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上转托管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操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2.05.14•【文号】农银发[2002]84号•【施行日期】2002.05.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正文中国农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操作规程(2002年5月14日农银发[2002]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的操作,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柜台记账式国债(以下简称债券)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必须严格执行本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理债券交易,准确、快捷地为投资人办理业务,真实、完整地反映交易状况。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包括总行二级托管中心、分行、营业网点。
第二章总行二级托管中心第四条日初处理。
(一)软件开发中心职责:1.备份中央结算公司传来的上日交易明细与汇总数据,并对明细与汇总数据进行核对,核对不正确的,应检查是本身通讯问题,还是与中央结算公司之间的问题,直至数据核查正确。
2.每个营业日上午8:30前启动交易系统;对于节假日,经办人员应于节假日期间运行假日处理程序。
(二)资产负债管理部职责:1.确认柜台专项结算指令。
每日上午9:00-10:00之间进入中央结算公司簿记系统,确认前一营业日的柜台专项结算指令。
当出现通讯故障、IC卡损坏、自营户冻结、停办当日或IC卡处于停办状态无法确认时,通知中央结算公司市场部并说明原因。
接收中央结算公司的结算指令单传真,确认后加密传真至中央结算公司。
2.检查债券结算合同履行情况。
确认指令匹配后,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分为:应履行、部分履行、成功、失败四种。
对于因自营户余额不足而引起的应履行和部分履行的合同,应检查其他债券是否被冻结,并补足债券。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实行《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规则》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实行《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2.12.30•【文号】中债函字[2002]47号•【施行日期】2002.12.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实行《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规则》的通知(中债函字[2002]47号)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承销商:为进一步规范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的登记和托管行为,降低发行成本,防止债券的超冒发行和挪用,维护债券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我公司)将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新批准发行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停止使用企业债券托管凭证方式办理登记和托管,而改用依托我公司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和债券柜台业务系统实行完全电子化登记和托管。
为此,我公司制定了《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规则》(以下称“规则”)及其相关操作规程、细则,现予发布实行。
请各企业债券承销商按以下要求作好相关准备工作:一、凡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承销商应在近期内按《规则》的要求办理开户和簿记系统用户终端安装手续。
二、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在给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上报的债券发行章程中有关登记托管的条款作以下调整:1、关于发行概要中的“债券形式”一款,由原来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使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印制的企业债券托管凭证”调整为“采用实名制记账方式,投资人认购的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一级托管账户或在本期债券的二级托管人处开立的二级托管账户中托管记载。
”2、关于“认购和托管”一款,由原来的内容调整为“本期债券以实名制记账方式发行,采用一级托管和二级托管相结合的托管体制,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见中国债券信息网,网址为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商营业网点索取,以下简称《规则》)的要求办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操作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操作指引各市场参与人:为方便投资者办理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进一步促进债券市场统一互联,我公司系统已在债券跨市场转托管业务中增加了招商银行、北京银行、民生银行、南京银行为债券跨系统转托管至银行间柜台市场的转入银行,并修订了《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操作指引》,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第一条为规范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根据《证券法》、《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制订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证券交易所市场国债转托管实施统一管理,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统称本公司)及代理机构负责具体办理同一投资者将持有的国债在不同交易场所进行托管转移的业务。
第三条本公司业务受理时间为每个工作日9:00-11:3013:00-15:00。
第四条投资者办理由证券交易所市场转出的转托管,可通过代理机构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债券跨市场转托管申请书》;(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自然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证券投资产品有托管人的需提供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公章)、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托管人公章)、托管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托管人公司公章及托管人法定代表人签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三)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代理机构审核投资者的申请材料无误后,可以通过电子申报通道或书面方式为投资者办理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
代理机构通过电子申报通道提交转托管申请的,上海市场国债应通过本公司PROP 系统申报转托管指令,深圳市场国债应通过本公司D-COM系统申报转托管指令。
(法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2009年3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公布自2009年5月4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秩序,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以下简称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登记、托管和结算适用本办法。
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的登记、托管和结算适用《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第三条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遵循安全、高效的原则,采取全国统一的运营管理模式。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专门办理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的法人。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第六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承担债券中央登记、一级托管及结算职能;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柜台交易承办银行承担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的二级托管职能。
第七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在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中履行下列职能:(一)设立和管理债券账户;(二)债券登记;(三)债券托管;(四)债券结算;(五)代理拨付债券兑付本息和相关收益资金;(六)跨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总托管;(七)提供债券等质押物的管理服务;(八)代理债券持有人向债券发行人依法行使债券权利;(九)依法提供与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相关的信息、查询、咨询、培训服务;(十)监督柜台交易承办银行的二级托管业务;(十一)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开展:(一)具有专用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系统和设备,强化技术手段以保障数据安全;(二)建立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和灾难备份机制;(三)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对登记、托管和结算情况进行内部稽核和检查;(四)制定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相关业务规则与操作规程,加强对关键岗位的管理。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优化企业债券跨市场转托管办理流程的通知-中债字〔2019〕108号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优化企业债券跨市场转托管办理流程的通知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优化企业债券跨市场转托管办理流程的通知中债字〔2019〕108号各结算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公司")作为企业债券总登记托管机构,对债券发行总额进行总登记托管,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登记托管服务。
参照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办理的相关办法,公司对企业债券跨市场转托管业务办理流程进行了优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企业债券从银行间市场向交易所市场转托管处理流程(一)开立甲、乙类债券账户的投资人直接通过中债综合业务平台客户端发送转托管指令;对开立丙类债券账户投资人,向其结算代理人申请转托管,由结算代理人代为发送转托管指令。
(二)录入转托管指令时,"转出方债券账户"填写转出方申请人在甲方的债券账号;如转入方交易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转入方债券账号应输A0119000002;转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转入方债券账号应输A0120000002."申请人在转出方债券账号(二级账号)"一栏为空,"申请人在转入方债券账号(二级账号)"一栏输入申请人在证券交易所的证券账号,如转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还需在证券账号后加席位号,席位号与证券账号间用空格或"*"分开。
(三)转托管指令录入成功后系统自动完成转托管过户,生成"债券交割单(转托管)";如账务处理失败,则生成"债券交割失败通知(转托管)".申请人或其结算代理人可从中债综合业务平台客户端输出相关单据,结算代理人应通知申请人。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实施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及招标发行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实施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及招标发行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19.10.31
•【文号】中债字〔2019〕174号
•【施行日期】2019.10.3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债
正文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
实施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及招标发行业务操作规程的
通知
中债字〔2019〕174号各市场成员: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和《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发改财金规〔2019〕1547号印发)的规定,为明确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和招标发行的具体操作流程,公司制定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操作规程》(见附件1)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操作规程》(见附件2),现予以发布实施。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操作规程(暂行)》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操作规程(暂行)》(中债字〔2014〕50号印发)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操作规程2.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操作规程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0月31日。
企业债券操作流程
企业债券操作流程第一篇:企业债券操作流程企业债券融资建议企业的融资方式按大类分,主要有两类: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
债权融资又称债券融资,是指企业通过举债的方式进行融资,债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需要支付利息,并在借款到期后向债权人偿还本金。
股权融资则指企业通过出让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的融资方式。
股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无须还本付息,但新股东将与老股东同样分享企业的赢利与增长。
债权融资包括:银行贷款、银行短期融资(票据、应收账款、信用证等)、企业短期融资券、债券、资产支持下的中长期债券融资、金融租赁、政府贴息贷款、政府间贷款、世界金融组织贷款和私募债权基金等等。
其中,债券主要分为企业债和公司债两大类,二者主要区别为监管机构和审批机构的不同,企业债由国家发改委审批,公司债由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批。
目前地方融资平台限制发行公司债,因此建议集中整合一个最大的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券融资。
一、企业债基本情况企业债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发行的债券,它对发债主体的限制比公司债多。
1、监管机构、审批机构国家发改委。
2、企业债种类按发行方式分类,可分为公募债和私募债。
公募债包括城投债、产业债、永续债、专项债券等,私募债一般指项目收益债。
专项债券包括双创孵化、城市停车场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养老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
项目收益债是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其实际控制人发行的,与特定项目相联系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主要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的企业债券。
3、发行条件(1)公募债要求成立满三年,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短期融资券托管结算操作细则》的公告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短期融资券托管结算操作细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5.05.26•【文号】•【施行日期】2005.05.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短期融资券托管结算操作细则》的公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短期融资券相关规程的批复》(银复[2005]34号),现发布《短期融资券托管结算操作细则》,并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短期融资券托管结算操作细则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00五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短期融资券托管结算操作细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2号)的有关规定,规范短期融资券的托管、结算和兑付行为,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融资券)应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进行登记托管。
中央结算公司负责提供二级市场交易结算、代理兑付及相关信息发布服务。
第三条发行融资券的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在首次发行前应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短期融资券登记托管和代理兑付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第四条融资券发行需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的,参照《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结算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发行人应于融资券债权债务登记日12时前,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短期融资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见附件一)。
中央结算公司据此办理债权债务的确认登记,并向发行人出具《短期融资券登记托管手续完成确认书》(见附件二)。
第六条融资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发布《短期融资券发行情况公告》(见附件三),并发送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
第七条中央结算公司于每个交易日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披露上一交易日日终,单一投资人持有融资券数量超过该期融资券总托管量30%的投资人名单和持有比例(见附件四),并发送至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司债券发行、登记托管、交易流通操作细则(中债字〔2008〕8号)
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司债券发行、登记托管、交易流通操作细则(中债字〔2008〕8号)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司债券发行二登记托管二交易流通操作细则(中债字〔2008〕8号)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5〕30号公告(以下简称 30号公告”)和〔2007〕19号公告(以下简称 19号公告”),制定本细则三第二条发行人首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登记托管手续的,应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债券发行二登记及代理兑付服务协议“,并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以下书面文件:(一)发行人账户开立申请书;(二)发行人盖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发行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四)债券发行与兑付业务印鉴卡一式四份(格式见附件一)三中央结算公司依据上述文件为发行人开立发行人账户三第三条公司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可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招标系统(以下简称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公司债券三发行人使用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手续如下:(一)招标日前五个工作日(T-5),发行人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以下文件,中央结算公司依据以下文件,配发公司债券代码和简称,与发行人协商确定公司债券招标时间:1.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发行人账户开立文件;2.主管部门核准公司债发行的批文复印件;3.发行人盖章的公司债券发行章程或募集说明书;4.国际证券识别码系统基础数据资料表(该文件须同时提供Word 格式电子版)(格式见附件二);5.招标业务操作人员授权书(格式见附件三)三(二)招标日前三个工作日(T-3),发行人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二中国货币网披露公司债券发行公告三(三)招标日(T),发行人通过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公司债券三招标结束后,中央结算公司进行公司债券券种要素注册,并根据发行人签署确认的‘发行认购额与缴款额汇总表“,将承销商的中标额度记入其债券账户三跨市场发行的公司债券,承销商需选择登记托管机构及承销额度三第四条对于不使用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公司债券登记托管时,具体手续如下:(一)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以下书面文件:1.主管部门核准公司债券发行的批文复印件;2.发行人盖章的公司债券发行章程或募集说明书;3.国际证券识别码系统基础数据资料表(该文件须同时提供Word 格式电子版);4.公司债券注册要素表(格式见附件四);5.公司债券承销额度分配表(格式见附件五)三如果公司债券跨市场发行,对于本项第5目,须注明各承销商在其他交易场所债券的发行量三(二)中央结算公司依据上述文件,配发公司债券代码和简称,进行公司债券券种注册三(三)跨市场发行的,中央结算公司与相关交易场所进行分市场发行承销额度核对,无误后,根据发行人确认的二扣除在其他交易场所发行量后的各承销商的承销额度,在承销商债券账户中登记其承销的公司债券数额三第五条在公司债券缴款截止日前,中央结算公司根据公司债券承销商的指令办理承销商和认购人之间的分销过户手续三认购人没有开户的,应按照中央结算公司‘债券账户开销户规程“办理相应的开户手续三第六条发行人应于公司债券缴款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公司债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格式见附件六)三中央结算公司据此办理公司债券的债券初始登记,并向发行人出具‘公司债券发行登记完成确认书“三第七条发行人可以申请将其在其他交易场所已完成发行或已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公司债券登记托管手续三其中对于第四条第(一)项第5目,发行人还须提供在其他交易场所登记托管机构的公司债券托管总量三第八条对于已办理跨市场交易流通手续的公司债券,有跨市场交易资格的投资者可以申请办理公司债券跨市场转托管三公司债券跨市场转托管通过中央结算公司中央债券簿记系统以及其他交易场所登记托管机构在该系统开立的代理总账户进行三投资者将托管在中央结算公司的公司债券转托管到其他交易场所登记托管机构的,具体手续参照中央结算公司‘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细则“及相关业务通知办理;投资者将托管在其他交易场所登记托管机构的公司债券转托管到中央结算公司的,具体手续按相关交易场所登记托管机构的规定办理三第九条对于跨市场交易流通的公司债券,兑付日或付息日前10个工作日停止办理跨市场转托管,付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恢复转托管三中央结算公司在公司债券暂停跨市场转托管后,与相关交易场所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跨市场托管余额核对,核对无误后通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三第十条公司债券每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付息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司债券本金兑付的债权登记日为债券到期日之前的第三个工作日三债权登记日日终持有该债券的投资人,享有该债券本金及本期利息,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三第十一条发行人应按照和中央结算公司签署的‘债券发行二登记及代理兑付服务协议“,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央结算公司划拨兑付或付息资金三中央结算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不迟于公司债券兑付日或付息日日终,将上述公司债券本息款向公司债券持有人的预留资金账户划出三第十二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一)依法公开发行;(二)债权债务关系确立并登记完毕;(三)发行人具有较完善的治理结构和机制,近两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四)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五)单个投资人持有量不超过该期公司债券发行量的30%三第十三条发行人要求安排其发行的公司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应及时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以下材料,其中,第(三)二(五)二(六)二(七)项材料须提供PDF格式电子版文件,并包含公司签章的JPG图片:(一)公司债券交易流通材料目录表;(二)主管部门批准公司债券发行的文件;(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或发行章程;(四)公司债券持有量排名前30位的持有人名册(持有人不足30人的,为实际持有人名册);(五)发行人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说明;(六)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其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二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及担保协议(如属担保发行);(七)近两年是否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说明三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根据上述材料对要求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公司债券进行甄选三第十四条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债券,中央结算公司于收到材料的当日编制‘债券交易流通要素公告“三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分别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公布该债券的‘债券交易流通要素公告“,并安排其交易流通三对不符合条件的公司债券,中央结算公司在收到材料的当日,书面通知提交人三第十五条同业中心本币交易系统为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市场的现券交易二质押式回购二买断式回购二债券借贷二远期交易等提供交易服务三第十六条同业中心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对公司债券的做市行为提供报价二成交等服务三第十七条同业中心通过中国货币网披露公司债的相关报价二成交信息三第十八条发行人应不晚于债券付息或到期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二中国货币网等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披露债券兑付或付息的具体事项三第十九条公司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后三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以下材料:(一)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或发行章程;(二)发行人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说明;(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其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二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及担保协议(如属担保发行);(四)近两年是否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说明三第二十条公司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的6月30日之前向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同时提交如下信息披露材料,材料应为PDF格式的电子文件,并包含单位签章的JPG图片:(一)发行人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二)公司债券信用跟踪评级报告三上述材料于次一工作日分别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进行披露三第二十一条发行人发生主体变更或经营二财务状况出现重大变化等重大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通过中国货币网二中国债券信息网或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其他新闻媒体向市场投资者公告,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三第二十二条发行人如未按公告或本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的,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将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投资者公告三第二十三条对于不符合交易流通条件的公司债券转让,按照中央结算公司‘非交易流通公司债券转让过户业务规则“办理三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有关业务规定或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三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中央结算公司和同业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三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实施(该细则于2008年2月15日实施)三附件:一二发行人账户预留印鉴卡(略)二二国际证券识别码系统基础数据资料表(略)三二公司债券招标业务操作人员授权书(略)四二公司债券注册要素表(略)五二公司债券承销额度分配表(略)六二公司债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
xx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债券的登记与托管第一节债券登记第二节债券托管第三章清算交收与违约处理第一节清算交收与回购质押品管理第二节交收违约处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与结算行为,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的国债、公司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但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外。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交易包括债券现券交易及回购交易。
债券回购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回购。
可用于办理质押式回购的债券包括国债、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认可的公司债券等其他债券。
第四条对于在证券交易所采用集中竞价交易制度的债券品种,本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进行净额清算,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通过本公司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和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分别完成与各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之间的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
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其与其客户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与其客户证券账户之间证券的划付,应当依据《证券法》和《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委托本公司代为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结算参与人发生证券交收违约且本公司动用风险管理措施仍无法获取可供向相关对手方结算参与人的应付债券的,本公司有权对相关对手方结算参与人延迟交付相应债券并支付补偿金,补偿金和补购相应债券的全部费用由违约结算参与人承担。
同时,本公司有权暂停该违约结算参与人的相关结算业务并提请证券交易所限制其相关证券交易,以至对其相关债券交易不予担保交收等措施。
第六条对于在证券交易所采用协议交易等非集中竞价交易制度的债券品种,本公司有权依据其信用评级和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采用净额清算担保交收或者全额清算非担保交收的结算方式。
中国工商银行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工商银行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工商银行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业务操作,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柜台进行的记账式债券交易业务操作。
第三条记账式债券交易是指客户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柜台进行的债券购买、赎回、兑付等操作。
该业务是以银行记账方式进行的债券交易,客户不需要持有实体债券。
第四条客户参与记账式债券交易业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工商银行的规定,确保交易合法、合规。
第五条中国工商银行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工商银行的内部规定,保护客户利益,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风险。
第二章:业务操作流程第六条客户办理记账式债券交易业务前,应当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工商银行柜台,进行身份验证和交易授权。
第七条客户可以通过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进行记账式债券交易操作。
客户可选择自行交易或者委托银行工作人员进行交易。
第八条客户在进行记账式债券交易前,应当向银行提供足够的资金或者债券以便完成交易。
客户应当清楚了解所购买的债券种类、购买金额、交易费用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客户进行债券购买时,需要提供购买债券的种类及数量,支付购买金额,并填写交易申请书。
银行工作人员应当核对客户填写的信息,确认交易指令后进行操作。
第十条客户进行债券赎回时,需填写赎回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债券信息。
银行工作人员应当核对客户填写的信息,确认交易指令后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客户进行债券兑付时,需提供兑付申请书,核对兑付信息,并进行交易操作。
银行工作人员应当核对客户填写的信息,确认交易指令后进行操作。
第三章:业务风险防范第十二条中国工商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记账式债券交易的风险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加强风险防范。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对客户进行身份验证,确保客户身份真实可靠,防止非法操作和欺诈行为。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对客户的交易指令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交易操作符合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定,防范交易风险。
债券托管登记、结算过户及兑付业务流程
债券托管登记、结算过户及兑付业务流程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债券托管登记、结算过户及兑付业务流程第⼀章托管帐户⼀、帐户类型(⼀)直接结算成员帐户1.甲类结算成员帐户—甲类帐户2.⼄类结算成员帐户—⼄类帐户(⼆)间接结算成员帐户—丙类帐户⼆、帐户的功能(⼀)甲类帐户的功能1.⾃有和代理债券托管2.⾃有和代理债券交易过户3.⾃有和代理债券⾮交易过户4.⾃有和代理债券本息兑付(⼆)⼄类帐户的功能1.⾃有债券托管2.⾃有债券交易过户3.⾃有债券⾮交易过户4.⾃有债券本息兑付(三)丙类帐户的功能丙类结算成员的业务通过甲类结算成员办理,其帐户的功能有如下四项:1.⾃有债券托管2.⾃有债券交易过户3.⾃有债券⾮交易过户4.⾃有债券本息兑付三、如何办理开户⼿续依据:《债券托管和结算帐户开户管理规则》(⼀)甲类和⼄类结算成员开户⼿续1.开户单位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以下开户资料:(1)加盖公章的⾦融、保险、证券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类不必提供);(2)加盖公章的法⼈营业执照复印件;(3)开户单位经办⼈授权委托书(甲类或⼄类专⽤);(4)开户单位预留印鉴(甲类或⼄类专⽤)(⼀式四份,其中⼀份开户单位存档)分⽀机构开⽴甲类结算帐户还需总⾏或总公司的授权书。
2.中央结算公司接到以上开户资料审核确认后,即为其开⽴帐户,出具开户确认书。
(⼆)丙类结算成员开户⼿续1.申请开户机构先与该甲类结算成员(代理⾏)签定债券结算代理协议;2.申请开户机构向代理⾏提交以下开户资料:(1)开户机构⾝份证明⽂件复印件,如企事业法⼈营业执照、社团法⼈登记证等;(2)丙类帐户开户申请书;(3)丙类帐户开户经办⼈授权委托书;(4)丙类帐户开户单位预留印鉴卡。
3.代理⾏确认开户机构⾝份后,填制“丙类帐户开户申请单位⼀览表”并签章,连同与其签定的债券结算代理协议书正本⼀份交中央结算公司。
4.中央结算公司收到以上资料并确认资料齐备后,为开户申请单位办理丙类帐户⼿续,向代理⾏出具丙类帐户开户确认书。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债券转托管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债券转托管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1.08.02•【文号】中债字[2001]053号•【施行日期】2001.08.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债券转托管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中债字[2001]053号)各结算成员:鉴于中央债券簿记系统甲类和丙类帐户已开始启用,许多结算成员原托管帐户中债券将由于帐户变更而进行转托管,为规范中央债券簿记系统甲、乙、丙三种类型帐户之间债券转托管业务行为,我公司特制订《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债券转托管业务操作规程》,现予以印发实行。
请甲类结算成员收到本通知后,向所代理的丙类帐户持有人转发。
各结算成员在办理不同类型帐户之间债券转托管业务中,如遇到有关问题,请与我公司托管部联系。
附件: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债券转托管业务操作规程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00一年八月二日附件: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债券转托管业务操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内甲、乙、丙三种类型帐户之间债券转托管业务行为,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内同一结算成员的不同类型托管帐户之间的债券托管转移。
第三条当乙类帐户变更为甲类帐户或相反、乙类帐户变更为丙类帐户或相反、丙类帐户持有人通过新的结算代理人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新的丙类帐户时,原帐户上托管的债券都应转托管到新的帐户上托管。
第四条新的帐户开立并启用后,新业务一律通过新帐户办理,原帐户停止办理新业务,只能办理转托管业务和未到期业务的到期手续。
第五条乙类帐户变更为甲类帐户或甲类帐户变更为乙类帐户债券转托管流程1、变更帐户的结算成员按照《债券托管帐户开户规程(暂行)》的要求,重新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开户和业务操作IC卡手续。
新帐户启用后原帐户停止办理新业务,并办理债券转托管手续。
中国农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2.05.14•【文号】农银发[2002]84号•【施行日期】2002.05.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正文中国农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02年5月14日农银发[2002]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财政部、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柜台记账式国债(以下简称债券)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在商业银行柜台发行和交易,以记账方式登记债权的政府债券。
记账式债券按计息方式分为固定利率债券和浮动利率债券;按付息方式分为附息债券和零息债券等。
第三条债券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是指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的一级托管中心,总行二级托管中心、各分行处理系统和营业网点之间交易信息的传递,按照公开报价,通过营业网点与投资人进行债券买卖,并办理托管与结算的行为。
第四条债券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管理的原则是:授权经营、分级管理;联网运作、实时处理;风险控制、安全高效。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债券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和营业网点。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交易基本规定(一)债券交易投资人是指通过农业银行营业网点买卖债券的个人和单位。
金融机构不得通过营业网点买卖债券。
(二)投资人应按照实名制原则开立债券账户,投资人开立的债券账户及与之相对应的资金账户资料必须保持一致。
(三)债券交易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
投资人自担投资风险。
(四)营业网点须在明显位置标有声明:“本行根据市场变化制定债券买卖价格,投资人自担风险”。
周一下午第二讲---登记托管业务讲义20140821
付息时,本计息期的执行利率按照预先确定的付息前某个时间的最 日期的有效 计息期有效 新基准利率执行。 基准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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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10年;起息日2007年5月10日;基准利率一年定存;频率6月/次; 基准利率2.25%,利差1.5%,票面利率3.75%。 基准利率调整为:2007年6月1日2.5%;2007年7月25日2.75%;2008年5月9日3%。
期限特点
存续期间是否支 付利息或本金
不超过一 不支付 年(含) 一般低于100元/百元面额; 零息式 如为本息剥离债,则无发 超过一年 不支付 行价格 高于、等于或低于100元/ 利随本清式 任何期限 不支付 百元面额 附息式(固定 高于、等于或低于100元/ 支付利息,可能 利率/浮动利 任何期限 百元面额 支付本金 率)
期限单位为“年”的,为起息年份加上期限年数 对应年份的对应月份、日期;如兑付年份该月没有该 日,则按前文要求确定。
A债券 期限:3 年 起息日:2010 年6月22日。 本金兑付日:2013 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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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要素表填制说明 2.发行价格与计息方式:
计息方式
贴现式
发行价格特点
一般低于100元/百元面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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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分销、债权确认及交易流通 1.债券分销
在债券分销期内,承销商根据与认购人的分销 协议,通过客户端发送“债券分销”指令,指令成 功后,系统减记承销商承分销额度,增记认购人承 分销额度。 普通分销:
对手方确认
指令
应急分销:E03
合同
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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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分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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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分销、债权确认及交易流通 2.债权确认 发行人在全额收到缴款后,提交到账确认书,中央 结算公司将承销商及认购人的债券从承分销额度科目过 户至债权类科目,完成债权确认。
债券转让合法操作规程(3篇)
第1篇一、总则为规范债券转让行为,保障债券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发行的各类债券的转让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
三、债券转让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债券转让应当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进行。
2. 诚信原则:债券转让各方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 法律法规原则:债券转让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金融政策。
四、债券转让的操作流程1. 信息披露(1)转让方应当提前披露债券转让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债券种类、数量、价格、期限、利率等。
(2)受让方在受让前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债券的发行文件、信用评级报告等相关资料。
2. 转让申请(1)转让方应当向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债券转让申请,并附上相关文件。
(2)转让申请应当包括转让方、受让方的基本信息,转让债券的种类、数量、价格、期限、利率等。
3. 审核与登记(1)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转让申请进行审核,确保转让符合法律法规及本规程要求。
(2)审核通过后,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债券过户登记手续。
4. 结算与兑付(1)转让双方按照约定的方式结算债券转让款项。
(2)债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代理债券的本息兑付。
五、债券转让的特殊规定1. 限制转让的债券,转让方应当在转让前告知受让方相关限制条件。
2. 存在权利瑕疵的债券,转让方应当在转让前告知受让方相关权利瑕疵。
3. 转让双方应当约定债券转让的生效条件,如需办理过户登记的,应当在转让后及时办理。
六、违规处理1. 违反本规程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拒绝办理相关手续。
2. 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3.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七、附则本规程由债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一、总则为了规范债券转让行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债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程。
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是什么?
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是什么?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是采用中央结算公司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和债券柜台业务中心系统以记账方式登记和托管的公司债券。
每只债券发行前,债券承销商应将本规则和本规则附件所列的业务规程、操作细则以适当的方式提供给债券发行人和债券投资人,提供给发行人和投资人的上述规则、规程、细则应与中央结算公司正式颁布实施的文件内容相一致。
▲一、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是什么?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或核准采用中央结算公司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和债券柜台业务中心系统以记账方式登记和托管的企业债券。
中央结算公司采用一级托管方式和两级托管方式相结合的托管体制办理债券的登记托管业务。
一级托管方式,是指债券持有人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一级托管账户并托管其持有的债券的托管账户体制;两级托管方式,是指债券持有人以自己的名义在二级托管人处开立二级托管账户托管其持有债券,和二级托管人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代理总账户托管其所有二级托管的债券的托管账户体制。
▲二、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发售和托管程序是怎样的?债券获准发行并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体系中办理登记托管的,债券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应向中央结算公司出示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债券发行的批文原件,中央结算公司留存该批文复印件;债券主承销商同时应将本期债券发行章程、经发行人确认的包含各自承销、分销债券额度的债券承销商、分销商名单以及承担债券柜台销售业务的营业部门名单制表签章提交中央结算公司。
债券发行人应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托管及代理兑付协议书》,就委托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发行登记、托管和转托管、债权管理、代理本息兑付和付息业务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收费等事宜签署协议。
债券分销或柜台销售前,中央结算公司依据发行人确认的有效发行证明文件,编制债券代码在簿记系统进行债券券种注册,并根据发行人确认的承销额度在债券承销商的自营托管账户中登记其承销的债券数额。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再次明确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托管和开户问题的公告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再次明确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托管和开户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5.02.03•【文号】•【施行日期】2005.02.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再次明确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托管和开户问题的公告为防范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的托管风险,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托管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则,现就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托管和开户问题再次公示如下: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我公司)对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的托管已实现了电子化记账方式。
因此,投资人在认购企业债券时,应首先通过债券承销机构在我公司或直接在具备办理企业债券二级托管条件的债券承销机构处开立一级或二级债券账户,所认购的债券应在该债券账户中记账托管。
关于各类型投资人开立债券账户的注意事项请查阅《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托管业务规则》。
二、已经开立有上述债券账户的投资人在认购企业债券时不必再重新开立新账户,使用已有账户即可;所有在相关债券发行章程中列出的债券承销机构均可代投资人在我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目前,具有对所承销企业债券办理二级托管条件,可直接为投资人开立债券账户的机构有(具体每只债券有不同的可直接为投资人开立债券账户的机构,见该只债券的发行章程):长江证券公司、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中银国际证券公司、中信证券公司、国信证券公司、华夏证券公司、银河证券公司、东吴证券公司、长城证券公司、申银万国证券公司。
以上机构名单如有变化,我公司将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上及时公布。
三、在我公司开立一级债券账户的投资人,除可直接向代为开户机构查询债券托管余额外,还可以通过我公司电话语音查询系统查询。
查询方式:拨打电话010―88087930,按语音提示操作查询,查询时间为工作日的10时至16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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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glish Version for Reference Only附件四Annex IV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上市转托管操作规程Procedures for Listing and Custodian Transfer of Book-entry Enterprise Bonds Registered in Real Name第一条为规范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上市转托管业务,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发行和托管业务规则》制定本规程。
Article 1 To standardize the listing and custodian transfer of book-entry enterprise bonds under real-name system and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investors, the Procedures for Listing and Custodian Transfer of Book-entry Enterprise Bonds Registered in Real Name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cedures”) are formulated according to the Rules for Issuance and Depository of Book-entry Enterprise Bonds Registered in Real Name.第二条本规程所用的有关名称和《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所用的同名名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Article 2 Terms used in the Procedures have the same meaning as those in the Rules for Registration and Depository of Book-entry Enterprise Bonds Registered in Real Name.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债券上市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
Article 3 Bond listing in the Procedures means the public trading of bonds on the stock exchange approved by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CSRC).第四条为便于债券上市转托管过户的账务处理,中央结算公司为上市债券的证券交易所以该证券交易所名义在簿记系统开立债券托管代理总账户。
Article 4 For the ease of accounting treatment regarding bond listing and custodian transfer, China Central Depository & Clearing Co., Ltd (CCDC) will open a general agent bond account for the stock exchange where the relevant bonds are publicly traded in the name of the exchange.第五条上市债券的转托管流程:Article 5 The custody transfer process of listed bonds:一、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甲、乙类托管账户的投资人直接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转托管;对开立丙类托管账户和在承销商营业网点开立二级托管账户的投资人,向其结算代理人或代理开户的债券承销商和二级托管人营业网点申请转托管,由结算代理人或代理开户的债券承销商和二级托管人代为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转托管。
I. Investors that open Type-A or Type-B bond accounts at CCDC shall directly apply to CCDC for custodian transfer; investors that open Type-C bond account and secondary bond account at the business branches of underwriters shall apply to its settlement agent, account-opening bond underwriter, or custodian’s business branches to handle custodian transfer at CCDC on behalf of the investor.二、开立甲、乙类托管账户的投资人首先填写“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债券转托管申请书”(格式见附式一)一式两份,签章后一份留存,一份加密传真后原件快递至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丙类托管账户的投资人首先向其结算代理人或代理开户的债券承销商提出转托管申请,填写“中央债券簿记系统转托管申请书”一式三份,签章后交结算代理人或债券承销商,结算代理人或债券承销商核实无误签章后,一份留存,一份交回投资人留存,一份加密传真后原件快递至中央结算公司;柜台二级托管部分的债券,债券承销商在事先征得二级托管认购人的授权后,由债券承销商总部汇总各营业网点转托管数量并填写“中央债券簿记系统转托管申请书”一式两份,签章后一份留存,一份加密传真后原件快递至中央结算公司。
II. Investors opening Type-A or Type-B bond accounts shall firstly prepare the "Central Bond Bookkeeping System Bond Custodian Transfer Application” (see Appendix I) in duplicate with signature and seal, retain one and send the other to CCDC by both fax with authentication information and by express mail. Investors opening Type-C bond account shall firstly apply to its settlement agent or account-opening bond underwriter for custodian transfer. They should prepare the "Central Bond Bookkeeping System Bond Custodian Transfer Application” in triplicate with signature and seal and then submit the documents to the settlement agent or bond underwriter. After checking the signature and seal and finding no error, the settlement agent or bond underwriter will retain one original copy, return one back to the investor for preservation and send one to CCDC by both fax with authentication information and by express mail. As for the bonds under secondary depository, the bond underwriter shall firstly seek authorization from OTC buyers, and then the headquarters of the bond underwriter shall collect the custodian transfer quantity of all business branches and prepare the "Central Bond Bookkeeping System Custodian Transfer Application”in duplicate with signature and seal, retain one and send the other to CCDC by both fax with authentication information and by express mail.三、结算代理人或债券承销商通过簿记系统用户终端向簿记系统中心端发送转托管指令。
录入转托管指令时,“转出方托管账户”填写转出方申请人在簿记系统的账户账号,属二级托管的填写该承销商的代理总账户账号;“转入方托管账号”填写上市交易场所在簿记系统的托管账号(上交所账号为:Z0697000000深交所账号为:Z0696000000),“转托管申请人在转入方的托管账号”填写需要转入的券商席位号。
指令发送成功后,电话通知中央结算公司为其确认该笔转托管指令。
III. The settlement agent or bond underwriter shall send custodian transfer instructions to the bookkeeping system center terminal through the bookkeeping system user terminal. When entering custodian transfer instructions, the account number of the transferor shall be put into the "Transferor Bond Account Number" column in the bookkeeping system, or the general agent bond account number of the underwriter if to the relevant bonds are under secondary depository. The bond account number of the stock exchange shall be put into the "Transferee Bond Account Number”column in the bookkeeping system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account No.: Z0697000000, Shenzhen Stock Exchange account No.: Z0696000000). The seat number of securities trader to accept the transferred bonds shall be put into the “Bond Account Number of Custodian Transfer Applicant at Transferee”column. After sending the instructions successfully, the settlement agent or bond underwriter shall inform CCDC by telephone to confirm the custodian transfer instruction.四、转托管完成后,结算代理人或债券承销商可通过簿记系统用户终端打印出转托管交割单,丙类托管账户投资人可通过其结算代理人或代理开户的债券承销商打印转托管交割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