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公共消火栓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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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公共消火栓养护管理规定

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城管[2009]185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12.15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城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公共消火栓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甬城管〔2009〕185号)

市公用事业监管中心,市六区城管局,大榭城管局,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管理工作,明确职责,我局制定了《宁波市城市公共消火栓养护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宁波市城市公共消火栓养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确保消防供水,根据《宁波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和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波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的通知》(甬城管〔2009〕14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的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养护管理包括城市公共消火栓配套阀门后的管道、消火栓及消火栓配件的巡检、养护和维修工作。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作为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统筹协调全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工作。

市公用事业监管中心(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受市城市管理局委托履行监管职责,主要负责全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工作的具体协调、指导、检查和考核工作;同时受市城市管理局委托承担老三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管理工作。

各区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公共消火栓的管理工作。各区管理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以自行管理或委托其它单位管理(具体实施养护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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