“1+6”空间发展战略实施规划》,同步完成了配套的《武汉市生态框架保护规划》。

规划明确提出了“两轴两环,六楔多廊”的城市生态框架体系与用地布局,将城市生态框架区域的保护作为维系“1+6”城市空间格局的重中之重。

7月18日,市政府143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该规划,会议明确要求,“在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进程中要制定并严格实施《武汉市生态框架保护规划》,划定生态底线、保持科学合理的生态用地总量,切实保护山水资源等生态要素,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确保城市生态安全。

”会议决定,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通过2—3年的试行后,逐步通过人大立法。

8月4日,武汉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该规划,会议强调“城市空间布局要切实避免“摊大饼”式的无序扩张。

必须痛下决心,采取果断措施,避免出现严重的‘城市病’。

”“要锁定边界。

严格界定主城、新城的开发边界,严防无序开发将主城、新城混成一片。

要强化生态廊道建设。

尽可能在主城、新城之间挖掘潜力,扩大生态廊道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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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2016年5月26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彰显本市山水资源特色,防止城市无序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基本生态控制线,是指为维护本市生态框架完整,确保生态安全,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第三条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控、有序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

第四条本市建立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区分级负责,以区为主,部门联动的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纳入全市绩效考核内容,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区域实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实施其管理区域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生态项目建设、村庄搬迁和改造、既有项目清理和处置,并负责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等违法行为的组织协调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反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工作,组织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依法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二)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三)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项目投资管理以及生态补偿的统筹协调工作;(四)园林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林地、绿地、山体、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绿化建设,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江河湖库渠等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七)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资金的管理工作;(八)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农业产业发展、新农村建设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九)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村镇建设的管理工作;(十)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违法建设,加强巡查工作,防止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出现新的违法建设;(十一)交通、文物、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自然生态系统,开展生态保育和生态修复,确保山体、水体、农田、林地、湿地、绿地等生态要素不受破坏,发挥其生态功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发展都市农业、生态旅游等项目,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乡村,促进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的合理布局。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门的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资金,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的宣传和教育,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活动,对在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的公益宣传,对违反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划定和调整第十一条基本生态控制线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框架保护规划,按照全市生态框架结构和各类生态要素的保护要求划定。

第十二条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区域分为生态底线区和生态发展区,实行分区管控。

下列区域划为生态底线区:(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郊野公园;(二)河流、湖泊、水库、湿地、重要的城市明渠及其保护范围;(三)山体及其保护范围;(四)永久性绿地、生态绿楔核心区;(五)高速公路、快速路、铁路以及重大市政公用设施的防护绿地;(六)其他为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需要进行严格保护的农田、林地、绿地、生态廊道、城市公园等区域。

其他需要进行基本生态保护的区域划为生态发展区。

第十三条基本生态控制线按照下列程序划定:(一)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二)划定方案应当征求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意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三)划定方案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意见修改完善后,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四)经批准的基本生态控制线,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十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实际地形地貌,适时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进行后期校核,提高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精确度。

校核结果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公布。

第十五条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得调整基本生态控制线。

因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进行局部调整的,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调整基本生态控制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区人民政府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示申请调整内容,征求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十五日;组织对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对环境影响和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申请,同时提供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以及论证和评估等方面的情况;(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调整申请进行审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组织编制调整方案。

调整方案应当征求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相关区人民政府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三)调整方案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意见修改完善,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生态底线区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四)经批准的调整方案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因上位规划修改需要调整基本生态控制线的,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程序执行。

基本生态控制线涉及城市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强制性内容的部分,上位规划未经修改的,不得调整。

第十七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的查询方式。

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标识。

第三章控制和保护第十八条生态底线区内除下列确需建设的项目外,不得建设其他项目:(一)以生态保护、景观绿化为主的公园及其必要的配套设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必要的配套设施;(二)符合规划要求的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服务设施,乡村旅游设施;(三)对区域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四)生态修复、应急抢险救灾设施;(五)国家标准对项目选址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生态发展区内除下列确需建设的项目外,不得建设其他项目:(一)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项目;(二)生态型休闲度假项目;(三)必要的公益性服务设施;(四)其他与生态保护不相抵触的项目。

按照前款第四项的规定确需在生态发展区内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水务、园林和林业等相关部门进行规划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位于都市发展区内的区域,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位于都市发展区外的区域,应当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根据实际管理需要确需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区域,还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和修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循保护生态要素、突出地方特色、促进绿色发展的原则,对生态保育、都市农业、生态旅游等功能进行布局,统筹安排农村居民点,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控制要求,明确重大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布局。

第二十二条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优先保护乡村生态环境,合理确定绿色低碳的乡村发展模式,明确产业发展策略和村镇体系,提出村庄保留、迁并和建设的具体措施,统筹生产生活配套设施、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

第二十三条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建设,应当遵循低强度、低密度、高绿量的建设要求,合理控制建筑高度,建筑风格、形态、色彩等方面应当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周边景观风貌。

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用地布局应当集约化、小型化;生态底线区内的项目选址应当避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生态廊道、山体、水体等重要生态敏感区域。

第二十四条公园、绿道等生态项目建设应当注重生态优先,加强对原有山体、水体、植被等生态资源的保护,按照适地适树、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要求,优化林木结构,突出自然景观和生态功能,拓展城乡居民休闲空间,满足城乡居民休闲、游憩、观赏、健身等需求。

第二十五条村庄建设应当遵循提升生态价值、控制建设规模的原则,注重延续乡村风貌特色和乡村文化的保护传承,将新农村建设与都市农业、乡村旅游业发展相结合,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第二十六条确需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进行单独选址论证。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规划选址论证报告,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项目位置及建设控制要求。

规划选址在批准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七条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确需建设的项目,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提出规划条件前,应当报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确需建设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配套绿地率不得低于《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标准。

第二十九条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建设,湖泊、湿地、林地、绿化、文物、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保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更严格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既有项目清理和处置第三十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统一标准,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既有项目进行清理,制定分类处置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制订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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