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50种疾病名细表
2012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2009版
2012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2009版
【实用版】
目录
1.2012 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 2009 版的对比
2.两个版本的主要差异
3.影响选择保险的重要因素
正文
在保险行业中,产品的更新换代是一种常见的现象。
以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为例,从 2009 版到 2012 版,就经历了一次重要的更新。
那么,这两个版本之间有哪些主要的差异呢?对于消费者来说,又应该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呢?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 2012 版和 2009 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主要差异。
在疾病种类上,2012 版比 2009 版增加了一些新的疾病种类,例如严重的帕金森病、严重的老年痴呆症等。
这些疾病的增加,使得保险的保障范围更加全面。
在保险金额上,2012 版也有所提高。
对于被保险人来说,这无疑是一种更好的保障。
然而,选择保险并非只看保障范围和保险金额。
还有许多其他的因素会影响消费者的选择。
例如,保险的保费、保险期限、理赔条件等。
对于消费者来说,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经济状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第1页共1页。
2012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2009版
2012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2009版(最新版)目录1.2012 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 2009 版的对比2.条款的主要内容和特点3.两个版本的差异和改进4.对消费者的影响和建议正文一、2012 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 2009 版的对比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一款重要产品,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全面的保障。
2012 年,该公司对该产品进行了一次升级,推出了新版的条款。
本文将对 2012 版和 2009 版的条款进行对比分析,帮助消费者了解两者的差异。
二、条款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主要内容包括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等。
其中,重大疾病保险金是该产品的核心内容,覆盖了多种重大疾病,为消费者提供充足的保障。
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则是在消费者不幸身故或全残时提供给其家人的保障。
三、两个版本的差异和改进1.保险种类的增加:2012 版条款相较于 2009 版,增加了多种重大疾病的保障范围,使消费者得到更全面的保障。
2.保险金额的调整:2012 版条款提高了部分重大疾病的保险金额,为消费者提供更高程度的保障。
3.保险期限的灵活性:2012 版条款提供了多种保险期限选择,消费者可根据自身需求进行选择。
4.理赔流程的优化:2012 版条款简化了理赔流程,提高了理赔效率,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四、对消费者的影响和建议对于消费者来说,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至关重要。
在选择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时,消费者应充分了解两个版本的差异,根据自己的需求和经济状况选择合适的条款。
同时,消费者也应关注保险市场的动态,了解其他保险公司的类似产品,进行综合比较,以选购最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总之,2012 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相较于 2009 版在保障范围、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和理赔流程等方面进行了改进,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全面、更高程度的保障。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重大疾病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四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2012康终计划书
敬呈:先生/女士全家淄博市分公司中国人寿十年500强荣升央企真情回馈保障规划:具体利益:重疾保险金:40类重大疾病保障 20万元;特定疾病保险金:10类特定疾病保障 4万元身故保障金: 20 元的保障延续对家人的关爱。
附加功能:保单借款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障的40类大病: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良性脑肿瘤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12、深度昏迷13、特定年龄双耳失聪14、特定年龄双目失明15、瘫痪16、心脏瓣膜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8、严重脑损伤19、严重帕金森病20、严重Ⅲ度烧伤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3、语言能力丧失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主动脉手术26、严重心肌病27、严重重症肌无力28、严重多发性硬化症29、严重脊髓灰质炎30、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31、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32、终末期肺病33、严重克隆病34、严重溃疡性结肠炎35、持续植物人状态36、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37、严重冠心病38、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39、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40、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障的10类特定疾病:1、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指经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2、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3、冠状动脉介入手术4、特定脑中风后遗症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6、特定面积Ⅲ度烧伤7、主动脉介入手术8、严重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9、特定年龄视力受损10、严重头部外伤。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一举弥补市场上未成年人购买重疾险保额不足的缺憾。
中国人寿
2012版康宁终身保险
为何受关注
特点一:保障范围非常广
根据条款规定,凡出生30日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群均可作为“康宁终身(2012版)”的被保险人,保险期间终身。
客户在投保时,可以根据自身经济能力选择10年或20年的交费方式。
据了解,“康宁终身(2012版)”是目前市场上承保重大疾病种类最多的一款产品。
它在全面承保了保监会规定的25种重大疾病的基础上,还增加了15种常见多发重大疾病,即总共达到了40种重大疾病的保障。
同时,“康宁终身(2012版)”还包含了如原位癌、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介入手术等10种程度较轻的特殊疾病。
除此之外,“康宁终身(2012版)”还具有身故、高残保障。
也就是说,“康宁终身(2012版)”的保障范围总共达到了50种疾病,同时还具有身故、高残保障。
其保障范围之广、产品设计之妙,可以说是开创了国内寿险业的先河。
特点二:理赔给付很人性
许多客户在购买重大疾病产品时,都会发现条款中将“原位癌”这一疾病都作为除外责任。
这往往使许多朋友在购买重大疾病保险时产生了一些的担心,如果自己真的患了“原位癌”怎么办?
根据专业医学的解释,原位癌是指癌变仅限于黏膜的上皮层内或皮肤的皮表层内,尚未浸透至黏膜下层或真皮层,是癌症的最早阶段。
由于原位癌一旦被发现并经过积极治疗,其愈合效果比较好,且治疗费用相对较低,因此,以往在各大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产品中,均将原位癌列为了除外责任。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50种疾病
被保险人类别
保单生效或复效180日内因疾病导致
被保险人因意外或因疾病导致的
特定疾病
重大疾病
高度残疾
身故
18岁以下未成年人
退保费
20%
最高10万只限一次
100%
—20%
100%
退保费
18岁以上成年人
退保费
20%
最高10万只限一次
1001.恶性肿瘤
15.瘫痪
29.严重脊髓灰质炎
2.急性心肌梗塞
16.心脏瓣膜手术
30.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3.脑中风后遗症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31.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4.重大器官移植术
18.严重脑损伤
32.终末期肺病
5.冠状动脉搭桥术
19.严重帕金森病
33.严重克隆病
6.终末期肾病
20.严重Ⅲ度烧伤
34.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7.多个肢体缺失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4.特定脑中风后遗症
9.特定年龄视力受损
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10.严重头部外伤
1、首家采用中国人寿自己的重疾发生率表制定费率,费率优惠;
2、首家包含范围最广的重大疾病保险,40种重大疾病,10种轻症赔付;
3、唯一包含原位癌赔付的重大疾病保险。
35.持续植物人状态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36.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9.良性脑肿瘤
23.语言能力丧失
37.严重冠心病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8.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25.主动脉手术
人寿康宁终身保险都保什么
人寿康宁终身保险都保什么据了解,国寿康宁终身重疾险有两个版本,这款保险是最受消费者欢迎的重疾险之一,那么,人寿康宁终身保险都保什么?今天,小编重点跟大家讲讲人寿康宁终身保险的保障范围。
人寿康宁终身保险(2012版)都保什么?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三、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方案
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方案繁忙的工作、快节奏的现代生活,让人身心疲惫。
疾病,已不是意外,而是每个人生命中必须计算的成本。
康宁终身保险,中国人寿健康保险家族中的经典之作。
多年来为无数家庭送去最及时最有力的支持,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险种特色:◆保障范围广,高额大病给付◆大病确诊立即赔付,保费免交◆一旦投保,终身享有一.您的利益及保障1.重大疾病就医:若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180天后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指定的20种重大疾病,本公司即按保险金额给付300000元,缴费期内患重大疾病,免交康宁终身保险以后各期保费,合同终止。
2.人身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导致身故,本公司即按保险金额给付300000元,若在保单生效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即按保险金额给付300000元。
3.意外伤害医疗保障:因意外引致的医疗费用可获得报销,最高为30000元,意外伤害保障金120000元。
4.国寿住院医疗保险: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的住院医疗费用每年可报销10000元。
注: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指20种目前最常见及医疗费最高的疾病或手术之一。
一、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二、急性心肌梗塞三、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七、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九、双目失明——永久性不可逆十、瘫痪——永久完全十一、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十二、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十三、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十四、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十五、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十六、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十七、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十八、严重多发性硬化症十九、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二十、严重重症肌无力您如果觉得本方案有需要改进的地方,请您告诉我,我将尽我所能,为您提供完善地服务。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一、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注:(小于3岁的,投保时,必须提供健康证明)二、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即保终身。
合同终止:死亡给付,合同终止;发生重大疾病给付,合同终止。
三、疾病范围1、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共40种,其中20种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他20种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2、10种特定疾病:一共:50种四、保险责任1、重大疾病保险金(40种)(1)合同生效至180日内,发生合同规定内的一种或者多种重大疾病,退还所交保费(不计利息。
),合同终止。
(2)合同生效180日后,发生合同规定内的重大疾病,给付保险金额(保额),意外导致发生合同内重大疾病的,不受180天的限制。
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特定疾病保险金(10种)合同生效日至180日内,发生特定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后,发生特定疾病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3、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4、身故保险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1)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2)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1
2
儿 妻车 房票 子 子子 子子
失去健康一切为零
3
食品污染
不
工
良
作
习
压
惯
力
环境污染
4
重疾严重威胁生命和健康
A、癌症、脑中风、心脏病 占总死亡-60%以上 年人群死亡率-4‰左右 死亡人数-500万人
B、每年新发生重大疾病 发生率-5 ‰以上 城市发生率-8 ‰ 发病人数-800-1000万人
•X周岁
X周岁+180天
•被保险人年龄
终身
16
高度残疾保险责任
意外高残给付保额 合同终止
因病高残 退还所交保费 (不计利息)
合同终止
因病高残给付保额 合同终止
•X周岁
X周岁+180天
•被保险人年龄
终身
17
身故保险责任
• 意外身故给付保额 合同终止
•
但18岁以下退保费
• 病故 退还所交保费
• (不计利息)
22
课堂练习
李女士(1976年12月5日出生)于2012年6 月1日为本人投保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012版),基本保额20万,20年交
1)其投保年龄为多少? 2)每年需交保费多少?每天只需多少元? 3)若于2012年12月8日被初次确诊为特疾,并于2013年2月
8日确诊重疾,请问李女士是否可获得理赔?赔多少? 4)若于2012年12月8日被初次确诊为特疾,并于2013年2月
(一)特定疾病保险金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三)高度残疾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11
十种特定疾病
1、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 2、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3、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4、特定脑中风后遗症
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是一类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特色:一份投入多重保障客户一份投入,可以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以及身故保险金多重保障;健康保障全面呵护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不仅对40种重大疾病提供保障,还对10种特定疾病进行提前给付;重疾范围行业领先康宁终身(2012版)全面承保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25种重大疾病、其他15种重大疾病以及10种特定疾病,保障范围广泛,行业领先;特定疾病提前给付针对10种特定疾病,康宁终身(2012版)提供提前给付基本保险金额20%的特定疾病保障,但给付以一次为限,且以人民币10万为上限;高残意外尽显关爱公司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时,不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尽显人性关爱。
保险收益:1、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将获得重疾保险金以支付高额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所承担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若于交费期内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从确诊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2、身故保险金一旦遭遇不幸将获得一笔资金,以维持家人的正常生活水平。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180天后因疾病身故,如果保险公司没有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如果公司已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新康终(2012版)疾病大解析 (NXPowerLite)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1
新康终新增疾病解析
2
新康终新增轻症疾病解析
3
常见重大疾病解析
10类特定疾病(轻症),额外呵护
10大类重疾(轻症)
新增轻症
1. 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包含原位癌) 2. 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3.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4. 特定脑中风后遗症 5.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6. 特定面积Ⅲ度烧伤 7. 主动脉介入手术 8. 严重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9. 特定年龄视力受损 10. 严重头部外伤
新康终(2012)疾病大解析
康宁终身(2012版)重疾范围
恶性肿瘤 终末期肾病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 炎后遗症 心脏瓣膜手术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 高压 严重心肌病 严重系统性红斑狼 疮性肾炎 严重胰岛素依赖型 糖尿病
为09版的20种 为本次新增的20种
急性心肌梗死 多个肢体缺失 深度昏迷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严重重症肌无力 终末期肺病 严重冠心病
新增疾病解析
三、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 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 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 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冠状动脉介入手 术 严重脑垂体瘤、 脑囊肿、脑动脉 瘤及脑血管瘤
特定脑中风后遗 症 特定年龄视力受 损
心脏瓣膜介入手 术 严重头部外伤
1
新康终新增疾病解析
2
新康终新增轻症疾病解析
3
常见重大疾病解析
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条款
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条款在我们的生活中,疾病的风险无处不在。
为了给我们的健康和家庭经济提供一份坚实的保障,保险成为了越来越多人的选择。
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012 版就是其中一款备受关注的产品。
下面,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它的条款。
一、保险责任1、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2、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但尚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程度,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每种特定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公司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3、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 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重大疾病范围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第五条重大疾病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四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恶性肿瘤二、急性心肌梗塞三、脑中风后遗症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七、多个肢体缺失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九、良性脑肿瘤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十二、深度昏迷十三、特定年龄双耳失聪十四、特定年龄双目失明十五、瘫痪十六、心脏瓣膜手术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十八、严重脑损伤十九、严重帕金森病二十、严重Ⅲ度烧伤二十一、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二十五、主动脉手术二十六、严重心肌病二十七、严重重症肌无力二十八、严重多发性硬化症二十九、严重脊髓灰质炎三十、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三十一、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三十二、终末期肺病三十三、严重克隆病三十四、严重溃疡性结肠炎三十五、持续植物人状态三十六、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三十七、严重冠心病三十八、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三十九、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HIV)四十、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第六条特定疾病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十种。
特定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1. 原位癌;2.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 TNM 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一.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二.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三.基本保险金额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后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10万元,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三)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终身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或终止。
(四)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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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范围广,40种大病全面承保
40类重大疾病不仅包含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所列25种;还包含我公司以往重疾产品承保的病种;更增加了客户普遍关心的其他病种。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
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
6.终末期肾病
7.多个肢体缺失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2.深度昏迷
13.双耳失聪
14.双目失明
15.瘫痪
16.心脏瓣膜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8.严重脑损伤
19.严重帕金森病
20.严重Ⅲ度烧伤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3.语言能力丧失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
26.严重心肌病
27.严重重症肌无力
28.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29.严重脊髓灰质炎
30.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31.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32.终末期肺病
33.严重克隆病
34.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35.持续植物人状态
36.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37.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38.严重冠心病
39.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
染
40.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10种轻症提前给付,不减少死亡、高残保额
人性化设计,保险责任创新;10大轻症提前给付20%,不减少死亡和高残保障金额;彰显央企责任与实力,减少理赔纠纷,消除销售顾虑。
1.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包含原位癌)
2.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3.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4.特定脑中风后遗症
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6.特定面积Ⅲ度烧伤
7.主动脉介入手术
8.严重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9.特定年龄视力受损
10.严重头部外伤
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患轻症疾病,给付基本保额的20%(最高以10万元为限),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重疾保额减少为基本保额的80%。
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