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令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管理,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对废弃医疗物质的收集、运输、处置等管理活动的规范。

第三条医疗废物应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分类、处理。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与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第二章医疗废物的分类和标准第五条医疗废物按照其危害程度分为四类:(一)一类医疗废物,指直接或间接接触病原体的医疗废物;(二)二类医疗废物,指医疗实验室、病理解剖室等生物医学领域内的废弃物品;(三)三类医疗废物,指未直接接触病原体等医疗废物;(四)四类医疗废物,指总量较大而且危害程度低的其他医疗废物。

第六条医疗废物按其处理方法分为四类:(一)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类:包括蒸煮消毒、化学处理、物理化学处理等方法。

一类、二类医疗废物必须采用无公害化处理;(二)医疗废物处置类:包括填埋、焚烧等方法。

三类医疗废物必须采用处置类处理;(三)医疗废物回收利用类:包括有价值的废品回收、有害物质回收等方法;(四)医疗废物贮存类:包括暂时存放、转运等方法。

第三章医疗废物的管理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在其设区的市或县环保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八条医疗废物的全程管理应包括收集、贮存、运输、无害化处理、处置、监控等环节。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制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并在机构的各个环节执行该制度。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配置专业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并具有相关的专业技能和责任意识。

第十一条医疗废物收集和运输过程中,应采用无公害化、封闭型的车辆及容器包装,并在车辆及容器上贴有明显的医疗废物标志。

第四章医疗废物的处置第十二条环保部门应指定专业机构对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或监控,并提供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定期将医疗废物运至环保部门指定的处置单位进行无公害化处理或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内容包括:(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医疗废物分类与收集第四条医疗废物应当按照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进行分类收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明显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容器或包装袋,并在容器或包装袋上标明废物类别。

第六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将医疗废物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或包装袋中,确保不泄露、不散落。

第三章医疗废物运输与贮存第七条医疗废物应当使用专用车辆进行运输,运输过程中应当密封、防漏、防遗撒。

第八条医疗废物贮存设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确保医疗废物不污染环境、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

第九条医疗废物应当定期从贮存设施中运出,运至具备相应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第四章医疗废物处置第十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置资质和技术能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确保处置过程中不产生二次污染,处置后的残留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处置记录制度,记录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处置方法和处置结果等信息。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医疗废物泄露、散落或者非法处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背景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卫生活动中产生的废物,包括医疗废液、医疗废气、医疗废渣和医疗废器具等。

这些废物可能带有病原体、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等,如果不得当处理,会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国家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进行了严格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开展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和环境保护。

管理办法针对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国家制定了《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于1997年颁布实施,最近的修订版本是2018年发布的。

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医疗废物的分类和标识按照医疗废物的不同特性和处理方式,将其分为四类:传染性医疗废物、化学性医疗废物、放射性医疗废物和其他医疗废物。

医疗机构必须对产生的每一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并标识分类情况以便后续处理。

二、医疗废物的收集和存放医疗机构应根据不同类别的医疗废物,实行不同的收集和存放方式,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传染性医疗废物、化学性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医疗废物必须单独收集,存放在专门的容器中,并定期送交专门的医疗废物处理单位处理。

其他医疗废物可以与普通垃圾混合处理,但应保证不对环境造成危害。

三、医疗废物的运输和处理医疗机构必须选择具有医疗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医疗废物的运输和处理。

运输和处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落实相关防护措施。

对于超量、错类、漏运、乱倒等情况,必须及时纠正和处理。

四、医疗废物的监管和检查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管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应当配合监管部门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

总结医疗废物管理是医疗卫生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和要求,落实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存放、运输和处理工作,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和环境保护,为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的管理是医疗卫生机构日常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

为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生态环境,制定科学合理且切实可行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医疗废物的分类与收集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医疗废物的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将其分为五类: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

感染性废物是指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如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等。

病理性废物包括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损伤性废物则是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如医用针头、缝合针、各类医用锐器等。

药物性废物是指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药品。

化学性废物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

对于不同类型的医疗废物,应使用相应的专用容器进行分类收集。

收集容器应具有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等特性,并明确标识废物的类别。

在收集过程中,要确保医疗废物不与其他物品混合,避免造成交叉污染。

二、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

贮存场所应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

暂时贮存场所应具备防雨、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等功能,并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医疗废物在暂时贮存场所的存放时间不得超过 48 小时。

超过时限的,应及时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三、医疗废物的交接与运输医疗卫生机构在将医疗废物交由集中处置单位处置时,应严格执行交接登记制度。

双方应核对医疗废物的种类、数量、重量等信息,并在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运输医疗废物的车辆应符合相关规定,具有防渗漏、防遗撒等功能,并定期进行消毒。

运输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运输。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医疗废物管理的要求,订立本规章制度,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环境安全。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机构全部与医疗废物管理相关的活动,包含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定义1.医疗废物:指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产生的,具有传染性、化学性、毒性或其他特殊危害性的固体、液体或气体废弃物。

2.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指负责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

3.医疗废物收集容器:指特地用于收集医疗废物的容器。

4.医疗废物运输工具:指特地用于运输医疗废物的工具,如车辆、容器等。

5.医疗废物处理单位:指具备医疗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

第二章医疗废物分类和收集第四条医疗废物分类依据医疗废物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将医疗废物分为以下几类: 1.感染性医疗废物:包含手术废物、病理、血液及其制品等传染性废物。

2. 化学性医疗废物:包含药品废品、化学试剂及其容器、药品包装废弃物等。

3. 有害性医疗废物:包含废弃药品、废弃破损的玻璃制品、废弃的注射器及其容器等。

4. 其他医疗废物:包含废弃纸张、废弃塑料制品、废弃食品等非传染性、非化学性、非有害性的废物。

第五条医疗废物收集1.医疗废物收集容器应具备密闭性、防漏性、耐腐蚀性等特点,并标明收集日期和相关警示标识。

2.不同类别的医疗废物应分别放入对应的收集容器中,严禁混装。

3.医疗废物收集容器应存放在特地的集中存放区,严禁将收集容器放入一般垃圾桶。

4.收集容器装满后,应即时加盖,并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进行运输。

第三章医疗废物运输和处理第六条医疗废物运输1.医疗废物运输应由本单位布置专人或委托专业医疗废物运输单位进行,保证运输安全和环境卫生。

2.医疗废物运输工具应具备密闭、防漏、耐腐蚀等特点,并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3.医疗废物运输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定,避开发生医疗废物泄露或散落的情况。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是指对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规范管理的一系列制度、措施和要求的文件。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有传染性或有其他危害特性的固体、液体和气体废弃物。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医疗废物的分类和标识:根据废物的危险程度和特性,将医疗废物分为不同的类别,并对每个类别的废物进行特定的标识,以便于识别和管理。

2. 医疗废物的收集和包装: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收集点,对不同类别的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并采取适当的包装措施,防止废物泄漏和污染环境。

3. 医疗废物的储存和运输: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储存场所,对收集的废物进行分类储存,并确保储存场所符合安全要求。

同时,对医疗废物的运输也有一系列规定,包括运输工具和容器的要求,以确保废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造成污染和危害。

4. 医疗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选择符合要求的专业单位进行废物处理和处置。

处理和处置的方式包括焚烧、高温蒸汽灭菌、化学处理等,以确保废物不会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危害。

5. 医疗废物管理的责任和监督: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对废物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并且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废物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和监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医疗废物的管理,减少废物对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危害,保障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安全,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医疗废物管理是一项关系到人体健康、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医疗废物的主要产生单位,有责任合理管理医疗废物,防止其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构成威胁。

本文将重点介绍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医疗废物的分类与处理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主要分为四类:感染性废物、化学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一般性废物。

各类废物的处理方式如下:1. 感染性废物:包括用过的注射器、针头、纱布、手套等与患者直接或间接接触的废物。

这类废物必须进行高温高压灭菌处理后方可回收利用或无害化处理。

2. 化学性废物:包括药物残留、化学试剂、废液等。

这类废物应根据其特性进行分类存放,并向环保部门报告后送专业处理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

3. 药物性废物:包括过期药品、废药、病人用剩的药物等。

这类废物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存放,并由相关机构进行回收处置。

4. 一般性废物:主要包括纸张、塑料、纺织品等与医疗行为无直接关联的废物。

这类废物应进行分类存放,并按照普通垃圾进行处理。

二、医疗废物的收集与储存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医疗废物收集和储存设施,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运输和储存。

具体要求如下:1. 收集容器:医疗废物应使用专门的收集容器进行收集,容器表面应标明废物类别,容器应具备密封性能,防止废物泄漏。

2. 集中收集:医疗废物应按照类别进行集中收集,不同类别的废物不得存放在同一容器中,避免交叉污染。

3. 标识与分类:医疗废物收集容器应明确标识废物类别、单位名称、收集日期等信息,并根据废物种类进行分类存放,方便后续处理。

4. 储存要求:医疗废物应储存于封闭、防火、防腐蚀、冷藏等条件适宜的储存区域,储存区域应设有警示标识,避免未经授权人员进入。

三、医疗废物的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的运输和处置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废物的安全处理和环境的保护。

具体要求如下:1. 运输管理: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应具备废物运输资质,车辆内部应设有隔离装置,避免废物泄漏。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1. 引言为了保障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环境以及社会和环境的卫生健康,特订立本《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部医疗卫生机构,包含但不限于医院、诊所、卫生院等。

2. 定义2.1 医疗废物:指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具有传染性、化学性、群体性及其他不安全性的废弃物。

2.2 医疗卫生机构:指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从事医疗服务、病愈护理、防备保健等活动的公开机构。

2.3 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指医疗卫生机构内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专职人员。

2.4 医疗废物管理区域:指医疗卫生机构内特地设立的用于存放、收集、处理和处理医疗废物的特定区域。

3. 医疗废物的分类和包装3.1 医疗废物的分类:依据医疗废物的性质和特点,将其分为以下几类:•传染性医疗废物:包含病床用品、手术用品和患者排泄物等。

•化学性医疗废物:包含化学试剂、药品过期残留、化学处理废液等。

•锐器类医疗废物:包含手术刀片、注射器等锋利且易穿刺人体的物品。

•医药废物:包含药品包装料子、废弃药品及其包装等。

3.2 医疗废物的包装:依照相关规定,医疗废物应当进行正确包装,包装要求如下:•传染性医疗废物:应使用密封的双层黄色塑料袋进行包装,袋内标注“传染废物”。

•化学性医疗废物:应使用耐腐蚀、密封性好的特殊容器进行包装,容器表面标注化学品不安全性标志。

•锐器类医疗废物:应分别使用高压针头容器、专用刀片容器等进行单独包装。

•医药废物:应进行分类存放,并与其他类型的医疗废物分开包装。

4. 医疗废物管理区域和设备要求4.1 医疗废物管理区域: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医疗废物管理区域,区域应具备以下要求:•废物存放:设有不同类型的废物存放区域,区分存放传染性、化学性、锐器类及医药废物。

•废物收集:设有专用的废物收集容器,容器应具备防漏、防溢、易清洁等特点。

•废物运输:有规范的废物运输通道,确保废物安全运输至处理区域。

4.2 医疗废物管理设备要求:医疗废物管理区域应配备以下设备:•废物包装工具:供应相应的废物包装工具,如塑料袋、容器等。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1. 分类管理:医疗废物应根据其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分类管理,包括感染性废物、化学性废物、药物性废物、放射性废物和一般医疗废物等。

2. 分区存储:医疗废物应设置专门的存放区域,按照分类进行存放,并与其他废物分开存放,确保不交叉污染。

3. 包装标识:医疗废物应进行有效的包装,并标明废物的名称、分类、特殊处理要求等信息,使用统一的标识符号。

4. 临时暂存:医疗废物应在临时暂存区域进行暂存,暂存时间不应超过七天,必要时应进行灭菌处理。

5. 处理方式:医疗废物的处理方式包括焚烧、化学处理、物理处理等,并需选择合适的处理单位进行处理。

6. 监督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人,负责制定和实施废物管理制度,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7. 培训宣传:医疗卫生机构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和宣传,提高其对废物管理的认识和意识。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只是一般性的指导,具体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国家、医疗卫生机构类型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建议根据实际情况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进行详细了解。

第 1 页共 1 页。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根据中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要遵循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 分类收集:医疗废物应根据其性质进行分类,包括感染性废物、化学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其他废物。

医疗机构应建立分类收集装置,确保不同类型的废物分类收集。

2. 封闭贮存:医疗废物应封闭贮存,避免散发和交叉感染。

感染性废物应存放在密闭容器中,并采取措施进行消毒。

化学性废物和药物性废物应存放在耐腐蚀的容器中,避免泄漏。

其他废物应按照其性质进行相应的封闭贮存。

3. 安全运输:医疗废物的运输应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

感染性废物应封闭包装,并采取措施进行消毒,确保不会对人员和环境造成污染和伤害。

运输车辆应配备相应的装置和设备,确保废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4. 规范处理:医疗机构应委托具备污染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医疗废物处理。

感染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应按照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确保不会对环境和人员造成污染和危害。

药物性废物应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避免对环境和生态造成不可逆的破坏。

5. 记录和报告: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废物管理档案,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提交医疗废物管理报告,包括废物产生量、处理情况
等信息。

同时,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自查和评估,确保医疗废物管理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按照上述办法进行医疗废物的管理,确保废物的安全处置,保护人员和环境免受污染和危害。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24年最新版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24年最新版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24年最新版一、目的和范围:《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24年最新版》的制定,旨在规范我国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的危害。

本制度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的所有科室和部门,确保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医疗废物得到科学、规范、有效的处理。

通过实施本制度,旨在加强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输、储存、处理和处置的全过程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

二、定义: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由于其性质、成分或存在形态,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直接或间接危害的废物。

具体包括以下五大类:1. 感染性废物:指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废物。

包括但不限于:被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医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医学标本、医学实验动物尸体;以及其他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物品。

2. 损伤性废物:指能够刺伤、切割人体的废弃锐器,如医用针头、刀片、玻璃器皿等,以及废弃的医疗器械中具有类似伤害性的部分。

3. 病理性废物:主要包括人体解剖、病理组织、胎盘等在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组织、器官及病理切片。

4. 药物性废物:指过期、淘汰、不合格或因其他原因不再使用的药品及其包装材料。

包括废弃的一般性药品、细胞毒性药物、麻精药品、放射性药物等。

5. 化学性废物:指在医疗、科研等活动中产生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其它危险特性的化学物品。

如废弃的化学试剂、消毒剂、电池等。

各类医疗废物均需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严格的分类收集、包装、标识、运输、储存、处理和处置,确保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得到有效控制。

三、职责:为确保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特明确以下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1. 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 负责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的修订和完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定期更新制度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8-08-30 来源:卫生部令第36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8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仪二00三年十月十五日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内容包括:(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200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

【200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内容包括:(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是人们获得医疗保健和治疗服务的重要场所,因此它所产生的医疗废物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为保证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我国出台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一、医疗废物的分类医疗废物根据其危害程度和生物学性质可分为:有害垃圾、医疗废液、废药品、医疗器械、污染物和一般垃圾六类。

1. 有害垃圾:包括感染性废物、注射器、针头、口罩等对人体健康有风险的废弃物。

2. 医疗废液:泌尿系统、呼吸系统等患者生理系统产生的排泄液、手术创面感染液等。

3. 废药品:包括过期药物、化学药品废渣、病人用过的药品等。

4. 医疗器械:使用后不再具备医疗用途或损坏药品瓶、试剂瓶、注射器等。

5. 污染物:废油、废水、废气等有较大的污染性质。

6. 一般垃圾:如废纸、废塑料袋、食品残渣等与医疗废物混在一起的废弃物。

二、医疗废物管理的基本原则1. 严格分类管理:将医疗废物按照性质、危害程度分类,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

2. 远离人群:医疗废物集中地点离员工工作区域、病人区域、门诊区域等要远离一定的距离。

3. 二次污染防止:收集、储存、运输、处理过程中,应尽量避免二次污染,防止污染环境和影响人群健康。

4. 安全可靠:医疗废物处理过程要确保安全、稳定和可靠,防止任何不安全事件发生。

三、医疗废物管理的具体措施1. 医疗废物收集和储存:医疗卫生机构要设置医疗废物收集设施和储存场所。

集中存放的医疗废物要有密闭防渗漏的容器或包装物。

不同种类的医疗废物要分类收集储存。

2. 医疗废物运输:医疗废物运输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选择专业的运输车辆和人员,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及时运输。

3. 医疗废物处理: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医疗废物的类别,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

例如,有害垃圾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医疗废液要进行合法的排放,废药品要定期清理并运往相关单位进行处理等。

四、医疗废物管理的责任分工1. 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者应当制定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医疗废物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环境的安全,从而制定的一种法规,下面就是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详细介绍。

一、概述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是《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执行细则,旨在规范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处置,并明确了医疗废物管理的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环境的安全。

二、医疗废物的分类医疗废物应根据其危害程度进行分类,包括:1.传染性医疗废物:具有感染性、致病性的医疗废物,如诊疗过程中的器械、用品、药物、玻璃制品等。

2.化学性医疗废物:含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医疗废物,如药物、化学试剂、废液、废水等。

3.放射性医疗废物: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医疗废物,如用于放射治疗、核医学及放射实验的放射性源、废料、敷料等。

4.有害医疗废物:对人体或环境有危害的废物,如废旧电池、灯泡、废弃油漆等。

5.普通医疗废物:没有明显危害的医疗废物,如废纸张、废塑料袋等。

三、医疗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医疗废物收集和储存设施,确保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储存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减少医疗废物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

1.医疗卫生机构应对不同类别的医疗废物分别收集、储存,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医疗废物的不漏、不混、不溢。

2.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置标识,指明医疗废物种类、数量、代号、重量、存放位置等信息,以利于分类、记录和统计。

3.医疗卫生机构应定期进行清理、消毒和更换收集设施,严禁私自回收和处理医疗废物。

四、医疗废物的运输和处置医疗卫生机构应选派专人负责医疗废物的运输和处置,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不污染、不漏、不泄露。

1.医疗废物分类、标识、包装、运输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运输车辆应专用,严格按照运输路线、时间、数量运输。

2.医疗废物处置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理企业,严禁私自处理、转移、出售、赠送、堆放,不得将医疗废物直接添加到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填埋场。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是指对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存储、处置和监督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医疗废物的管理:
1.分类管理:将医疗废物按照不同的性质、危险程度和处置方式进行分类,包括传染性医疗废物、化学性医疗废物、放射性医疗废物和一般医疗废物。

2.收集与包装: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医疗废物收集容器,并根据废物的性质选择合适的包装方式,确保废物不外泄和交叉污染。

3.运输与存储:医疗废物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运输公司进行运输,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废物不泄露和污染环境。

医疗废物的暂存和长期存储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并设置相应的标识和警示标识。

4.处置方式: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选择合适的医疗废物处置方式,包括固体化处理、消毒处理、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等。

对于放射性医疗废物和高致病性医疗废物,应当按照特殊规定进行处置。

5.监督与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废物管理制度和管理责任制,确保废物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相关部门和监管机构
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保护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健康安全,防止废物对环境和公众造成潜在危害。

同时,也促进了医疗废物资源化利用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范本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范本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范本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包括传染性医疗废物、化学性医疗废物、放射性医疗废物、创伤性医疗废物、药品废物以及其他医疗废物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一定危害性的废弃物。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们的健康,医疗卫生机构需要制定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并按照规定进行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工作。

下面是一份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范本,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医疗卫生机构内产生的全部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疗废物管理应坚持废物产生单位负责制、生产单位和治理单位共同负责的原则,强化源头减量、分段分类、可再利用、危害减量和安全处置的要求。

第四条医疗废物管理的目标是:最小化医疗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并最大程度地实现医疗废物的资源化利用。

第五条医疗废物管理应遵循“谁产生、谁治理”的原则,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负责医疗废物的收集、分装、箱贴和转运,医疗废物治理单位负责医疗废物的处置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员的医疗废物管理意识,促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医疗废物管理委员会制定,并报机构领导批准。

第二章医疗废物的分类和收集第八条医疗废物的分类按照危害程度和处理方式进行,分为以下几类:1.传染性医疗废物:包括病原体、细胞培养物、含有病原体的生物制品等;2.化学性医疗废物:包括酸碱废液、废药品、废化学试剂、过期药品等;3.放射性医疗废物:包括放射性药品、放射性示踪剂、放射性器械等;4.创伤性医疗废物:包括注射器、针头等;5.药品废物:包括过期药品、药品包装废弃物等;6.其他医疗废物:包括废弃药物、废气体、废管道、废纸张等。

第九条医疗废物应按照分类要求进行收集和分装。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是指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环保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和执行的管理医疗废物的规章制度。

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医疗废物分类管理:根据危险性将医疗废物分为不同的类别,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法和标准。

例如,将感染性废物、化学药剂废物、放射性废物等分为不同类别,并对不同类别的废物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2. 医疗废物收集和运输: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和暂存设施,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收集和运输。

同时,要求医疗废物的包装、标识和运输符合相关的规定和标准。

3. 医疗废物处理和处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选择合法的医疗废物处理和处置单位进行处理,禁止乱倒、乱埋、乱排等不当处理方式。

对于感染性废物等特殊类别的医疗废物,应当采取合适的消毒和灭菌处理方法。

4. 医疗废物管理责任: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同时,要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医疗废物管理的宣教和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废物管理意识和能力。

总的来说,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环境和公共健康,规范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等各个环节,从而有效防止医疗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

第 1 页共 1 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卫生部令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36 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8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仪二○○三年十月十五日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内容包括:(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发生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定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

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四条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第十六条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七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八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十九条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五)易于清洁和消毒;(六)避免阳光直射;(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第二十六条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

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

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二)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三)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四)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三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条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