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纠纷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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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纠纷大事记
标题:
一、中国首例主动加入美国知识产权诉讼案最终获胜;
二、中国捷康公司在美赢得知识产权诉讼;
三、全国首例涉及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赔偿案;
四、英特尔与深圳东进知识产权诉讼案“握手言和”;
五、深圳海关查获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手机配件案;
六、任天堂在Guardian诉Wii专利侵权案中胜诉;
七、谷歌专利诉讼逐年递增态度强硬成众矢之的;
八、法国施耐德电气与中国正泰了结专利诉讼;
九、“337调查”——LED专利诉讼白热化;
十、中国数字电视行业全球专利诉讼的新发展与前景预测。
详解:
一、中国首例主动加入美国知识产权诉讼案最终获胜;
中新社北京二零零九年六月八日电(记者王彤) 中国盐城捷康三氯蔗糖制造有限公司八日在此间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该公司主动应诉英国泰莱科技有限公司和美国泰莱三氯蔗糖公司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专利调查的判决最终取得胜利。
这是自中国二OO一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唯一一家主动要求加入“三三七调查”并最终胜诉的中国企业。
所谓“三三七调查”,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一九三O年通过的关税法第三百三十七条对外国产品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的调查。
三氯蔗糖是一种甜度相当于蔗糖六百倍的新型甜味剂,应用于全球三千多种食品和药品中。近年来,中国三氯蔗糖产品出口发展迅速,引发了一些美欧生产企业的关注。
二OO七年四月,泰莱公司为了保持其在全球三氯蔗糖市场的绝对垄断地位,以专利侵权为由,要求ITC对三家中国生产企业展开调查。捷康公司一开始并不是“三三七调查”这项中的被告,但鉴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可能发出“普遍排除令”,捷康公司主动申请加入调查,以证明自身的生产工艺专利不侵权。
通过严密的调查和取证,今年四月六日,ITC认定全球最大的三氯蔗糖制造商之一捷康三氯蔗糖制造有限公司没有侵犯糖业巨头泰莱声称的美国专利。根据美国规定,对于ITC的最终判决美国总统还拥有在六十天之内进行否决的权力。而截至六月六日,奥巴马并没有行使否决权,因此盐城捷康在此案中最终取得胜利。
据了解,捷康公司在美国的整个应诉过程近两年时间,投入人民币二千多万元。
中国商务部官员指出,近年来,许多案例表明,美国的“三三七调查”程序被许多跨国公司利用,成为其竞争策略之一。该案的胜诉表明中国企业科技创新意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以及利用法律维权的意识都在不断增强。
二、中国捷康公司在美赢得知识产权诉讼;
中国江苏盐城捷康三氯蔗糖制造有限公司美国分公司高级副总裁叶晓坚6日向新华社记者证实,鉴于美国政府维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该公司在与美国泰莱公司有关知识产权的诉讼中赢得胜利。
2007年4月6日,美国泰莱三氯蔗糖公司以侵犯其多项知识产权为由,正式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诉讼,要求对3家中国三氯蔗糖企业展开“337调查”。盐城捷康并不在3家被告之列,但为了维护公司利益,捷康公司2007年7月5日仍主动要求加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337调查”,以证明其产品不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经过近两年的跨国诉讼,2009年4月份,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盐城捷康没有侵犯美国泰莱公司的专利。根据美国相关法律,美国总统在60天内未行使否决权,这一裁决将自动生效。
所谓“337调查”,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1930年通过的关税法第337条对外国产品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的调查。根据美国相关法规,在美国国内企业提请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相关进口产品发起“337调查”后,委员会可以发出“普遍排除令”,即只有经委员会调查确认没有存在专利侵权行为的外国产品才可以进入美国市场,而其他所有企业都将被挡在市场之外。
近年来,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面临的跨国知识产权诉讼不断增加。据统计,中国在对全球最大消费市场美国的出口贸易中遇到的知识产权诉讼越来越多。自2000年起,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关外国产品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337调查”中,中国连续7年成为第一涉案大国,而近期美国针对全球的“337调查”,近40%涉及中国企业。
据叶晓坚介绍,盐城捷康此次主动加入“337调查”,历时近两年,耗资300多万美元。盐城捷康总经理安立军在公司发表的声明中说,捷康公司主动加入调查,最主要的目的是突破美国泰莱公司设臵的“知识产权贸易壁垒”,为盐城捷康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扫清障碍。
安立军说,由于加入“337调查”需耗费巨额律师费,不少中国被诉企业望而却步。他说,不排除一些美国企业以知识产权诉讼为由,制造事实上的贸易保护壁垒。他强调,中国企业应转变观念,把律师费当做一种投资,主动应诉,以为其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扫清法律障碍。
三、全国首例涉及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赔偿案;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北京明日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明日公司)诉维纳尔(北京)电气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纳尔公司)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该案为北京二中院受理的首例以恶意诉讼为由而提起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原告北京明日公司起诉称,原告与被告维纳尔公司是同行业竞争者,2002年、2003年被告将早已进入公知领域的“熔断器式隔离开关”系列产品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了四项外观设计专利授权。2005年2月,被告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宣告涉案四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原告认为,被告恶意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冻结了原告的银行账户,影响了原告的生产经营,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北京二中院审理认为,涉案四项外观设计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授权,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鉴于涉案四项外观设计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原因在于被告维纳尔公司在其生产的相关产品的宣传广告和宣传册中公开了相关外观设计,而非将其他自由公知设计或已有设计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故据此不能得出被告维纳尔公司恶意申请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结论。
鉴于被告维纳尔公司在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时,依据的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合法授权的、有效的外观设计专利,在四项外观设计专利最终被宣告为无效时,被告也及时申请撤回起诉。且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性的判断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明日公司亦没有证据证明维纳尔公司指控其生产、制造的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有其他来源,故明日公司主张被告明知涉案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而提起侵犯专利权的诉讼并以此方式恶意侵害原告的相关权利,依据不足。
目前,知识产权诉讼已成为很多企业抢占市场,打击竞争对手的战略手段,如何界定和准确把握恶意诉讼的含义和构成要件,是本案审理的关键,也是此案审理广受关注的原因之一。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北京二中院聘请有经验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充分利用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知识和特殊身份地位,促进案件高效、公正的审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本案的判决,将为今后立法和司法提供很好的实践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