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简答题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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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三.简答题

1.确立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有哪些?

.答:确立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

1.依法行政的需要。行政管理活动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活动,这种活动必然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组织管理时,有可能损害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法行政。依法行政不仅要求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行政权,而且还要求其必须承担因其行为所引起的相应法律后果。承担法律后果就必须明确主体。主体不明确,必然权限不清、职责不明,因而也无法承担责任。所以,依法行政首先要求对复杂多样的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主体资格的确定。

2.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如果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则其行为便不具有行政行为的效力,也不能引起所希望的法律后果的产生,并且可能导致该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因此,确定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的行为是否是行政行为,是否具有行政行为的效力,标准之一就是确立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的行为就不是行政行为,不具有行政行为的效力。

3.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需要。行政诉讼是以具体行政行为为诉讼标的的诉讼活动。

4.保证行政管理活动连续性、统一性的需要。行政活动是由公务员具体实施的,但公务员并不直接承担其行政职务的履行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因为公务员与国家之间存在着行政职务关系,其履行职务所引发的法律后果应归属于他所代表的国家。依法行政的原则要求有行政主体存在,由行政主体把众多的先后不一的公务员的行为统一、连续起来,并承担由各个公务员的行为所引发的法律后果。

2.试述行政程序法的结构模式。

答:行政程序法的结构模式是指一国行政程序法律规范的结构样式。从世界范围看,行政程序法主要有以下两种结构模式。

1.统一模式,即制定一部全国各主要行政领域均统一适用的行政程序法典。其内容通常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程序。

2.分散模式,即国家并无各行政领域统一适用的行政程序法典,行政程序法律规范散见于各具体的法律文件(如行政许可法)和单行的行政程序法律文件(如行政处罚程序法)之中。

3.简述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与抽象行政行为的某些重要的特征。

答: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处分性、特定性、单方性、外部性。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行政主体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就是导致行政法规的出现。抽象行政行为特征: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对象的普遍性、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准立法性、不可诉性。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虽然都属于行政行为。但二者也存在本质区别,表现在:(1)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而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2)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引起行政诉讼;而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引起行政诉讼。

4.

简述行政许可的程序。

答:行政许可的程序即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是行政许可制度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许可程序主要包括受理申请、审查(核实)、颁发许可证明三个步骤。

(1)受理申请,受理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的前提程序。作为相对方的个人、组织要取得某项许可证明,首先要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申请人向行政主体申请行政许可,除提交申请书以外,法律、法规通常还规定应同时提交有关文件材料。

(2)审查,行政主体收到相对方的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及所附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具备取得相应行政许可证明的法定条件。作出是否颁发有关证照的决定

(3)行政主体经过对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后,若确认其符合法定条件,即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向申请人颁发有关证照的决定。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则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5..简述国家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外的主要理由。

答:国家行为,又称“政府行为”、“统治行为”、“政治行为”。是指运用国家自主权的行为。包括:(1)涉及国与国之间关系的行为,如宣战、签订条约、承认外国政府、对某国的经济制裁、驱逐某国的外交人员等;(2)处理本国重大事务的行为,如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国家行为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具有高度的政治性,与国家利益有直接的关系,一般不能对之提起诉讼。中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的诉讼。如果国家行为确有失当,可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予以纠正。另外国家行为具有紧急性,诉诸法院可能造成时间耽搁,导致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国家行为往往出于政治和策略上. 的考虑,而非单纯依据法律所为;国家行为影响的往往不是某一个或某几个相对人的利益,而是一定地区、一定领域、一定行业多数相对人或全体相对人的利益。所以国家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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