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辆维修企业责任保险条款

合集下载

中国人保机动车保险条款

中国人保机动车保险条款

中国人保机动车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保险责任**:1.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 碰撞、倾覆、坠落;(2) 火灾、爆炸;(3)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4) 暴风、龙卷风;(5) 与他人财产(不包括全车被盗抢的财产等)发生碰撞、挤压致使该车损失;(6) 载运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2.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a) 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b) 车辆途经暴雨、洪水、泥石流等造成被阻断的隧道、堤坝、道路等造成的损失;c) 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或在行驶过程中未保险车辆与其他机动车或物体刮撞造成第三者损失。

**责任免除**: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1.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2.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3. 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4. 保险车辆有下列任一举出的情形时:a) 被盗窃、抢劫、抢夺,经追查未果;b) 发动机号码、底盘号码被撬或破坏。

**赔偿处理**:1. 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协商不成的,可委托第三方评定。

所得价款应扣除应交的该批被估用车的附加费。

对于加价易赔的赔案,被保险人所得赔偿金额应扣除违章罚款。

当本车负次要责任时,应降低5%,负同等责任时,应降低10%,负主要责任时,应降低15%,负全部责任时,应降低25%。

在处理残余物时,如双方无意见,可协商作价归被保险人,留置车辆。

如无留置价值,可以拍卖残余物。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辆维修企业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辆维修企业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车辆维修企业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有车辆维修许可证以及工商营业执照的车辆装配、维修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区域围从事车辆维修过程中,由于发生以下意外事故,造成承修车辆损坏、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承修车辆在试车过程中发生碰撞、倾覆或坠落。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成心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惧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地震、暴风、暴雨、雷击、龙卷风、突发性地陷自然灾害;〔七〕空中运行物的坠落;〔八〕由保险固定场所周围发生火灾、爆炸涉及保险固定场所,再经保险固定场所涉及他处的责任。

第六条以下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当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六〕承修车辆的失窃;〔七〕酒后驾驶、由非正式质检资格人员试车造成的损失和人工直接供油引起的火灾;〔八〕试车时,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九〕维修车辆本身的缺陷、锈蚀、自然磨损及轮胎自身爆裂;〔十〕保险责任围,被保险人依法应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十一〕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人保车险 条款

人保车险 条款

人保车险条款
人保车险是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一种车辆保险产品。

以下是人保车险的一般条款内容,具体以保单条款为准:
1. 保险责任:根据保单约定,对被保险车辆在特定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损失或第三方责任进行赔付。

2. 车辆损失险:对因事故、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造成的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3. 第三者责任险:对被保险人因驾驶被保险车辆而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第三者责任进行赔偿。

4. 全车盗抢险:对被盗或抢劫造成的车辆损失进行赔付。

5. 车上人员责任险:对乘坐被保险车辆的人员因车祸导致的意外伤亡进行赔偿。

6. 不计免赔险: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的免赔额进行豁免。

7. 自燃损失险:对车辆由于自燃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

8. 玻璃单独破碎险:对车辆玻璃单独破碎的损失进行赔付。

9. 涉水损失险:对车辆因涉水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

10. 车身划痕险:对车辆外观因划痕、碰撞、擦伤等导致的损失进行赔付。

以上仅为人保车险的一般条款内容,具体的保单条款可能会因个人需求、车型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购买保险前应仔细阅读保单条款,并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保障方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专门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客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缺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内的人员。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内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内的自然人。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分为机动车缺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内人员责任保险和机动车盗抢保险。

投保人能够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能够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第六条机动车缺失保险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缘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缺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坠落;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4、暴风、龙卷风;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7、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难(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缺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七条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承诺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截了当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关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第八条车内人员责任保险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内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人保财险机动车条款

人保财险机动车条款

人保财险机动车条款
人保财险的机动车条款是指人保财险公司为机动车保险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合同条款。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险责任:机动车条款详细列出了人保财险对机动车损失、第三者责任、车上人员责任、盗抢险等方面的保险责任范围。

2. 保险免赔额和赔偿限额:机动车条款中明确规定了保险赔偿时的免赔额和赔偿限额,投保人需要根据条款来了解自己在理赔时的权益和责任。

3. 保险费计算方式:机动车条款中也规定了保险费的计算方式,一般是根据投保车辆的品牌型号、车龄、使用性质等因素进行计算。

4. 赔偿处理程序:机动车条款中还包括了投保人理赔时的具体流程及注意事项,包括报案时间、理赔材料准备、赔偿处理等。

5. 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条件:机动车条款中明确规定了保险合同可能解除或终止的条件,例如投保人未缴纳保险费、投保车辆的所有权发生变更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机动车条款内容可能会有所调整和变更,投保人在购买机动车保险前应仔细阅读条款,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编号:A01H01Z0709092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CC PROPERTY AND CASUALTY COMPANY LIMITED总 则 第一条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 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二)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三)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四)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五)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车上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险条款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人保车损险条款

人保车损险条款

人保车损险条款(实用版)目录1.人保车损险概述2.人保车损险的保险责任3.人保车损险的免除责任4.人保车损险的赔偿方式5.人保车损险的保险期间和续保6.人保车损险的保险责任限制7.人保车损险的违约责任正文【人保车损险概述】人保车损险,全称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机动车损失保险,是由人保推出的针对机动车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身损失提供保障的保险产品。

该险种旨在为广大车主提供安心的用车保障,降低车主因交通事故等意外造成的经济损失。

【人保车损险的保险责任】人保车损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碰撞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因碰撞事故造成车身损失,人保将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倾覆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因倾覆事故造成车身损失,人保将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3.火灾、爆炸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因火灾、爆炸事故造成车身损失,人保将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4.盗抢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因盗抢事故造成车身损失,人保将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5.碰撞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因碰撞事故造成车身损失,人保将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人保车损险的免除责任】人保车损险在以下情况下将免除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

2.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维修等原因导致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因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机动车因驾驶员饮酒、吸食毒品、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人保车损险的赔偿方式】人保车损险的赔偿方式分为两种:1.直接赔偿:人保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进行直接赔偿。

2.代位求偿:在人保赔偿被保险机动车损失后,取得对第三方的追偿权,代位向第三方追偿。

【人保车损险的保险期间和续保】人保车损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后,被保险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续保。

【人保车损险的保险责任限制】人保车损险的保险责任有以下限制:1.车身损失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保险金额。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编号:A01H01Z0709092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CC PROPERTY AND CASUALTY COMPANY LIMITED总 则 第一条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 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二)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三)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四)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五)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车上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人保公司车辆保险条款

人保公司车辆保险条款

人保公司车辆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范围
1. 本保险合同由人保公司向投保人提供车辆保险服务。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 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
b) 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被盗抢或造成任何非法侵占;
c) 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因火灾、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失;
d) 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

第二条免赔额和赔付上限
1.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后,由投保人自行承担的部分金额。

若发生多起保险事故,每起保险事故均需扣除免赔额后方可进行赔付。

2. 赔付上限是指保险公司在一次保险事故中最高可赔付的金额。

在超过赔付上限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不予赔付,超过部分由投保人自行承担。

第三条保险条款变更和解除
1. 本保险合同的任何变更均需经保险公司书面确认,并由两方签署协议。

2. 若投保人违反了本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保留向投保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四条保险费支付和返还
1. 投保人应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保险费。

若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暂停对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

2. 若投保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期限届满,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比例退还部分保险费。

第五条争议解决
1. 对于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争议,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无法协商解决时,应提交至法院进行仲裁。

免责声明:以上车辆保险条款仅为演示目的而提供,具体保险条款请以实际保险合同为准。

请在购买保险前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并咨询专业保险顾问以获得准确信息。

人保车险 条款

人保车险 条款

人保车险条款人保车险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一种车辆保险产品,主要针对机动车遭受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以下是人保车险的主要条款内容:1. 车辆损失险:该险种主要针对车辆本身遭受碰撞、坠落、自燃、爆炸、雷击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人保车险根据车辆的具体市值和车龄确定保险金额,赔偿范围包括车辆的修理费用、残值补偿、改装设备的赔偿等。

2. 第三者责任险:该险种主要针对车辆负责任造成第三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人保车险根据法定责任限额确定保险金额,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并提供法定代表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死亡抚恤金。

3. 全车盗抢险:该险种主要保障车辆被盗抢所致的损失,包括车辆本身的损失以及车内财物的损失。

人保车险根据车辆的具体价值进行赔偿,同时对盗窃车辆后所造成的第三者责任进行赔偿。

4. 司机座位险和乘客座位险:这两种险种主要针对车辆内的司机和乘客遭受意外事故伤害进行赔偿。

人保车险根据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在意外事故导致人员死亡、残疾或医疗费用等方面进行赔偿。

5. 无法找到第三方险:该险种主要保障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无法找到责任方的损失。

人保车险在事故发生后经过合理的调查程序后,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6. 玻璃单独破碎险:该险种主要针对车辆的玻璃单独破碎进行赔偿。

人保车险对车辆的挡风玻璃、侧窗玻璃、后窗玻璃等进行赔偿,以便保障被保险人的用车安全。

总之,人保车险的条款内容涵盖了车辆损失、第三者责任、盗抢保障、人身伤害、无法找到第三方责任和玻璃破碎等方面。

这些条款内容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在车辆遭受各种意外事故时能够及时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缓解其经济压力,确保车辆和人员的安全。

根据车主的实际需求,可以选择不同的险种进行投保,以便达到最佳的保险效果。

人保维修定损协议书

人保维修定损协议书

人保维修定损协议书尊敬的车主:欢迎您选择人保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为您提供保险服务。

特此,双方达成以下维修定损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一、协议内容根据车辆保险理赔事宜,甲方同意委托乙方进行车辆维修定损服务,并由丙方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维修定损范围包括车辆的机械维修、钣金喷漆及配件更换等。

二、维修定损标准1. 维修定损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保证车辆修复后的质量。

2. 维修过程中所使用的零配件应为原厂配件或具有相同质量标准的合格配件。

3. 维修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操作,确保车辆修复质量。

三、维修费用支付1. 维修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配件费、运输费等,费用详细清单将由乙方提供给甲方。

2. 甲方同意按照双方约定的费用支付方式进行支付,具体方式为(在此列出支付方式和日期)。

四、车辆交付及验收1. 维修完成后,乙方将车辆进行清洗,并随车提供维修完工单。

2. 车主在接车时应认真检查车辆,确认维修效果,并签署维修验收单。

双方同意,签署维修验收单即表明对维修质量无异议。

3. 如车主在维修验收后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通知乙方,后续将按照保修条款进行处理。

五、保密条款双方同意对于在维修定损过程中所了解到的车主个人信息及车辆隐私进行保密,并不得擅自泄露或使用该信息。

六、纠纷解决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协议生效与终止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车辆维修定损完毕之日止。

2. 本协议中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导致严重后果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同时保留追究违约方责任的权利。

甲方(人保保险公司):乙方(维修公司):日期:日期:。

人保财险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人保财险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人保财险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保险这东西,就像咱们的生活一样,总是充满了各种各样的坑和陷阱。

今天,小保就给大家聊聊人保财险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让大家在买保险的时候,能够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咱们得了解一下什么是商业保险。

简单来说,商业保险就是保险公司为了弥补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而提供的一种保障。

那么,人保财险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又是什么呢?其实就是规定了在购买人保财险机动车商业保险时,保险公司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需要遵守的一些规定。

接下来,小保就带大家来一一解析这些条款。

我们来看一下投保人的义务。

投保人需要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车辆的相关信息,包括车型、车牌号、使用性质等。

这就好比咱们在银行办理贷款时,需要如实填写自己的收入和财产状况一样。

如果投保人隐瞒了重要信息,导致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发现问题,那么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我们来看一下保险公司的责任。

保险公司需要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因为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了车辆损失,保险公司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这就好比咱们在生活中遇到困难时,朋友和家人会伸出援手一样。

保险公司在承担责任时,也有一定的免责条款,比如酒驾、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导致的事故,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再来看一看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需要妥善保管好车辆,避免发生盗窃、火灾等意外事故。

被保险人还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向保险公司报告车辆的使用情况。

这就好比咱们在家里要定期检查电器设备,确保安全一样。

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履行好这些义务,导致车辆损失或者保险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那么被保险人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我们来看一看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解除或者终止合同,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比如说,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提前终止合同。

这就好比咱们在生活中分手时,需要协商处理好财产分割一样。

人保公司机动车保险条款

人保公司机动车保险条款

标题:人保公司机动车保险条款
一、保险范围
本保险条款规定了人保公司机动车保险的保险范围、保险责任、赔偿标准等相关内容。

本保险涵盖了各种类型的机动车辆,包括轿车、卡车、客车、摩托车等,且适用于所有类型的驾驶员。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人保公司将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机动车损失、第三者责任、车上人员责任等保障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提供赔偿。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坏、第三者责任索赔、交通事故罚款等。

三、除外责任
以下情况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
1. 自然灾害造成的车辆损失;
2.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
3. 未按照规定年检或未按照规定购买相关车险的车辆;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除外责任。

四、赔偿标准
人保公司根据实际损失情况,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赔偿:
1. 车辆损失:根据车辆维修费用进行赔偿;
2. 第三者责任:根据第三者索赔金额进行赔偿;
3. 车上人员责任:根据受伤人员医疗费用进行赔偿。

五、其他事项
1. 被保险人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2. 被保险人应提供必要的索赔材料,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3. 本保险条款的解释权归人保公司所有。

以上是人保公司机动车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保险公司。

汽车修理厂综合保险条款

汽车修理厂综合保险条款

汽车修理厂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条款由财产损失保险、维修养护车辆损失保险、现金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机器设备损坏保险和共同条款七部分组成。

财产损失保险、维修养护车辆损失保险、现金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机器设备损坏保险部分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共同条款各约定适用于特别说明部分,未经特别说明的,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相应部分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为限。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领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从事汽车维修、保养及其它相关经营活动的企业均可投保本保险。

第一部分财产损失保险保险标的第四条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具有合法权益的以下各项财产:(一)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二)机器设备、工具、用具;(三)办公家具和非消耗性用品;(四)办公用电器和电子设备;(五)存仓物料。

第五条下列各项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二)被保险人的代表或其雇员的个人财产;(三)手提电脑、掌上电脑、移动通讯工具、照相及摄像器材、手表;(四)古董、工艺品、金银、珠宝及首饰;(五)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六)机动车辆;(七)动物、植物。

保险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地面突然塌陷;(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物体坠落。

第七条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八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二)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培所造成的损失;(三)放置于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辆维修企业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有车辆维修许可证以及工商营业执照的车辆装配、维修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区域范围内从事车辆维修过程中,由于发生以下意外事故,造成承修车辆损坏、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承修车辆在试车过程中发生碰撞、倾覆或坠落。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地震、暴风、暴雨、雷击、龙卷风、突发性地陷自然灾害;(七)空中运行物的坠落;(八)由保险固定场所周围发生火灾、爆炸波及保险固定场所,再经保险固定场所波及他处的责任。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六)承修车辆的失窃;(七)酒后驾驶、由非正式质检资格人员试车造成的损失和人工直接供油引起的火灾;(八)试车时,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九)维修车辆本身的缺陷、锈蚀、自然磨损及轮胎自身爆裂;(十)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十一)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六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风险情况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在保险期间内,如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收到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做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入厂修车通知书》、事故证明书、损失清单、裁决书、由保险人认可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第二十五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方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对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第二十八条对于维修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规定在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一)维修车辆全部损失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实际价值则根据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事故发生时购置与维修车辆同类型新车的价格(含车辆购置税)。

折旧金额=新车购置价×维修车辆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注: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

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

(二)维修车辆部分损失的,按实际损失或实际修理费赔偿。

第二十九条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七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

第三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从其他保险项下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

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