柜台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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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台租赁合同

出租方:中国联通有限公司[ ]分公司

承租方:[ ] 签约地点:[ ] 合同编号:[ ]

出租方:[]

地址:[]

承租方:[]

地址:[]

出租方将位于县(区) 乡(镇)路的营业厅柜台经营权承包给承租方。

第一条租赁标的物

1.1 本合同租赁标的物是指出租方将____________营业厅柜台出租给承租方。

1.2 该柜台位于______县(区)_________路_________营业厅内。

1.3 该租赁标的物及其附属设施良好,符合承租方的使用用途。

1.4 出租方应提供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文件,承租方应提供营业执照。双方验看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1.5 柜台交付及收回的验收双方应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发现之日起[ ]日内向对方主张。

第二条租赁用途

2.1 承租方向出租方承诺,该租赁柜台承租方用于联通G/C两网终端及

相关产品的零售。

2.2 承租方不得在营业厅内办理除出租方以外的任何通信运营商的的业

务、不能转租柜台给第三方或不经出租方同意擅自引进第三方共同进驻柜台经营业务,否则视为违约,所有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2.3 承租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约

定的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3.1 租赁标的物租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出租方应于[ ]年[ ]月[ ]日将租赁标的物交付给承租方。

3.2 租赁期届满,出租方无条件收回租赁标的物,承租方应如期返还租赁标

的物。

3.3 租期届满,如承租方需继续租赁该标的物,则应于合同期届满前[ ]

个月内,向出租方提出续约的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对本租赁标的物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四条租金、租金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

4.1 双方约定,租金为[ ]元(大写[ ]元)。

4.2 租金支付方式为[ ](月付/季付/年付),承租方应于[ ]日前向

出租方支付租金_________元;逾期未支付的,出租方从承租方代理费扣取,并按每天5‰比例收取滞纳金,直至中止与承租方的合同协议。

4.3 双方本着共同推动______联通公司业务发展,如承租方能在营业厅内完成联通G/C两网终端及相关产品的全部覆盖率(低、中、高端产品全部覆盖率)达到_____联通公司的要求,并且每个月能够发展G网用户(预付费和准预付费)_____户/月,C网用户(捆绑销售)_______户/月(视本县分是否定任务定)

4.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殊条款如任务、柜台租赁费等,由各县分公司视情况定)

第五条税费的承担

5.1 双方按照政府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各自承担相关税费。

5.2承租方租赁柜台经营业务时,所需的行政许可、工商税费和经营性费用

等均由承租方自理,自负盈亏。

第六条柜台修缮与使用

6.1 租赁期内,出租方应保障该柜台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状态并符合消

防、安全的条件。承租方发现该柜台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出租方修复。

6.2 出租方应在接到承租方通知后的[ ]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

承租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出租方承担。因维修柜台影响承租方使用的,承租方可以选择要求出租方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6.3 对于承租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出租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6.4 承租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柜台及其附属设施。

6.5 对于该柜台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承租方

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改造

7.1 如果承租方需对租赁的柜台进行改造,出租方对此表示同意。但是,承租方的改造不得改变租赁柜台的主体结构。

7.2 承租方改造及添附设备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解决,添附设备的产权属承租方所有。租赁期届满,退还租赁的柜台时,承租方添附的设备能够拆除而不损坏原柜台结构的,承租方可以拆除。

第八条所有权变动

8.1 如出租方转让柜台的,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方,承租方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8.2 出租方转让柜台后,本合同在租赁期内对新的产权人继续有效,新的产权人承继本合同出租方权利义务,出租方应向新的产权人如实告知租赁标的情况和作好交接工作,不得影响承租方正常使用。

第九条双方义务

9.1 出租方责任与义务

9.1.1 出租方保证,至本合同签订之日,出租方对租赁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且未在租赁标的物上设立抵押或其它第三方权利。租赁期间,如果出租方欲对租赁标的物设立抵押权,须提前2个月书面告知承租方,承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承租。

9.1.2 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标的物交付承租方使用。

9.1.3 租赁期间,由出租方承担租赁标的物及其设施(水、电等物业)的维修义务。

9.1.4 本租赁合同生效后,出租方应当保证承租方对租赁标的物的合法使用权,不得再出租该标的物。

9.1.5 出租方对承租方工作人员有行使监督、管理的权利,承租方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必须符合出租方的要求。如承租方工作人员因工作纪律、服务态度、工作积极性等不符合出租方要求的,出租方有权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指正,情况严重的出租方还可对承租方的工作人员进行10~100元的经济处罚。逾期不交的,罚金将从承租方的代理酬金中扣除。

9.2 承租方责任与义务

9.2.1 承租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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