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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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简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单位经过调查,于20年月日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地区时间地点违反了以下治安管理规定:
1.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一;
2.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二;
3.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三。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二、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反的治安管理规定的程度、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我单位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警告,并要求当事人立即矫正错误行为;
2. 暂扣当事人的相关证件;
3. 给予当事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依据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条的规定,我单位对上述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作出了相应处罚。
四、行政复议与诉讼权利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依法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公告与告知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履行处罚决定,并有权进行申诉。
特此决定!
公安机关\
日期:20年月日。
大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公(舒)行罚决字〔2022〕0371号
大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公(舒)行罚决字〔2022〕0371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大公(舒)行罚决字〔2022〕0371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00000【处罚日期】2022.06.12【处罚机关】大城县公安局【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大城县公安局平舒派出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大城县【处罚对象】杨x【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6.28 17:08:16大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公(舒)行罚决字〔2022〕0371号被处罚人杨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 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平舒xx环东路xx村xxx号现住址:河北省大城县平舒xx环东路xx村xxx号。
现查明:2022年4月份以来杨x与任x廉、李xx在大城县南环路xx里租用平房提供场地、赌资、赌具,“填大坑"赌博并抽水2750元, 2022年6月11日22时x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处警视频,扣押的筹码、扑克牌、记账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x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壹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大城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元整;由大城县公安局送大城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一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廊坊市公安局或大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大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城县公安局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二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无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无公(城)行罚决字〔2022〕0016号
无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无公(城)行罚决字〔2022〕0016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无公(城)行罚决字〔2022〕0016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00000【处罚日期】2022.01.19【处罚机关】无极县公安局【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无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无极县【处罚对象】刘x【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5.11 19:06:47无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无公(城)行罚决字〔2022〕0016号被处罚人刘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 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xxxxxx村x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xxxxxx村xxxxx号。
违法前科:2016年09月26日,因刘x信用卡诈骗案,被辛集市公安局移送起诉。
2021年10月18日,因寺下村欢乐迪KTV歌厅马会锌被殴打,被无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2年01月18日18时许,刘x(男,1993年03月05日生,联系电话:xxxxxx)报警:称自己与任xx、秦x华、刘xx、吴xx五个人在新广源足浴宾馆316房间赌博。
以上事实有刘x、任xx、秦x华、刘xx询问笔录,出警视频,赌具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无极县行政服务审批大厅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极县公安局或无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故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故公(武)行罚决字〔2022〕0064号
故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故公(武)行罚决字〔2022〕0064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故公(武)行罚决字〔2022〕0064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20120【处罚日期】2022.01.21【处罚机关】故城县公安局【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故城县公安局武官寨派出所【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故城县【处罚对象】闫xx【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2.22 17:49:40故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故公(武)行罚决字〔2022〕0064号被处罚人闫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 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xxxxxx村xx号现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xxxxxx村xx号。
现查明:2022年01月18日19时许,武官寨镇政府司法所所长刘xx在微信群“司法所社区矫正"内对闫xx进行正常监管时,闫xx在区xxxxxxxxxxxxxxxx里,你是个几把"话语,后又用微信语音说:刘xx拿闫xx的钱x吃闫xx的饭等话语,事后闫xx声称自己喝醉酒胡说八道。
以上事实有闫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司法所社区矫正"群x的对话记录,受害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闫xx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故城县公安局送故城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公安局或故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故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故城县公安局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
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范本一:正式风格**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违法事实和依据经查,你(单位或个人)在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于XXXX地点XXXX作出XXXX行为,违反了XXXX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法律人格你(单位或个人)作为法律人格,在XXXX方面享有相应权利和义务。
行为主体责任根据XXXX法律法规规定,在XXXX行为中,你(单位或个人)应承担主体责任。
违法行为及出具的证据1. 违法行为:在XXXX行为中,你(单位或个人)违反了XXXX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 证据:- 证据一:XXXX(附件一)- 证据二:XXXX(附件二)- 证据三:XXXX(附件三)相关法律规定根据XXXX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你(单位或个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决定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
处罚决定根据XXXX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或个人)采取如下行政处罚措施:1. 行政处罚:- 处罚对象:你(单位或个人)- 处罚金额:XXXX元- 处罚种类:XXXX处罚- 处罚义务:XXXX履行处罚义务的期限你(单位或个人)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XX日内履行罚款义务,并在XX日内向我局提供履行情况的书面报告。
如实履行处罚义务的期限如果你(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如实履行罚款义务并向我局提供了履行情况的书面报告,则我局将不再追究相关违法行为的责任。
如不服本决定的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如果你(单位或个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文档涉及附件:1. 附件一:XXXX证据2. 附件二:XXXX证据3. 附件三:XXXX证据法律名词及注释:1. 法律法规:指国家或地方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2. 法律人格:指具有法定资格和行为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具备参与法律活动的能力和义务。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充式)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被处罚人:身份证号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第条第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案情概述(此处需详细叙述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二、违法行为认定经查,被处罚人于(违法时间段)在(违法地点)(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处罚法》第条第款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根据《处罚法》第条第款的规定,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了(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方式)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决定本机关依据《处罚法》第条第款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内容)五、处罚执行方式及期限被处罚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处罚执行期限)内进行(处罚执行方式),逾期不履行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申诉途径被处罚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申诉期限)内,向(受理单位)或(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温馨提示1、本决定书自收到之日起生效。
2、如有异议,请及时向执法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文档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5年7月1日通过的法律,即行政处罚法的一部分,主要对治安案件的处理进行规定。
2)第条第款:指具体法规的相应条款和款项。
9、法律名词及注释1)处罚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行政处罚: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向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性质认定,并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物品或者采取警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责令改正、限期整改等行政处罚措施的行为。
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公行罚决[2021]1320号
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公行罚决[2021]1320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博公行罚决[2021]1320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60000【处罚日期】2021.07.13【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广西壮族自治区【处罚对象】罗**【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4.30 17:21:00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公行罚决[2021]1320号违法行为人罗**,男,证件号码:**********,2003年03月07日出生,工作单位:**********,户籍地:广西博白县大垌镇石**********,现住广西博白县大垌镇石**********。
现查明2021年7月12日凌晨1时许,博白县大垌镇石龙村的罗嘉华、罗广真、罗永航、罗剑春、罗**、罗凯、罗桂显七人开3辆车,拿着1把西瓜刀、1根伸缩棍到大垌镇凤坪村坪田将邱陵和一庞姓男子打伤。
以上事实有庞家云询问笔录,邱声东询问笔录、罗**的询问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罗**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博白县拘留所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公安局或者博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07月13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精简范本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情概述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王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经调查核实,于2022年5月1日在某公共场所吸食被当场抓获。
根据相关证据,经审查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吸毒违法行为。
二、违法事实据调查,2022年5月1日晚上9时30分左右,王某在某公共场所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经尿液检测结果显示,王某尿液中检出成分。
公安机关在现场缴获了王某携带的,并将其送往相关机构进行进一步的鉴定。
三、证据材料1. 王某被抓获时携带的。
2. 王某尿液检测结果。
四、行政处罚的依据及理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吸食、注射的,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可以并处吸引人员进行治疗、收容教育。
针对王某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 给予王某行政警告;2. 罚款5000元;3. 指定王某接受社区戒毒治疗为期6个月。
五、处罚决定根据上述依据和理由,决定对王某作出以下处罚:1. 对王某给予行政警告;2. 罚款5000元;3. 指定王某接受社区戒毒治疗为期6个月。
六、处罚履行方式对王某的罚款金额,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缴纳至指定银行账户。
王某接受社区戒毒治疗期间,应如实配合社区戒毒机构的监管和治疗工作。
不得离开指定居所,并随时按照要求接受戒毒检查,遵守社区戒毒机构的管理规定。
七、复议权利与申诉途径1. 被处罚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处罚决定机关申请复议;2. 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生效期本决定书自下达之日起生效。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X九、请被处罚人服从治安机关的指导,改正错误,遵守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行为。
公告人:公安局分局局长。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充式)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充式)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充式)> 本文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充式样本,仅供参考。
处罚书编号{填充处罚编号}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姓名(名称):{填充当事人姓名}性别:{填充当事人性别}年龄:{填充当事人年龄}(营业执照号码):{填充当事人(营业执照号码)}住所地(经营场所):{填充当事人住所地(经营场所)}单位职务(法定代表人):{填充当事人单位职务(法定代表人)}{填充当事人}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填充违法行为及相关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填充法律条款编号}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根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综合分析和权衡,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 处罚种类:{填充处罚种类}2. 处罚事由:{填充处罚事由}3. 行政处罚依据:{填充行政处罚依据}4. 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填充罚款金额}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违法工具等):{填充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违法工具等)}其他:{填充其他处罚决定}5. 处罚执行方式:{填充处罚执行方式}6. 处罚决定书送达方式:{填充处罚决定书送达方式}申诉和法律救济途径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申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不能同时进行。
申诉和法律救济途径如下:1. 申诉途径:向{填充申诉途径}提出申诉2. 法律救济途径:向{填充法律救济途径}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决定书的效力和履行方式本处罚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并自作出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处罚。
当事人如不按照本决定履行,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执法机关(公章): {填充执法机关(公章)}执法日期: {填充执法日期}执法人员签名: {填充执法人员签名}经查实无误: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填充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本文档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充式样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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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号当事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人代表:********性别:****年龄:****住址:************当事人****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
依照******之规定,本单位作出如下惩罚打算:******当事人必需在收到本惩罚打算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打算书到****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惩罚款。
当事人对本惩罚打算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惩罚打算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惩罚打算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惩罚打算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惩罚机关(印章)****年****月****日注:此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归档,其次联送达。
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篇二)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经核实,我单位决定对被处罚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文号:[决定书编号]当事人姓名:[被处罚方姓名]当事人住所:[被处罚方住所]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及证据]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处罚期限:[处罚期限]罚款金额:[罚款金额]罚款缴纳地点:[罚款缴纳地点]处罚依据:[处罚依据]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xx条第xx款规定,经本机关依法认定,你(被处罚方姓名)在xxxx年xx月xx日(具体时间)在xxxx(具体地点)从事xxxx (违法行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xxxx法》的相关规定,对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机关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一、罚款你(被处罚方姓名)应于xxxx年xx月xx日前(处罚期限)将罚款金额xxxx (具体金额)缴至xxxx(罚款缴纳地点)。
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公(西戌)行罚决字〔2022〕0137号
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公(西戌)行罚决字〔2022〕0137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涉公(西戌)行罚决字〔2022〕0137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10110【处罚日期】2022.06.30【处罚机关】涉县公安局【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涉县公安局西戌派出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涉县【处罚对象】王xx【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01 17:11:14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公(西戌)行罚决字〔2022〕0137号被处罚人王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 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xxxxx村x组xx号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涉县xxxxx村x组xx号。
现查明:2022年05月29日10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涉县西戌镇xx村村民王xx在其自家院子里非法种植罂粟,经民警核实确认王xx非法种植16株罂粟。
以上事实有出警视频、你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银行涉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涉县公安局或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涉县公安局西戌派出所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正定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正公(里)行罚决字〔2022〕0008号
正定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正公(里)行罚决字〔2022〕0008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正公(里)行罚决字〔2022〕0008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20130【处罚日期】2022.01.17【处罚机关】正定县公安局【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正定县公安局三里屯派出所【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正定县【处罚对象】王xx【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1.26 16:25:45正定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正公(里)行罚决字〔2022〕0008号被处罚人王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xx镇x村xx路xx巷x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xxxxxxx-x- xxx。
违法前科:2014年07月19日,因王xx吸食毒品案,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罚款。
现查明:2021年12月25日王xx在石家庄市长安区xxxxxx小区附近停车场其车牌号为冀xxxxxx的蓝色长城牌SUV车内吸食毒品;2022年1月3日王xx在石家庄市长安区xxxxxx小区附近停车场其车牌号为冀xxxxxx的蓝色长城牌SUV车内吸食毒品,经对王xx的尿液进行甲基安非他明(冰毒)试剂检验结果为阳性。
以上事实有王xx的陈述,检查笔录、尿检报告、吸毒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正定县公安局送石家庄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公安局或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定县公安局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滨公(交)决字【2010】第0XX号
被处罚人王XX,男,1977年8月5日出生,现住XX区XX街XX号,机动车驾驶证号:372301XXXXXXXX,XXX公司职工。
现查明2010年7月4日时许,王XX醉酒驾驶鲁X3XXXX号轿车沿XX路由东向西行驶至XX号处,追尾碰撞张XX驾驶的鲁X1GXXX号轻便摩托车,造成张XX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以上事实有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王XX的陈述、证人证言、王XX血液酒精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王XX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履行方式:送XX市公安局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自2010年7月18日起至2010年8月2日止。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市公安局或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份。
(公安机关印章)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八日
被处罚人(签名):王XX
2010年7月18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被侵害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资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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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充式)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充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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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姓名:(填写当事人姓名)
一、案情介绍: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查证,您(填写当事人姓名)在(填写时间、地点以及违法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治安管理的规定,行为违法、情节严重,违反了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要求,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不良影响。
二、案件事实:
据调查核实,您(填写当事人姓名)在(填写时间、地点以及违法行为)时,(填写具体违法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的规定。
三、证据材料:
1.(相关证据物品,录像、照片等)
四、行政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规,本机关决定对您(填写当事人姓名)做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 处罚种类:(填写处罚种类,罚款、拘留等)
2. 处罚金额/期限:(填写具体处罚金额或拘留期限)
3. 处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4. 缴纳方式:(填写罚款缴纳方式)
五、申诉途径:
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您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填写天数)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六、处罚执行:
请您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填写天数)内,履行处罚决定,如不服从执行,本机关将采取进一步强制措施,强制执行。
七、公告送达:
本处罚决定书通过(填写具体送达方式)送达,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法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填写天数)内,向(填写上级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名称:(填写公安机关名称)。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身.分.挣耗.吗、居住地址):违法事实及证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查,你于XXXX年XX月XX日XX时许在XXXX市XXXX区XXXX街道XXXX路XXXX号XXXX出租屋内非法经营卖淫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XXX条第X款之规定。
现将相关证据材料列示如下:1. 证据一:现场调查笔录调查人员XX先生(女,XX岁,身.分.挣耗.吗XXXXXX),调查时记录了现场情况及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附后。
2. 证据二:现场照片调查人员拍摄了现场照片并进行了编号,照片附后。
3. 证据三:证人证言XXXX先生(男,XX岁,身.分.挣耗.吗XXXXXX)作为现场目击证人,向调查人员提供了证言。
证人证言附后。
以上证据均经过调查人员核实,并经过当事人的确认。
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处罚依据:根据上述证据,你以非法经营方法从事卖淫活动,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XXX条第X款之规定,你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公共场所卖淫罪。
根据法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 行政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XXX 条第X款规定,决定对你处以行政罚款XX元。
2. 行政拘留:鉴于你属于首次违法,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经研究决定对你不予行政拘留。
3. 违法所得没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XXX条第X款规定,决定对你非法获利的相关物品进行没收,详见附件一。
同时,要求你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非法所得上缴。
附件:附件一:违法所得清单(详细列示被没收物品及数量)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用于规范和管理公民的社会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2. 非法经营公共场所卖淫罪:指以非法经营方式在公共场所从事卖淫活动的违法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违法行为。
武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公(清)行罚决字〔2022〕0123号
武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公(清)行罚决字〔2022〕0123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武公(清)行罚决字〔2022〕0123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660100【处罚日期】2022.02.25【处罚机关】武安市公安局【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武安市公安局清化派出所【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武安市【处罚对象】高x【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3.03 11:07:08武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公(清)行罚决字〔2022〕0123号被处罚人高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 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北安庄乡xx村xxx号现住址:河北省武安市北安庄乡xx村xxx号。
现查明:2022年02月24日2时许,武安市北安庄乡xx村xxxxxxxxxxxxxxxxxxxxx楼房间内与一名湖南籍女子杨xx进行卖淫嫖娼,并支付给杨xx嫖x4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高x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武安市公安局送武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邯郸市公安局或武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安市公安局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灵寿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灵公(营)行罚决字〔2022〕0278号
灵寿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灵公(营)行罚决字〔2022〕0278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灵公(营)行罚决字〔2022〕0278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5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50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500120【处罚日期】2022.07.08【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灵寿县公安局南营派出所【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灵寿县【处罚对象】周xx【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8.04 14:08:21灵寿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灵公(营)行罚决字〔2022〕0278号被处罚人周xx,女,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 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xxxxx村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xxxxx村xxxx号。
现查明:2022年6月22日9时许,南营乡政府工作人员张xx在灵寿县南营乡xx村边区银行修路施工现场执行职务时周xx阻挠施工,经劝阻无效张xx与工作人员将周xx拽离现场时,周xx将张xx的右胳膊咬伤。
以上事实有周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xx 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灵寿县公安局送石家庄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公安局或灵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灵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灵寿县公安局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指依据法令规章,加以惩罚,公安行政处罚有处罚决定书。
下面给大家带来,供大家参考!范文篇一被处罚人姓名:胡。
现查明:20年03月19日14时许,胡家智、曾诚、向军在丁万发的邀约下,由胡家智出资80元购买4坨礼炮准备去炸鱼,四人先后在县车茶园村河里和塔卧镇文昌村“枕子坝”处非法野外用火,违法永顺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当天15时许,四人在镇村“枕子坝”处河里炸鱼,由丁万发另案处理点燃礼炮,在燃放第二坨礼炮时,由于最后一发礼炮冲到河边的茅草笼里发生“哧火”引燃茅草,与坎上的杉树林接火,引起森林大火。
经过林业技术人员现场鉴定:过火总面积1761亩,其中有林地917亩,未成林地841亩。
以上事实有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人情节特别轻微,对其从轻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胡家智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永顺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顺县森林公安局或永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永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四月十五日范文篇二公安机关___公______决字[______]第___号决定书正文载明以下内容:1.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现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2.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等情节证人不愿意暴露姓名的,应当注意保密;3.法律依据;4.处罚种类及幅度;5.履行方式及期限含合并执行的情况;6.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7.被处罚人的法律救济途径;8.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及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公安机关印章及决定日期本文书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
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公(彭)行罚决字〔2022〕0711号
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公(彭)行罚决字〔2022〕0711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西公(彭)行罚决字〔2022〕0711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5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50110【处罚日期】2022.08.16【处罚机关】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彭后街派出所【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桥西区【处罚对象】王x【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8.25 17:12:40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公(彭)行罚决字〔2022〕0711号被处罚人王x,女,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 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桥西区xx街x号现住址:石家庄市桥西区xx街x 号。
现查明:2022年08月15日16时许,王x用自己的抖音号xxxxxxxxxxxxxx,抖音名“澜xxxx",散布谣言造成不良影响。
以上事实有抖音视频截屏、违法人员王x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行政拘留九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送石家庄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九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公安局或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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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安机关
___公(______)决字[______]第___号
决定书正文载明以下内容:
1.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现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2.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等情节(证人不愿意暴露姓名的,应当注意保密);
3.法律依据;
4.处罚种类及幅度;
5.履行方式及期限(含合并执行的情况);
6.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7.被处罚人的法律救济途径;
8.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及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公安机关印章及决定日期
本文书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
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被侵害人一份。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