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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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担保制度

公积金贷款担保制度

公积金贷款担保制度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必须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消担保资格后,方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应提供担保人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个人收入证明或纳税凭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配偶方作为房屋共有人的,配偶方须提供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流程1. 申请担保:借款人向承办银行提出借款担保申请,填报《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申请表》,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如单身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及经贷款人认可的购房人首付不低于30%的自筹资金证明;(2)购买商品房的,须提供售房人认可的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的购房合同;(3)自建住房的,须提供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权书及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设计图纸和建房合同;(4)同意以所购住房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住房抵押的证明;(5)借款人家庭财产和经济收入证明;(6)借款人应提供的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 签订合同:贷款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及其他各项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由贷款人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合同。

3. 开立帐户: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扣缴借款本息的存款账户,并将购房首期款存入该账户。

4. 发放贷款:由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注意事项1. 公积金贷款担保可自行办理或担保公司办理两种方式。

在未办妥之前,暂不能领取他证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所有相关事宜与开发商协商并遵守银行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规定。

2. 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保证所购房产为可设定抵押权的房产。

3. 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如实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若申请人所购房屋需要办理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应提供按揭贷款的相关资料。

汉中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汉中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汉中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我市城镇职工购买自住房屋,规范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明确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人和受托银行三方职责,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及《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向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发放用于购买自住或自建住房、翻建大修自用住房时,因资金不足而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的贷款。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贷款人,是指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人是指委托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购房人为借款人。

第四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受托人根据贷款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具体办理。

第五条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房屋抵押担保或保证担保。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押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六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规模,由贷款人按照资金需求平衡的原则,在保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支取前提下,每年编制下年度贷款计划,报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贷款的对象。

为贷款人管辖范围内,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在职职工。

第八条贷款条件。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辖区内合法有效的常住户口;二、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连续每月、及时、足额缴存满一年以上的;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提交在本辖区内购买、自建、翻建大修自住房屋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五、具有购买、自建、翻建大修自住房屋总价款30%以上的自有资金;六、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物,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中的个人账户资金作为贷款的抵押或担保,用于购买、修缮、翻建或偿还住房贷款的一种特殊贷款方式。

下面是关于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参考内容:一、贷款对象1. 本市职工。

2. 在本市参保职工。

3. 在本市的外来务工人员。

4. 低保或特困人员。

二、贷款申请条件1. 年满18周岁。

2. 有本市购房意向。

3. 没有在贷款期间贷款记录。

4. 配偶未有在其他单位或城市公积金贷款记录。

三、贷款用途1. 用于购买商品住房。

2. 用于在本市范围内的自建、翻建房屋。

3. 用于修缮房屋。

四、贷款额度1. 购买首套商品住房:最高可贷款总额不超过个人账户余额的80%。

2. 二手房贷款:最高可贷款总额不超过个人账户余额的50%。

3. 自建、翻建或修缮房屋贷款:最高可贷款总额不超过个人账户余额的70%。

五、贷款利率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实行浮动利率政策,根据基准利率每季度进行调整,调整幅度一般在0.5%-1.5%之间。

贷款利率根据贷款期限和抵押物性质等因素进行确定。

六、贷款期限1.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2.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申请人年龄退休年龄之后的5年。

七、还款方式贷款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金、等额本息、单利还本付息等。

还款方式可根据贷款人的需求进行选择,同时还款方式也与贷款期限有关。

八、贷款申请流程1. 缴存满3年可申请。

2. 准备相关材料,提交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 审核通过后,签署贷款合同。

4. 完成抵押手续。

5. 办理不动产权证。

6. 银行打款,贷款发放。

以上只是对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一些相关参考内容,并不具体详尽。

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可能会有调整和变化,具体申请时需要关注最新政策和要求。

职工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

职工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

刍议职工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摘要:职工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是我国城镇化发展的积极引导因素,尤其是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实施对于完善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对职工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的问题加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职工住房公积金;必要性;注意事项;担保贷款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1一、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概述(一)实施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的必要性1.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可以促进我国中低收入者实现购房。

我国城市消费收入比较高,城市房价一直与人们的收入水平不相适应,人们不容易购买房子,而通过公积金抵押贷款可以实现人们的购房梦。

2.公积金抵押贷款有利于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公积金抵押贷款就是利用城市职工的公积金进行资本的借贷实现其个人目的,它的作用就是可以依据自己的资金信用实现利用公积金的目的。

3.公积金抵押贷款有利于资金的多样化公积金抵押贷款就是通过对于公积金的使用,满足大部分人的资金使用目的,而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通过公积金管理实现公积金的多样化,有利于资金的重复使用。

(二)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的风险公积金抵押贷款是属于资金借贷关系,只要借贷它就必然会存在一定的风险,我国目前公积金抵押贷款风险主要是:借款人是否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它的信用制度是否满足信贷的要求;如果发生还贷风险出现,抵押的物质是否能够满足借贷钱物,因此我国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公积金抵押贷款还款体制就必须要综合的考虑其中的风险。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国的公积金资金使用控制在风险以内。

实现公积金贷款风险控制要从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入手,进行体制方面的控制属于事前控制、而对于房地产抵押的控制属于事后控制。

它也是事后控制风险的重要环节,如果没有房地产作为抵押就不可能实现房地产贷款的进行。

(三)注意事项1.关于贷款对象贷款对象就是具有公积金抵押贷款资格的主体,它的收入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积金贷款原理

公积金贷款原理

公积金貸款原理公积金贷款原理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贷款的担保或还款来源的一种贷款方式。

公积金贷款的原理是通过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来提供贷款担保,使得购房者可以借助公积金贷款来购买自己的住房。

公积金贷款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般来说,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人必须是已经缴存了一定时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且购买的住房必须符合一定的限制条件,如住房的面积、用途等。

此外,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也需要达到一定的要求,一般来说,账户余额越高,可以贷款的额度就越大。

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流程相对较为简单。

申请人需要向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购房合同等。

经过审核后,如果符合条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将贷款额度划入申请人的个人账户中。

然后,公积金贷款的利息相对较低。

一般来说,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会比商业贷款的利率要低一些,这是因为公积金贷款是由政府提供担保,并且公积金账户中的存款可以作为还款来源,降低了银行的风险。

因此,购房者选择公积金贷款可以享受更为优惠的利率,减轻了负担。

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较为灵活。

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购房者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是指每月还款金额固定,由于贷款本金逐渐减少,利息逐渐增加,因此前期还款压力较大,但后期逐渐减轻。

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是指每月还款本金固定,利息逐渐减少,因此整体还款压力相对较小。

公积金贷款是利用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来提供贷款担保的一种方式。

通过公积金贷款,购房者可以借助低利率的贷款来购买自己的住房,并且还款方式也较为灵活。

公积金贷款既可以满足人们的住房需求,又可以减轻购房者的经济负担,是一种较为优惠的购房方式。

太原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太原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太原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关于印发省城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各县(市)区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事业单位,市直各委、局、办,各直属公司,各机关、团体、学校、医院,各驻并单位,驻并部队:《山西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晋政发[2000]13号)《太原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并政发[2000]27号),已分别由省、市政府正式颁布,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为了抓好这两个文件的贯彻落实,搞好省城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我们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晋政发[1998]23号)的要求,对“并政发[1995]4号”和“并政发[1997]109号”文件有关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供应体系建设、住房公积金制度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与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相关的政策进行了调整、修改、补充。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太原市居民家庭收入线划分管理办法》附件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附件三:《太原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附件四:《太原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附件五:《太原市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实施办法》二OOO四月三十日太原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培育有效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和国家、省、市政府的其它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太原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房改配套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向职工发放的、用于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三条凡在本市购买自住房且按规定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及贷款相关规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及贷款相关规定

附件:1.阳煤集团职工第一期住房公积金偿还花名表
2.阳煤集团职工第二期住房公积金偿还花名表
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5月6日
(三)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委托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证明、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明,每年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支取额度最高为当年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之和。
担保人提取公积金,借款人及担保人公积金总额超过借款人公积金贷款余额30%以上的部分,各担保人签字承诺后根据支取相关规定,可以平均提取部分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1.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提高为50万元。
2.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房价的20%,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房价的30%。
3.借款人偿还能力,按包含其父母、子女的月工资总收入的60%核定。
(二)贷款年限
1.采取抵押或质押担保方式的,贷款期限提高为不超过20年。
2.装修贷款年限一般不超过10年。
(三)借款具备的条件
1.借款人所在单位及本人正常(按期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2.担保人及借款人公积金总额须达到借款人公积金贷款额度的30%以上(借款人办理公积金贷款至少有一名担保人提供担保)。
3.助学贷款和已还清的信用卡逾期,不作为贷款征信的参考依据。
4.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签订日期3年以内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存量房买卖合同)、权属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集团公司内部二手房提供过户手续费和《标准价转成本价住房合同》或《成本价住房合同》。
(八)非销户提取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应当保留一百元整。
(九)患有地方医保部门确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严重困难的,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书、医药费用支付凭证。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结婚证明或者与患者同一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申请日期在出院之日起1年内,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湖北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湖北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湖北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个人住房消费,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和《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有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住房、集资建造住房、还迁住房。

第三条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为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

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公积金中心承担。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公积金中心应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业务合同或协议,明确委托人与受托人权利与义务。

受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公积金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七条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满一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有住房,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和住房公积金封存的职工,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职工住房公积金启封并重新缴存满一年以上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有住房的,须具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办理公积金贷款担保抵押的流程是什么?

办理公积金贷款担保抵押的流程是什么?

办理公积⾦贷款担保抵押的流程是什么?1、贷款申请:借款⼈持有效购 (建)住房资料、⾸期付款凭证领取、填写申请表,由借款⼈(配偶)单位签章后连同所需提供贷款材料交由中⼼审核作⾯谈。

2、中⼼审批。

3、签订合同。

4、银⾏会审:中⼼经办⼈将核对⽆误且由委托⼈、借款⼈、保证⼈三⽅签章的借款合同、划款授权书、借据等材料送交受托银⾏会审。

5、抵押登记。

住房问题是与⽼百姓密切相关的问题,对很多⼈来说,是⼈⽣⼤事。

通常⽽⾔,是⼤多数⼈的选择。

⽽国家设⽴的,则是缴存职⼯的⼀⼤福利。

为防范风险,申请⼈需要提供担保。

那么,办理公积⾦的流程是什么呢?⼀、什么是公积⾦贷款说起公积⾦贷款,相信很多⼯作中的朋友都不陌⽣,公积⾦就是单位给员⼯的⼀种贷款福利,那么,的流程和⼿续是什么样的呢?下⾯我们就通过六⾏万通担保公司⾦融顾问的介绍来仔细的了解⼀下。

个⼈住房公积⾦抵押贷款是国家为职⼯提供的政策性低息。

是指按时⾜额缴存住房公积⾦的借款⼈,在购买、建造、⼤修⾃住住房时,以其所购(建)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物,或由第三⼈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偿还本息,向住房公积⾦管理中⼼申请的以住房公积⾦为资⾦来源的住房贷款。

⼆、公积⾦抵押贷款的流程和⼿续1、:借款⼈持有效购 (建)住房资料、⾸期付款凭证领取、填写申请表,由借款⼈(配偶)单位签章后连同所需提供贷款材料交由中⼼审核作⾯谈。

2、中⼼审批:中⼼据借款⼈申请材料结合其公积⾦缴存等情况,对借款申请进⾏审核;批准后通知借款⼈ (房產共有⼈)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开办还款帐户及办理保险⼿续。

3、签订合同:借款⼈签订借款 (抵押)合同并填写房地产抵押(或期权)登记表等,交由中⼼经办⼈核对;同时,根据在受托银⾏开办的还款帐户填写划款授权书及借据。

4、银⾏会审:中⼼经办⼈将核对⽆误且由委托⼈、借款⼈、保三⽅签章的、划款授权书、借据等材料送交受托银⾏会审;受托银⾏在两个⼯作⽇内将会审后并签章的借款合同返回中⼼。

关于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担保收费优化贷款业务流程的通知

关于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担保收费优化贷款业务流程的通知

关于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担保收费优化贷款业务流程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管局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工作方案》,不断提高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服务水平,减轻借款职工住房消费负担,现就取消贷款担保费用、优化贷款业务流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贷款担保费用借款申请人需以抵押登记或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等方式落实贷款担保。

所购房屋在预抵押登记(或抵押登记)办理之前,可以由国联置业中心为借款申请人提供阶段性担保,借款申请人无需支付担保费,只需配合贷款经办银行和国联置业中心及时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完成后,解除国联置业中心承担的阶段性担保责任。

对于组合贷款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借款申请人不需支付担保费,其他部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便捷办理存量房屋贷款借款申请人购买存量房屋的,可自愿选择贷款经办银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对其所购房屋进行评估。

借款申请人购买已设定抵押的存量房屋的,无需先行注销抵押登记,贷款经办银行即可受理其贷款申请并按正常流程审核,待完成注销抵押登记及过户,符合放款条件后,发放贷款。

三、实行一步式贷款办理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只需到贷款经办银行一次,即可完成贷款受理、初审、签约。

即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到贷款一步式经办银行网点(见附件)提交贷款申请材料(购买存量房屋的,房屋出卖人也应到场),符合受理条件的,贷款经办银行予以受理并现场反馈初审结果。

初审通过的,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现场预签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文本。

四、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一)压缩贷款审批时限贷款经办银行受理贷款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借款申请人;受理组合贷款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借款申请人。

以上时限均不含借款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的时间。

(二)明确贷款发放时限购买新房(包括新建商品房、自住型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其他政策性住房)申请贷款的,贷款经办银行自取得封顶证明并落实担保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申请组合贷款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邯郸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邯郸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邯郸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邯郸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完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邯郸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活动。

第三条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为在邯郸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五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 无不良信用记录;4. 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5. 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六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缴存情况、还款能力、所购住房的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七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八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市场利率变化适时调整。

第四章贷款程序第九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1.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2. 身份证明;3. 婚姻状况证明;4. 收入证明;5. 住房情况证明;6. 首付款证明;7. 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批准贷款的决定。

第十一条贷款批准后,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贷款偿还第十二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但需提前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费用。

第六章贷款担保第十四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采取抵押、质押或者保证等方式进行担保。

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借款合同5篇

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借款合同5篇

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借款合同5篇篇1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购买自用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乙方向甲方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担保借款协议:一、借款条款1. 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整。

2. 借款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 借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4. 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偿还本息金额_____________元。

二、担保条款为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提供以下担保:1. 抵押担保:甲方将所购房产抵押给乙方,作为本借款的担保。

2. 保证担保:若甲方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负责偿还甲方的剩余贷款本息。

三、违约条款1. 若甲方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2. 若甲方违反担保条款,乙方有权依法实现抵押权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 若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采取法律手段追索债权,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

四、其他条款1. 甲方应妥善保管相关贷款凭证,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2.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如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一步优化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一步优化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一步优化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9.04.12•【文号】国机房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一步优化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房资〔2019〕1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继续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大力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需求,切实方便职工办事,现就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大力度支持基本住房消费需求(一)支持职工购买政策性住房。

职工购买政策性住房的,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额度时不考虑缴存余额、缴存年限、配偶缴存情况及调节系数等因素。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住房,下同)申请贷款,按首套住房贷款政策办理;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申请贷款,按借款申请人名下实际住房和贷款情况确定贷款适用政策。

购买政策性住房办理贷款实行自动阶段性担保。

材料齐备的,从申请到发放的办理周期不超过8个工作日。

二、调整贷款申请条件(二)调整贷款申请条件。

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应符合如下条件:1.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或经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审核同意,处于缓缴、封存或者退休销户状态的缴存职工。

2.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政策性贴息贷款。

3.符合资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进一步实施差别化贷款政策(三)调整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借款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北京市无住房且夫妻双方名下无住房贷款记录(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下同)的,按首套住房贷款政策办理。

枣庄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

枣庄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

枣庄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目录展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合法、安全、有效地使用,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个人所有、集中管理、互助使用的特性,切实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管理部、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申请并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以下简称借款人、配偶、担保人、各受委托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及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个人及所在单位与市中心已建立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关系,按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在本地或异地购买具有所有权的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或为父母、子女购建具有所有权的住房,以其所购建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或其他房屋作为抵押、以担保公司为其担保并承担偿还贷款本息连带责任,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偿还贷款本息连带责任,申请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贷款;第四条市中心为枣庄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委托受委托银行具体办理贷款发放、结算和归还手续;第五条市中心负责编制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批准贷款;按照有关规定向受委托银行划拨贷款资金,负责贷款的核算;监督检查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发放、结算、管理、回收等情况;贷款收入归市中心所有,贷款风险由市中心承担,市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受委托银行支付手续费;贷款业务收入和支出的管理,按照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执行;第六条市中心贷款业务接受省级监管部门、市级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和全社会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监督;第二章贷款条件、担保方式、申报材料第七条申请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具有枣庄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三、具有固定的职业和收入,同意市中心对个人信用进行查证,个人信用良好,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四、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与市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缴存比例各不低于5%,并按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借款人及配偶没有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五、借款人已签订真实、合法购建房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已交付购房总价款15%以上的首付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已交付购房总价款20%以上的首付款;购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已交付购房总价款30%以上的首付款;购房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次交款时间距申请贷款日不超过十二个月,并同时提供付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第八条一、重点支持、优先办理中低收入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住房贷款;二、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且已在市中心受委托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尚未还清、所购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该房屋所有权做抵押,委托担保公司做抵押担保,可以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转贷资金直接用于结清商业银行贷款;三、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阶段性不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担保条件的,以该房屋所有权做抵押,委托担保公司做全程担保,可以申请办理按揭方式公积金贷款;第九条借款人在申请办理贷款时必须提交市中心认可的以下两种担保方式中的一种:一、担保公司担保:借款人以市中心和担保公司认可的具有有效产权的住房作抵押,与担保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本息全额连带责任担保;二、信用担保:借款人提出与市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关系、有足够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本息全额连带责任担保;三、在贷款期内,担保人原则上不可撤换;如担保人失去担保资格,借款人应在一个月之内向市中心提出撤换担保人申请,经市中心同意后,由借款人、担保人共同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变更担保手续;第十条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向市中心提供以下材料:一、借款人、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关系证明和居留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二、为其父母或子女购房等情况,要提供有效证件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真实、合法购建房合同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在本市或外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商品住房,提供市级建设、工商主管部门共同监制的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原件;其合同内容必须与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住房交易信息一致,合同文本必须经购房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鉴证,同时提供购房预付款收据或全额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二购买二手住房,提供经房产交易主管部门核准的买卖契约、过户有关税费发票、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购买二手住房,在办理过户手续前申请贷款的,需经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担保,提交担保证明文件;三购买回迁住房,提供经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回迁协议,补缴差价房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四建造、翻建住房的,应提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翻建住房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五大修住房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四、有效的担保、保证材料;五、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号;六、借款人、配偶收入证明以及市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借款人配偶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上年度完税证明;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第十一条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贷款具体额度,根据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购房性质和总价款、采用的担保方式、真实收入条件评定;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一、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的20倍;二、借款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购房总价款的85%;借款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购房总价款的80%;借款人购买商品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购房总价款的70%;三、抵押担保和信用担保方式;一采用担保公司担保的,由担保公司向市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担保书,申请贷款额不超过抵押担保额;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要达到申请贷款额的5%,此部分余额在贷款期内予以冻结;二采用信用担保的,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要达到申请贷款额的5%、且连同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要达到申请贷款额的20%,此部分余额在贷款期内予以冻结;在贷款期内,借款人、配偶、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与现有余额之和不低于申请贷款额;第十二条贷款期限为1-30年;贷款具体年限,根据借款人、配偶的真实收入条件、现有年龄进行评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借款人贷后的月还款额,原则上最小不低于借款人、配偶月真实收入合计的30%,最大不高于借款人、配偶月真实收入合计的50%;二、贷款年限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向后延长五年;第十三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执行;第四章贷款审查第十四条借款人持有效购房合同和预交款收据或发票,到市中心领取申请办理贷款的有关资料,根据要求如实填写,经所在单位盖章后,向市中心提交贷款申请;第十五条市中心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确定证件齐全、材料真实、内容完整规范、合法有效;一、对开发商及工程项目等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审核;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性;二住房买卖合同的真实性;三住宅建设项目应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开发许可证、土地经营许可证、住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二、审查拟抵押的房产的权利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确认抵押物的权属证明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由担保公司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市中心对担保公司日常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进行监管,保证提供担保合法、合规、有效,确保贷款资金安全;三、审核担保人的担保额和能力;担保人必须是我市范围内有固定职业、稳定收入且在市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本人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也没有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有能力并自愿为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四、审核借款人、配偶的身份、收入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及现有余额等;第十六条对存在下列情况和问题的申请贷款,市中心均不予受理:一、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二、没有足够还款能力、或个人征信有不良记录、或提供担保条件不符合规定的;三、提供虚假购房合同、或已在商业银行办理购房价款70%贷款的;四、对同一借款人及配偶在相近年度内,多次申请贷款的、或借款人过去使用贷款时存在违约行为,再次申请贷款的;第五章贷款发放第十七条市中心按照两级审核、集中审批方式办理贷款,在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告知借款人能否办理;经审批准予贷款的,市中心向受委托银行出具“委托贷款通知书”,向借款人发出办理通知;在同一时间内,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向借款人说明原因;第十八条受委托银行根据市中心开具的“委托贷款通知书”与借款人、配偶、保证人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合同签订后,受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经市中心确认的建设主管部门专用监管账户、担保公司账户或借款人账户;自市中心下达“委托贷款通知书”之日起,借款人一个月未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贷款;第六章贷款偿还第十九条受委托银行应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自营性贷款加强管理,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收回贷款本息;借款期限为一年的,贷款到期一周之前,受委托银行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对借款期限一年以上实行按月还款的,要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时间及时收回本息;受委托银行在收到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的当日或次日开具“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单”,将款项划到市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二十条借款人正常归还贷款半年后,可以申请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贷款;第二十一条借款人按期自行还款;借款人委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还款;一、借款人按期自行还款;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于每月还款日前将款项存入个人还款账户自行还款;二、借款人委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还款;一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借款人自行办理首期正常还款,自还款期第二月起委托市中心办理按月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贷后新增余额归还贷款业务;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不正常缴存、或不正常归还贷款的,委托自行中止;1、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大于月还款额,可以在办理贷款同时与市中心签订委托书,委托市中心自还款期第二月起按月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贷后新增余额中大于月还款额的十元以上整数部分,划入个人还款账户,用于按月归还贷款;2、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小于月还款额,可以在办理贷款同时与市中心签订委托书,委托市中心自还款期第二月起按月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贷后新增余额中十元以上整数部分,划入个人还款帐户,全部用于按月归还贷款;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按时自行补足;二委托一次性提取余额还款;借款人正常还款半年后,要求提前还清贷款的:1、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大于还款本息额的,可以委托市中心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中大于还款本息额百元以上整数部分,划入个人还款账户,全部用于提前结清贷款;2、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小于还款本息额的,可以委托市中心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中百元以上整数部分,划入个人还款账户,全部用于提前结清贷款;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提前自行补足;第七章贷款清理第二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市中心、受委托银行和担保公司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一、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二、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连续超过3个月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6个月的;三、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转借他人或违约使用的;四、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证明不真实的;第二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市中心、受委托银行和担保公司有权依法处理借款人的抵押物,市中心可以从借款人、配偶、共同还款人及担保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款,直到扣清为止;一、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连续超过3个月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6个月的,或贷款期满借款人未依约偿还本息,担保人未能履行担保协议的;二、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第二十四条抵押权人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款项扣除有关费用和税收,偿还其债权,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或担保人负责偿还;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第二十五条受委托银行应按月向市中心报送贷款发放、回收等有关数据,定期核对账目;对于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借款人逾期未偿还贷款本息超过3个月的,该期间产生的贷款本息由担保公司代偿;超过6个月的,全部贷款本息由担保公司一次性足额偿付;对于信用担保的贷款,借款人逾期未偿还贷款本息超过3个月的,受委托银行要及时催收,催收未果的,按所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偿还贷款义务;诉讼等相关费用由市中心垫付,由借款人承担;第八章合同履行、变更、终止第二十六条借款人违反贷款合同规定,可采用以下违约处置方式追究违约责任:一、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二、逾期本金计收罚息;三、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处置抵押物;五、提起诉讼;第二十七条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担保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清算时,房屋抵押权转移给受委托银行,由受委托银行通知借款人在一个月内重新签订抵押合同或变更担保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同时汇总情况报市中心;第二十八条借款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的,必须经合同各方协商同意,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在变更协议签订生效前,原合同继续有效;借款人或保证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其被冻结的住房公积金予以解冻,其抵押物予以返还,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同时终止;第九章档案管理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所有贷款档案材料由市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各保留一套,受委托银行在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并办理资金划拨手续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报送市中心;市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为每一位借款人设立账户,并将借款人、配偶、保证人的基本情况等信息输入市中心贷款管理系统,加强管理;市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将全部合同文本以及借款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和证明文件,于办结贷款十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至贷款还清日延长五年;贷款档案材料借阅、销毁等要建立登记报批制度;第十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中心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市中心负责制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的后期管理

职工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的后期管理

职工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的后期管理
唐丽英
【期刊名称】《内蒙古财会》
【年(卷),期】2002(000)011
【摘要】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发放后,对于借款人而言,在取得所需款项、缓解了购买自住住房资金不足的状况后,面临着按期还贷的问题,而对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来说,如何按期足额收回贷款本息是住房公积金贷款任务彻底完成与否的关键所在,也是能否使贷款工作正常有序、连续不断地开展下去的重要前提。

一、确切掌握回收贷款本息的依据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营业部收取借款人每月还本付息额的依据:
【总页数】2页(P26-27)
【作者】唐丽英
【作者单位】内蒙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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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A:拟购房屋产权共有人承诺
拟购房屋产权系本人与申请人共有,本人与申请人降贷款所购向XX市房地产置业担保XX公司作抵押(反担保)无任何异议,本共有人无条件配合办理所购房屋抵押登记事宜。
拟购房屋产权共有人_________
年月日
B:提供抵押(反担保)房屋产权人(含共有人)承诺
3、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房屋评估价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权所有人(抵押人):
产权共有人(抵押人):
本人自愿提供房屋为申请人贷款购房向XX市房地产置业担保XX公司作抵押(反担保),并无条件配合办理所购房屋抵押登记事宜,提供抵押房屋的具体情况如下:
1、抵押房屋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产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产权共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同志,为我单位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月工资收入为________元,收入相对稳定(不稳定)。
借款人配偶___________同志,为我单位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月工资收入为________元,收入相对稳定(不稳定)。
(公章)
(公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意见
同意为该同志发放公积金贷款(大写)
期限年由XX市房地产置业担保XX公司提供贷款本息偿还保证担保。
法人代表签字:
(盖章)
年月日
保证担保承诺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公司担保条件,我公司承诺:按上述审定意见为申请人借款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担保,按保证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担保方:XX市房地产置业担保XX公司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日
申请贷款金额
(大写)

申请贷款期限
家庭实际收入
(元/月)
每月可还金额

申请人承诺
本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内容真实。如隐瞒其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概由本人承担。本人同时保证以下列________种形式向XX市房地产置业担保XX公司作抵押(反担保):
A:贷款所购的房屋。
B: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路(街)________________号房屋
编号: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
申请审批书
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XX房地产置业担保XX公司
申请人及配偶基本情况
申请人XX
性别
XX号
工作单位
车间(科、室)
职务
公积金XX
月工资收入

公积金月缴金额

联系地址
单位:
家庭:
联系
单位:
家庭:
手机:
配偶XX
XX号
联系
共同还款人
XX号
联系
工作单位
车间(科、室)
职务
公积金XX
月工资收入

公积金月缴金额

拟购房情况
房屋性质
评估价值
(大写)
地址
层次室号
现房□
预售房□
单价

建筑面积
m2
总价值

首付款

售房单位(个人)
XX
房屋竣工日期
购房合同编号
房屋所有权编有人与产权人关系
称谓
XX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XX号
月薪
夫妻双方经济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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