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质发〔2016〕41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质发〔2016〕41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提升检测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省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过程管理,规范市场行为全面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和《陕西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工作规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检测项目不得委托两家及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严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指定和分配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签订书面合同。
二、强化监督检查,规范行业行为各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日常检测行为和所监管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管,要采用“四不两直”检查方式,重点检查检测机构是否符合资质标准;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4]178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4〕178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质量管理,促进工程质量的不断提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从2014年起,计划用四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深入开展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专项治理工作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和住宅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方面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对专项治理工作的认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公共安全和切身利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这次深入开展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综合治理,按照《陕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陕西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陕西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技术措施》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治理工作,明确阶段工作目标,突出治理重点,促进我省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二、建立健全机制,强化专项治理工作的严肃性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同企业评优评奖、动态考核、信用评价等挂钩,充分调动企业参与专项治理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
对未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勘察设计违犯强制性条文较多、工程存在较多质量通病的企业,要进行通报批评,相关企业要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市场整治工作督导情况的通报-陕建管发〔2022〕1001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市场整治工作督导情况的通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市场整治工作督导情况的通报陕建管发〔2022〕1001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根据省住建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建筑市场整治工作督导的通知》(陕建发〔2021〕226号)文件要求,省厅于11月中下旬组织开展了全省建筑市场整治工作督导,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督导共分三个组,采取听取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报、查阅台账、随机抽取项目等方式开展工作,对10个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开展建筑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督导,下发执法建议书13份。
二、检查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招投标方面:部分工程项目未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部分项目疑似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工程。
(二)违法违规施工方面:部分项目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的问题。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部分项目实名制管理系统管理不规范;农民工工资未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工程款支付担保政策未落实;部分项目施工单位垫资施工。
(四)现场管理问题:部分中标施工、监理企业现场执业人员与投标文件承诺不一致;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日志记录不规范;部分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未到岗履职;项目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足;存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情况。
三、下发执法建议书项目情况1、项目名称:黄冈学府城(北区)项目建设单位:陕西全信实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周俊;施工单位:四川中恒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刘力夫;监理单位:中陕核工业集团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陈文正。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设区城市新建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陕建科发〔2020〕16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设区城市新建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设区城市新建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陕建科发〔2020〕16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快和推动绿色建筑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陕西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陕建发[2020]1127号)规定要求,2021年起,设区城市新建建筑全面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筑工程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建设,应当对绿色建筑工程技术措施进行充分论证,提出建筑节能设计与施工要求。
设区城市新建建筑,应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按照绿色建筑基本级及以上等级进行设计、建设;建筑面积2万㎡以上的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达到一星级及以上等级。
二、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咨询、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施工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的等级以及相关指标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降低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对绿色建筑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关质量保证责任。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明确建筑材料、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以及采取的绿色技术措施等内容,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承担绿色建筑设计责任。
建设单位在建筑节能设计要求中未按照规定明确绿色建筑相关内容时,设计单位不得商定项目建筑工程设计任务。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是否落实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或者未落实建筑节能审查意见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目录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建筑节能管理第四章绿色建筑发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发展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细则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细则所称民用建筑节能(以下简称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物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新建、改建、扩建、节能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约资源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
第四条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应当坚持节约资源、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生态环保、经济合理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机制,积极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推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发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绿色建筑,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相关工作。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7.11•【字号】陕建发[2007]123号•【施行日期】2007.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07]123号)各市区市规划建设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十一五”期间我国建筑节能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今年,省政府下达了目标任务,我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已全面启动,但还有部分城市工作进展缓慢。
为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全省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基本原则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坚持强制性改造与政策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1、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规模,根据节能减排的总体目标和城市规划、经济发展状况、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进行确定。
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的方式方法,应当因地制宜。
各城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明确改造的主体,确定改造方案,落实改造资金。
3、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内容,应当根据现行的设计标准、建筑的使用年限、结构类型、经济条件等情况,综合分析节能潜力与改造效益,确定改造内容,设计改造方案,做到经济合理、节约能源、安全可靠、保护环境。
4、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预期收益,应当以改造主体为主进行分配。
5、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加强质量控制,根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等,进行改造技术与施工管理。
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对象既有建筑节能的改造,应当优先选择公共建筑,政府办公用房;对居住建筑节能的改造,应当根据各地改造计划和建筑年代、结构类型、供热方式等综合考虑。
列入节能改造的建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工程建设时未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民用建筑;2、未实行供热计量的民用建筑;3、供热系统运行效率低下的建筑。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3.27•【字号】陕建发〔2017〕98号•【施行日期】2017.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7〕98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委)、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财政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财政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立完善管理制度、机制,促进我省绿色建筑持续健康发展,现就绿色建筑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四类建筑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2017年3月1日起,各市县要按照《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以及城市新区、绿色生态城区的民用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纳入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完善和细化规划、施工等许可管理。
土地规划条件要明确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等级水平等要求;财政资金项目要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投资预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要按照绿色建筑标准的要求进行审查。
建设行业各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和联动,严格实施绿色建筑标准,加强对市场各方责任主体违反《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行为的查处,不断促进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的提升。
今年下半年,将根据《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施行要求,对各级管理部门履行职能职责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加快建立完善绿色建筑设计与审查制度。
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建筑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要求,明确绿色建筑技术措施、等级水平和投资等内容;建设单位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的等级以及相关指标要求;设计单位要按照《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 229)、《公共建筑绿色标准》(DBJ61/T-80-2014)、《居住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BJ61/T 81-2014)等进行设计。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建部督查情况的通报-陕建质发〔2017〕87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建部督查情况的通报正文:----------------------------------------------------------------------------------------------------------------------------------------------------关于住建部督查情况的通报陕建质发〔2017〕87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西安市地铁办、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协会、部分企业:根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督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7〕342号)文件要求,住建部第二督察组于2017年7月18日至22日对我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进行了督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住建部督查组在我省五天时间里,主要听取了我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工作情况汇报,就相关问题进行了交流,查看了主管部门的资料,抽取了西安市5个在建工程项目,长安区1个在建工程项目。
从施工质量、安全管理2个方面进行了仔细认真的检查,对我省的建筑行业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的充分肯定。
7月22日住建部督察组反馈“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作部署,积极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二、主管部门情况住建部在我省督查期间,西安市建委和长安区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积极与省厅对接,配合省厅迎接检查,能够提前主动请示省厅派出4个检查组,对西安市在建项目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排查,并且认真细致的做好督察组在陕工作期间的服务保障工作。
省质监总站能够在第一时间派出专人与西安市一道做好项目的排查和抽查项目的迎检工作,省市两级质监站在检查期间派出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全程陪同检查,积极协调项目参建单位做好项目检查时的配合工作。
陕西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11.26•【字号】陕建发[2004]187号•【施行日期】2004.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04]187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墙改办,杨凌示范区土地建设管理局、墙改办,各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建筑节能工作是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
全面推进建筑节能,有利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改善建筑功能、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和工作水平。
为确保我省建筑节能的设计施工质量,促进建筑节能工作健康发展,现将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转发你们,并就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全省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将建筑节能审查作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确保节能标准真正落到实处。
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需在项目受管辖的建筑节能办公室进行告知性备案,并由其发给统一格式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见建设部文件)二、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审查受审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和热工计算书是否满足与本地区气候区域对应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陕西省实施细则》(陕DBJ24—8—97)中的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
各建筑节能与墙改办公室要加强对建筑节能重要部位专项检查工作,重点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等)和供热采暖或制冷系统在主体完工、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及时进行单项检查,以判定工程项目的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屋面保温情况、门窗热工性能、供热采暖、制冷系统的热效率和管道情况等。
陕西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绿色建筑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绿色建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7.11•【字号】陕财办建[2012]231号•【施行日期】2012.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绿色建筑工作的通知(陕财办建[2012]231号)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我省建筑节能,加快发展绿色建筑,促进城乡建设模式转型升级,现就推进我省绿色建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意义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我省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
以绿色、生态、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加大绿色生态节能技术的推广力度,发展绿色建筑,能够有效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建筑产业优化升级,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模式,破解资源环境对城镇化发展的约束等难题与矛盾。
各地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快推进我省绿色建筑工作。
二、推广先进高效的绿色生态技术和产品发展绿色建筑,应当采取适用的工程技术措施。
各地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气候条件,推广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先进高效的绿色生态技术和产品。
当前,要重点支持和推动太阳能光电光热、热泵采暖空调、雨水收集利用等技术产品的应用。
鼓励利用建筑物屋面、墙面建设“自建自用”型分布式太阳能光伏系统。
在城乡道路、广场及学校、政府机关、居住小区等公共区域,优先采用太阳能照明。
鼓励中高层居住建筑及医院酒店等热水日使用量大的公共建筑,建设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3]6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3〕6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7月24日陕西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精神,促进我省城乡建筑模式的转变和持续健康发展,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生态文明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一)总体思路。
树立绿色、循环、低碳和全寿命期理念,科学指导城乡建筑绿色发展,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的原则,完善政策法规,健全标准体系,创新工作机制,营造市场环境,大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合理改善建筑舒适性,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1 新建建筑。
城镇新建建筑严格落实强制性节能标准。
到“十二五”末,20%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
2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到“十二五”末,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800万平方米,公共机构建筑节能改造1000万平方米,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节能示范住房2万户。
二、工作任务(一)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工作。
1 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管理。
从2013年10月1日起,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更新和棚户区的改造规划中,要将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指标内容纳入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陕建质发〔2017〕11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陕建质发〔2017〕11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西安市地铁办、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认真贯彻落实1月11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1月22日省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扎实做好国务院第七巡查组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进一步规范全省质量安全监督站安全监管行为,加强建筑施工项目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以下简称《监督规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程》(以下简称《监督规程》)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监督人员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和能力素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监督人员的教育培训,认真组织针对性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
一是认真组织监督人员学习贯彻各级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始终紧绷安全生产弦不放松,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和“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不断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监督人员履职尽责的自觉性。
二是组织监督人员学习《监督规定》和《监督规程》,进一步增强法规意识,明确监督工作要求。
教育监督人员严格履行监督责任,按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强化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省级文明工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9〕1142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省级文明工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省级文明工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9〕1142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全面提升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推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深化和丰富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内涵,现就加强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工地(以下简称省级文明工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省级文明工地是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管理的最高荣誉,是评选省优工程长安杯奖的必要条件,评选工作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领导下组织实施,省厅设立评选委员会,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设立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省级文明工地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愿申报,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评推荐,省厅组织评选,每半年评选一次。
评选程序为:企业申报→工程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评推荐→申报资料审查→工程项目现场复查→评选委员会评选→厅务会审议→发文表彰。
二、评选范围申报范围为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申报规模应符合以下标准:(一)房屋建筑工程(1)西安市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各地市级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各县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2)1.5万座以上的体育场;2000座以上的体育馆;1500座以上的游泳馆;800座以上的影剧院;高度200米以上的电视发射塔;(3)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古建筑重建工程。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绿色建筑建设“四清一责任”工作机制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绿色建筑建设“四清一责任”工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5.31•【字号】陕建发〔2022〕1050号•【施行日期】202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绿色建筑建设“四清一责任”工作机制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绿色低碳发展理念,深入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建设责任,强化闭环管理,推进绿色发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立绿色建筑建设“四清一责任”工作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推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具体要求根据《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定全面推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具体要求如下:(一)县镇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场馆等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城市新区、绿色生态城区的新建民用建筑,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具备条件的其他建筑工程也应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建设。
(二)自2021年起设区城市新建建筑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23年1月1日起全省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三)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进行设计、建设。
鼓励房地产项目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进行设计、建设。
各设区市可根据不同地域的自然条件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不低于省上规定的具体要求,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绿色建筑建设四个“清单”为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建设管理,推进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紧紧围绕新建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竣工备案四个关键环节,建立绿色建筑建设开工、在建、验收、备案项目四个清单,落实建设项目和建设责任,做到项目底数清、建设责任明、实施情况准、监督责任实,确保高质量完成绿色建筑发展目标任务。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6.03•【字号】陕建发[2011]110号•【施行日期】2011.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1]110号)西安市建委、市政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城乡建设规划局,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集中供热办公室,铜川市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规划局,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管理局,延安市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房产管理办公室,榆林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城乡建设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市政管理局:“十二五”期间,国家继续大力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以下简称“供热计量改造”)。
为确保供热计量改造任务的圆满完成。
现就做好我省供热计量改造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全力推进我省供热计量改造工作。
今年全国人大十一届四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突出抓好建筑领域节能,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投入。
完成国家提出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建设系统肩负着重要使命。
相关市(区)建设系统各局(委)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抢抓国家大力推进既有建筑改造的难得机遇,全力推进我省的改造工作。
二、加强工作协调,明确责任分工,真正形成推动改造工作的合力。
按照国家总体要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与供热计量节能改造必须整体考虑、同步推进。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政管理部门一定要按照政府赋予的职责,明确自己的责任,加强协调,真正形成工作合力。
各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是推进供热计量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履行组织和实施改造的主要职责。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2.17•【字号】陕建发[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建设厅关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09]17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为加强和规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确保项目节能改造效果,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进一步推进全省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计划管理。
各城市要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制定节能改造计划,落实改造项目。
在确定改造项目时,应与城市供热计量改造、收费相衔接,优先选择整体改造的项目。
列入改造计划的项目,要明确实施时间,合理选择技术措施,确保改造进度,全部改造内容应在9月30日之前完成。
各地2009年度节能改造项目计划表,一式两份并附电子文档,于2009年3月10日之前报省建设厅。
二、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质量管理。
各地对照每个项目的节能改造技术方案,对改造实施情况进行逐项检查,重点核查改造材料的规格尺寸、性能指标。
有条件的城市,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改造项目,委托专业机构检测节能改造效果。
在认真核查的基础上,建立节能改造项目档案,如实上报节能改造实施情况。
各城市2008年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报告及项目实施情况登记表,请于2009年2月25日前报省建设厅。
2009年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报告和项目实施情况登记表,请于2009年10月30日前报省建设厅,不再另行通知。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实施情况登记表一式五份,节能改造工作报告一式两份并附电子文档。
三、加强节能改造项目运行情况的跟踪管理。
做好改造前后能耗情况的统计工作,分析改造的经济效益,确定适合本地的技术措施。
2007年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能耗统计表,请于2009年3月5日前报省建设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文明工地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文明工地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文明工地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陕建质发〔2022〕18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全省建筑施工向绿色低碳循环方向发展,提升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水平,现就在全省文明工地创建工作中加快推进新技术应用通知如下:一、推进应用的新技术类型(一)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撑架1.技术特点: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撑架的全部杆件做到了系列化、标准化,并且搭拆快,易于管理,具有安全可靠、稳定性好、承载力高的特点。
与传统钢管扣件式脚手架等相比,在同等荷载情况下,可以节省相应的人工费、材料费等,产品寿命长,绿色环保,技术经济效益较为明显。
2.应用范围: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中,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二)集成(全钢)附着式升降脚手架1.技术特点:集成(全钢)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具有智能化、标准化、装配化、美观化的特点。
其封闭性较好,能较大程度地消除高空坠物风险;构件的材质特点杜绝了架体火灾隐患;同时,其整体的安全可靠性更高。
2.应用范围:使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房屋建筑工程。
(三)组合铝合金模板施工技术1.技术特点:铝合金模板具有自重轻、强度高、加工精度高、拼缝严密、施工方便等特点。
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条例
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九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九号《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条例》已于2024年9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7日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条例(2024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运行与改造第四章科技创新与推广应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促进建筑领域节能降碳,提升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的节能与绿色发展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统筹兼顾、绿色低碳、安全耐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因地制宜的原则,建设高品质绿色建筑,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支持保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考核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的市场机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相关工作。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节能管理【发文字号】陕建发[2010]63号【发布部门】陕西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10.03.19【实施日期】2010.03.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0]63号)西安、宝鸡、渭南、铜川、延安、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管理局)、咸阳市集中供热办公室、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为确保“十一五”期间国家下达我省20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的完成,现就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紧迫性。
今年是“十一五”的最后一年,要完成国家下达我省20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还必须加大力度,强力推进。
各城市和杨凌示范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性。
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确保下达本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加大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的落实力度。
各地要按照省厅下达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计划尽快落实项目,明确实施时间,确保改造进度。
对正在改造的项目,要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进度。
所有项目要在2010年10月30日前完成。
对不能按期完成改造任务的城市,要追究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责任。
三、加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质量管理。
各项目都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节能改造技术方案。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地要加强督促检查,重点监督建设方在节能改造中工程实体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落实情况,确保工程质量和节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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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
质量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1.08.08
•【字号】陕建发[2011]200号
•【施行日期】2011.08.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建
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建发[2011]200号)
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住建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法规文件要求,完善工作程序与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监管,现就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把设计审查、备案关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陕西省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陕西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以及《陕西省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审查文件。
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陕西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纸上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
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填报《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设
计审查备案表》(附件1),与设计文件一并报当地建筑节能主管部门。
未取得建筑节能主管部门意见以及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二、严把材料进场关、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和备案关
(一)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已通过节能审查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
施工中如需变更节能设计,节能设计变更文件应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向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办理补充备案手续后方可施工。
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节能施工技术方案并进行技术交底。
节能施工技术方案应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可后方可实施。
(二)建筑节能工程严禁采用国家或陕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和淘汰使用的技术和产品。
节能工程所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及设备,在进入施工现场时,应具有中文出厂合格证、技术性能型式检测报告等,其性能、品种、规格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
在进场后应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并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进行抽样复检,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后方可使用。
(三)建筑节能工程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工序之间应进行交接检查。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具体过程控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施工质量验收系列规范进行。
(四)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相关单位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顺序进行。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节能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
(五)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专项)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备案表》(附件2)、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工
程专项验收备案资料明细(附件4)一并报当地建筑节能主管部门。
未向建筑节能主管部门申请备案以及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不予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三、建立健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
民用建筑工程应严格执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施工、销售现场进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按照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设置《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信息公示牌》(见附件3)。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作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重点来抓,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对建筑节能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管。
严格按照有关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加大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参建各方质量行为以及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复检和施工过程现场实体检测行为,对相关责任主体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标准的,应责令整改,并视情况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给予相应处罚。
附件:1、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审查备案表
2、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备案表
3、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信息公示牌.
4、陕西省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备案资料明细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附件1:
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审查备案表
附件2:
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备案表
附件3:
附件4:
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备案资料明细
一、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概况(工程规模、地点、类型、各责任主体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等,并详细写明该工程项目的节能措施)。
三、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合格书、备案表,建设工程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建筑设计总说明(蓝图首页)。
如有变更,须提供设计变更文件和变更后的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合格书,并重新进行节能备案。
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款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五、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
六、进场保温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合格证书、出厂检验报告、购货合同及发票、“陕西省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登记证书”等。
七、进场保温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复检报告
1、屋面保温材料进场复检报告;
2、外墙保温材料进场复检报告及外墙保温系统现场检测报告;
3、采暖和非采暖隔墙、飘窗上下板、地下室顶板、变形缝等使用的保温材料进场复检报告;
4、外窗及幕墙可见光透射比、传热系数、遮阳系数、中空玻璃露点、气密性(外窗)进场复检报告;
5、新型墙体材料进场复检报告。
以上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中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复检,每份报告需提供原件并加盖建设单位骑缝章。
八、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附录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