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最新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保障范围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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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2009版

2012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2009版

2012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2009版(最新版)目录1.2012 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 2009 版的对比2.条款的主要内容和特点3.两个版本的差异和改进4.对消费者的影响和建议正文一、2012 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 2009 版的对比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一款重要产品,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全面的保障。

2012 年,该公司对该产品进行了一次升级,推出了新版的条款。

本文将对 2012 版和 2009 版的条款进行对比分析,帮助消费者了解两者的差异。

二、条款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主要内容包括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等。

其中,重大疾病保险金是该产品的核心内容,覆盖了多种重大疾病,为消费者提供充足的保障。

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则是在消费者不幸身故或全残时提供给其家人的保障。

三、两个版本的差异和改进1.保险种类的增加:2012 版条款相较于 2009 版,增加了多种重大疾病的保障范围,使消费者得到更全面的保障。

2.保险金额的调整:2012 版条款提高了部分重大疾病的保险金额,为消费者提供更高程度的保障。

3.保险期限的灵活性:2012 版条款提供了多种保险期限选择,消费者可根据自身需求进行选择。

4.理赔流程的优化:2012 版条款简化了理赔流程,提高了理赔效率,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四、对消费者的影响和建议对于消费者来说,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至关重要。

在选择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时,消费者应充分了解两个版本的差异,根据自己的需求和经济状况选择合适的条款。

同时,消费者也应关注保险市场的动态,了解其他保险公司的类似产品,进行综合比较,以选购最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总之,2012 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相较于 2009 版在保障范围、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和理赔流程等方面进行了改进,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全面、更高程度的保障。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产品解析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产品解析

康宁保险已经是中国保险市场上的老字号了,自从1999年上市以来,历经多次更新换代。

五月,中国人寿又推出康宁保险系列最新版“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为了让广大投保人更清晰了解这款产品与之前康宁终身产品的优劣,银率网特地分析解读。

为了方便大家的理解在这简称“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为“新康宁终身”;之前所售“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为“老康宁终身”。

新康宁终身传承康宁终身系列产品的一贯传统,普通型重大疾病险,直接以主险的形式存在,180天的观察期也没变,但在保险责任等方面有了如下重大改变。

一、之前的康宁终身产品都是保一赔三,而新康宁终身是保一赔一,当然这都是精算差别,本质没有变化。

二、老康宁终身的保险责任及其简单,一是,20种重大疾病,二是身故;新康宁终身的重大疾病病种翻了一倍,达到40种,并且另外添加了10种特种疾病,主要都是轻症的重大疾病。

之前不赔的原位癌、心脏支架、主动脉介入手术等现在都可以赔了,但特种疾病只能赔付保额的20%且最高不能超过十万元,与重大疾病共有一个保额;一度在康宁终身系列产品中失传的全残保险责任又再次回归到新康宁终身中。

三、新康宁终身为了符合未成年人投保的监管要求,按年龄对身故保险责任做了区分,18岁之前身故只赔付所交保费,这样打算为孩子多买点儿重疾险的家长就没有限制了。

四、当然在价格方面,新康宁终身比老康宁终身贵了10%左右。

如30岁男性,投保30万保额20年交的老康宁终身只需要8700元;而相同条件下的新康宁终身则需要9450元。

五、投保年龄有了大幅的延长。

趸交方式延长10年,至70周岁,10年交延长5年,至60周岁,20年交延长5年,至50周岁,这样满足了一部分因为年龄原因而无法投保的中老年投保人的投保需求。

总结:升级后的“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险(2012版)”,总的来讲还是有一些突破,至少满足了三大人群的需求:1,未成年人的保障需求;2,老年人的保障需求;3,希望能得到更全面保障的投保人的保障需求。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28.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29.严重脊髓灰质炎
30.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31.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32.终末期肺病
33.严重克隆病
34.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35.持续植物人状态
36.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37.严重冠心病
38.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39.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HIV)
40.非阿尔兹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2012版康宁重疾保险所指的疾病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
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二、新增病种使得健康保障更人性
1.40类重疾中,除传统重疾险(保监会规定25大类)所保疾病外,还包含了目前比较常见的糖尿病、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等,让保障更贴合市场的需求。
2.新康宁专门设定了10大类轻症特定重疾保障。包含了之前一直被各大保险公司列为免责的疾病,包括原位癌、心脏微创手术、较轻程度的脑中风后遗症等。这些疾病往往因为其程度较轻达不到传统大病的要求而得不到理赔。新康宁,这些轻症一经发生,提前给付保额的20%,理赔之后合同继续有效,同时不减少身故和高残保障金额,真正体现人性化的关爱。
特定轻症疾病
一、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
二、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三、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四、特定脑中风后遗症
五、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六、特定面积三度烧伤
七、主动脉介入手术
八、严重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新康宁课件

新康宁课件

保监会规定的25种重疾全部涵盖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深度昏迷 双耳失聪 双目失明 瘫痪 心脏瓣膜手术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严重脑损伤 严重帕金森病 严重Ⅲ度烧伤
21. 22. 23. 24. 25.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语言能力丧失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主动脉手术
15种其他类重大疾病保险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严重心肌病 严重重症肌无力 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严重脊髓灰质炎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终末期肺病 严重克隆病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持续植物人状态
36. 37. 38. 39.
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严重冠心病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 毒感染 40. 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康宁产品可以满足家长为孩子贮备充足健康基金的心愿,少儿也能超
额购买,而且保费低,保障高,呵护孩子一生健康。
促成话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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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总结:新康宁保险真可谓是“三管齐下”,让您康宁一生! 二择一法:您看您是给孩子购买呢还是您自己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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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图示例)王先生30岁,每年交费16350元,交费10年,终身可获四重健康 保障30万元。
第一重180天后,轻疾可获6万元治疗金,合同继续有效,仍有24万重疾金至
终身,确保一生无忧; 第二重180天后,重疾可获30万元治疗金,确保有钱治病,可谓雪中送炭;
第三重高残可获30万元,用于照顾与补贴,免除后顾之忧;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一举弥补市场上未成年人购买重疾险保额不足的缺憾。

中国人寿
2012版康宁终身保险
为何受关注
特点一:保障范围非常广
根据条款规定,凡出生30日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群均可作为“康宁终身(2012版)”的被保险人,保险期间终身。

客户在投保时,可以根据自身经济能力选择10年或20年的交费方式。

据了解,“康宁终身(2012版)”是目前市场上承保重大疾病种类最多的一款产品。

它在全面承保了保监会规定的25种重大疾病的基础上,还增加了15种常见多发重大疾病,即总共达到了40种重大疾病的保障。

同时,“康宁终身(2012版)”还包含了如原位癌、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介入手术等10种程度较轻的特殊疾病。

除此之外,“康宁终身(2012版)”还具有身故、高残保障。

也就是说,“康宁终身(2012版)”的保障范围总共达到了50种疾病,同时还具有身故、高残保障。

其保障范围之广、产品设计之妙,可以说是开创了国内寿险业的先河。

特点二:理赔给付很人性
许多客户在购买重大疾病产品时,都会发现条款中将“原位癌”这一疾病都作为除外责任。

这往往使许多朋友在购买重大疾病保险时产生了一些的担心,如果自己真的患了“原位癌”怎么办?
根据专业医学的解释,原位癌是指癌变仅限于黏膜的上皮层内或皮肤的皮表层内,尚未浸透至黏膜下层或真皮层,是癌症的最早阶段。

由于原位癌一旦被发现并经过积极治疗,其愈合效果比较好,且治疗费用相对较低,因此,以往在各大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产品中,均将原位癌列为了除外责任。

康宁终身保险条款

康宁终身保险条款

康宁终身保险(1999。

6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险种特色1、保障范围广2、高额大病给付3、大病确诊立即赔付4、保费免交5、一旦投保,终身享有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知多少1、心脏病(心肌梗塞)2、冠状动脉旁路手术3、脑中风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5、癌症6、瘫痪7、重大器官移植手术8、严重烧伤9、暴发性肝炎10、主动脉手术详细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康宁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康宁终身保险新和旧的区别

康宁终身保险新和旧的区别

康宁终身保险新和旧的区别“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是中国人寿拳头产品“三康”险之一,该产品经过几次修改一直深受投保人的喜爱。

今天我们介绍一下2012年推出的新康宁与原老康宁的主要区别。

1、疾病保险范围更广作为投保人当然是希望我们买的保险不管大病小病、住院门诊通通报销,作为保险公司这样的保险产品设计是不现实的,以此带来的保险费的增加也是大众所不能接受。

所以中国人寿在设计保除产品时尽可能地照顾到普通大众,从现实生活出发,将一些常见的疾病作为保险范围。

此次修改的康宁终身主要将原来的20种重大疾病增加至40种重大疾病,而且还增加了10种轻疾(特种疾病)。

何为重疾,何为轻疾呢?举个简单的例子,“原位癌”在国内保险公司推出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均将癌症(恶性肿瘤)列为保险责任范畴,但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又将其中的原位癌列为除外责任。

由于原位癌的定义过于专业,导致大多数保户甚至保险从业人员对原位癌产生以下2种误解:一是将原位癌理解为尚没有发生转移的癌,癌症只有发生远处转移才符合赔付条件,认为保险公司赔付条件苛刻,据此将重大疾病保险称之为“死亡保险”;2是将原发癌等同于原位癌,甚至发生过因理赔人员业务知识欠缺,将部分尚未发生转移的浸润癌、原发癌当成原位癌而拒赔的事件。

此次中国人寿将“原位癌”列入保障范围,排除了众多投保人的顾虑。

另外,像心脏瓣膜手术、脑中风后遗症这些老年常见病都属于新康宁保险范围。

2、新增高残保障老康宁只保20种重疾+身故保障,新康宁40种重疾+10种特种疾病+高残+身故。

将被保险人的各种风险几乎都考虑到了。

3、轻疾、重疾双重保障以往在保险条款中常有这样的描述:“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终止。

”此次新康宁对于发生“轻疾”的赔付不影响“重疾”的二次赔付。

即若发生轻疾赔付,合同仍然继续有效。

对于重疾、高残、身故等“二次”赔付,保险公司按相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保险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或者高残或者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才终止。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50种疾病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50种疾病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类别
保单生效或复效180日内因疾病导致
被保险人因意外或因疾病导致的
特定疾病
重大疾病
高度残疾
身故
18岁以下未成年人
退保费
20%
最高10万只限一次
100%
—20%
100%
退保费
18岁以上成年人
退保费
20%
最高10万只限一次
1001.恶性肿瘤
15.瘫痪
29.严重脊髓灰质炎
2.急性心肌梗塞
16.心脏瓣膜手术
30.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3.脑中风后遗症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31.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4.重大器官移植术
18.严重脑损伤
32.终末期肺病
5.冠状动脉搭桥术
19.严重帕金森病
33.严重克隆病
6.终末期肾病
20.严重Ⅲ度烧伤
34.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7.多个肢体缺失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4.特定脑中风后遗症
9.特定年龄视力受损
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10.严重头部外伤
1、首家采用中国人寿自己的重疾发生率表制定费率,费率优惠;
2、首家包含范围最广的重大疾病保险,40种重大疾病,10种轻症赔付;
3、唯一包含原位癌赔付的重大疾病保险。
35.持续植物人状态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36.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9.良性脑肿瘤
23.语言能力丧失
37.严重冠心病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8.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25.主动脉手术

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合同条款

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合同条款

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合同条款1.1 本协议旨在规定双方之间的合作安排及相关权利义务,以确保合作顺利进行。

2. 合作内容2.1 双方同意合作开展关于市场推广的活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线上广告发布、社交媒体宣传等。

3. 协议期限3.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届满后双方可协商续签。

4. 合作方式4.1 双方应积极沟通,共同制定推广方案,并按照计划执行各项推广活动。

5. 知识产权5.1 合作期间产生的所有知识产权归属于双方共有,但需经过双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商业化利用。

6. 保密条款6.1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可能获知对方的商业机密,应保密并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7. 争议解决7.1 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订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8. 协议变更8.1 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并具有法律效力。

9. 生效与终止9.1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在合作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时,双方应履行已经开始但尚未完成的义务,并进行结算。

10. 其他事项10.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书面协议进行补充约定。

11. 签署11.1 双方签署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是一个示例协议文本,按照您的要求格式化而成。

如需进一步修改或有其他要求,请告知。

12. 合作报酬12.1 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合作报酬结算:12.11 按照实际达成的合作目标或销售额支付合作费用,具体费用和结算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12.12 报酬支付应在每月底前完成,双方应及时结算账目并确认。

13. 责任与免责13.1 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履行本协议义务,但如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或履行延迟,应免除责任。

13.2 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因履行本协议而引起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双方不承担责任。

14. 通知与送达14.1 双方应在合作过程中保持联系,任何书面通知应通过专人送达或挂号邮寄至对方指定地址。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一、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注:(小于3岁的,投保时,必须提供健康证明)二、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即保终身。

合同终止:死亡给付,合同终止;发生重大疾病给付,合同终止。

三、疾病范围1、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共40种,其中20种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他20种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2、10种特定疾病:一共:50种四、保险责任1、重大疾病保险金(40种)(1)合同生效至180日内,发生合同规定内的一种或者多种重大疾病,退还所交保费(不计利息。

),合同终止。

(2)合同生效180日后,发生合同规定内的重大疾病,给付保险金额(保额),意外导致发生合同内重大疾病的,不受180天的限制。

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特定疾病保险金(10种)合同生效日至180日内,发生特定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后,发生特定疾病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的限制3、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4、身故保险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1)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2)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012版)
1
2
儿 妻车 房票 子 子子 子子
失去健康一切为零
3
食品污染








环境污染
4
重疾严重威胁生命和健康
A、癌症、脑中风、心脏病 占总死亡-60%以上 年人群死亡率-4‰左右 死亡人数-500万人
B、每年新发生重大疾病 发生率-5 ‰以上 城市发生率-8 ‰ 发病人数-800-1000万人
•X周岁
X周岁+180天
•被保险人年龄
终身
16
高度残疾保险责任
意外高残给付保额 合同终止
因病高残 退还所交保费 (不计利息)
合同终止
因病高残给付保额 合同终止
•X周岁
X周岁+180天
•被保险人年龄
终身
17
身故保险责任
• 意外身故给付保额 合同终止

但18岁以下退保费
• 病故 退还所交保费
• (不计利息)
22
课堂练习
李女士(1976年12月5日出生)于2012年6 月1日为本人投保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012版),基本保额20万,20年交
1)其投保年龄为多少? 2)每年需交保费多少?每天只需多少元? 3)若于2012年12月8日被初次确诊为特疾,并于2013年2月
8日确诊重疾,请问李女士是否可获得理赔?赔多少? 4)若于2012年12月8日被初次确诊为特疾,并于2013年2月
(一)特定疾病保险金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三)高度残疾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11
十种特定疾病
1、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 2、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3、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4、特定脑中风后遗症

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宁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康宁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健康类保险)2009年十月一日新保险法实施,国寿原康宁终身大病保险在九月底已停售,十月一日现以推最新最的康这终身大病保险,新康宁终身在老版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后,大大提升了性价比。

由原来的十大类疾病提升至二十大类,将原先的二陪疾病陪付提升至三陪陪付。

康宁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康宁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新产品发布会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新产品发布会

医疗费用在以20%的年增长率飞速上升
重大疾病治疗费用更是惊人
1. 恶性肿瘤治疗费用:10-30万元;
2. 心肌梗塞早期发现治疗:5万;血管复通手术10万; 3. 脑中风后遗症:8-10万元;
4. 骨髓移植:化疗一次1万元,手术费8万元;
5. 慢性肾衰竭:洗肾400元/次,1-2次/周,换肾15-30万; 6. 主动脉手术:8万元;
….
00000000000
没有我,生命将没有意义!
人体内共有
个细胞
除了头发外,任何一个细
胞都有可能发生病变
资料来源: 《中国慢性病预防与控制》 2003年第七卷第2期
发生在别人身上是故事 发生在自己身上是悲剧

现代医疗技术不断进步,大病并非不治
随着科技的进步,高精尖医疗设备的应用,诊断、治 疗的技术有了很大提高。 • • • • 大部分的器官移植手术术后存活率已达到90%以上; 45岁以下患有心脏病的成年人,手术后有80%的概率可 以存活3年以上甚至更久; 被确诊患癌症开始,5年后依然存活的概率:男性为 65%,女性为78%; 2/3的中风病人可以治愈…… 但是以上的医学进步都是以高昂的医疗费用为代价的。
7. 冠状动脉搭桥手术:一条桥5万,两条桥10万;
8. 爆发性肝炎:6万元; 9. 瘫痪: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平均500元/天; 10.严重烧伤:10-20万元。
我们伤不起
• 生不起,剖腹一刀五千几; • 活不起,一月辛劳一千几; • 读不起,选个学校一万起; • 住不起,一万多元一平米; • 亏不起,大盘一抖几万几 • 病不起,感冒发烧几百几; • 死不起,火化下葬一万几.
我们迫切需要为自己建立专 有医疗补充帐户 乘您还年轻,乘您还健康 从现在开始储备健康 不要到年老时才后悔

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宁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康宁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条款

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条款

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条款在我们的生活中,疾病的风险无处不在。

为了给我们的健康和家庭经济提供一份坚实的保障,保险成为了越来越多人的选择。

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012 版就是其中一款备受关注的产品。

下面,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它的条款。

一、保险责任1、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2、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但尚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程度,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每种特定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公司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3、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 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康宁终身保险

康宁终身保险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宁终身保险康宁终身保险条款条款条款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构成康宁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第二条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保险责任开始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一.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二.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三.基本保险金额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后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10万元,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三)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终身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或终止。

(四)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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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最新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保障条款详解
产品提供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康宁保障范围更全面。

由以往承保的20类重疾增加到40类重疾,全面涵盖了中国保监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25种重疾,以及目前较为常见的其他15类重疾。

轻症给付更为人性化。

该险种专门设定了10大类轻症特定重疾保障,一经发生10大轻症,提前给付保额的20%,同时不减少身故和高残保障金额,真正体现人性化的关爱。

同时,新康宁还具有保单借款功能,使客户对保单的处理更加灵活,更好维护自己的保险利益。

附40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或手术之一
一、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二、急性心肌梗塞;三、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七、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九、良性脑肿瘤;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十一,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十二, 深度昏迷; 十三, 特定年龄(年满3岁后) 双耳失聪; 十四, 特定年龄(年满3岁后) 双目失.明; 十五, 瘫痪, 十六, 心脏瓣膜手术; 十七,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十八, 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十九, 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二十, 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二十一,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二十二,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二十三, 语言能力丧失; 二十四,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十五, 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二十六, 严重心肌病;二十七, 严重重症肌无力;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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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二十九,严重脊髓灰质炎; 三十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三十一, 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三十二, 终末期肺病; 三十三, 严重克隆病; 三十四,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三十五, 三十五, 持续植物人状态; 三十六, 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三十七, 严重冠心病; 三十八,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三十九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四十, 非阿尔茨海黙所致严重痴呆
10种特定疾病:
1,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如原位癌);2,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3,冠状动脉介入手术;4,特定中风后遗症;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6,特定面积3度烧伤;7,主动脉介入手术;8,严重脑垂体瘤,脑囊肿及脑血管瘤,9,特定年龄视力受损;10,严重头部伤。

原位癌也在保险范围内
别人不保的我们保
原位癌是指癌变仅见于粘膜的上皮层内或皮肤的皮表层内,常波及上皮的全层,尚未浸润到粘膜下层或真皮层.还有乳腺小叶内癌、没有浸润到小叶外,亦叫做小叶内原位癌.如果癌组织继发发展可能演变成为浸润癌.一般认为如果能够对原位癌给予积极治疗,是有可能治愈的.
随着现在人类健康知识的普及,许多原位癌在体检中被发现,但因其具有高发性,国内外保险公司都将其作为重疾除外责任。

据统计,人一生患重疾的机会高达72.18%,病魔防不胜防,不论任何人对于疾病,已不再是人生的意外,而是每一个人生命中必须计算的成本。

转嫁风险最有效的方式就是为自己建立个人保险保障计划。

而选择新康宁是保障健康生活的明智选择
深圳保险咨询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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