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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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运作指引〔2021 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那么1第二章公司治理2第一节总体要求2第二节股东大会3第三节董事会6第四节监事会7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8第一节总体要求8第二节任职管理11第三节董事行为规15第四节董事长行为规21第五节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22第六节监事行为规26第七节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27第八节股份及其变动管理28第四章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33第一节总体要求33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35第三节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管理43第四节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45第五节承诺及承诺履行48第五章信息披露53第一节公平信息披露53第二节实时信息披露58第三节业绩快报59第四节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60第六章募集资金管理64第一节总体要求64第二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65第三节募集资金使用66第四节募集资金用途变更71第五节募集资金管理与监视74第七章其他重大事件管理75第一节风险投资75第二节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77第三节矿业权投资79第四节对外提供财务资助83第五节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86第六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90第七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92第八章部控制96第一节总体要求96第二节关联交易的部控制98第三节对外担保的部控制101第四节重大投资的部控制103第五节信息披露的部控制104第六节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107第七节部审计工作规108第八节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114第九章投资者关系管理116第十章社会责任120第十一章附那么122附件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123 附件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134第一章总那么1.1 为了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推动中小企业板市场安康稳定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那么〔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那么?〞〕,制定本指引。

股票上市规则与中小企业板的运作、监管(蔡琦梁)

股票上市规则与中小企业板的运作、监管(蔡琦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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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关联法人 关联交易——关联法人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由前款法人控制的除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其他法人; 同属某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形成的关联关系,可以 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履行相关义务 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半数以上董事是上市公司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上市公司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以及由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 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创始人背景 来之不易,白手起家
实业起家
工商起家,艰苦创业 财富亲手创造 上市公司是事业的全部,是成功和成就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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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信息披露规范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二,强制性信息披露体系 三,中小板公司监管理念 四,中小板监管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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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信息披露的原则
完整 真实 准确
披露
评价性信息预测性信息不得有隐瞒和重大遗漏二强制性信息披露体系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配股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非日常交易日常交易公司重大信息股东信息交易性质的信息披露非关联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非关联交易事非重大事项重大事项重大关联非重大关联重大关联非重大关联非交易性质的信息披露股东信息披露公司章程变更公司高管变更重大生产经营环境变重大诉讼担保事件持股变动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股权质押与冻结上市公司重大事项披露12定期报告定期报告预测下一报告期业绩披露季报同时披露董事会业绩预告公告目前新上市规则拟进行改变暂停上市公司
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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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描述性信息 ,评价性信息,预测性信息 监管措施: 质疑式审核 实行辖区监管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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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试卷」含答案

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试卷」含答案

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试卷」含答案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试卷」(含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0分,共55.0分〉1、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情况原因以及影响。

A、董事会B、股东大会C、监事会D、战略委员会1、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6.4.8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6.14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2、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内不得转让。

A、半年B、一年C、二年D、三年2、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规则5.1.5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后的()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报告书和法律意见书: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无异议函后的()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并在实施回购方案前公告回购报告书和法律意见书。

A、二三B、二四C、三二D、五二3、中小板上市规则11.6.6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报告书和法律意见书;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无异议函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并在实施回购方案前公告回购报告书和法律意见书。

创业板上市规则11.6.6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备案,同时公告回购报告书。

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并在实施回购方案前公告回购报告书和法律意见书。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精心整理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2007-5-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司的独立性。

第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决策。

第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第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如实回答本所的相关问询。

第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三章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第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本所关联人档案信息库的要求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的承诺能够有效施行,对于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提供本所认可的履约担保。

担保人或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或可能无法履行担保义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予以披露,同时第二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上市公司业务独立:(一)与上市公司进行同业竞争;(二)要求上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三)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上市公司为其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上市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一)不得与上市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二)不得与上市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三)不得与上市公司共用机构和人员;(四)不得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机构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引言:上市公司是指经过审核获得发行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上市交易许可的公司。

上市意味着公司将面临更为严格的监管和公众的关注,因此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指引。

一、建立透明的治理结构上市公司应建立透明的治理结构,确保信息披露要完备、准确、及时。

公司应确保董事会的独立性,由独立董事担任关键职位,以确保公司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此外,公司还应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专门的委员会,监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二、加强内部控制体系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财务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性管理等。

公司应设立内部控制部门,负责监督、评价和改进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此外,公司应建立合理的内部审计机制,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向董事会和股东提供相应的报告。

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应主动公开重要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全面。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通过公告、年报、财务报告、中期报告等形式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重要信息。

同时,公司还应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向股东介绍公司的经营情况,并回答股东的提问。

四、规范业务经营行为上市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不得从事未经合法审批的商业活动,不得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虚假宣传。

公司应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公司社会责任上市公司应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关注员工权益、环境保护、社会公益等方面的责任。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主动关注和回应社会的关切,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六、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结论: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是确保公司可持续发展和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通过建立透明的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公司社会责任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可以提升公司的信誉度和竞争力,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上市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落实这些指引,确保规范运作,为投资者提供更大的价值。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一章:引言本指引旨在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的运作,提升企业的治理水平、市场透明度和风险管理能力,促进中小板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中小板是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推动科技创新。

为了保障中小板上市公司市场活动的公平透明,建立起健全规范的运作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本指引将就中小板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和股东关系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

第二章:股权结构1. 中小板上市公司应建立稳定和可持续的股东结构,避免出现股权高度集中的情况。

2. 股东之间应保持公平和平等的权益,避免利益输送等不当行为。

3. 中小板上市公司应定期公布股东持股情况,并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等重要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1. 中小板上市公司应及时、真实、准确地发布信息,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

2. 信息披露应包括财务信息、经营状况、风险提示等内容。

3.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应及时披露变动情况,如辞职、离职等。

第四章:内部控制1. 中小板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企业的运作安全和合规性。

2. 内部控制体系应包括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内部监督等要素。

3. 公司董事会应履行内控监督职责,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第五章:股东关系1. 中小板上市公司应建立良好的股东关系,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2.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股东沟通机制,如定期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等。

3. 公司应重视小股东的权益,不得压制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1. 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加强对中小板上市公司的监督,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作。

2. 对于违反规范运作指引的中小板上市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等措施。

3. 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与其他监管机构合作,加强监管协调,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指引的实施将有效提升中小板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深圳证券交易所将继续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为中小板市场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一、公司治理1.董事会的职责和权责明确,董事会应该制定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定期召开会议,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2.公司应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例如财务、合规和内部审计等控制体系,加强内部监管,确保公司运作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

3.公司应该建立董事会的独立审计委员会,确保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4.公司应该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定期披露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信息,及时回应投资者的关切和问题。

二、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1.公司应该根据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编制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2.公司应该按照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按时披露年度和中期的财务报表。

3.公司应该及时披露重要信息和内幕信息,确保投资者拥有公平的信息披露环境。

4.公司应该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流程和时限。

三、合规管理1.公司应遵守公司法和证券法等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股东的利益。

2.公司应建立内部合规管理制度,确保员工和管理层的行为符合法规和内部规定。

3.公司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减少经营风险。

四、股东权益保护1.公司应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股东提供充足的信息和参与决策的机会。

2.公司应设立股东权益保护机构,及时解决股东的权益纠纷。

3.公司应建立股东大会制度,保障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和监督权。

五、中小板市场的监管1.中小板公司应积极配合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工作,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调查。

2.中小板公司应主动发现和披露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和违法事项,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3.中小板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主动预防市场风险和市场波动。

以上是对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总结,通过遵守这些指引,中小板上市公司能够确保自身的规范运作,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旨在进一步规范主板上市公司的日常运作,加强信息披露,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本文章将从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三个方面,探讨指引的重要性和作用。

一、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是确保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基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对公司治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首先,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等。

公司应设立董事会,并确保董事会成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同时,监事会应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的监督。

其次,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确保公司运营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此外,公司还应加强对内部人员的培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建立透明市场的关键环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加强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获得准确、及时、全面的信息。

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风险状况等信息,并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为了加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指引对上市公司提出了严格要求,包括披露财务报表、内幕信息和涉诉信息等。

三、投资者保护保障投资者权益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关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指引要求上市公司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和表决权,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充分尊重。

公司应当提供便利的投资者服务,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公司信息并行使相应的权益。

指引还要求上市公司在业务合作和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增强社会公众对公司的信任。

总结起来,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旨在推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利益,提升市场稳定性和健康发展。

上市公司应严格遵守指引要求,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加强信息披露,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公平、公正、透明的投资环境。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参考Word)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参考Word)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通知2010-7-28各上市公司:为了规范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深证上[2005]1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深证上[2006]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深证上[2006]9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深证上[2007]76号)、《关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实行公开致歉并试行弹性保荐制度的通知》(深证上[2007]83号)、《关于在中小企业板实行临时报告实时披露制度的通知》(深证上[2007]11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深证上[2007]20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修订)》(深证上[2008]2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深证上[2009]9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诚信建设指引》(深证上[2009]15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深证上[2003]5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1号-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深证上[2006]7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2号-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深证上[2006]9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深证上[2006]9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深证上[2006]9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深证上[2006]1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证上[2006]118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深证上[2007]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深证上[2007]6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5号-传闻及澄清》(深证上[2007]6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深证上[2007]9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7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深证上[2007]16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证上[2008]16号)、《关于严格执行〈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深证上[2008]14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追加承诺业务管理指引》(深证上[2008]15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8号-衍生品投资》(深证上[2009]75号)同时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现行有效丨2020年02月28日颁布丨深证上〔2020〕125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进行了修改,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适用于股票在本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深证上〔2015〕6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深证上〔2015〕65号)、《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变更公司名称(2017年10月修订)》《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2019年3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2017年2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6号:变更公司名称(2017年10月修订)》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2月28日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推动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1.2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本所监督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一章:引言1.1 背景1.2 目的1.3 适用范围第二章:上市公司治理2.1 公司治理结构①董事会②监事会③高级管理人员④股东大会2.2 相关公告披露要求2.3 信息披露规范2.4 内幕信息的管理和披露第三章:财务会计3.1 财务会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3.2 财务报告的编制与披露3.3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3.4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和监督第四章:经营活动4.1 经营范围4.2 生产经营管理规范4.3 重大事项的披露4.4 知识产权保护4.5 盈余分配及分红政策第五章:市场行为5.1 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5.2 操纵市场行为的禁止5.3 交易行为的合规性5.4 合规监管第六章:违规处理6.1 违规认定的原则6.2 违规处理的方式和程序6.3 违规处罚的种类和范围6.4 违规处理的公开披露和信息发布第七章:免责声明7.1 免责声明附件:附件一:董事会规则附件二:监事会规则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规定附件四:股东大会规则附件五:财务会计制度附件六: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附件七: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附件八:经营活动管理办法附件九:市场行为管理办法附件十:违规处理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上市公司: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

2.公司治理:指公司内部管理机制和流程的规范,以确保公司有效运作及保护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3.财务会计制度:指企业按照会计准则制定的会计制度,用于规范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和报告。

4.信息披露:指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与公司运营相关的各类信息。

5.内幕信息:指尚未公开披露的能够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6.内部控制:指公司管理者为实现经营目标,设计并落实的一系列制度、流程和措施,以提高经营活动的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

7.股东大会:指上市公司股东行使权利、决定重大事项的最高权力机构。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DOCX 1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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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DOCX 145页)部门: xxx时间: 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编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公司治理 (3)第一节总体要求 (3)第二节股东大会 (4)第三节董事会 (7)第四节监事会 (8)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 (10)第一节总体要求 (10)第二节任职管理 (14)第三节董事行为规范 (18)第四节董事长行为规范 (24)第五节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 (25)第六节监事行为规范 (28)第七节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29)第八节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30)第四章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37)第一节总体要求 (37)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39)第三节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管理 (47)第四节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 (49)第五节承诺及承诺履行 (53)第五章信息披露 (58)第一节公平信息披露 (58)第二节实时信息披露 (64)第三节业绩快报 (65)第四节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66)第六章募集资金管理 (70)第一节总体要求 (70)第二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71)第三节募集资金使用 (72)第四节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77)第五节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80)第七章其他重大事件管理 (82)第一节风险投资 (82)第二节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84)第三节矿业权投资 (86)第四节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90)第五节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 (94)第六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97)第七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99)第八章内部控制 (104)第一节总体要求 (104)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105)第三节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109)第四节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111)第五节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112)第六节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115)第七节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116)第八节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122)第九章投资者关系管理 (125)第十章社会责任 (130)第十一章附则 (132)附件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 (133)附件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146)第一章总则1.1 为了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推动中小企业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关于内部审计部门的法律规定及人员任职问题

关于内部审计部门的法律规定及人员任职问题

关于内部审计部门的法律规定及人员任职问题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7.7.1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因为中小板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而主板不是必须设立专业委员会,为了对照这个规定,所以才出现了主板直接对董事会负责,中小板对审计委员会负责的差异,既然有审计委员会,所以内审部门就直接向他们报告了)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7.7.2 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7.7.1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7.7.2 上市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并报本所备案。

7.7.3 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三、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7.7.1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议程序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议程序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程序规定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1.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4.1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适用本节规定,但下列情况除外:(一)上市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二)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上市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如公司向员工提供备用金用于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正常开支,且金额较小,一般不属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2、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7.4.3条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3. 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7.4.4: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三)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总结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属于对外进行财务资助,需适用上述规定。

2、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均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视情况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投资事项,从合同形式上看是一份联合投资协议,但实质上也可以认定为对外借款,需法律与财务协作看如何处理,如果按照借款而非投资的性质来进行账务处理,需遵守适用《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先履行审议及披露义务再实施上述事项。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讲解(一)2024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讲解(一)2024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讲解(一)引言: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作为上市公司管理者或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指引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重点介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内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上市公司运作的规范要求和标准。

1. 公司治理1.1. 明确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角色和职责。

1.2. 有效的董事会运作:确保董事会成员独立性、多样性和透明度,促进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1.3. 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公司业务运作的监督和管理。

1.4. 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按照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相关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和投资者知情权。

2. 财务管理2.1. 健全的财务制度: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流程,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2. 规范的财务报告:按照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并确保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3. 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识别和控制风险。

2.4. 财务信息披露:按照规定披露财务信息,提高投资者对公司财务状况的了解。

3. 经营管理3.1. 健全的经营决策机制:建立科学的经营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公平性和透明度。

3.2. 市场竞争合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自由。

3.3. 人力资源管理: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提高员工素质和工作效率。

3.4. 企业社会责任: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关注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

4. 资本运作4.1. 资本市场运作合规:遵守股票发行、交易和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保障股东权益和市场秩序。

4.2. 上市与退市规范:按照上市公司的规定程序进行上市,严格执行退市制度。

4.3. 资本运作风险防范:加强对股权分置改革、重大资产重组等关键环节的风险管理和防范。

4.4. 投资者关系管理:建立健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增进投资者信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发展,中小企业的作用日益重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融资平台,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会。

为了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运作行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本文将从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和业务运作等方面,对该指引进行详细解读。

一、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是保障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健康运行的基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明确规定了公司治理的要求和要点,旨在促使公司建立健全的治理架构。

首先,公司应建立有效的董事会和监事会。

董事会应具备独立性和专业性,成员之间应保持充分的信息沟通和协作。

监事会应履行勤勉尽责的职责,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

其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这包括财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和法律合规等方面的规定。

公司应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防范风险,保护股东利益。

另外,公司应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确保股东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公司应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回应市场关注的问题。

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对信息披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首先,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信息。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和真实性。

其次,公司应公开披露重大事件。

一旦发生关键的经营变化、重大投资决策或法律诉讼等事项,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以维护投资者利益和市场稳定。

另外,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公司高管和内幕人员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杜绝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业务运作业务运作是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能否持续发展的关键。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对业务运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上市公司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为了确保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监管机构逐步出台了一系列规范上市公司运作的指引。

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一下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指引,以供参考。

一、公司治理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是其规范运作的基础,包括从公司内部机制和公司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两个方面。

公司内部机制方面,上市公司应设立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明确各个机构的职责和权力。

董事会要负责制定公司的经营策略和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监事会要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高级管理层要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确保公司运作合法、合规。

公司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方面,上市公司要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公开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

同时,上市公司要积极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及时回应投资者的关切和疑问,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财务报告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是反映公司经营情况的重要文件,对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上市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委托独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财务报告应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不得虚假陈述或者遗漏重要信息。

同时,上市公司应推行会计准则,确保财务报告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三、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重要环节,也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上市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公开重大事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大决策、股东变动等。

信息披露应及时、准确、全面地告知投资者,避免投资者信息不对称,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四、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禁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是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上市公司应严格禁止并加强监管。

上市公司要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内幕信息不泄露,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作为我国主要的股票交易市场之一,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运作行为,深交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旨在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促进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一、背景及意义作为我国股票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至关重要。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股市一直存在着信息披露不及时、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问题。

因此,深交所制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二、指引内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权责清单,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相关信息。

2. 信息披露和报告规范: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及时、真实、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与公司运作相关的信息,并定期发布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财务报告。

3. 风险管理: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系统完备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风险识别、预防和应对能力,确保公司经营风险的可控性。

4. 公司行为:指引要求上市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规则,坚决打击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5. 投资者保护:指引要求上市公司积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主动履行信息披露和沟通义务,并建立有效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三、指引意义与影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发布对于深交所的监管能力和市场信心提升具有积极意义。

首先,规范了上市公司的行为,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更加透明、公正的交易环境。

其次,强化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制度,提高了上市公司的信用度和社会形象。

最后,加强了对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监管,减少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了市场稳定运行。

总结《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健全。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上证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通知上证发〔2022〕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精神,规范主板上市公司运作,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此前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高送转信息披露指引》(上证发〔2018〕10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上证发〔2016〕4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上证发〔2015〕40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上证发〔2015〕1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上证发〔2014〕58号)、《关于启用“上证e 互动”网络平台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公字〔2013〕3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上证发〔2013〕2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13年修订)》(上证公字〔2013〕2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证公字〔2013〕1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上证公字〔20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上证公字〔2012〕2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上证公字〔2010〕4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证上字〔2006〕42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上证上字〔2006〕325号)、《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暨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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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通知2010-7-28各上市公司:为了规范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深证上[2005]1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深证上[2006]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深证上[2006]9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深证上[2007]76号)、《关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实行公开致歉并试行弹性保荐制度的通知》(深证上[2007]83号)、《关于在中小企业板实行临时报告实时披露制度的通知》(深证上[2007]11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深证上[2007]20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修订)》(深证上[2008]2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深证上[2009]9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诚信建设指引》(深证上[2009]15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深证上[2003]5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1号-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深证上[2006]7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2号-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深证上[2006]9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深证上[2006]9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深证上[2006]9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深证上[2006]1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证上[2006]118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深证上[2007]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深证上[2007]6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5号-传闻及澄清》(深证上[2007]6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深证上[2007]9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7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深证上[2007]16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证上[2008]16号)、《关于严格执行〈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深证上[2008]14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追加承诺业务管理指引》(深证上[2008]15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8号-衍生品投资》(深证上[2009]7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一章总则1.1 为了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推动中小企业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1.2 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

1.3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本所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1.4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权力制衡机制,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及选聘任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一节独立性2.1.1 上市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2.1.2 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2.1.3 上市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支配。

2.1.4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2.1.5 上市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在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2.1.6 上市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的项目或资产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

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向其购买有关项目或者资产。

2.1.7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

2.1.8 上市公司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本所鼓励公司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如有),提高独立性。

第二节股东大会2.2.1 上市公司应当完善股东大会运作机制,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保障股东依法享有的知情权、查询权、分配权、质询权、建议权、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权利,积极为股东行使权利提供便利,切实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2.2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2.2.3 上市公司应当充分保障股东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

对于股东提议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议,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是否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不得无故拖延。

2.2.4 对于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5 上市公司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本所鼓励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权利征集制度的实施细则。

2.2.6 上市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2.2.7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召开地点应当明确具体。

本所鼓励公司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应当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安排在本所交易日召开,且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

2.2.8 上市公司应当健全股东大会表决制度。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一)证券发行;(二)重大资产重组;(三)股权激励;(四)股份回购;(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十)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十一)中国证监会、本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本所鼓励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实行分类表决,不仅需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还需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东表决通过。

2.2.9 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具体内容。

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2.2.10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2.2.11 中小股东有权对上市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相关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答复。

2.2.12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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