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康宁定期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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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版中国人寿新康宁定期产品介绍

2013版中国人寿新康宁定期产品介绍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
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0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 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 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和一年的限制。
年的限制。
保险责任: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 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 (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至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
国寿康宁系列产品上市15周年纪念版——2013版康宁定期
小康宁
大卡折
国寿首款免核保的“卡式”重疾保险 新康宁定期产品介绍
庆贺中国人寿连续11年入选世界500强
纪念国寿康宁系列产品上市15周年
国寿限量版重疾产品——2013版康宁定期
隆重上市
财富升级 健康升级
五个险种 附加万能 各有侧重
新康终+新康定 完善产品体系 开拓新兴市场
险种 年缴保费 保险期间 保障范围 重大疾病 身故
老康定
新康定
4300元
到75岁
到50岁
20种
10万
10万
10万
2341元
40+10种
15+3万
23410元/20年=1170.5元/年=97.54元/月

康宁终身保险2005版保险条款

康宁终身保险2005版保险条款

康宁终身保险2005版保险条款摘要:1.康宁终身保险2005版简介2.投保年龄和范围3.保险责任与保险金给付4.特定疾病与高残保险金5.保险合同的终止与续约正文:康宁终身保险2005版是一款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推出的终身保险产品,以其实用性和保障全面受到消费者的青睐。

该保险产品针对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群体,提供了一种长期、稳定的保障方案。

在投保年龄和范围方面,康宁终身保险2005版接受30天至70周岁的健康人群投保。

这意味着更多的人群都能从中获益,获得全面的保障。

保险责任方面,康宁终身保险2005版针对被保险人提供了两大保险责任。

首先,在合同生效后的180天之后,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合同指定的重大疾病,中国人寿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其次,若被保险人因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同样按基本保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此外,康宁终身保险2005版还设有特定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的保障。

在合同生效后的180天之后,若被保险人因初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中国人寿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高残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但给付以一次为限。

需要注意的是,康宁终身保险2005版的保险合同可以在特定情况下终止。

例如,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后的180天内发生重大疾病或身故,保险合同将终止,并按照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总之,康宁终身保险2005版以全面、实用的保障特点,为消费者提供了一种长期、稳定的保障方案。

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以获得充分的风险保障。

在购买保险时,务必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责任的范围和限制,以确保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得到及时、合理的赔付。

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重大疾病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二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十七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合同条款

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合同条款

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合同条款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目的与背景a. 合同目的① 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

② 甲方与乙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共同协议。

③ 通过此合同的签订,确保乙方在重大疾病发生时获得适当的保障。

④ 合同的签署标志着双方正式确认合同条款的内容并同意履行相应义务。

b. 合同背景① 中国人寿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是一款专为个人健康保障设计的长期保险产品。

② 本保险产品保障重大疾病发生时提供经济支持,帮助被保险人减轻治疗负担。

③ 甲方是保险公司,乙方是购买该保险产品的投保人。

④本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双方的责任和权益,包括保险费支付、理赔标准、责任范围等。

c. 合同的重要性① 合同保障乙方在重大疾病发生时可获得保险赔付,减轻疾病带来的经济压力。

② 保险合同的条款对乙方的健康保障至关重要,签署时应特别注意理解条款内容。

③ 甲方通过与乙方的合同签订,承诺提供长期的保障服务。

④ 通过明确的合同条款,双方确保了合同的履行与责任的界定。

第二条保险责任与保障范围a. 重大疾病保障① 保险合同规定,乙方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甲方将提供保险金。

② 重大疾病的种类及其界定标准将参照《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明细说明。

③ 各种疾病的赔付金额根据保险单内的约定进行支付。

④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疾病的诊断证明,并配合甲方的理赔程序。

康宁定期保险条款

康宁定期保险条款

康宁定期保险条款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康宁定期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康宁定期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缴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康定+意外+住院+综合+津贴

康定+意外+住院+综合+津贴
健康人生
老师,您好:
您好!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事在预料之中,即把握好现在,没有人能说得清楚明天会怎么样,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健康、幸福、温馨的家庭是创造出来的,在商海中拼博是为了提供给家庭最好的生活,实现人生价值。健康是人生最大的财富,没有健康的体魄,我们无法享受生活的乐趣。根据您的情况,我为您量身设计了一份健康保障方案如下:
身故保障:被保险人于70岁前身故,本公司给付保险金100000元,本合同终止。
康宁定期: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领取祝寿养老金16900(10年),19600(20年)元,本合同终止。
重疾介绍
康宁定期重大疾病的20大类疾病:
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肝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6.终末期肾病.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双目失明10.瘫痪11.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2.严重脑损伤13.严重帕金森病14.严重Ⅲ度烧伤15.严重运动神经元病16.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7.主动脉手术(包括胸、腹主动脉手术)18.严重多发性硬化症19.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20.严重重症肌无力.
中国人寿
被保险人:您的女儿性别:女年龄:0岁
商品设计
康宁定期交费10年年交1690元保障100000元
交费20年年交980元保障100000元
附加住院医疗交费1年年交275元保障5000元
附加意外伤害交费1年年交50元保障10000元
定额给付医疗交费1年年交375元保障5000元
重疾保障
大病保障:保单生效180天后初患大病凭医院诊断书,给付大病保险金100000元。交费期间内患大病免交以后各期保费,本合同终止。
定额给付医疗:最高赔偿5000元。
附加功能

康宁终身保险2005版保险条款

康宁终身保险2005版保险条款

康宁终身保险2005版保险条款康宁终身保险2005版保险条款是一份重要的保险合同,为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和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而制定。

本文将对该保险条款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其内容和保险责任。

首先,康宁终身保险2005版保险条款明确了保险合同的基本信息,包括保险公司的名称、被保险人的身份信息、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

这些信息对于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权益的保障至关重要。

其次,该保险条款明确了保险责任和保险金的支付方式。

根据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同时,条款还规定了保险金的受益人,通常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此外,康宁终身保险2005版保险条款还明确了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

根据条款规定,保险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或终止:被保险人提前解除合同、保险期限届满、被保险人死亡等。

在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赔偿或退还保险费。

此外,该保险条款还明确了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

根据条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自身的身故或伤残,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此外,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患有某些特定的疾病或从事某些高风险职业,保险公司也可能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最后,康宁终身保险2005版保险条款还明确了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根据条款规定,双方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相关保险监管机构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

总之,康宁终身保险2005版保险条款是一份重要的保险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

通过详细解读该保险条款,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和保险责任,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我们也应该在购买保险前仔细阅读并理解保险条款,以确保自己能够充分享受保险的保障和福利。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2003.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2003.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重大疾病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二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十七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 原位癌;2.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 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 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 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宁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康宁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康宁终身保险条款.docx

康宁终身保险条款.docx

保险公司名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分类:1999年长险条款险种类别:险种名称:康宁终身保险条款名称:康宁终身保险条款颁发日期 99-06-16详细条款:康宁终身保险条款(1999·6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康宁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八、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100_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利益条款(1)

100_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利益条款(1)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利益条款第一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二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三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四条重大疾病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四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三、脑中风后遗症: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七、多个肢体缺失: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九、良性脑肿瘤: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十二、深度昏迷: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条款

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条款

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条款在我们的生活中,疾病的风险无处不在。

为了给我们的健康和家庭经济提供一份坚实的保障,保险成为了越来越多人的选择。

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012 版就是其中一款备受关注的产品。

下面,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它的条款。

一、保险责任1、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2、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但尚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程度,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每种特定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公司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3、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 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及费率表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及费率表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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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一、投保条件:出生30日以上至60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参加投保。

二、保险责任:
1、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造成的身或高残,按保额的3倍赔偿,本合同终止。

2、投保180日后,发生重大疾病,有县级以上正规医院的诊断证、病历复印件,经法医鉴定,符合本条款规定的20类重大疾病之一,按基本保额的3倍赔付,本合同终止。

3、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的高残,或合同生效180日后因疾病身故,按保额的3倍赔付,本合同终止。

20类重大疾病:
1、恶性肿瘤(癌症)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
6、终末期肾病(肾衰竭)
7、两个以上肢体缺失
8、急性或恶急性重症肝炎
9、双目失明
10、瘫痪
11、严重阿尔茨海默氏病
12、严重脑损伤
13、严重帕金森病
14、严重Ⅲ度烧伤
15、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16、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17、主动脉手术
18、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19、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肾病
20、严重重症肌无力
2
投保人投保180日以后,初次发生以上20种重大疾病中任意一种疾病,按保额的3倍赔偿。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费率表
3
经理:韩化民联系电话:
4。

康宁终身保险2005版保险条款

康宁终身保险2005版保险条款

康宁终身保险2005版保险条款尊敬的康宁终身保险客户:欢迎您选择康宁终身保险作为您的保险计划。

为了确保您充分了解康宁终身保险2005版保险条款的内容和保险范围,我们将在本文中详细介绍相关条款和注意事项。

一、保险计划概述康宁终身保险是一种长期保险计划,旨在为您提供全面、持久的保障。

本保险计划涵盖了意外伤害、残疾、重大疾病、身故等风险,并提供相应的保险金给付。

二、保险责任1. 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康宁终身保险针对意外伤害事故提供保险金给付。

意外伤害被定义为发生于保险期间内,且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突发、非本意的外来原因导致的身体损伤或死亡。

2. 残疾保险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事故导致永久全残或部分残疾,康宁终身保险将根据残疾程度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残疾被定义为因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无法从事原职工作或其他适合的工作。

3. 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康宁终身保险还针对一系列严重疾病提供保险金给付。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被确诊罹患某些指定的重大疾病,如癌症、心脏病等,将有权享受相应的保险金给付。

4. 身故保险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不幸身故,康宁终身保险将向受益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保险金金额将根据被保险人购买保险时确定的保额数额来确定。

三、保险费支付及续保1. 保险费支付方式康宁终身保险提供多种保险费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支付、按年支付、按月支付等,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经济状况选择适合的方式。

2. 续保康宁终身保险保险期间为终身,即保险期间内保障无限制。

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可以选择继续保障或解除合同。

四、免责条款在以下情况下,康宁终身保险将不予承保或不予赔付:1. 故意自杀或自伤;2. 与被保险人有关的疾病或伤害在投保前已存在或已知情况;3. 酗酒、滥药或醉酒状态下导致的损伤或伤害;4. 参加危险运动、潜水及高空作业等危险活动导致的意外伤害。

五、保险金申请及理赔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您可以通过以下步骤进行保险金申请和理赔:1. 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如鉴定报告、身故证明、医疗报告等;2. 保险受益人或授权代表填写保险金申请表;3. 提交申请材料至康宁终身保险公司;4. 康宁终身保险公司将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尽快进行审核,并及时支付合格的保险金。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条款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条款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条款
一、投保范围:出生28日以上至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二、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三、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特定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1、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
2、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3、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4、特定脑中风后遗症;
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6、特定面积Ш度烧伤;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费率表
(每10000元基本保险金额)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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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康宁定期保险条款(2007修订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康宁定期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九、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因疾病而身故或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十、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或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费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八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九条合同效力恢复(复效)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减额交清保险的选择在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本合同继续有效。

此项选择不适用于次标准体的保险合同。

办理减额交清后,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第五条四款中的满期保险金按本条所述现金价值的余额退还。

第十一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进行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三条身体高度残疾鉴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资料;若保险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十四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检验等费用,若由此造成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害程度无法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五条保险金申请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由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4.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由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4.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四、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由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五、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六、申请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申请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六条借款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日偿还。

未能及时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七条欠款扣除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单借款未还清者,本公司须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提出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住所或地址变更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二十条年龄计算及年龄、性别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

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要求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

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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