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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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5

号――传闻及澄清》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信息公开上市公司

【失效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通知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的附件“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指引”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

【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07.04.30

【实施日期】2007.04.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5号――传闻及澄清》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本所制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5号--传闻及澄清》。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5号--传闻及澄清》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

第4号--证券投资

第一条为确保上市公司证券投资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上市公司证券投资的决策程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上市公司(不含证券类上市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二级市

场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委托理财进行证券投资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公司不得利用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针对公司证券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相关的内控制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应慎重作出证券投资决策,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第六条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应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进行投票。

第八条上市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三)股东大会通知(如有);

(四)公司关于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

(五)具体运作证券投资的部门及责任人;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上市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等;(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是否合规;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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